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来源
2016-02-15赵建新
赵建新
(枣庄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枣庄 277160)
论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来源
赵建新
(枣庄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枣庄277160)
[摘要]民族自决权,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对待民族问题的重要原则,被国际法确立为其基本原则之一。民族自决权的产生有其两大理论来源:其一是资产阶级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另一个是近代马克思主义提出、总结、发展的民族自决权理论。正确了解和认识民族自决权产生的理论来源对于我们在当代正确理解并进一步运用其原则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族自决权;理论来源;资产阶级;马克思主义
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应用于殖民时期处于被剥削被压迫地位的国家和人民反对殖民剥削压迫、争取成立民族独立国家过程中处理民族问题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它是17~19世纪期间西欧国家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独裁剥削、创建独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逐步提出来的,西欧绝大部分资产阶级政治家恰是在此旗帜之下团结人民、领导大众颠覆了封建专制王权和神权,建立了近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而近代的民族主义者进行反抗外族压迫、极力争取民族解放的斗争也大都以民族自决为理论武器。20世纪以来,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世界政治力量对比不断发生变化,由此引发了重建国际新秩序的斗争,民族自决成为其中最有力的指导理论,因而促使大量新的民族国家在战后殖民主义的废墟上涌现,同时它还被载入国际法的法规、律例中,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20世纪末,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世界各地尤其是前苏联和东欧剧变地区的民族运动再次突显,“民族自决”又成为这些范围内的民族分离主义者的重要旗帜,他们歪曲运用民族自决权的原则,民族自决权一时竟被滥用到极致,并且一直持续至今,民族自决理论的运用面临着一些突如其来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着重从民族自决权的理论本原上分析民族自决权,以期我们在时代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能准确理解民族自决权,还其以本来面目。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理论是有两个源头的,其一是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理论,其二是近代马克思主义所提出的民族自决权理论。
一、西方资产阶级的民族自决思想
(一)“自决”思想首先是17~19世纪以来西欧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的产物。17世纪的欧洲正是资本主义兴起的重要时期,也是欧洲文化和思想启蒙的时期,随着启蒙思想家们对民主、自由等观念的宣传,人们的思想获得了大解放,自由、平等等观念也深入人心。正是在此条件下,著名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对国际法进行了新的解读,他在国际法领域运用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并且认为应当提倡民族相互平等的主权学说,着重强调一个国家拥有独立的、平等的对外主权是绝对的,以此为依据,他为荷兰共和国摆脱了西班牙的长期统治而获得政治独立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格老秀斯对国家主权理论的解读中我们不难看出它其实就包含了民族自决的思想。同时期的英国著名的思想家霍布斯的理论中也包含了民族自决的含义,霍布斯认为,一部分人自认为优越于另一部分人从而去统治他们,或者一个民族自认为优越于另一个民族而去统治他们,这都是不合理的。这实际上就提出了人与人之间应当相互平等以及民族之间应该独立平等的思想。也因此,霍布斯是公认的世界上早期认可人民或民族拥有自决权的思想家之一。英国另一位思想家约翰·洛克提出建立国家政府应以天赋人权原则和人民的同意作为基础,并且对此进行了论述,他强调征服者不应把一个政府强加给被征服者,若是强加的,被征服者及其后裔则有权利拒绝和摆脱这个政府。到了18世纪,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对一个民族保持独立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了自己的认识,他认为一个民族所具有的最重要的自由和荣誉就是独立自主。意大利著名思想家马志则认为“个人应为民族献身,这是应当积极鼓励的,他认为近代西方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政治目标与民族主义目标中的‘独立、统一、主权的民族’在国家发展的同一过程中应当同时得到实现。”[1](P159~160)
以上西方资产阶级哲学家和思想家的理论和观点,对于当时的欧洲来说,适应了大部分资产阶级对于民主革命的要求,适应他们反对封建的专制王权和神权的要求,适应了许多小民族和国家反对压迫和奴役的要求。所以这些思想和观点,是具有积极进步意义的。
(二)“民族自决权”作为一种政治口号应用于斗争实践中,始于18世纪西欧的资产阶级民族民主革命,同时它的提出也是与西方的政治家、思想家们所谓的自由、平等、博爱等普世价值观和人权思想相联系的。较早时期西方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们的思想理论中也仅仅是包含了“民族自决”的思想和要求,真正将民族自决权提升到政治层面并作为一种口号提出来的,是在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人民推翻英国的殖民压迫、争取独立的革命斗争以及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在美国独立战争中,北美人民就是打着“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说”等旗帜进行革命斗争的,美国大陆会议1776年通过了《独立宣言》,其中明确提出:“一个民族首先必须解除其与其他民族之间存在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才能在世界上获得平等和独立的政治地位,这种地位正是‘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所赋予的,”[2](P351),并且此文中庄严宣告:“合众国作为一个自由与独立的个体,享有向其他国家宣战、媾和、缔结同盟的权力,同时也享有与其建立商务关系的权力,以及独立国家所具有的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和事宜的权力”[2](P351),这是民族自决思想在政治文件中的初次表达。1789年法国爆发的资产阶级大革命制宪会议颁发了《人权宣言》,进一步肯定了自由、平等、博爱是天赋不可剥夺的普遍人权,并再次明确了民族自决的口号,采用了自然权论。到1871年法国革命后,西欧诸国大都实现了统一,基本建立了独立国家,由此彻底打破了存在数年之久的封建邦国王权分立的割据状态,为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民族自决权思想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登上世界政治的舞台,美国总统威尔逊对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实事上,威尔逊提出了著名的思想体系——自由国际主义,其核心便是民族自决。1915年初,在提到新拉美政策时他指出,每个民族都应该有决定自己政府形式的权利,到了1916年5月,他又提到维持世界和平的三项原则:“一,生活在其中的国家是每个民族的权力选择”;“二,世界上国家,不论是小国还是大国同样有权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主权,也包括对其领土完整的尊重,这是每个民族都期望并坚持的权利”;“三,整个世界有权避免受到任何对和平的破坏,这种破坏或者是源于侵略,或者是由于对某些国家和民族权利的蔑视而造成的”[3](P169)。1918年,威尔逊在美国国会联席会议上宣布了他的“十四点计划”,其中来源之一就是民族自决权,他认为,要想维持世界持久和平,必须承认被统治者的同意是政府的所有正义权力的来源。因此,威尔逊关于民族自决的思想是以被治者的同意为出发点的,他对民族自决问题的关注体现了典型的西方民主观点,所以其种族主义色彩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无论如何,威尔逊对民族自决思想的丰富发展,客观上对于世界非殖民化运动的推进无疑是起了促进作用的。
总之,虽然西欧不同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都是从自己民族利益出发来提出民族自决权的,但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以民族自决为基础建立现代民族独立国家的主张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
二、近代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理论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族自决问题的认识。马克思、恩格斯时期的欧洲,是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阶段的欧洲,这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这个时期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大国大肆向外侵略扩张,在世界范围瓜分、奴役、掠夺弱小国家和弱小民族。在新一轮的殖民侵略浪潮下,亚非拉以及大洋洲的许多弱小民族和独立国家沦为了资本主义大国的殖民地、半殖民地,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马克思、恩格斯逐步提出了处于殖民统治下的广大的无产阶级具有民族自决的权利,并形成了民族自决理论。马克思、恩格斯对进步的资产阶级革命积极支持,但他们从全人类解放的立场出发,更关心处于被剥削被压迫地位的民族和国家的命运,认为这些民族有权利摆脱受压迫的政治命运,因此进一步明确了“民族自决权”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这一思想最直接的体现就是1848年的欧洲革命,当时马克思曾对德国的民主派要求就是实现德国受压迫民族的政治自由,他们还明确指出:“奴役其他民族的民族是在为自身锻炼镣铐”[4](P312),到了19世纪中叶,波兰的独立又得到他们极力支持,同时,恩格斯还积极支持爱尔兰人民争取独立的斗争。1896年,第二国际在伦敦召开大会,又进一步肯定了受剥削压迫的民族和人民的自决权。
马克思、恩格斯正是站在彻底的无产阶级革命的立场上、站在全人类解放的高度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理论,这就为处于受残酷剥削压迫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指清了方向,同时,这也是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原则的基础。
(二)20世纪以来,列宁对民族自决理论进行了阐述。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大国大都已经由自由竞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列宁对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结合沙皇俄国国内存在的严重的民族矛盾,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民族自决思想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对民族自决权理论进行了阐述,他的这一思想主要体现在其著作《论民族自决权》、《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使其由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的一种政治口号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理论,这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列宁提出,民族自决权虽然始自欧洲,但它也适用于殖民地的亚洲以及其他地区的民族和人民。列宁因此对民族自决权的含义作了进一步解释,他说:“所谓民族自决权,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组织独立的民族国家,”[4](P397~719)从这一解释中我们看出,列宁所谓的民族自决权,体现在政治层面,就是一种民族独立权,也就是在政治上被压迫民族有权同压迫民族自由分离,摆脱压迫民族的统治。同时,他又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思想,不仅在于消灭异族剥削和压迫,而且更是为了实现各民族的平等,并且在自愿的原则下进一步实现全世界无产阶级的大联合,进而实现解放全人类的伟大目标。并且针对人们在此问题上产生的疑问,他讲的也比较形象,他提出“民族自决其实就像离婚,法律明文规定每个人都有离婚的自由与权利,但这并不等于就是在鼓励人们去离婚,规定每个民族的自决权利同样不等于支持每个民族都去同自己的国家分离”,他还说“民族自决这种要求,也不等于每个民族都分离、分散成立大小国家的要求,说到底它也只是反对一切殖民压迫和民族压迫的彻底表现”[5](P397~719)所以列宁提出,肯定民族自决,并不等于支持分离,恰恰相反,他明确反对分立主义,他认为,同等条件下,大国拥有许多小国无法具有的优越性,大国在发展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是小国无法比拟的。由此可见,列宁提出的民族自决权,是针对20世纪初世界范围内的殖民剥削和压迫的具体现实阐述的,他在论述这个问题时特别强调指出,关于民族自决的具体实施,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把它放在具体的国家和民族的具体实施中才有意义。
列宁正是分析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代条件及俄国国内现实的变化,站在世界无产阶级和一切受压迫民族和人民的立场上,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代条件与俄国的具体现实相结合,对“民族自决权”这一原则作了全面阐发,使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自决权”的论述更详尽和完整,也是列宁主义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成20世纪非殖民化的历史使命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范围内的确立
民族自决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二战结束后对其地位的正式肯定。民族自决权被联合国承认并确立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写入了《联合国宪章》中。随着《联合国宪章》在全世界的传播,也使民族自决权这一思想作为世界范围内的一项最基本的国际法规范快速获得了人们的广泛重视和认可,其重要性也随之在以后的国际关系中逐步显现,并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向前发展而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20世纪中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产生的后果也明显显现,其后果之一便是苏联在世界范围内的崛起,世界政治格局由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力量日益强大,并越来越深刻影响到了世界发展的进程。而此时伴随着日益高涨的亚、非、拉人民的民族解放运动,殖民体系也逐步走向瓦解,这都对现存的旧的国际政治秩序带来了猛烈地冲击。作为被压迫民族斗争的重要武器之一的民族自决权也随之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最权威的文件之一,其第一条条款中就有明确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适当的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这是国际社会首次将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关系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国家主权放在了同等的高度加以论述,并密切地将两者联系起来。这是民族自决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飞跃,将民族自决权原则确立为普遍性的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国际文件。这是在苏联等东方国家的极力坚持下,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而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之后随着民族独立运动的不断发展,一些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获得独立而成为主权国家,并逐步加入联合国,到60年代初,亚非拉等地区独立的主权国家,在联合国中的力量对比优势越来越明显。同时,联合国为了处理二战后各国领土遗留问题,特建立了托管制度,并在《联合国宪章》中有明文规定了其成立目的之一,那就是促进还未获得独立的领土上的居民在各个方面不断进步,并且依据托管协定促使托管领土逐步发展,最终走向自治或独立。至此,民族自决权在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中地位得以确立,并被国际社会完全确认。
总之,民族自决权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并且适应了当时历史的发展,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历史的不断发展与演进也赋予了它不尽相同的含义。因此,要想对自决作出公正全面的说明也只有将其放在具体的历史背景下才可以。当前,在非殖民化的任务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在绝大多数国家都获得独立的前提下,世界形势和不同国家的现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更应该正确理解民族自决权,对民族自决问题作更为具体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以形成对此问题的正确认识。
参考文献
[1]潘志平.民族自决还是民族分裂[M].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1999.
[2]转引余建华.民族主义—历史遗产与时代风云的交汇[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3]张澜.伍德罗·威尔逊的民族自决思想[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3).
[4]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列宁.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责任编辑:张昌林]
[中图分类号]D5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16)03-0114-04
[作者简介]赵建新(1974- ),女,山东东营人,枣庄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收稿日期]①201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