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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后山东省级人事机构

2016-02-15戚成张晓静

山东档案 2016年6期
关键词:民政厅省政府民政

文・戚成 张晓静

新中国成立前后山东省级人事机构

文・戚成 张晓静

引言

本文所称“新中国成立前后”,在时间节点上包括前后两部分:前一部分指自1940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战工会”)成立之日起至1949年9月新中国成立前夕,后一部分指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至1951年7月省人民政府人事厅设立之日止。“省级人事机构”,指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民主(人民)政权的省级人事工作机构。

山东省战工会是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前身。当时在山东境内有三种政权相互对峙:一是日伪政权,先后称山东省公署和山东省政府;二是国民党政权,即国民党在山东敌后的省政府;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这个新诞生的政权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发展成为领导全省的地方国家机关。有政权组织,就有相应的人事工作,有人事工作,就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因此,编写山东省人事机构的历史,也必须从省战工会成立时写起。

1943年8月,山东省战工会改称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委会”)。1945年8月,省政委会改称“山东省政府”。1949年3月,山东省政府改称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在上述期间内,尽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还未全部实施对山东省全境的有效治理,但亦十分接近接管全省政权了。1949年6月青岛市解放,山东省人民政府彻底完成了对山东全境的唯一有效管辖,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完全的省级政权组织。从1940年8月省战工会成立到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随着省级政权名称和职能的变化,省级人事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亦随之变化。但与民政、教育、建设、劳动等省直部门不同的是,省级人事机构始终分散于有关部门,机构并未单设。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政务院对中央政府及省级政府人事机构的安排,山东省级人事机构虽历经调整、分设和再合并过程,但在1951年7月前的近两年时间,仍处于人员分散、机构分设状态。1951年7月省府人事厅设立,标志着山东省有了独立、统一的省级人事工作管理机构。本文在叙述时,不以时间节点为分期标准。将“前后”这一时间段作为一个整体,而以机构的设立变化作为分期标准。

对这一时期山东省级人事机构的研究,迄今未见有专门研究论文或专著面世。有关省级人事机构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的业务工作情况,只是零星地散见于有关著作中。如:《山东省人事行政》《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组织史资料(1921-1949)》《山东省志·政权志(上,-1983)》《山东省行政体制沿革》《山东省政权大事记》等。但因上述专著的着眼点不同,尽管其中有的也提供了一些人事机构的相关资料,但总的来说专论人事机构的少;新中国成立后的资料较详细,涉及到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和新中国成立后至省人民政府人事厅成立前的资料缺乏。

写作本文的目的有以下三个。一是通过发掘现有资料,还原历史原貌,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山东省级政权人事机构的历史接续起来,进而丰富山东人事管理史研究内容,填补山东地方史研究空白,引导山东地方史进行精细研究。二是存史资政。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建党95周年的“七一”讲话中回顾历史,展望未来,10次强调“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我们今天研究山东省人事机构史,在于弄清楚山东省级人事机构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可以激励我们继承先贤遗志,将我们为人民服务的人社事业发扬光大。三是冀希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通过此文,或将引起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兴趣。由于战争环境和“文革”中对档案资料的破坏,也由于作者对有关资料的收集不全面,错讹、遗漏在所难免。有的立论、推论或失之于武断,或失之于牵强。敬请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对本文给予批评,或拾遗补缺,或去伪存真,使这一时期山东省级人事机构的历史成为一部真史、信史。

一、省战工会人事机构

(一)省战工会政治组

1940年7月26日至8月26日,山东省国民大会代表复选大会,山东省民众动员委员会成立大会,山东省工、农、青、妇、文化界总会成立大会,山东省各界救国会成立大会联合大会在临费沂边联县(今沂南县)的青驼寺和孙祖镇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分别作为全省统一的民意机关和行政权力机关。大会制定的《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组织大纲》规定:战工会为推行全省战时工作之机关,设委员21人至25人,由联合大会选举,委员任期为1年。战工会分设5个组,即:战时政治组、战时武装动员组、战时财政经济建设组、战时国民教育组和战时民众动员组。”

省战工会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最早的山东省级行政机关。在当时形成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中,战工会各组皆省略了“战时”二字,直接称作“××组”。大会实际选举委员23人。在战工会成立后立即组织召开的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黎玉被推为首席组长,李澄之为副首席组长,陈明为秘书长。政治组由黎玉、李澄之、陈明、刘居英、张伯秋、吴仲廉6人组成,黎玉兼政治组组长,李澄之任政治组副组长、民众动员组组长,陈明任政治组副组长兼战工会秘书长。

根据《大纲》规定,政治组的职权为:领导与推动全省各级抗日民主政权之行政工作。关于政治组干部工作的具体内容,可以从1945年1月召开的全省行政工作会议总结的“干部部分——干部政策和干部工作”中得知其大概:即实行干部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两级管理制,先后实行过一次或两次的干部鉴定工作,成立干部工作科等。

(二)省战工会民政处

1941年3月,省临时参议会驻会委员举行第8次会议。会议通过了《加强省战工会工作的决议》,决定省战工会设常务委员会,推选黎玉等9人为常务委员;改首席组长为主任委员,黎玉任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时增设山东省战时高级审判处、山东省公安局。省战工会原属政治组改为民政处,军事组、财政经济组、教育组分别改为军事处、财政经济处、教育处。民众动员组撤销,其工作移交省各界救国联合会及省总动员委员会办理。

3月24日,省战工会印发《关于变更本会部分组织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有关人事机构的部分有两条:一是政治组改为民政处,原任各该组正副组长改任各该处正副处长;二是有关组织及领导问题,本会民政处李处长公出时,由陈秘书长代理处长职务。”

根据上述《通知》,我们可以知道:1941年3月,省战工会政治组改称省战工会政治处,职权范围没有变化,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但有疑问的是《通知》中的以下两句:第一句是“原任各该组正副组长改任各该处正副处长”;第二句是“本会民政处李处长公出时,由陈秘书长代理处长职务”。依照第一句顺推,省战工会政治组组长黎玉似应改称政治处处长,副组长李澄之、陈明改称民政处副处长;但第二句分明说本会的民政处是李处长,而在李处长公出时,由陈秘书长代理处长职务。这样就说明了一个问题:在1941年3月24日,黎玉已不再兼任战工会政治组组长,李澄之已在民政处处长任上,而且旋即由陈明秘书长代理了。

这从《山东省行政体制沿革》记载的“在1941年3月24日,陈明任省战工会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兼任秘书长、代理民政处长”中可以得到佐证。至于黎玉何时免兼政治组组长,李澄之何时兼任政治组组长(处长),有待更进一步的资料发掘和研究工作。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似应为:在1941年3月,李澄之任省战工会副主任委员兼民政处处长,而实际上已不再主持民政处的工作,而陈明事实上已在主持民政处的工作。

1941年11月陈明牺牲后,由战工会常务委员王子文兼代民政处处长,王同时又兼经建处副处长、兼粮食局局长。王子文于1942年5月调任鲁中区行政联合办事处主任兼沂蒙区专员新职后,省战工会决定除保留其战工会委员本职外,一律免兼民政、经建和粮食局长各职,民政处处长由秘书长李竹如兼任。1943年3月,省战工会委员梁竹航兼民政处长。

这个时期的干部工作,是省级人事工作有计划的建立和发展时期。1941年7月17日,省战工会颁发《关于登记审查各级行政干部与调遣干部手续的决定》。《决定》确定实行两级干部管理制度,实行干部登记审查制度,建立干部工作科。

二、省政委会人事机构

1943年8月12日至9月8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一届二次参议员大会先后在莒南县坊前村和日照县桑庄召开。大会决定将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改称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至1945年8月山东省政府成立,其间的省级干部工作先后由民政处和干部科负责。

(一)省政委会民政处

1943年8月至1944年2月期间,省政委会的人事机构仍延续战工会时期的体制,由民政处负责省级干部工作,处长梁竹航。根据省临时参议会1943年8月通过的《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民政处干部工作的职责一是负责提请任免行政人员事项,二是干部管理及训练事项。

(二) 省政委会干部科

早在1941年7月,省战工会就颁发了《关于登记审查各级行政干部与调遣干部手续的决定》。《决定》要求对干部实行两级管理制,同时实行干部登记审查制度。在组织建设方面,要求设立干部科。但由于其间敌后环境日趋残酷,省级干部科一直没有建立。

直至1944年2月,省政委会又重新颁发关于建立干部工作科的训令,并任命陈少卿为干部科科长。此时,在省级层面,第一次有了相对独立的干部工作机构,从而消除了各部门自行其事的混乱状态。干部科人事管理的职责是:干部登记统计;干部审查;提出干部调动、任命意见;干部调动(介绍手续由秘书处办理);干部伤亡损失调查统计;配合教育部门,推行干部教育;协同秘书处执行政府保健条例;管理干部学校的思想指导及审查分配工作等。

三、省政府人事机构

1945年8月13日,经山东省出席中国解放区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的联名建议,由省临参会和省行政委员会召开的第20次会议通过,决定将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政府。至1949年3月省政府改称省人民政府,其间,山东省级行政机关的干部工作先后由省政府秘书处和人事处负责。

慢性心力衰竭是各类心血管疾病的终末阶段,尽管现代医学在慢性心力衰竭研究中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存在高住院率、高病死率、低治愈率的问题。心衰的发病机制十分复杂,目前还未达到共识。我国是心血管系统疾病高发地区,仅高血压患者就有2亿左右,约占全球高血压病总人数的1/5[1]。同时,据文献报道[2‐3],超过半数的高血压患者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心衰症状,因此探究控制高血压发展和高血压合并心衰(hypertension complicated with heart failure,HCHF)的治疗策略,是预防和阻止心衰进一步发展的可行思路。

(一)省政府秘书处

1945年9月10日,省政府主席黎玉以总字第22号发布“关于本府各厅处干部职务的命令”,委任陈少卿为秘书处第一科科长。尽管我们没有找到有关省政委会干部科具体在什么时间、以怎样的形式合并于省政府秘书处的文字资料,但我们从1945年1月省政委会《行政会议总结的干部部分——干部政策和干部工作》中可以得知,当时的干部科应是独立机构,既不属于民政处,也不属于秘书处,科长是陈少卿。省政府成立后,陈少卿即被任命为省政府秘书处一科科长,在结合陈少卿很快又被任命为秘书处副处长、人事处处长等职来看,很容易得出:在1945年9月,原政委会干部科合并于省政府秘书处,成为其一科,原政委会干部科科长陈少卿任一科科长。

1945年9月25日,崔介任秘书处处长,陈少卿任副处长。

(二)省政府人事处

1946年7月20日,经省参议会驻委会、省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省政府设人事处。本月26日,省政府主席黎玉以总字第107号发布山东省政府令:省府设增人事处,秘书处副处长陈少卿任人事处处长。

关于省政府人事处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陈少卿在1946年5月12日召开的全省干部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提到:“工作机构问题……县以上各级政府必须即时将干部工作机构建立起来……为统一编制起见,各级干部工作部门一律改为人事处、科、股。省级确定为人事处,下设一、二两科。一科掌管了解干部及任免、考核、铨叙、奖惩等干部行政事项,二科掌握干部教育及省直属机关干部工作事项。……各级人事部门对同级行政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统一领导,但为业务上指导方便计,同时规定上下级干部工作部门有指导关系。根据陈少卿的讲话,至少可以明确:省级干部工作机构改为人事处;人事处设一科、二科;上级人事机构对下级人事机构有业务指导关系。

5月28日,省政府制定《山东省政府编制表》。省政府人事处的编制和职能如下:人事处设处长1人。内设机构:第一科:科长1人,科员3人,办事员2人;第二科:科长1人,科员3人,办事员1人。合计:12人。职责:一科管理了解干部及干部任免调动考核,铨叙奖惩干部行政;二科管理干部教育。另配服务员1人。

12月26日,省政府再次颁布从省到行署、专署、县等各级政府编制表的命令,对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职能、编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关于省政府人事处,编制表规定的职能是:负责全省政府系统的干部管理。设处长1人,秘书1人。下设两个科:一科设科长1人,科员3人,负责管理了解干部及干部任免、调动、铨叙、奖惩、干部行政;二科设科长1人,科员3人,负责管理干部教育及直属机关的干部工作。省府各厅、局等不设人事部门。从此以后,在全省各级政府机关中建立起了人事工作机构,确定了职权范围。省级行政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第一次实现了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来管理。

四、省人民政府人事机构

1949年3月30日,山东省政府委员会暨山东省参议会举行联席会议,决定将山东省政府改称山东省人民政府。

自省人民政府成立至1951年7月设立人事厅,在2年零4个月的时间内,省级人事机构先是由省府秘书厅全部移交给省府民政厅,仅半年多时间,又一分为二:将省直部门及直属企业的干部管理工作由民政厅移交给省府办公厅,专署及直属市的干部管理工作仍留在民政厅;仅1年时间,又分别将两厅的人事处和干部处合并成立省府人事厅。

(一)省府秘书厅人事处

1949年3月,省人民政府设立秘书厅,原来单设的省政府人事处并于秘书厅,成为省府秘书厅人事处,处长陈少卿。

(二)省府民政厅人事处(干部处)

1949年6月21日,省府第二次政务会议决定在省府民政厅内增设人事处。27日以省政府令秘干字第18号公布:职责是主管省政府直属及下级政府的人事工作。民政厅副厅长杨宣武兼任人事处处长。7月1日,省府在《关于加强民政工作建设的指示》(民字第1号)中规定了民政处的工作职责和业务,第2项即是“人事行政”。

大约在6-7月间,省府秘书厅将全部省级人事行政工作职能移给交民政厅。

移交后的民政厅人事处内设机构和职能,根据1949年3-6月间省府各部门拟出的机构编制草案,下设5科:一科管理省府直属机关和专科学校及干部学校、各企业的干部工作,二科管理各行署及省直属市的干部,三科管理新职员及其他新吸收人员,四科管理干部教育,五科管理统计、档案及干部扶保等工作。上述依据的仅是各部门向省政府提报的编制草案,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实际情况,还有待发掘新的文字资料予以证实。

1950年3月,省府民政厅人事处改称干部处。仍由副厅长杨宣武兼任处长,杜步周任副处长兼一科科长。

(三)省府办公厅人事处和民政厅干部处

1950年3月,于省府民政厅人事处改为干部处的同时,省府决定在办公厅设人事处。二者的分工是:办公厅人事处负责管理省府及其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民政厅干部处负责管理各行署、省辖市和县(市)的干部工作。自此,省级人事机构一分为二:省直机关单位干部管理职能属办公厅,专署、直辖市和县(市)干部管理职能属民政厅。

4月21日,民政厅人事处(注:此时仍对外称人事处,原因是调整后的干部处还未进入正式运作)向办公厅人事处正式办理了省直机关单位干部统计材料的移交手续。民政厅人事处监交人杨宣武(兼人事处长),移交人杜步周(人事处副处长),整理人孙桂菊。办公厅人事处监交人杨毅处长,接收人郭玉山。此次共移交省直春季干部、职员统计表26份,省直企业部门干部职员统计表9份。

5月,省府办公厅人事处正式成立,人事处处长杨毅.在1950年的山东省人民政府省直科以上干部名单中,人事处下设四科,各科正副科长分别为:一科科长梁忠(原任鲁中南行署人事处干部科长),副科长慕光三(原任办公厅秘书处秘书);二科科长马亭(原任省府党委会组织科科长),副科长杜晓溪(原任省府党委会组织科副科长);三科科长吴昌(原任省府党委会教育科长);四科科长徐克。

11月底,杜步舟任民政厅干部处处长。

1951年3月3日,按照省府办公厅通知,在省府人事局未成立之前,办公厅人事处和民政厅干部处先行合署办公,地址在原办公厅人事处院内(今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北门内西侧,原为红砖红瓦小平房),暂由杨毅、杜步舟两同志共同负责,杨毅主持工作。

自此,省级人事机构开始了合并前的筹备工作。

1951年7月9日,省府主席康生以鲁人〔51〕字第418号公布省府人事厅成立的通报:“于7月9日正式成立省府人事厅,并于同日开始办公。原属民政厅之干部处及办公厅之人事处,同时撤销。凡该两处经办未了之案件,统由人事厅继续办理。”自此,山东省级人事机构第一次成为统一、独立的省府职能部门,省级人事管理工作日益规范,为建国初期全省国民经济恢复和后来的“一化三改造”提供了极大的干部人才保障。

附: 山东省省级人事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任职简图(1940.8~1951.7)

[1]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 山东省志·共产党志(1921-2005)[M].山东人民出版社,2011

[2]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山东省志·政权志(-1983)[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3]《山东省地方政权沿革丛书》编纂委员会.山东省人事行政[M].新华出版社,1993

[4]《山东省地方政权沿革丛书》编纂委员会. 山东省行政体制沿革[M].新华出版社,1993

[5]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国共产党山东省组织史资料(1921-1987)[M].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6]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历史档案选编.[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

[7]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历史档案选编.[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

[8]山东省档案馆.山东革命历史档案选编.[M].山东人民出版社,1982

[9]葛文学、曲万法.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建设纪实[J].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15(9)

[10]《大众日报》.1940

(作者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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