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法律信仰调查研究
2016-02-15夏鑫
夏鑫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法律信仰调查研究
夏鑫
(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周口466001)
摘要: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信仰总体上处于较低水平,人治思想和传统伦理观念仍然是他们处理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的支配力量,法律信仰在不同人群中的信仰水平有着较大的差别。农村地区法治建设任务仍然艰巨。
关键词: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对法律的科学性和正义性及法律运行的公平性和效益性的信仰,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法律行为的追求。与道德一样,法律既是规则体系,同时也是价值体系,法律是人们对生活秩序理性思考的结果,体现了人们对理想社会秩序的价值追求。法律也只有为人们所信仰,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最深层次的信仰基础,法治国家建设,最终要依靠全体公民对法律观念上的信仰和行为上的遵从才能实现。国民的法律信仰现状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现实出发点,在当前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观念处于何种状态?“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信仰问题研究”课题组从对当前法治环境、法律知识、法律后果、法律行为的认识以及法律运用程度等几个方面,对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对象为居住于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产方式、县城以下乡镇和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调查涉及河南省29个县。调查共发放问卷1100份,回收问卷982份,实际有效问卷932份。
一、对当前法治环境的认识
法律信仰是建立在坚定的法律信念基础上的,而法律信念的形成受法治教育、文化环境、社会风气、社会法治状况等法治环境的巨大影响。当问到当前我国法治环境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时,居前三位的是“缺少严格执法”( 50%)、“让人们知法守法”( 30.3%)和“制定更多的法律”( 14.4%)。此外,认为“法律制定得再多也没有用”的占1.5%,认为“法律太多,限制了人的行动”的占3.9%。这说明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绝大部分认同法治的作用,但对我国的法治环境感到并不满意,尤其是在严格执法和知法守法方面。
统计表明,在职业方面,乡镇村干部认为法治环境的最大问题是要人们“知法守法”( 48.3%),而其他职业者认为最大问题是要“严格执法”(平均51%)。由此可以看出,河南省农村居民从各自不同的职业角度来相互要求而表现出的认知上的冲突。在政治面貌方面,中共党员( 49.1%)和党外人士( 70.6%)把当前法治环境的主要问题归结为人们缺少知法守法的意识,而一般群众( 56%)则把问题归结为执法不严( 56%)。
二、对法律知识的认识
法律信仰的前提是社会公民对国家法律的正义性和法律结果公平性的认可,而这一前提又首先取决于社会公民对法律精神和法律内容的清楚认识。当问到对《劳动法》是否了解时,回答比例最高的是“知道一些,不是很清楚”( 52.4%),其次是“听说过,但不了解”( 33%),表示“没听说过”的比例为9%,而表示“很了解”的比例最少,只占被调查对象的5.6%。这说明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对我国法律的了解程度是相当低的。在这种情况下,要让一般劳动者知法守法或者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分类研究显示,在年龄方面,随着年龄的增长,认为自己“很了解”的比例逐步下降,而表示“没听说过”的比例基本上呈上升趋势。18~35岁年龄段的年轻人表示“很了解”的平均比例为7.9%,而60岁以上老年人的比例为2%;在“没听说过”的回答中,年轻人的平均比例为4.6%,而老年人的比例高达33.3%。在职业方面,务农人员表示“很了解”的比例只有3%,而教师、医生和乡镇村干部的比例都在8%以上,经商人员的比例也有7.1%;但在“没听说过”的比例中,务农人员占到20.7%,而其他人员都在6.5%以下。在文化程度方面,文盲、半文盲的农村地区居民表示了解和知道一些的比例只有19.6%,而其他文化程度的社会成员的比例均在44%以上,并且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比例逐步增大;与此相反,在“没听说过”的比例中,文盲、半文盲比例最高,达到41.3%,其他文化程度者均在15.3%以下,并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比例越来越小。在政治面貌方面,中共党员( 74.5%)和党外人士( 58.8%)回答“很了解”和“知道一些”的比例要高于一般群众( 52.8%)。
三、法律后果的认识
考察对法律后果的认识,对于考察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具有双重意义。对法律后果的认识,既包含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认识,也包含人们对法律权威的理解。法律只有是公正的,即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才会为社会成员所信仰;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权威的根源,法律只有树立起其权威,也才能为人们所信仰。当问及如何看待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时,认为犯法就应当受惩罚的占80.7%,认为“如果不是有意的,就不应该受到法律制裁”的占6.2%,认为“托熟人找关系,可以免除法律制裁”的占4.9%,以远近亲疏论及法律后果的占4.1%,认为不知者无罪的占3.4%,认为“做事只要不让人发现,就可以避免法律制裁”的占0.6%。统计表明,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对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认识,总体上坚持正确的观点,但是仍然有近20%的社会成员存在着很多错误的或模糊的认识。
分类研究显示,在文化程度上,文盲、半文盲的农村地区居民对个人行为法律后果正确认识( 65.2%)明显低于其他文化程度者,但他们在“不知者不为罪”( 15.2%)和“托熟人找关系,可以免除法律制裁”( 17.4%)上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职业者。在职业方面,乡镇村干部选择犯法必受惩罚的比例( 93.3%)最高,其次是教师或医生( 82.8%),务农人员、打工人员和经商人员回答的比例基本一致( 78%左右),但乡镇村干部认为“做事只要不让人发现,就可以避免法律制裁”的比例高达3.3%,明显高于其他职业者。在年龄方面,36~45岁年龄段的居民认为犯法必受惩罚的比例( 87.4%)较高,而46~60岁年龄段的比例( 74.7%)最低,但他们认为不知者不为罪的比例( 12.1%)最高,60岁以上的老年人表示“托熟人找关系,可以免除法律制裁”的比例( 11.8%)最高,4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更相信“做事只要不让人发现,就可以避免法律制裁”,35岁以下的青年人以亲情( 6.8%)论后果的比例最高。
四、对法律行为的认识
相信法律能够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在产生纠纷时主动付诸法律行为,是人们信仰法律的重要表现。当问到如果您认为邻居侵犯了您的利益,您会如何做时,选择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居民占35%。在其他解决纠纷的方法中,选择“到村里或单位找领导说理”的占29.4%,选择“主动到邻居家和解”的占15%,选择“吃亏是福,不理他”的占9%,选择“去报社或电视台投诉”的占2.4%。此外,7.4%的居民选择“绝不低头,与邻居拼个鱼死网破”“找人把邻居摆平”和“以后找机会报复”等激进手段解决纠纷,另有1.7%的农村地区居民表示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纠纷。由此可见,在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中,虽然选择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在各种方法中是最高的,但显然不是大多数人的选择。这说明,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行为意识依然淡薄,遇到纠纷首先想到的不是以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选择其他方法。
分类研究显示,在年龄方面,60岁以上的老年人选择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比例( 25.5%)远低于其他年龄段的社会成员,但他们表示“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比例( 9.8%)高于其他年龄段居民的总和。选择上告、找领导说理和投诉媒体等以社会手段来解决纠纷的比例,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呈下降趋势;选择以个人方式来解决纠纷的比例,随着年龄的增长呈上升趋势,其中,26~60岁的主流年龄段的居民选择主动和解的比例( 17%左右)远高于25岁以下的年轻人( 8.5%)和60岁以上的老年人( 9.8%),36岁以上的中老年人表示“吃亏是福,不理他”的比例( 11.5%左右)明显高于35岁以下的青年人( 5%)。在文化程度方面,文盲、半文盲的农村居民选择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比例( 19.6%)最低,其他文化程度者的比例均在34.5%以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者的比例高达40%。同时文盲、半文盲的居民选择以社会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 26.1%)也是最低的,但他们选择以个人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 41.2%)远高于其他文化程度者,表示“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比例( 13%)也是最高的。在婚姻方面,已婚的人选择法律途径和个人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 35.6%、34.8%)高于未婚的人( 26.7%、25%),但未婚的人选择其他社会途径解决纠纷的比例( 48.3%)远高于已婚的人( 29.6%)。
五、对法律运用程度的认识
能否自觉、熟练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人们法律信仰的主要内容之一。当问到如果非要打官司不可您首先会怎么做时,居第一位的是“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56.4%),其次是“自己查看法律规定”( 28.5%),二者合计占85%。此外,选择“找熟人托关系或送钱”的占9%,“不管不问,任凭判决”的占6%。由此可见,在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中,绝大多数居民在付诸法律时知道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仍有15%的居民不知道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其中9%的居民选择了“找熟人托关系或送钱”这种错误的做法。
分类研究显示,在性别方面,女性( 89%)比男性( 81.7%)更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男性( 11.7%)比女性( 5.7%)热衷于“找熟人托关系或送钱”这种非常规手段。在年龄方面,随着年龄的增长,懂得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比例基本呈下降趋势(从89.8%下降到58.9%),但是“找熟人托关系或送钱”和“不管不问,任凭判决”的比例基本呈上升趋势( 10.2%上升到41.2%)。其中,26~35岁年龄段的居民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比例( 92.9%)最高,他们选择自己查看法律规定的比例( 38.8%)也最高,36~45岁的壮年人请律师的比例( 63.2%)最高。60岁以上的老年人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比例( 58.9%)最低,同时他们“找熟人托关系或送钱”( 19.6%)和“不管不问,任凭判决”( 21.6%)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年龄段的居民。在职业方面,务农人员和其他职业者的对比表现突出,其他职业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比例都在88%以上,其中以乡镇村干部比例( 93.3%)为最高,其次是教师或医生( 92%),而务农人员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比例只有72.6%。但务农人员选择“找熟人托关系或送钱”( 17%)和“不管不问,任凭判决”( 10.4%)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职业者。在文化程度方面,在文盲、半文盲的居民与其他文化程度者的对比表现突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懂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比例均低于85%的平均值,而文盲、半文盲者的比例只有47.8%。选择自己查看法律规定的比例随文化程度的提高呈上升趋势,但选择请律师的比例以小学文化程度者( 66.1%)和初中文化程度者( 63.2%)为最高。文盲、半文盲者选择“找熟人托关系或送钱”( 32.6%)和“不管不问,任凭判决”( 19.6%)的比例明显高于其他文化程度者。
六、几点思考
从以上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信仰观念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养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观念,增强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法治社会中应有的法律信仰,在河南省农村地区仍然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第一,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信仰总体上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调查显示,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像《劳动法》这样的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关系的法律,真正了解其内容的只是极少数人,大部分居民只是听说过但不清楚其内容。虽然绝大多数居民都认为触犯法律必然受到惩罚,但仍有部分居民认为无知者无罪或无意者无罪,甚至有部分居民认为托熟人找关系或做事不为人知就可以免受处罚。当居民产生纠纷时,选择以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比例只有35%,而选择以行政手段解决纠纷的比例却达到近30%,相当一部分居民选择以个人对抗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他们不得不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话,通过请律师或自己查看法律规定的比例为85%,6%的居民不闻不问,任其判决,9%的居民找熟人托关系或送钱。调查结果表明,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对法律知识缺少应有的了解,部分居民对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权威性缺少必要的尊重,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并不是农村地区居民解决纠纷的主要选择,甚至在他们不得不付诸法律解决纠纷时,仍然有15%的居民持逃避态度。
第二,不同人群的法律信仰水平有着较大的差别。课题组对被调查对象进行了分类研究,结果显示,不同人群的法律信仰水平有着相当大的差别,其中在职业和教育程度两个方面表现尤为明显。在职业方面,乡镇村干部、教师和医生等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居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强于务农人员和打工人员。由于职业的关系,具有公职身份的居民会接受更多的法律宣传教育,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他们比务农人员和打工人员接触的法律事务多,对法的精神和社会法制建设要求有更深的理解。在教育程度方面,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水平与他们受教育的程度有着直接关系。文盲半文盲、务农人员和打工人员、年长者的法律意识,明显不如文化程度较高者、乡镇村干部和教师或医生、青年人。较低的文化程度妨碍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限制了他们与外界交往的能力,长期的农村生活也妨碍了他们对社会生活发展变化的认知,使他们对现代法治社会的特点缺少应有的认识,凭传统观念处理问题,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由此可见,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农村地区居民法律信仰形成的重要因素,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教育水平是提高他们法律信仰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农村地区居民法律信仰的缺失,说明人治思想和传统伦理观念仍然是他们处理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的支配力量。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传统所形成的人治观念在农村地区居民的观念中仍然占据支配地位,这是影响农村地区居民法律信仰水平提高的主要阻碍。调查发现,大部分农村地区居民在解决纠纷时不是首先选择法律途径,而是选择行政方式或个人方式,表现出对法律在解决纠纷中权威性和公平性的漠视。当下信访之所以成为农村地区居民乐于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我国特殊的政治环境因素外,传统人治思想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人治社会是一个关系的社会,亲情和社会关系是维系人们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自然也就成为判断人与人之间远近亲疏的重要标准,进而成为判断是非真假的标准。我们看到,在产生纠纷时,托熟人找关系就成了农村地区居民解决纠纷的方法之一。由此可见,转变农村地区居民的人治观念,树立法律权威,是培养农村地区居民法律信仰的前提。
第四,农村地区法治建设任务仍然艰巨。调查发现,一方面,80%的居民认为犯法就应当受法律的惩罚,说明河南省农村地区居民对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公正性给予较高的评价;另一方面,当他们处于纠纷时,只有35%的居民表示愿意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巨大的反差凸显了农村地区居民法律认知和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这说明,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而农村地区的法律实践仍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农村地区的法治现状与居民的法律信仰水平,与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法治社会要求不相适应,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信仰水平亟待提高。走访中我们发现,农村地区较为混乱的法治环境和存在误区的法制宣传是影响居民法律信仰水平提高的现实原因。调查显示,农村地区居民对当前农村地区的法治环境感到并不满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法律实践中的“人情网”“关系网”“权力网”有害于居民对法律公平公正性的认同,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处理纠纷的行为消解了居民对法律权威性的认知。在法制宣传中,除宣传不到位的因素外,还过分强调法律的“惩恶”功能,忽视了法律保护合法利益的精神实质,使农村地区居民对法的精神产生误解,农村地区居民对法律敬而远之,把付诸法律看成是“丢人”的事。让农村地区居民正确理解法的精神,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是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信仰水平,建设农村法治社会的根本。一方面,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在破除人治思想的同时,增强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科学理解法的精神,从而增强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另一方面,要营造好的法治环境,严格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破除法律事务中的关系网,减少纠纷解决中的行政行为,让居民认识到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唯一性和权威性。当然,在当前的现实条件下,要在短时期内迅速提高农村地区居民的法律信仰水平,成就农村地区法制建设,是不现实的,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作者简介:夏鑫( 1967-),男,河南项城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信仰教育和西方马克思主义。
收稿日期:2015-10-17
DOI:10.13450/j.cnki.jzknu.2016.01.022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 2016) 01-00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