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中记者的自我保护
2016-02-13文小英
□文小英
(宜春日报社,江西 宜春 336000)
舆论监督中记者的自我保护
□文小英
(宜春日报社,江西宜春336000)
由于目前法律对记者保护的薄弱,在舆论监督中,记者常常会遇到新闻采访权以及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被某些部门和一些人轻视,导致记者的新闻采访权屡被侵害的现象。
在这种情况下,记者要发挥自身的舆论监督作用,就面临巨大的压力,如履薄冰。如何在舆论监督中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根据笔者多年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进行舆论监督的实践经验来看,记者要端正思想,心中装有法,遵守新闻规律和职业道德,才可有效地保护自己。
端正思想,正确定位
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帮助各级党委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记者不仅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还要有正确的出发点,要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勇于揭露社会弊端、正视社会问题,又能立足全党工作的大局,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以建设性的立场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构成因素,其作用发挥得越充分,越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在民主社会里又不能越位,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这样的话,非但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会破坏社会监督体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现在,一些中央、省新闻媒体驻省、驻地市新闻媒体一些记者甚至地市报在各县(市、区)设立站的记者,由于新闻单位没有发工资或只发部分工资,其他待遇又没有,再加上这些记者本身素质不高,他们往往不是出于解决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为目的,而想到如何填饱自己的钱包,想到如何从被投诉方身上得到钱物。这样的记者在全国各地均出现过,他们不是出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而是中饱私囊。如果这样,那么记者就谈不上用法律保护自己。
心中装有法,拿起法律武器,莫违法
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的舆论监督,在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舆论监督的这种特殊作用,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就极有可能发生暴力抗拒采访等危及记者人身安全的情况。
记者除了具备新闻专业知识和负责报道范围涉及的有关专业知识外,还必须懂法,甚至要比一般群众有超前的法律意识。具备了必要的法律知识,脑子里经常装着法,记者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进行采访活动。
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是公众知情权、人民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记者的采访权即知情权是法律认可的,是记者的武器。记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新闻材料。被采访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从事公务活动的机构有义务提供材料,若不能提供,应在一定期限内说明正当理由,否则,记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直至诉诸法律。对于非法阻挠记者采访的行为,或对记者的攻击、诬陷等,记者也有理由诉诸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妨碍公务罪的处罚方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记者虽然不属于狭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新闻媒体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记者依法履行舆论监督职责的行为,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被采访单位或被采访者不配合甚至攻击是舆论监督时记者常遇到的事。遇上这类事,记者不可轻易就终止采访。这时,记者要说明采访意图,阐明采访必要性以及不接受采访带来的负面性。遭遇攻击可迅速与当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避免遭到人身攻击,造成人身伤害。
2007年11月,笔者了解到一个地方因为林改当地农民肆意大量砍伐林木之事。在现场,笔者被当地林农围住,逼迫笔者交出相机。笔者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和乡政府取得联系,派出所立即派出民警制止了围堵行为。遇到不接受采访时,笔者总是告诉被采访的对方,采访是为了让被采访对象澄清事实,如果不接受采访那后果自负。
新闻记者也要应该明白,记者不是“无冕之王”,不是判官。有的记者不遵守法律规定,不顾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要求,连篇累牍地争相发表批评一方,偏袒另一方的文章,混淆视听,干扰法院的正常审判,也引起被批评一方的抗议。其实,新闻只能是法院审理到哪一步就报道哪一步,它公布的材料只能是从法院方面所获取的。
对于法院枉断乱判,记者最好取得法律监督机关、审判监督机关的支持,要有绝对权威的材料和证明,方可报道。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不能公开报道,如果不了解秘密范围,就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教。
对于犯罪分子作案的细节、方式、手段的详尽渲染也是一些记者乐此不疲的,这往往会起到反作用,甚至诱发犯罪。
法律是严肃的,记者认识到这一点,就不会想当然地去做推论,避免违法的事情出现在自己身上,起到保护自己的作用。
遵循新闻规律,不越轨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遵循新闻规律,恪守新闻纪律是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的关键,这也是舆论监督中记者自我保护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是事实的真实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批评报道中的每一篇稿件所反映的情况、材料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完全属实。事实胜于雄辩,只有事实确凿,才能说服人,经得起检验。失实的监督报道,不仅给被监督者造成不良的影响和损害,也减弱了监督报道的威力,损害了新闻单位的声誉,在群众中的可信度下降。事实的真实、准确的分析、正确的观点是舆论监督的首要原则,它要求监督者必须慎之又慎,在全面掌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判断。
二是分析的准确性。舆论监督必须选好典型,认准方向,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普遍的社会意义。这就要求我们认真分析监督和揭露的问题有无普遍教育意义,通过带有典型性、倾向性的事件和问题的报道,提出问题,发人深思;鞭挞丑恶,引以为戒。用词时宁可择轻,不宜用重,少用甚至不用结论性字眼。
三是调查的严密性。一方面,在采访中注意搜集事实证据,让确凿的证据来“说话”。报道注意交待新闻来源。另一方而提供新闻材料者被公诸社会,接受监督,能增强其责任心。一旦新闻失实侵权,有多个共同责任者。
四是避免对当事人人格的侵权。传媒侵犯公民隐私,主要有两类情况,一种情况是为了增加报刊的趣味性,报道社会名流的私生活,而又未曾获得他们的同意。另一种情况,为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而写的一些报道中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记者所写的有关隐私内容,必须经当事人同意方可公开。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在一个重视用法律调整新闻业与公民关系的社会里,记者和媒介只有掌握尽可能多的法律知识,并在采写、发表稿件时,采取有效措施,遵守新闻规律和规定,才能在稿件发表之前,减少和消除新闻侵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