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化
2016-02-15陈礼永
陈礼永
(泰山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山东泰安 271021)
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化
陈礼永
(泰山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山东泰安271021)
[摘要]经济全球化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内因。一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既带有本土色彩,又深受国际因素的影响。随着国际贸易、科技的发展,发达国家通过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变革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新形势下我国必须要通过优化自身知识产权制度才能不致落伍。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优化
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
知识产权(IP)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权,是继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之后人类社会的第四类财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但其作为“制度文明典范”[1]在推动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方面,作用不可替代。从改革开放到2008年,基于外部的环境压力以及内部经济发展、制度完善的需求,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前WIPO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曾评价道:中国的经验无疑是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个“奇迹”,这在知识产权发展史上是独一无二的。[2]
但从2008年到现在,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以及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国际、国内两个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国际环境方面,知识产权强国如美国及欧盟国家,其经济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大,他们利用掌握的话语权不断调整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使其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通常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采取两步走:在WTO体系内部,积极推行现有标准并在面临知识产权争端时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并通过包括外交、经济等手段以TRIPS协议为标准严格要求发展中国家;在WTO体系外部,通过创设新的双边、多边条约以及组建新的知识产权联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设置知识产权商业新壁垒。近几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所有动作,都是为了抢夺知识产权制高点,以达到获取最终商业利益的目的。
国内环境方面主要是经济发展面临新常态。新常态本身是党中央审时度势的结果,是对未来一段时间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新思维”。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意味着原有驱动经济发展的动力逐步消失,创新驱动成为科技发展、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乃至国家发展的重要动力。为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国务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其核心是要建立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驱动发展评价制度,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工作,真正实现“既要当好‘攀枝花’,又要做好‘顶梁柱’,还要直接贡献GDP”的作用。[3]该《意见》的发布意味着中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发展的重要机遇期、转折期。
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是动态的,深受国际、国内两个环境的影响。在当今全球化社会,对知识产权进行强化保护的趋势为发达国家所主导、推动。出于求生存、谋发展的需求,中国只能对外紧跟国际步伐,有所为有所不为;对内苦练内功,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历程评述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阶段性发展特色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源起和发展历程有不同的观点①。笔者认为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还是有迹可循的。从清末实行新政开始到新中国成立为第一阶段。在这期间,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端,清末政府以洋为师,在西方法律专家的帮助下连续制定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著作权律》等法令;但后来的北洋政府以及民国政府对此鲜有关注,虽有少量相关法令颁布,限于政局、时局的剧烈动荡,根本没有起到任何应有作用。从新中国成立到2001年中国加入WTO为第二阶段。这一阶段以改革开放为节点又可细分为两个时段,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是知识产权发展的沉寂期,社会整体法治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更是缺乏文化认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仅止于一些行政规章,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加以规范,实践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流于形式。改革开放到入世是中国知识产权的迅速发展期。国门打开导致对外商业交往迅猛发展。出于迫切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以及规范内部经济行为的双重需要,内部迅速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通过制定《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等法律,短时间内就建立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在外部通过加入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得以迅速融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包括《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年)、《专利合作条约》(1994年),2001年成为《知识产权协定》的缔约方等]。入世后一直到现在为第三阶段。入世使得中国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员。在这一阶段,中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同时紧跟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最新趋势。以自身发展为依托,走出了独具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
总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短时间内经历了从“被动接受” 到“ 调整适用” 再到“主动利用”跨越式发展。
(二)近七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新发展
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它是我国面对国内外新形势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要举措。实施七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极大发展,知识产权软实力日渐增强。
1.量上已成知识产权大国,质上存在巨大差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各主要类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注册数量较大幅度增长;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权利转让数量以及质押融资金额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受理案件与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有所上升。2014年全国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达63.74,较2013年增长0.98。2008年至2013年,我国在该榜单上的排名逐年上升,在40个样本国家中,美国、日本、韩国、德国4国的得分居前4位,我国排名从第19位快速跃升至第9位,但与美国、日本存在着巨大差距。
2.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日渐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创新意识、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生根发芽必须有其适应的文化土壤。[4]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是“崇尚创新、尊重知识、诚信守法”。7年来,在政府的主导下,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法治实践中,在全社会逐渐形成了了解知识产权、认同知识产权和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以及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出现了众多充满创新激情、掌握创新方法的个人、群体,创新成果显著。
3.知识产权运用水平、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运用包括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使用、流转和转化,也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攸关方以知识产权制度为武器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合法商业利益。这种能力的提高在个体、组织以及在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身上都有体现。在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的同时,个人和企业等市场经济参与者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使用、流转和转化,在商标注册保护、专利申请保护等方面尤为突出。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和途径去维护自身权益。在国际层面,中国话语权增大,在国际交往中也能较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则来维护国家利益。
4.知识产权制度日趋完善,保护范围、力度加强。以1982年《商标法》的颁布实施作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起点,中国用30多年走完了知识产权发达国家通常需要上百年才能完成的建章立制路程,在短时间内构建了完备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更趋成熟、理性,既和国际接轨又贴近中国实际。至今,我国已创建了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对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从实体到程序都有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来规制。
三、新形势加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
知识产权本身是个体的专有权利,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性特点,有严格的地域限制。但从20世纪80年代起,地域的局限变得模糊,各国出于现实需求开始逐渐接受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的国际统一保护。推动这一进程的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进程所表现出来的对政治和法律的必然诉求,就是要把作为经济要素的无形资产的保护上升为法律和制度性规范,并形成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以发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有效反作用力。[5]经济全球化意味着商贸一体化,为在国际贸易博弈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各国有内在动力主动去减少商业壁垒,包括知识产权阻碍,客观上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
正是顺应经济全球化的潮流,美、日、欧等知识产权发达的西方国家,借助自己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强势地位,不断地将其法律理念和伦理价值纳入到国际法律规范中,并将之向全世界推广,由此而形成了以西方法律理念为价值基础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体系,构成了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的基本趋势。[5]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也迅速融入国际社会,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对国内知识产权及经济发展的影响变得迅速而直接。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实施创新驱动及产业结构升级使得知识产权必然常态化发展,将带来一系列的立法、司法、行政等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等新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有本土化考虑,更要有国际化视野。
四、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新态势
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一直是动态的。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知识产权的发展进程一直为发达国家所主导。
(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重大变革
1.世界专利的出现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致力于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激励创新与创造手段的联合国专门机构。WIPO在2000年通过的《专利法条约》、《专利法条约实施细则》及在先的TRIPS协议中规定:各国对同一发明有权按照国内法的要求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及授予何种保护范围的专利权。但从2001年开始,在美、欧、日等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推动下,WIPO于 2002年出台了《实体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该法案重点在于使成员国不考虑自己国情而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一律适用相同的专利授权标准,减少同一专利申请在各国的不确定性,由此导致世界专利的出现。世界专利的出现,压缩了各国授权空间,实际上干涉了其他国家的事物自决权。
2.《反假冒贸易协定》的出台
在TRIPS协议执行以来,知识产权发达国家认为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低,缺乏可执行性以及缺少有效国际合作机制等问题。为此,美国、欧盟、日本等知识产权强国以减少版权和商标盗用行为为目的,试图制定满足自身需求的、水平更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这就是《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ACTA历经十几轮谈判,于2011年5月1日正式签署。和TRIPS相比,ACTA遵循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化这一趋势,总的特点:第一,执法手段更为具体全面;第二,执法更加便利权利人;第三,更加追求实际执法的最佳效果。[6]目前各国在签署ACTA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障碍,但在未来其可能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美国发明法案》生效
S在《美国专利法》实施近60年之际,经过近10年的讨价还价,其替代版《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简称AIA)于2011年在众参两院获得通过,并在当年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而成为法律。《美国发明法案涉及面广,内容全面。包括将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调整了最佳实施例、现有技术和宽限期等制度;增加了优先审查制度、对微型实体的优惠政策、有关虚拟标识的规则、对商业方法专利设立特别的授权后重审程序,以及设立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卫星局等。鉴于美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先地位,以及国际申请的相关性,必须对AIA深入研究,并加以借鉴。
4.欧盟专利一体化
欧洲专利制度最早以《欧洲专利公约》为基础,但以该公约组建的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仅是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管理职能少,服务职能多。欧盟各国在专利立法、执法及与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方面并没有实现完全一体化,基于同一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欧盟不同成员国内可能产生不同的效力。因此,为达成欧洲一体化追求的共同市场,欧盟在专利一体化方面有着迫切的原动力。
2011年3月10日,新欧洲专利一体化25国议案获得欧盟理事会的批准,欧洲专利一体化进程取得实质性进展,但随后在提议建立欧洲专利法庭时遇到较大阻力,欧洲法院(CJEU)就建立欧洲专利法庭的提议发表了负面意见,认为建立欧洲专利法庭同现行欧盟法律相抵触。但在2013年2月19日欧盟终就确定建立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达成一致,欧洲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制度也随之最终落实。
(二)以上事件发生的大背景
TRIPS协议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核心法律文件,他的出台及相关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都是发达国家幕后推动的结果。但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贸易形势发生变化,国家间竞争加剧,世界进入了后TRIPS时代,发达国家籍知识产权提升自身竞争力的愿望更加迫切。同时,新知识产权客体的不断涌现,使知识产权强国有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加以规制的现实需要。发达国家并不满意由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及TRIPS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制度,认为旧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难以维护自身商业需求,开始推动新一轮的多边和双边谈判。但从WTO的会谈到WIPO关于《实体专利法条约》的谈判都停滞不前。在这种形势下,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开始抛开发展中国家,以自身知识产权发展水平和利益需求为出发点,试图制定知识产权新规则、新制度,以期逐渐影响乃至最终取代现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
(三)国际知识产权新发展对我国的影响
作为舶来品知识产权进入我们的视线只有短短的三十几年,表面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渐趋完备,司法和行政执法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也已建立,但却是走的速成路线。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过长时间正面的激烈交锋。不论这种国际冲突表现为隐形冲突(规则之间)还是显性冲突(实体冲突),都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层面运用能力的不足。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08年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更多的聚焦于国内知识产权的发展,而对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运用关注不足,使本就有先天缺陷的知识产权事业,在面对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规则变革时成为局外人和被动接受者。从最近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标志性事件还可以看出,作为贸易壁垒的知识产权将成为发达国家影响、制约发展中国家的首选武器。为此,他们通过规则制定控制话语权的同时,不惜采取各种手段抹黑竞争对手,扭曲对手的国际形象,在这个方面,作为西方的潜在对手,我国是最大的受害国,而主动优化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最佳应对手段。
五、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设想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有着促进经济、技术、文化发展的重要作用,也是国际交往中维护自身利益的高效手段和方式,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有着从个体权利→竞争工具→国家战略的演进过程。在国际规则变革频繁的今天,优化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着内在和外在的双重需求。
(一)优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总体要求
随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要从更广泛的内涵上加以把握:知识产权制度既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制度,也包括政府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要求以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工作机制。因此,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化将是一个系统工程,且以充分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以维护市场有序竞争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的,从战略高度总体规划,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要以动态的过程来要求、发展的眼光来审视、迫切的动力来推动整个优化过程。
(二)优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初步思考
1.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价值取向和目标
从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以来到20世纪70年代初,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价值取向的态度大抵奉行的是私权至上。70年代以后,随世界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在不断升级的争端中上升为国家战略,知识产权价值取向随之趋向公益本位。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亦做了相应的转变,但是如何在知识产权价值取向转变中找到维护个人私益与国家公益之间的平衡点,以及如何建立具体的平衡机制成为优化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之义。
2.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争取有利国际环境
一是通过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发展议程,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主要包括:(1)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新旧规则制定、修改的谈判,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广播组织条约》、《专利合作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以及《马拉喀什条约》等;(2)推动已有国际规则的落实和生效,如《视听表演北京条约》、《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等。二是通过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交流,探索对外合作机制建设。主要包括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开展了多项审查业务国际合作项目,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7]三是通过加强南南合作以增强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发展经历了从双边到多边,从单极到两极再到多极的演变过程,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南北矛盾始终贯穿其中。在知识产权的国际舞台上,尽管南方国家在后TRIPS时代采取直面对抗和体制转移两大策略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发达国家在南北博弈中仍旧居于主导地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不平衡性依然存在,南南联合以自强是改变国际知识产权格局一条可行之路。
3.以国情为基础,加强对知识产权实践和理论的研究
(1)立足国情搞优化。以满足国内需求为根本宗旨,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政策的研究,通过提高三者之间的科学性、协调性来提升知识产权应用效率。为此,要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总体框架进行科学规划;同时,对国际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加以甄别吸收。要坚决避免全盘拿来发达国家所谓”成熟”的法律制度。否则,纠偏的代价将十分巨大。
(2)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改革。针对当前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来的问题,如管辖问题、权利救济问题、审判组织问题、诉讼效率问题等,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寻求解决方法。以保护促发展,最终达成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战略的实施。一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案件管辖机制;二是加快研究设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三是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8]四是统一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
(3)加快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对现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之一,“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是对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功能的具体要求。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专利、商标、著作权就分别由三个政府机构主管。这种多头管理的机构设置,在实践中存在资源浪费、政出多门、责任不清等弊端。知识产权虽有类别划分,但类别之间存在有机联系,集中统一管理才能有效减少摩擦和冲突,才能高效应对国内外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因此,应加快我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效能。
(4)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建设
知识产权服务贯穿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及权利维护各个环节,没有知识产权服务就没有智力成果的权利化、商用化和产业化。而我国在知识产权发展过程中,一直到目前,都存在重法律制度建设轻配套服务的短板,这也是我们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产业方面的最大差距。对此,我们在国家层面已有所行动②。但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落后局面就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一要打造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模式,尽快形成一支具备复合才能的知识产权服务队伍;二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服务在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从政策、财政多角度予以支持,将知识产权服务实效化;三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标准体系,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四要跟踪学习国外知识产权服务新兴模式,有所取有所不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
注释
①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以改革开放为起点。因为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政策的制定、推行以及行政和司法两种保护机制的建立都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始自1882年清光绪皇帝批准我国第一件“专利”和第一部专利 “法规”起.
②2012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对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做了宏观指导.
参考文献
[1]道格拉斯·C·诺斯,罗伯斯·托马斯著,厉以平,蔡磊译.西方世界的兴起[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2]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1994)[R].
[3]申长雨.用知识产权支撑经济发展新常态[N].中国经济导报,2015-03-05(T18).
[4]吴汉东.知识产权文化的改造与重构[J].法制咨讯,2010,(12).
[5]曲三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J].法治研究,2010,(4).
[6]陈福利.《反假冒贸易协议》述评[J].知识产权,2010,(5).
[7]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R].
[8]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改革[N].人民法院报,2016-03-05(04).
[责任编辑:张昌林]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77(2016)03-0099-06
[收稿日期]①2016-04-20
[作者简介]陈礼永(1973-),男,山东新泰人,泰山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讲师,硕士,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研究。
[基金项目]山东省2015年软科学项目“新常态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5RKB01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