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角下看互联网银行的运营风险
2016-02-13于泓飞
于泓飞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大数据视角下看互联网银行的运营风险
于泓飞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互联网银行无疑在其轻资产的经营模式、无抵押无担保的产品设置和简洁高效的流程上给传统银行带来很大的震撼,但在当前形势下,这种大数据征信在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是否侵犯隐私权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性。本文将从大数据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银行可能面临的运营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期望互联网银行能在完善的制度下得到良好的发展。
互联网银行;大数据;征信;有效性
2015年6月25日,浙江网商银行在杭州开业,以蚂蚁金服和阿里巴巴为背景的浙江网商银行是继“腾讯系”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之后的又一家纯粹的互联网银行,至此,中国两大互联网巨头阵营里的网络银行均揭开面纱。
一、互联网银行的概念
什么是互联网银行?如果从文字的表面含义来看并不难理解,但要给其一个统一规范的解释并不容易。因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互联网银行的认识有所不同,尤其是互联网银行近几年发展速度飞快,伴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互联网银行的发展模式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本文根据国内外在不同时期对互联网银行的阐述,把互联网银行归纳为建立在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网络上开展金融服务的银行,大体包括虚拟概念和延伸概念两层含义。
(一)虚拟概念的互联网银行
虚拟概念的互联网银行是指脱离开传统商业银行,大量铺设物理网点的经营模式,而是在没有实际物理柜台的虚拟化的网络里办理银行业务。这种互联网银行与实体银行的区别在于高度利用国际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以大数据为利器,在没有营业网点、没有分支机构的模式下,与客户建立密切的联系,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这种纯互联网银行的代表当属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它的存在虽然只有区区几年时间,最后被加拿大皇家银行以2000万美元收购,但却震惊了整个金融业,也引起了业界对互联网的广泛关注,开启了全球互联网银行的新篇章。2014年7月25日,被银监会正式批准筹建的国内首家互联网民营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就属于此类。
(二)延伸概念的互联网银行
延伸概念的互联网银行是指在传统银行业务基础上增加互联网技术支撑,使传统银行业务与现代信息技术紧密结合,从而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这实际上是传统银行业务在柜台以外的延伸。
目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采取的互联网银行发展模式主要以延伸概念的互联网银行为主要形式。例如,国内银行相继推出了各自的电子银行品牌,有招商银行的“一网通”、农业银行的“金e顺”、工商银行的电子银行整体品牌“金融E通道”和面向个人用户的子品牌“金融@家”等。
本文中的互联网银行是指第一种虚拟概念的互联网银行,即没有实体网点,主要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来提供银行服务的金融服务机构。
二、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互联网银行具有不可比拟的高效性
无论是微众银行还是网商银行,这两家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没有营业网点,没有信贷员,在一间“无形”的银行里,通过手机操作和互联网传输,数秒时间里就可以为中小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一笔个性化贷款,而这笔贷款完全是以大数据为依托给予的。
(一)传统商业银行放贷流程的复杂性
在传统金融市场中,商业银行要依靠信贷经理的面谈、贷前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复杂的审批环节、严格的信用评价流程来控制放贷风险,所以烦琐复杂的环节和漫长的等待让许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二)借助大数据与云计算平台进行信贷决策的快捷性
以拥有庞大的社交群体作为其潜在客户群的微众银行为例,依靠腾讯社交网络平台,能够真实记录客户的所有行为习惯(包括社交、学习、交易等),并通过技术分析对客户信息、浏览记录和交易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客户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风险偏好和金融需求,预测个人信用价值,搭建一套完整的征信系统,为微众银行的贷款业务提供征信依据。因此,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互联网银行拥有更高的信贷效率。
三、大数据征信的运营风险
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互联网银行无疑在其轻资产的经营模式、无抵押无担保的产品设置和简洁高效的流程上给传统银行带来很大的震撼,但在当前形势下,这种大数据征信在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是否侵犯隐私权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一)大数据的真实性
大数据征信在互联网银行的业务中具有举足若轻的作用,而大数据的采集是征信的基础,只有采集的大数据真实有效,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才真正有意义。而实际上,大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是不容易确定的。以微众银行为例,其大数据征信主要源于腾讯的社交媒体、生活应用等多年来的积累,信息的来源广泛,但是真实性却可能未必会高。一些在现实生活中内向的人,可能在网络上会成为一个拥有众多粉丝的微博达人;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平庸的人,可能在网络中成为受人敬仰的大英雄。因此,人们在网上发表的评论、完成的调查问卷、浏览过的页面、表达过的选择倾向都未必是真实想法的反映,甚至有时候是在情绪上做出的相反表达。在这种情形下,互联网小微银行虽然拥有海量数据信息,如果不经过科学系统的筛选,大数据征信也难以奏效。
(二)大数据的有效性
大数据在构建征信体系时,其大数据本身与经济活动的密切度越高,征信的结果才越是可靠,而我国互联网银行的大数据从信息主体的广度上和与经济活动的密切度上都影响了大数据的有效性。
1.微众银行的大数据信息过于纷杂
微众采集的信息数据依托于腾讯,而腾讯社交应用平台上的信息主要是即时通信、电商交易、虚拟消费等。腾讯QQ和微信的用户涵盖面广的特点是其一大优势,但同时也是一种困扰,从小学生到博士生,从低收入人群到高收入人群,用户并没有特定性。
2.网商银行的大数据主要是电商,客户单一
网商银行的定位十分清晰,支付宝、淘宝、天猫等各种平台上的客户是网商银行潜在的客户。网商银行对这些潜在客户在平台上积累的100天以上的大数据进行分析,进而评定出其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这种大数据的经济相关度很高,但涉及的客户过于单一,客户的质量趋同,影响其业务的拓展。
3.大数据应用于征信时的效果欠佳
腾讯积累的大数据属于社交媒体性质,这些数据与经济活动的关联性较弱,即使数据本身是真实的,但倘若数据的质量不高,那么对客户信用评级的准确性就会有超过合理的误差,甚至造成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的状况,而这正是微众银行面临的一大运营风险。
(三)大数据采集面临法律风险
我国2007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最早的规定,但是该条例并未指出哪些属于个人隐私;同样,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虽然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指出隐私权属于民事权益,但是对于什么是隐私权,该法也没有进行定义;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出现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字眼,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从刑法层面作出规定,但是《刑法》同样没有界定隐私权。而2012年12月出台的与互联网金融关系密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也仅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强调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但是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的内涵却缺乏具体的界定,这对于个人隐私保护来说无疑是一大困难,同时也加大了互联网银行在使用大数据抓取数据时面临的法律风险。
四、构建和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我国的征信系统较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较滞后。目前,我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数据库收录的信息十分丰富,信息来源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无论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是其他机构无法相比的,但互联网金融数据还没有被纳入到该征信系统,所以微众银行、网上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只能利用社交平台等形式获取的大数据进行征信。这种封闭性提升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间接地制约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完善。
(一)扩大征信系统的数据来源
以数据共享为基础,将互联网银行的数据同央行的数据库尽快结合起来,制定出统一的数据标准,运用相匹配的信息技术,同时加大对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搜集。
(二)将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获取的信用信息纳入到央行的征信体系中
给予互联网金融机构使用征信系统的权限,从而实现金融信息共享,打破不同征信系统之间的隔阂,这样可以弥补互联网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对客户信用核实不足的缺陷,进而有效降低互联网银行在管理客户信用上的成本支出。
(三)早日建立全国一体化的信用信息数据库
早日建立全国一体化的信用信息数据库,降低信用风险,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构建完整的国家征信体系,推动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大数据采集加强对消费者隐私保护
大数据的采集会涉及到很多消费者的隐私,例如姓名、性别、兴趣等个人基本信息,购物习惯、商品评论、浏览偏好等交易信息,因此,应当明确金融机构在采集大数据获取征信的信息时,哪些应当作为个人隐私而受到特殊保护。这一方面可以规避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隐私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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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6)12-003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