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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由主义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比较研究

2016-02-13刘皓琰

关键词:自由主义马克思马克思主义

刘皓琰

(南开大学 经济学院, 天津 300071)



【哲学】

新自由主义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比较研究

刘皓琰

(南开大学 经济学院, 天津 300071)

自由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对于自由的讨论贯穿于整部西方思想史的始终。新自由主义自由观克服了传统自由主义自由观消极片面的缺陷,重新探讨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缺乏阶级性和历史性的视野,其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抽象的自由观。马克思则是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批判继承了西方自由思想的优秀成果,创立了崭新的科学自由观。两者在对自由的理解上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自由观;历史性;个人;社会;阶级性

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诞生于19世纪末,盛行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经威尔逊“新自由运动”和罗斯福新政的洗礼,影响力进一步扩大。20世纪70年代初,罗尔斯发表《正义论》,将新自由主义发展到又一个顶峰。在对自由的理解上,新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看似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在很多基本问题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一、新自由主义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产生的思想渊源

新自由主义是在对传统自由主义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诞生的。自由主义最早出现于17世纪的英国,此时欧美刚刚完成了资产阶级革命,论证新制度合理性的“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等观点也开始相继提出。洛克作为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者,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提出了人本位的自由观,认为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前提,国家和政府在保障公民经济上的财产私有权和政治上的权利自由上有着天然的义务。但古典自由主义者也认为,国家和政府的存在应仅限于维护基本的经济运行和公民基本的自由权利,并不应超出“守夜人”的范围之外。在他们那里,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无关于外界的消极自由,国家和社会的职能都应以个体的自我保存为中心。

进入19世纪,工业革命的发生一方面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另一方面也创造出了日益壮大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争取经济和政治权利的斗争日趋激烈,作为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古典自由主义自由观也遭到了越来越多的非议。此时,密尔等人的功利主义自由观应运而生。密尔反对社会意识对个人自由的过分干涉,但他同时认为,自由应该是社会之中有限制的自由,个体利益不应完全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追求自由权利的终极目标应当是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他提出了著名的“群己权界论”来描述社会秩序对个人干预的合理尺度,认为个人的行动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应当看他是否对他人造成了利害。与此同时,密尔也十分反对古典自由主义消极的自由观。他认为,国家不应一味地放任,而应该积极地为个人创造更多的实现个人自由的机会。功利自由主义者的观点对之后新自由主义自由观的出现产生了很大影响。

19世纪70年代末,自由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古典自由主义自由放任的主张使得贫富分化加剧,财富迅速集中于少数寡头手中,劳动者得不到基本的社会保障,与垄断阶级形成了十分尖锐的对立。在这种局面下,少数人的自由与广大人民的不自由产生了鲜明的对比,而由于主要垄断集团对国家经济命脉的控制,个体的企业主根本无法与垄断阶级相抗衡,因此主张“个人高于社会”的传统的自由主义自由观再次受到了极大冲击。在这种情况下,格林、杜威、霍布豪斯等人在批判传统古典、功利等自由观的基础上,提出了新自由主义自由观。他们反对个人和社会的绝对对立,主张重新定位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以集体联合的“新个人主义”共同追求自由,平等地分享社会成果。国家干预应当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因为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消极自由”必然会损害弱者的权益,真正的自由应当是一种主动和平等的“积极自由”。

马克思的出生地莱茵省特里尔城深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有着良好的言论自由和立宪自由的基础,因此传统自由主义同样影响了马克思自由观的形成。不仅如此,马克思对古希腊时期、法国启蒙时期、空想社会主义和德国古典哲学家等人的自由观都作过深入的研究。其中对马克思自由观影响最大的无疑是黑格尔和费尔巴哈。

黑格尔的唯心主义理性自由观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自由观发展的最高成就。他对自由认识的内容极为丰富,并包含着非常深刻的辩证法精神。黑格尔认为,自由并非是孤立的哲学概念,必须将必然和自由放在一起理解。他批判了康德等形而上学家将两者对立起来的抽象思维,指出“自由本质上是具体的,它永远自己决定自己,因此同时又是必然的……内在的必然性就是自由”[1]105。在获取自由的方式上,他十分反对启蒙思想家所说的自由是纯粹先验的观点,他认为,只有在对必然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将主体的自由意志实现于外物,才能达到主客体的统一,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尽管黑格尔仅仅将这种意志外化的创造性活动看作绝对精神的一个环节,而没有真正地涉及物质实践领域,但是,这种辩证的理性自由观仍然对马克思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他青年时代写下的《论德谟克利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区别》和《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等博士论文中论述自由问题时,黑格尔的影子清晰可见。

费尔巴哈的自由观则是站在唯物主义立场的人本主义自由观。他对黑格尔将自由的主体视为绝对精神的看法并不信服,而认为自由应当是人的本质和对幸福的追求。他十分重视人的感性直观在获取自由中的作用,认为自由并非生来就有,而是应当通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自身生存条件的改造来获得。可以看到,费尔巴哈也注意到必然和自由之间深刻的辩证关系,尽管在他那里,感性仅仅只是人的直观物质活动而非能动的实践活动,但是这种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立场仍然深刻地影响了马克思。

在不断的思想冲突和政治斗争中,马克思首先发现了黑格尔唯心主义自由观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并开始站在唯物主义的角度看待自由问题。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他批判了黑格尔颠倒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神秘主义,认为这种主客体的颠倒造成了自在和自为的分离,只有对市民社会的改造才是争取人类解放的关键手段。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从异化劳动的角度考察了人的自由问题,认为人的类本质就是自由,而对异化的自我扬弃则是达到自由的重要途径。在对异化劳动的考察过程中,马克思开始从实践的人出发去看待人的本质,也因此发现了费尔巴哈旧唯物主义自由观的不合理之处。1845年,他发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确立了以实践为基础的崭新的世界观。不久之后,他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更加系统地阐明了生产实践活动在人类追求自由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和人类自由的社会历史性。至此,马克思终于完成了对以往旧哲学自由观念的超越,真正开始建立起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的科学的自由体系。

可以看到,新自由主义自由观与马克思主义自由观,都是在对之前自由观继承和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两者不同的是,新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理解,往往是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所直接联系的,他们没有考察到自由观念变化背后最根本的历史规律,其自由观更多地带有一种社会思潮的性质,从而难以形成更为成熟的理论体系。而马克思却是在对以往自由观念集大成的前提下,批判了传统自由观中的不合理之处,实现了自由观上的重大变革,因而具有更强的科学性。

二、新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内涵的理解

在古典自由主义者那里,个人永远是社会的前提,社会只不过是个人的集合,必须将个人利益永久地、无条件地置于社会之上。新自由主义者对这种带有明显极端个人主义色彩的自由观提出了强烈的批评。格林指出,自由不仅仅是独立个人的事情,而应该是在公共生活中所进行的自我实现。个人自由需要周围同伴相互给予的帮助和安全,脱离社会关系的个人自由是不存在的。杜威也强调,飞速发展的社会使个体越发难以仅靠个人力量来抵御日益增长的环境压力,因此,个人理念应当服从集体理念,私利也要服从公利,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相互依赖、紧密联系的“新个人主义”。

在重新定位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后,新自由主义者又阐明了它们所提倡的“积极自由”的概念。古典自由主义那里的消极自由追求的是一种不受国家法律等外界因素干扰的绝对的无限制的唯我状态,过多的国家干预则自然而然被视为追求自由的阻碍。新自由主义者则认为,自由不应该如古典自由主义所说,是完全没有限制与阻碍的,也不应该如功利自由主义所说,是追求个人最大私利的满足。真正的自由应当受到社会力量的制约,“在某一地方有自由,在另一地方就有限制”[2]155,它必须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必须与社会公益相一致。与此同时,他们还看到了经济因素对政治自由的重要意义。格林认为,经济上平等是自由的前提条件,缺乏经济公平的个人自由是没有意义的。只有限制垄断经济的发展,才能保证社会成员平等地分享自由。而到了罗尔斯那里则开始试图消除“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之间的尖锐对立,他将自由定义为:“这个或那个人(或一些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这种或那种限制(或一组限制)而这样做(或不这样做)。”[3]200并且把政治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视为社会中人人都应当追求和拥有的一个整体的自由体系。但是可以看到,罗尔斯将客观生活中自由的实现视为自由的真正内涵,他实质上仍然是积极自由的有力的倡导者。

马克思则对自由进行了更为全面的分析。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驳斥了唯心主义者所提倡的绝对抽象的自由,他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必须尊重社会和历史发展的现实条件,而人的自由也不应当是完全利己无限制的。自由会随着人们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能力的增长而发展,但是真正绝对和永恒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因此,在他那里,自由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一方面他认为,自由是人的类本质,人对自由的追求是永恒的,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演进的历史进程也是不会改变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自由是绝对的。但另一方面,自由又要以必然为基础,必须受到社会客观规律的制约。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又是相对的。马克思还深刻地阐释了自由的历史性。他认为,自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规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取得自由”[4]507。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把人类发展划分为“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人的全面发展”三个阶段,并指出,私有制基础上的异化劳动是造成不自由的关键因素,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又鲜明地指出了自由的阶级性和实践性。他认为,在阶级社会里,自由往往都是一定阶级经济利益的体现,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会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剥削占有其他阶级的自由。而无产阶级如果要获取自由,就必须重视实践的作用,通过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改造来获取实现自由的物质资源。

新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理解确实有一定的相近之处。新自由主义者克服了古典自由主义和功利自由主义的极端性、片面性,将对自由的理解与社会关系、公共道德联系在一起,实现了由消极自由到积极自由的转变。同时,他们也十分关注经济上的平等对社会自由的重要影响,认为实现自由必须消除少数人的财富特权。同样的,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也着重分析了自由的相对性,并且更加深刻地指明了经济因素在社会自由实现过程中的根源性地位。但是,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观依然是资产阶级自由观,它关注的核心仍然是个人,所谓“新个人主义”实质上还是为个人利益服务的,这与马克思所主张的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发展无疑有着本质上的不同。此外,新自由主义者并没有以历史的和阶级的观点看待自由问题。他们没有考察自由以及其约束条件背后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无视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自由权利的剥夺和自由的阶级性,只是单纯地讨论经济上的公平和自由的平等占有,因而仍然是一种抽象的自由观。

三、新自由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争取自由手段的主张

新自由主义兴起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因此新自由主义者深刻地体会到了垄断资本对于广大劳动者自由权利的剥夺。霍布豪斯认为,自由不应是少数人的特权,而垄断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正是出现这种特权性自由的根源。深受新自由主义影响的美国总统罗斯福也认为,“对我们许多人来说,由于经济上的不平等,一度赢得的政治上的平等已经失去意义。少数人手里已经几乎全面掌握着别人的财产,别人的金钱,别人的劳动,别人的生命。”[5]126而要限制大规模垄断的发展,则必须借助国家和政府的力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论述差别原则时谈到,为了保障自由实现的社会条件,市场必须利用政治和法律来调节和约束,国家权力是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除了经济方面的平等,新自由主义者还强调了国家职能的转变。格林指出,政府应当积极地为社会成员创造更多自我实现的机会,国家有责任帮助个人排除追求自由道路上的阻碍,为公民幸福的创造提供平等的机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高度重视公共福利的普及程度。因此,新自由主义者认为,必须使国家完成从“守夜人”到“福利国家”的转变,利用干预和调控使政府在减少日益严重的失业和贫困现象,构建平等、公正的新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马克思对自由实现的理解可以划分为三个层面,并且建立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之上。首先是生产层面的解放。马克思认为,经济问题的解决是实现自由的前提条件。在资本主义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与人的关系异化为物的关系并且依赖于物,因此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把人的自由问题还原为自由时间的问题”[6]153。他指出,阶级社会中的这种劳动异化实质上就是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之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借助高度发达的生产力积攒大量的自由时间,才能获得生产层面的解放,获取劳动自由。在实现生产解放之后,马克思又提出了社会层面的解放和思想层面的解放。所谓社会解放,是相对于政治解放而言的。政治解放使国家从宗教中解放起来并初步建立起了民主自由制度,但实质上仍是资产阶级性质的解放,是少数人的解放。马克思认为,自由应当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平等,社会的发展不再以牺牲其他人的发展为前提。而这种社会层面的解放,依然要以阶级的消灭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建立为前提。至于思想层面的解放,则是自由的最高境界。在共产主义社会由于国家和阶级的消亡,人们不再有利益上的根本差别,人与社会和自然达到了高度和谐,劳动也摆脱了旧式分工而成为乐生的活动。因此,人的精神境界会得到极大的提高,人们开始乐意承担社会责任,为公共事业做出贡献,真正获得思想上的自由。

虽然新自由主义自由观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都认为,经济上的平等是实现自由的基础,但是新自由主义自由观由于无法看到自由的阶级性质,因此其实现最终自由的改革主张只能是在资产阶级体制框架内部无关痛痒的修补。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则更为深入地将自由放在社会历史阶段考察,并尖锐地指出私有制的消灭和资产阶级制度的灭亡是达到自由的最关键因素。新自由主义者将国家视为保障人民自由的工具,但是他们“撇开国家的阶级性,抽象地谈论国家,不过是为了掩盖其所说的‘国家’的资产阶级实质而已”[7]48。因此,只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自由。

通过对新自由主义自由观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三个方面的比较可以看出,新自由主义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传统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并提出了很多具有进步意义的自由理论,但它与马克思主义对自由的理解仍然有根本性的不同。这些不同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新自由主义者缺乏历史的视野,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却建立在科学的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第二,新自由主义自由观本质上仍然是以个人为中心的,他人只是追求个人自由的工具。而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则以人的社会性为基础,并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发展视为自由的终极追求。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新自由主义者与马克思主义者有着阶级立场上的根本差别,因而不可能提出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观点,也就无法实现社会真正的平等和自由。而马克思主义则是无产阶级根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始终坚定地将全人类的共同解放视为永恒的追求。因此在当代中国,只有坚持以马克思主义自由观为指导,坚持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自由的认识,才能在西方自由观的挑战中处于不败之地,在追求全社会成员共同解放的进程中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1] 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2] 柳文超,李培湘.西方自由民主研究[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9.

[3]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5] 富兰克林·德·罗斯福(著),关在汉(编译).罗斯福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6] 施密特.马克思的自然概念[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7] 肖滨.新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剖析[J].中山大学学报,1991(4).

【责任编辑 冯自变】

2016-06-09

刘皓琰(1992-),男,山东济南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在读博士。

教育部人文科学研究项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人民主体的关系研究》(15YJC710043)

1672-2035(2016)06-0001-04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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