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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允许以地抵债

2016-02-16程文华

资源导刊 2016年11期
关键词:抵债抵销用途

◎ 程文华

决不允许以地抵债

◎ 程文华

问:

我们村在修建村委会办公室和村文化活动室时,所使用的砖瓦等建筑材料都是从邻村的一家砖瓦厂赊来的,两年多了也没将欠款还清。最近,这家砖瓦厂清理债务,索要甚紧,但村里却无钱偿还,村委会便研究将紧靠砖瓦厂的一块耕地转让给砖瓦厂,以此抵销欠款,并与砖瓦厂达成了协议。当这个协议提交给村民大会讨论时,却遭到村民们的强烈反对,而村委会的领导却反复解释说,转让土地抵销债务这是万全之策,只能这么做,这不会损害村民的利益。

村委会可以将这块耕地转让给砖瓦厂,用来抵销债务吗?

村民赵先生

答:

不能,并且决不允许。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变更和用途变更等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这也就是说,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手续,并非一纸协议所能确定的。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显然,村委会与砖瓦厂之间达成的以地抵债的协议,既没有履行法定的手续,又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的制度,是违法的、无效的。村委会将这样一个违法的无效协议提交村民大会进行讨论,毫无道理。该协议必须立刻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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