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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国家的矛盾与和解
——试析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理论

2016-02-13孙恺临

唐山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普遍性特殊性黑格尔

孙恺临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个人与国家的矛盾与和解
——试析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理论

孙恺临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黑格尔法哲学试图从特殊性和普遍性的角度分析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他将市民社会看作是从家庭到国家的一个中间阶段,在这个过程中追求特殊利益的个人因为受到普遍性的约束而结合形成国家。文章通过解析黑格尔有关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的论述,分析个人与国家在这一关系中的矛盾与和解。同时,结合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分析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合理性与不足。

市民社会;国家利益;黑格尔

黑格尔法哲学被看做是其政治哲学的精华之所在,受到古往今来众多理论家和学者的关注。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以自己的哲学范畴为基点对个人、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并对以霍布斯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的国家理论提出了质疑。黑格尔试图从现代社会中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问题出发,探寻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矛盾关系的解决路径。这些理论探索不仅是对当时的社会形态与现实的理论反思,同时也对我们思考现代社会中个人与国家的矛盾及解决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一、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按照传统契约论,国家的产生来自于自然人的约定。契约论者普遍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为了生存而缔结契约,使得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市民社会或政治社会,这就产生了国家,并以此认为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而黑格尔法哲学则选择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思路。在他看来,市民社会并非与国家相等同,而是作为“差别阶段”在家庭和国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1]197。黑格尔所认为的一般过程是,首先从家庭发展成为民众,继而发展出民族,而随着家庭的不断扩大和分裂,市民社会应运而生。在这一过程中,家庭是以“爱”为原则的伦理实体阶段,成员之间以“爱”而非利益的原则相联系,这种社会共同体中的个人被看做是家庭整体的一部分而非独立的个人。在法的意义上,家庭首先是人格,有其外部的实在性;其次,家庭还是一种伦理理念。市民社会起始于家庭作为伦理理念的崩溃。不同于家庭,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以“爱”为原则,利益成为链接不同个体的关系纽带。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有两个内在原则,一是具体的人的特殊性本身是目的,二是具体的人需要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来满足自身需要。具体来说,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具体的个人组成,其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同时也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这些原则与黑格尔的辩证法精神相对应。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是自由意志,意志在本性上是自由的,否则也不能成为意志。但是自由意志的实现过程是从“抽象法”到“道德”进而发展成为“伦理”的过程。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一个“差别阶段”,是基于市民社会的特殊性来讲的。在市民社会中,尽管每个人都是特殊的,但又不得不与其他人相联系。生活在一起的每个人为了生存都有其需要,而这种需要又是多种多样的,是仅靠自身的劳动无法获得完全满足的,所以要满足自身的目的就必须与他人相联系,进行劳动和交换,于是其他人就成为作为特殊的人满足需要的手段。人在劳动和分工中不仅满足了他人的需要,同时也满足自己的需求,出于特殊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活动实现了特殊的人之间的联系,“特殊目的通过其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1]197。这种普遍性的形式以他人为手段,必须通过包含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在内的外部秩序来得到保障,于是形成市民社会。在这里,黑格尔与社会契约论者就发生了理论分歧。以霍布斯为例,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为了生存相互斗争,只有通过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订立契约来建立共同体,才能通过趋利避害的方式获得更好的生存环境。在这种情况下让渡自己的权利,也就使得人的特殊性的主体地位受到损害。而黑格尔虽然同样承认个体之间会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相互斗争,但他同时认为其解决方法并不是以让渡权利而损害特殊性的方式,而是通过主体的外在的联系来保障个体的生活,从而使个体原有的主体地位不受损失,甚至这种个体的主体地位正是这种外在联系的基础和前提。

在市民社会尚未形成之时,社会生活中的个人利益是与国家和整体相分离的,其间缺乏必要的联系与限制。在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分离的情况下,自我的需要完全依靠自身的偶然性和任性的指引,缺乏普遍性的基础,黑格尔认为这种具有特殊性的独立发展就是导致这些古代国家最终衰败覆灭的根本原因。在他看来,这些建立在“原始的、自然的直观之上”的国家都面对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分离[1]199,无论在精神方面还是现实方面都无力抵挡最终的混乱。而在市民社会之中,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因而存在一切偶然性。但人与人之间又存在着为了满足需要所必需的联系,在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中,“主观的利己心转化为对其他一切人的需要得到满足是有帮助的东西”[1]210,也就是又通过普遍物转化为特殊物的辩证运动。普遍性与特殊性是紧密联系又相互转化的。黑格尔指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述的“美”和“真”,是与特殊性完全相对立的原则,这种完全用普遍性打压或吸收特殊性的方法只是一种“幻想”,虽然看似普遍性被加强了,但是这种将特殊性从国家中独立出去的方法使得其理想只能被当做“抽象思想的幻想”,因为他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其描绘的宏图也是不现实的。特殊性只有在普遍性中才能实现其应有的权利。市民社会是以普遍性为条件满足特殊性的基础。追逐特殊利益的个人同时受到普遍性的制约,从而建立起一种使他们之间能够相互依存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之下,不同的人的利益和生活相互交织在一起,联系紧密。而这个有效制度就是“国家”。

在黑格尔看来,尽管市民社会也具有普遍性,但这种普遍性是外部的,他称之为“外部国家”。而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区别是外部与内部的区别。之所以称之为“外部国家”,是因为市民社会中的个体之间的普遍性只是抽象的普遍性。在市民社会中,个体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外在的、偶然的,不具有内在必然性。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之间的矛盾日益发展、膨胀,最终导致个体之间为了利益而产生冲突。市民社会中的特殊性的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在这种个人主义的环境中社会是混乱而无序的,将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中。与市民社会相比,国家才是普遍性的实体。市民社会是通过个人和普遍性形式的结合来保障特殊利益的手段,是一种非理性的、机械的必然性所决定的。而国家作为一种伦理精神的体现,个人在国家生活中获得普遍性意识,将“国家”作为最终目的进行活动。不同于市民社会的无序性和非理性,国家是自在自为的绝对理性,在国家中才能达成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个体只有在国家中才能获得自由。

二、利益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的转化

可以肯定的是,从市民社会到国家之间的发展过程,符合黑格尔绝对精神的逻辑顺序。但黑格尔也承认,“这与历史事实存在着明显的不一致”[2]。市民社会作为一个过渡阶段,其中充斥着各种矛盾,而这些矛盾仅靠市民社会自身是无法解决的。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矛盾,黑格尔又提出了国家高于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一方面,市民社会从属于国家;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市民社会发生发展的内在目的。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有限的,需要具有无限性的国家将它们统一起来,这是现实精神的内在必然性。

代表特殊性的市民社会必须上升为代表普遍性的国家,只有这样它才能脱离伦理观念变成现实;但具有普遍性的国家不能离开特殊性,而是要舍弃内在于市民社会中的特殊利益。国家以普遍利益为目的,又同特殊利益紧密联系。“国家是现实的,它的现实性在于,整体的利益是在特殊目的中成为实在的。现实始终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其中普遍性支分为特殊性,虽然这些特殊性看来是独立的,其实它们都包含在整体中,并且只有在整体中才得到维持。”[1]280特殊利益是普遍利益所不能舍弃的,因为它被包含在普遍利益之中,尽管特殊利益是各自独立的,但这种独立必须依靠整体的普遍利益才能存在。

从现实角度来看,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的原则描述完全符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在市场经济中个人始终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个人进行生产、交换活动的目的都在于自身的利益,而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又不得不与他人进行联系,也就是将他人作为满足自身的手段。在这其中建立的相互关系就是黑格尔所说的普遍性的形式。但这种混乱的状态是不符合伦理要求的,是不足的。市民社会必须过渡到国家环节,但并不意味着市民社会就丧失了自我存在的意义。对于现代社会而言,市场是催生现代性的重要力量,对于社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通过市场而进行的竞争和生产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市场竞争激发着人类欲望,而欲望是促进发展与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市场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但是相对应的,市场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市场经济的主体根据自己需要的任性活动具有偶然性,完全跟随欲望的脚步就会带来盲目追求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弊端,如果缺乏相对的外部规范将会引起整体市场的混乱,并因此削弱市场的优势。另外,市场主要是私人逐利的场所,所生产的产品完全根据市场需要,这种由需要决定的生产活动中缺乏公共用品的地位,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公共用品由于没有利益优势而乏人问津,造成公共补给的生产缺口。因此,单纯依靠市场自身的生产调节是远远不够的,社会需要政府从中进行调节和规划,以弥补市场的不足。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理论的批判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中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受到了广泛关注。其中,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进行了批判。对于黑格尔将国家作为前提且将其置于高于市民社会的最高地位这一论点,马克思批评他是本末倒置,颠倒了观念与现实、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事实恰恰与黑格尔所述相反,并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从根本上说,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的论述,是建立在绝对精神的逻辑之上,最终落脚于伦理领域;而马克思对其批判则是建立在“社会物质关系”基础之上[2]。马克思认同黑格尔对现代社会根本矛盾的分析,即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观点,认为这正是其思想的进步性之所在。但是黑格尔将一切现实都消融于概念之中的做法,则是一种“神秘主义”。黑格尔将家庭和市民社会都看做是国家的概念领域,试图用概念来解决现实问题,是一种主语与谓语的颠倒,是颠倒的二元论。“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都是颠倒的。”[3]同时,马克思还指出,黑格尔试图用国家来解决市民社会中的矛盾是不现实的。在他看来,现代社会的国家本身就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其目的就在于维护特殊利益,因而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普遍性是虚假的,无法用来解决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矛盾,现实的市民社会才是我们能用以解决社会根本问题的有效工具。

但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理论批判也并不完美。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是立足于唯物主义立场之上的,而没有从黑格尔逻辑本身出发去理解其理论的内在逻辑。这种仅从外部对其进行批判的方式最终只能造成“各说各话”的结果。黑格尔在分析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过程中,主要关注点在于市民社会的不足需要依靠国家更进一步的弥补,由市民社会到国家是一种逻辑上升。他所论述的国家是一种理想化的伦理实体,而不同于具体的国家制度。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分析则更加侧重于现实性,从物质利益决定论的角度指出国家是无法克服特殊性而实现普遍性的,因此始终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统治工具,而无法弥补市场的不足。马克思和黑格尔关于国家概念的落脚点不同,因而得出的结论存有根本差异,但并不能根据这种差异而忽视黑格尔理论的亮点和进步性。

黑格尔对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论述中有大量合理并符合现实发展的成分,尤其应用于当代市场经济和政府关系中是极为有效的,其现实意义因而不应被抹杀。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是针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特点的。在市场中,个体争相逐利,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只有利益才是个人追求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衡量个体地位的主要条件。这种社会主体自身发展的盲目性使得社会呈现一种杂乱、无序的状态,无法达到更高层次的伦理目标。对于自由主义支配下的市场经济来说,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生产力和生产效率的大幅提升,隐藏在其中的矛盾也将日益尖锐,市场发展的盲目性与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使得资本主义市场内部经济危机频发。混乱发展的市场需要政府的引导和规范,这符合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对自由主义经济体制内部的问题提出了现实性的解决方向。因此,国家需要行使自己的重要职能,调控经济生产,规范市场秩序,弥补市场自身的不足。“国家既保留了市民社会的动力,又新设定了理性与秩序,这样的国家其实没有不合理之处。”[4]这是黑格尔立足于自身逻辑学并结合时代发展所提出的具有指导性的理论策略。因此,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进步性与现实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高朝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两种相异理解——论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55):317-324.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0.

[4]李永杰.黑格尔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再思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10):59-64.

(责任编校:白丽娟)

The Contradiction and Reconciliation Between Personal Interests and National Interests: an Interpretation of Hegel’s Theor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SUN Kai-lin

(Department of Philosophy,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350, China)

Hegel tried to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from the aspects of particularity and universality. He regarded civil society as an intermediate stage from the family to the state and argued that the state was formed by people who pursued particular interests and were restricted by universality. The author of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radiction and reconciliation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state though the analysis of Hegel’s view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ivil society and the state, and examines the rationality and deficiency of Hegel’s theory of the civil society with the help of Marx’s critique of Hegel’s law philosophy.

civil society; national interests; Hegel

B516.35

A

1672-349X(2016)05-0046-04

10.16160/j.cnki.tsxyxb.2016.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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