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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财产权理论的法政治学之维

2016-02-15詹鹏飞

周口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权政治哲学民主政治

詹鹏飞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洛克财产权理论的法政治学之维

詹鹏飞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摘要:财产权是一个重要的政治和法律问题。近代西方社会的世俗化使财产的来源、财产的概念以及财产权的政治意义均发生深刻变化。约翰·洛克是近代所有探讨财产权问题的政治哲学家中最为著名的一位。洛克为人的获取本性辩护,并由此探讨财产权的政治意义。财产权为民主政治和民治政府的建立奠定了范围广泛的公民群体基础,确保了个人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绝对优先性,树立了资产阶级的法权观念。对财产权的保护,既保障了人权,又培养了公民的权利意识,成为现代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维度。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无论在自然法哲学还是政治哲学上均产生了革命性影响。

关键词:财产权;政治哲学;民主政治;法权;合法性

约翰·洛克在思想史上最大的贡献当属他的政治哲学,《政府论》是其政治思想的集中体现,而财产权理论则是《政府论》的重中之重。对此,洛克也十分自信地宣称:对财产权最为浅显明白的阐释莫过于他的《政府论两篇》[1]。洛克开启了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构建政治秩序的先河。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没有太多晦涩的地方,简明、朴实而有说服力。基于此,其得以广泛传播,并对后世的财产权理论以及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西方洛克财产权理论研究两大范式

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既有传统的一面,又有创新的一面。这两点充分体现在施特劳斯学派和剑桥学派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研究上。施特劳斯对洛克财产权理论的解读与西方自然权利理论密不可分。施特劳斯站在现代性立场上,将洛克置于“古今之争”的智识背景中,以此探寻洛克财产权理论的真谛。在施特劳斯看来,洛克是个隐蔽的霍布斯主义者,谨慎而又不失睿智;洛克的政治哲学及其财产权学说,实际上都是在为人的贪婪本性辩护;与传统政治哲学相比,政治的合法性不再是基于德性而是基于人的本性。作为施特劳斯的弟子,迈克尔·扎克特认同施特劳斯对洛克政治理论的研究方法,但是,扎克特并没有全盘接纳施特劳斯的观点,而是对施特劳斯的理论加以改进。扎克特梳理了洛克与其前辈之间的关系,更强调洛克与传统政治哲学的关联性。

施特劳斯学派的研究成果对学术界产生巨大影响,但也招致许多诟病,尤其是来自剑桥学派的诘难。剑桥学派秉承“语境主义”研究方法,侧重于对洛克财产权理论产生的“历史语境”进行考察。

彼得·拉斯莱特将洛克政治理论研究置于17世纪的历史背景中。拉斯莱特强调“历史语境”的方法论研究是对剑桥学派的一项重要贡献。在《洛克〈政府论〉导论》中,他指出《政府论》实际上完成于“光荣革命”之前,《政府论》的写作目的是为“光荣革命”辩护。拉斯莱特的发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促使学界不得不重新思考洛克写作《政府论》的真实意图,为洛克政治哲学研究开创了新局面。

在拉斯莱特的影响下,剑桥学派的学者对“历史语境”的方法论研究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理论建构。约翰·邓恩在《约翰·洛克的政治思想》中系统阐述了洛克的政治思想。邓恩认为施特劳斯学派和麦克弗森对洛克的解读脱离了历史。邓恩的创新之处在于“强调洛克的宗教预设在他所有作品中的理论核心地位”[2]。因此,要想理解洛克的政治哲学就绝不能忽视其宗教维度。邓恩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研究洛克财产权理论的新视角。从他的著作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洛克是如何从宗教哲学出发,对财产的来源、财产权的神圣性、财产权与政治权威合法性的关系等问题进行论证。

施特劳斯学派和剑桥学派是西方洛克思想研究最具代表性的两大学派。尽管两大学派在研究方法上存在差异,但这种差异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财产权在洛克思想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挖掘财产权在现代国家建构中的作用,尤其是财产权与法权、财产权与现代国家政治合法性关系问题。

二、政治之财产性原则的确立

(一)古代城邦:财产权利观念的滥觞

在前政治社会,并没有财产权利观念,财产的范围限于维持生存的一般性工具以及生存资料本身。直至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生产资料的扩大、剩余产品的出现、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以及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承认和保护,财产权观念才逐渐萌生。进入古希腊雅典城邦社会,财产逐渐成为改造希腊社会制度、开辟政治社会的新要素。公元前6世纪的梭伦改革结束了贵族对政权的禁脔传统,代之以一套由富人统治的政治制度。梭伦改革的基础是财产,通过立法鼓励财富创造,并根据财产的多寡,将人划分成不同等级。梭伦改革确立了政治的财产性原则,把个人从家庭的血缘身份关系中解放出来,从对家庭的依赖转为对财产的依赖,人的地位和价值被确立在财产之上,财产取代血统成为新的政治力量,政治的基础也因此实现从出身向财富的转变。

与古希腊思想家相比,古罗马思想家更具实践智慧,他们将理性和正义与公民的世俗利益相联系。古罗马法学家们第一次以立法方式确立了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在“罗马著作中唯一明晰的财产观念是西塞罗给出的”[3],西塞罗认为,私有财产是国家稳定的基础,财产是自然的造物,可以被私人占有。更有趣的是,西塞罗的解释不仅在无形中为私有财产存在的合法性问题提供了有力论证,而且为中世纪基督教哲学家将财产权与自然法相融合做了理论准备。

(二)中世纪:超越世俗的财产权观

中世纪,劳动与财富之间的关系备受关注,尽管此时私有财产权合法性得到加强,但是私有财产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并没有成为共识。在教会财产是否可以被征税的争论中,多数神学家认为教权高于王权,教会财产独立于国家财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对教会财产征收赋税。为了保证教会的财产免受掠夺,神学家们把财产说成是神圣的、不可剥夺的,国家的权力无论有多么广泛,都不得侵犯教会财产。基督教神学家的本意是保护教会的私有财产,但是,事实证明,教会的这一举动所波及的范围却远远超出教会本身,“信靠上帝的基督教信仰在财产权概念中为我们注入了一个‘神圣性’的因子,使人们懂得并相信财产不再是人与人之间的世俗安排,把人类对财产权的认识带入了一个高于世俗世界的认识平台——神的世界”[4]。私有财产作为一项神圣的、不可剥夺权利的思想随即扩散开来,私有财产的范围也由过去专指教会财产扩展至公民个人财产[5]19。

在由税收引发的一系列权力斗争中,基督教神学家和法学家们利用自然法与基督教经院哲学,为私有财产增添了神圣的光环,并最终成为“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理论基础。在宣称上帝创造世间万物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下,基督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财产权理论体系,完成了基督教财产权制度建构,在宗教哲学的影响下,私有财产权观念具有了超越世俗的意义。中世纪基督教发展的财产权理论,为近代政治哲学家的财产权理论勾勒出思想框架,同时也预示着西方财产权思想史上革命时代的到来。

(三)近代:世俗化与财产权思想革命的到来

世俗化被看作是宗教在公共生活中的隐退。在世俗化的过程中,教会所拥有的财产不断向公民个人和政治国家转移,宗教从内容到形式不得不做出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化。与中古时期的政治传统不同,近代社会的世俗化需要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政治制度和价值体系。作为近代政治哲学家和财产权的自然权利论者,洛克将政治权利定义为“为了公众福利,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不难看出,洛克在字里行间流露出与中古时期政治传统的疏离,他将财产权视为实现人的自由和幸福的条件,关乎人类福祉。

西方自古希腊以来的财产权思想一脉相承,古希腊是财产权理论的思想源头,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为财产权能够成为自然权利的一部分做了理论准备。尽管如此,财产权思想的革命性转变却是在近代世俗化过程中完成的,理性和自然法成为近代自然法思想家思考哲学问题的出发点。近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将财产权纳入自然法体系,财产权成为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在自然法体系中,权力的分配不是基于神意,而是基于财产这一中性的物质基础。财产的私人占有,既降低了个人对国家的依附程度,又有利于塑造公民人格。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洛克适时地提出了他的财产权理论,也由此奠定了他在财产权思想史上的历史地位。

三、洛克财产权理论的政治意义

(一)财产权成就民主政治

1.赋税与代议制

赋税一直是个敏感的问题。1215年《大宪章》签署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王肆意行使征税权,最终激起人民的反抗。随后,禁止英王随意征税、严禁政府官员征用私人财产等保障公民财产权的规定就被写入《大宪章》。

洛克写作《政府论》时所要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当时的英国国王未经议会同意即行使征税权。这和《大宪章》签署的历史背景如出一辙。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洛克在《政府论》中对征税权加以严格限制。《政府论》从财产权的自然权利属性出发,得出的结论是:政府未经公民同意不得随意征税。他告诫,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并置身于政府之下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此,政府无论如何都不得在未经人民同意的情况下,对人民的财产征收赋税。洛克进一步指出:“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但是这仍须得到他自己的同意,即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须取得人民的同意,他就侵犯了有关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6]88

由征税而引发的权力斗争是近代西方的代议制民主确立的起点。正是在征税权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博弈中,西方国家逐步确立了代议制政体。代议制为公民表达合理诉求开辟通道,是维护公民权利、捍卫私有财产的制度保证,是长期以来公民争取政治权利的胜利。作为现代国家民主政治的一种重要制度形式,代议制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有力武器。财产与代议制的关系表现在:一方面,财产是成为议员的资格,而议员们基本上都是有产者;另一方面,议会能够限制国家权力,划清了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使政府不得随意侵犯公民权益。代议制实现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的理想,洛克希望以此限制政府的征税权,其最终目的是想通过利益分配,来防范以国王为中心的行政权对市民社会以及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侵犯。

2.财产权与民主政治

洛克从古希腊的民主政治中大受教益,他清楚地认识到,在他所处的时代,社会生活已经呈现出不可阻挡的世俗化,资本主义时代的民主政治与古希腊的民主政治相比已大踏步地向前迈进。

洛克从英国的革命实践中得出结论:一方面,对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最大威胁来自政府的侵害,唯有建立民治政府,才能规训政府权力;另一方面,与中古时期不同,现代国家的民主政治以范围广泛的公民群体为基础,而财产恰恰是塑造这个主体的必要条件,因为财产能够实现人的独立和自由,确保政治主体的政治责任,而且财产还是民主政治在社会生活中得以确立的现实基础。私有财产权涉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思考政治权利必须从财产的构成出发,政治权力是由财产权利决定的,是经济的副产品,政治权力由财产权派生,财产的分配情况决定了政治发展状况[5]38。在《政府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洛克已经认识到财产权是政治权力的基础性权利,是获得政治权力的基础。洛克把保护公民财产与限制政府权力相结合,从理论和实践上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因为“权利是通过与那些作为财产而存在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来建立起来的”[7]。对待私有财产的态度是区别专制与民主的一个重要标准。

近代西方国家民主制的出现,是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相互妥协的产物,财产权所有制的变化倒逼政治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可以说,西方国家民主政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无不受财产权理论变迁的影响。民主政治体现的是对个人价值的尊重,洛克用财产权确保了政治主体的政治责任,成就了现代国家民主政治。

(二)作为法权的财产权

基于财产的权力分配,是现代西方国家政治体制设计的基础。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正是经由财产学说,人们能够从建立在他们同上帝和自然的关系上的自由与平等的抽象世界,进入由政治安排加以保障的政治自由的现实世界”[7]132。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将洛克称为“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权观念的经典表达者”[8]。马克思这句话为我们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法权。法权是指权利或法律权利,将财产权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财产权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才能具有法权的表现形式,从应然变为实然。

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出现了保护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但是古罗马的社会组织形式以父权制家庭为核心,父亲是财产权利的唯一主体,在这种制度下,个体难以真正享有财产权,因而罗马法中的财产权理论并不具有现代性意义,而“现代财富的合法性需要寻求新的法权证成”[9]68。近代自然法理论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法权的伦理根基就在于对人的主体性权利的保护,将人作为一切权利的主体,对财产权保护就是对人的主体性权利的保护。

私有财产权在英、美、法等国的法律传统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对私权的维护促使与之相应的法律形成。《人权宣言》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确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如此看来,“法律上的利益归根到底是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具体存在形式是财产(或财富)”[10]。财产权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因而毋庸置疑地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从本质上讲,法律的很多内容都是围绕着财产权与政治权力关系展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洛克认定财产权是公民进入政治社会之后仍应保留的最基本的权利。

(三)财产权与政治合法性

政治合法性意味着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威获得被统治者的普遍认同,即统治阶级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和价值体系得到被统治者的承认。政治合法性证明对政治生活来说不可或缺,政权的确立和稳固需要建立与之相应的合法性理论依据。政治国家只有借助于合法性理论的支持,才能得到信赖和拥护,反之将难以为继。因此,每一个政权在其存在的始终,都会不遗余力地为其存在的合法性寻找依据。

不同历史时期,合法性的来源不同。在西方,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的政治合法性来源于祭祀或宗教权威。城邦社会中,德性是维系城邦政治的精神基础。中世纪之后,神权政治成为支撑国家合法性的基础。在面对政教分离与政治控制中心分化的近代,世俗化消除了笼罩在社会生活上的神圣光环,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逐步由神圣转向世俗,能否尊重和保护人之自然本性,成为衡量政治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标准。17世纪前后的西方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资本化强制使财产与政治的关联性更为密切,市场经济的发展加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现代国家政治合法性问题再次成为政治哲学思考的焦点。

在《政府论》和《自然法论文集》中,洛克论述了基于同意和契约所确立的政治合法性原则,“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办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6]59。如果进一步追问可以发现,公民的同意和契约订立的前提其实是政治国家能够兑现其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承诺。可见,究其根源,洛克笔下政治合法性确立的前提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四、启示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11]财产权与政治权力密不可分。在市民社会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私有财产是市民社会抗衡政治国家的工具。本质上,财产权能够划定权利的界限,为个体创造自治领域,扮演公权力和私权利间不可逾越的鸿沟,确保公民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的优先性。不仅如此,财产权还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维护个人自由和尊严的基础,对财产权的保护就是对人类福祉的关怀。

近代西方国家崛起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兴衰,不尊重公民财产权的社会,自由、民主将成为一纸空文。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后的成功崛起向世人诠释了:英国的成功主要在于其政治制度能有效地保护财产权。只有确认和保护财产权,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法治政府,并最终实现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洛克在论述他的财产权理论时并没有使用什么高深的语言,正是这种直白的陈述使得他的理论更容易被传播和接受。

中国传统文化中并没有近代西方意义上的财产权概念,所谓的财产权强调的只是财产和利益。封建社会,统治者凭借“福谶”“天命”树立起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思想的影响下,几乎没有人会考虑百姓的财产性权利,更不用说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尽管如此,中国古人却早已经看到财产对人格培养的重要性。正所谓“无恒产而有恒心者,唯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古人的话在字里行间流露出的是财产对塑造个人品德和行为,对维护社会稳定、培养政治责任的重要作用。过去以国家为本位的道德说教和财富的分配方式过于注重公有财产的地位,掩盖了私有财产的正当性。时代的变迁要求“治理术”的转变,如何实现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理论的价值在于能够指导实践。财产权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在物质财富极大丰裕、经济社会不断繁荣、权利意识日益觉醒的现代文明社会,财产权自当获得更多的尊重和保护。可见,今天重新关注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其实并未过时。

参考文献:

[1]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M].冯克利,译.北京:三联书店,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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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文君.基督教与近代西欧私有财产权利观念的形成[J].史学理论研究,2010( 4) :82.

[5]理查德·派普斯.财产论[M].蒋琳琦,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6]洛克.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7]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M].佟心平,王远飞,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19.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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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童之伟.法权中心的猜想与证明:兼答刘旺洪教授[J].中国法学,2001( 6) :31.

[1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84.

Political of law dimension of Locke’s property right theory

ZHAN Pengfei
( School of Administrative Law of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Abstract:Property right is an important political and legal issue.The secularization of legal concept in the modern western world makes the concept of property,the source of property right and the role of property profoundly changed.Among the political philosophers in the modern times who is devoted to the study of natural law,John Locke is the most famous one.Locke defense for acquiring nature of human beings,and then discussed the political significance of property rights,property rights lay a solid found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democratic political system and government,based on a wide range of citizen groups.It ensures that the rights of individuals take priority over that of state power,establishing the legal rights concept of the bourgeoisie.With human rights protected and citizen’s right consciousness cultivated,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dimension of modern political legitimacy.Locke’s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has a revolutionary effect,no matter in natural philosophy or political philosophy.

Key words:property rights; political philosophy; democratic politics; legal rights; legitimacy

作者简介:詹鹏飞( 1988-),男,河南平顶山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法理学。

收稿日期:2015-04-18

DOI:10.13450/j.cnki.jzknu.2016.01.016

中图分类号:B56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9476( 2016) 01-0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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