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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庙公产:传统地方社会冲突中的特殊领域(上)
——以《天台治略》中的寺产案公牍为例

2016-02-13屈啸宇台州学院中文系浙江临海317000

台州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徐氏天台财产

屈啸宇(台州学院中文系,浙江 临海 317000)

寺庙公产:传统地方社会冲突中的特殊领域(上)
——以《天台治略》中的寺产案公牍为例

屈啸宇
(台州学院中文系,浙江 临海 317000)

寺庙财产是传统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公产”范畴,涉及各个社会群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其中,对抗与冲突是其中重要的一面。戴兆佳《天台治略》所载广严寺案中的寺产处理在官、民之间引起的争议和对抗折射出这一时期寺庙财产的“公产”面貌所具有的模糊性和复杂性,说明所谓“公产”在区域群体认同中扮演的竞争领域角色,为我们呈现出地方社会历史情境下,公共财产所具有的特殊面貌。

寺庙公产;《天台治略》;广严寺案;“公产”竞争

寺、观、庙、堂等宗教场所的相关财产是传统社会中的重要社会经济内容。广义的寺庙财产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1.直接发挥寺庙宗教功能的殿宇建筑、宗教法器,以及僧道人员的自耕园圃;2.具有特定的捐舍、轮值、租佃与课税关系的生利性财产,在传统农耕社会,这一部分大部分是由各类农业不动产构成的。两者虽然从寺庙角度而言是一个整体,但在传统社会中则构成了两个具有微妙区别的部分。由于寺产捐舍与租佃中,在施主和寺院之间存在的习俗权力,以及由此而来围绕田产等生利财产形成的捐舍、赎买、租佃和其他权益问题,这一部分财产形成了一系列既不同于单纯宗教供奉,也不同于单纯财产捐赠的经济与文化特性,必须依赖于僧团、施主群体乃至于更广泛的地方社会参与才能维持其财产面貌,这一财产范畴也因此始终保持着“公产”的面貌。

因此,寺庙财产的“公产”特性使之超出了单纯的宗教文化范畴,而成为讨论地方社会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尽管相比于族祀产这一传统“公产”的大宗,对于寺院财产的相关研究大多局限于寺院经济等传统议题,并未形成类似于弗里德曼“宗族共同体”的理论架构,但由于其独特的社会参与方式,学者都已经注意到明清寺庙产与地方公共社会之间的特殊联系。尤其在对清末“庙产兴学”运动的讨论中,寺庙财产与近代地方公共社会之间的密切关联更是成为了众多学者关注的对象。通过引入“公共领域”、“文化资本”等现代学术范式,寺庙财产也超越单纯的宗教文化或地方经济范畴,而成为更为广阔的问题域。但以“公共”范畴厘清寺庙产的“公产”特性的同时,它是否是一个静态的社会财产范畴,包括国家、宗族、僧道在内,多种社会话语围绕这一财产范畴的表述是否具有内在一致性,如何互相对话,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深入历史和文化现场的讨论。

面对这一问题域,天台作为一个佛道和各种宗教文化高度繁荣的地区,提供了进行个案研究的绝好机会。《天台治略》是由康熙末年的天台县县令戴兆佳在任期间的各种判牍、呈文、文告等公牍原件辑录而成①戴兆佳,生卒年不详,字士期,又字舒庵,安徽建平(今郎溪县)人,康熙四十五年(1706)进士,康熙五十八年(1719)至六十年(1721)任天台县县令,后升任户部员外郎。,刊印于康熙六十年[1],保存了大量这一时期地方官员的司法行政细节,成为直接了解清初天台地方社会的一扇窗口。广严寺案是该书中记述最多的一起涉寺案件,其中涉及寺产的内容呈现出成书时代官府、地方宗族与寺庙本身围绕寺产的“公有”属性形成的多种表述之间形成的对抗,以及由此从一个侧面展示了寺院公产在地方社会中的特殊属性①《天台治略》一书中有关广严寺案的记载以《一件恳恩查究等事》、《一件徐凯等具》为主,此外在《严饬修筑城事》、《学宫之庙貌等事》、《一件请恩准策鸠群力建造驻防公衙保固地方事》、《一件为申严保甲防范奸纠以靖地方事》、《一件饬查废寺田产等事》以及该书序言等处均有提及。见戴兆佳,天台治略[M],康熙六十年刊本《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065,台北:文成出版社,1999年版。。通过《天台治略》所载寺产公牍以及其他地方文献和田野资料,本文将尝试以个案回到历史现场,为进一步的讨论提供线索。

一、由私变公:广严寺案中的寺产争议

(一)广严寺案与戴徐寺产之争

广严寺位于天台县西部千佛山山麓的平桥镇广严村,唐光启三年(887)建,旧名长陇寺。该寺迁至现址前经历过两次迁建,宋治平三年(1066)年改名为广严院,后改名为广严寺[2]。该寺在天台地区十分著名。一方面,自宋代以来,该寺由于寺内僧人道荣化成的肉身罗汉而著名,《嘉定赤城志》载:“道荣,不知何许人。淳化中,居长陇院,习禅定,灵异颇多,时以罗汉目之。既入灭,人有见于寿昌五百应真位者。今肉身尚存。”[3]宋大中祥符以来,奉请这尊肉身罗汉进城供奉成为天台县祈雨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渐成一地之俗。另一方面,治平三年三迁后重建寺院时,该寺还铸造了一枚“贫婆钟”,传说为菩萨化身协助铸造。由于有这些佛教显迹,该寺在天台县众多名寺古刹中颇有声名,至今香火不衰。

广严寺案发生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这一案件内容和处置过程主要载于《一件恳恩查究等事》一牍中。该牍为案件处理过后,戴兆佳向府署申请后续处理的上呈公文。按该牍叙述,该案最初始于寺僧文峰与邻村寡妇陈贾氏的风流案。文峰与陈贾氏通奸生子,分娩后不久婴儿夭折,埋葬过程中被贾氏之伯陈国强探知,随之投告于广严寺的施主家族徐氏的族长徐以望,徐以望则将其告于文峰之师慈航,希望文峰向官衙自首。中间情由发展文献未能详述,据《一件恳恩查究等事》所载,陈氏家族不久后又直接告至县衙,戴兆佳接状之后很快确定了通奸情事并逮捕涉案人,但此时文峰已经潜逃,慈航也同样潜逃不见,因此只有贾氏落案[4]。

到此,案件处理本该告一段落,但《一件恳恩查究等事》此后的内容从对风流案的叙述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首先,接下来的行文中,潜逃者从慈航、文峰师徒变为一寺僧人,同时将广严寺称为“废寺”;其次,该牍在谈及该案后续处理时提到:

惟是广严一寺僧既潜外,另招居住,未为不可,但寺内共有房屋数十间,现储稻谷大小五仓,约有四百石,户下办粮田地共五百八十余亩,山一百八十亩,塘二十二亩,俱称沃壤。……然徒废之又殊可惜,当尝思有以正用之。

尽管说明没收财产的直接理由是戴氏所谓“淫寺”,但该牍后续内容已经转向铺陈广严寺产业之多,天台县亏空之大,衙署义仓等建设之需,这些内容占了该牍三分之二的篇幅。该牍也从广严寺案本身转至讨论寺产“正用”问题。《治略》一书提及了数起僧人不守清规造成的相关案件,但广严寺案是唯一以对寺院产业进行整体处置的。而且,除了《一件恳恩查究等事》,《治略》其他相关记述基本上只涉及广严寺产的没收处理,再无文峰案的内容。

该寺田产不仅在《一件恳恩查究等事》中已经被称为“无主之田”,在《一件饬查废寺田产等事》中,已经和其他寺院无主荒弃案件所涉田产相并列。由此可见,广严寺后续的处置实际上已经和风流案没有直接关系,主要针对广严寺产展开。这一方案所处置寺产规模颇大,对比天台诸寺清初同时期的寺产记载,广严寺案发生时,该寺拥有的寺田财产依然在天台县西部首屈一指。戴氏在任期间处置了一系列所谓“废寺田产”,总共涉及田一千零八亩五分二厘,地八百九十亩,广严寺一案占近五分之一。

以牍文所见,在《一件恳恩查究等事》前,府署和戴氏已经合议了一个寺产的处置方案,其中首先处理的是广严寺的房产和存粮,包括将大殿改建为明伦堂,并将其余房屋出卖用于建造巡检司衙门,取用剩余材料造义学讲坛,并将存粮存储于义仓。对于寺产中的田产,该牍之前的方案也是以一半归义学、一半归义仓的方案处理。但对于以田地等生利财产为主的这部分寺产,戴氏却并未按前议处理,而是在《一件恳恩查究等事》中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

……然卑职窃有虑,夫田归义仓义学、每年田租之收放,田粮之完欠,其司事必有专责,将归之于县恐为胥役之侵蚀也,将签点绅衿恐有不肖之中饱也。月久年深势必肥归豪猾之壑。查天台前任柯令亏空案内尚有应追民欠银四千五百两有奇,实系人亡产尽,追无可追,比无可比。卑职前经详情公议派完,奉批确议在案,今不若将广严寺无主之田变价抵充前项,是即以十方之公物归完十方之公欠,欠国科可清,上下考成不误。

由此可见,戴氏不仅希望将寺产挪作他用,更是意图将其中的田产部分直接作价卖出,用于抵充前任的粮课亏空。戴氏的理由是以此防止“肥归豪猾之壑”,但相比于之前“田归义学义仓”,这个方案实际上直接变更了寺田原先的存在方式,将这一大笔田产直接变为地方官府的现金收入,即所谓“公项”。

广严寺并不只是戴氏单方面处置的案件,从《治略》所载文牍可见,广严寺案尚在处置中时,徐氏已经以广严寺主要檀越身份向戴氏申诉复寺,《天台治略》中收录了戴氏的驳文,记为《一件徐凯等具》:

记曰: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又云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夫支子且不得祭何况其他。今诸君或名登乙榜,或身列宫墙,固俨然天台望族也,即使无寺无僧而采频蘩奉祭祀者,亦自有人,岂逐为若敖之鬼?……乃据呈一则曰寺侧祖冢八茔由来僧供二祭,再则曰僧散则古寺空,寺空则祖祀绝,斯言也,不但菩萨闻之而攒眉,金刚听之而弩目,即乃祖乃宗在天之灵当亦然恫矣……诸君之执说以有唐朝三十八世祖之舍书载明可据,是矣夫唐迄今几及千载,世远年湮,之有无谁其信之。借曰有之,夫以为舍则竟舍之矣,何以飨以祀,或剥或烹者,尚需香积厨中物耶?殊不可解,岂尔祖当年唯恐后之子若孙血食乏之,或斩故田,虽舍而以祀事之孔明委之无色声臭味之衲子耶?诸君故为矫揉造作,离奇其说,思为削发披缁者争此十方世界耶?总之黜异端以崇正学载在上谕十六条,而昌黎所云不塞不流,不止不行的是至论。据呈已悉候并详,备宪示夺可耳。[5]

尽管牍文中并没有说明徐氏具体的申诉要求,徐氏的申诉文本也未能保留至今,但从综合上文可知,其中至少包含了两点:1.维持广严寺的祭祀功能,避免徐氏的祖茔与宗祠失祀;2.根据所谓“唐朝三十八世祖之舍书”,申明本族对于广严寺产的权力,即广严寺产为本族“故田”。

牍文所见,戴氏对这一申诉的回驳态度是十分明确的,关键内容在于三点:1.徐氏所谓祠寺一体属于异端,并不能作为保存广严寺及寺产的理据;2.徐氏所谓唐代舍书不可靠;3.徐氏以祠寺一体来争夺寺产,实际上是“思为削发披缁者争此十方世界”。尽管后世徐氏宗谱记载:“邑令戴公罄将寺产变价充官,仅留八十余亩,以存徐氏先泽。”[6]但以《一件徐凯等具》看,戴氏此时应当完全拒绝了徐氏家族恢复寺院或赎回没收产业的要求,也就维持了“逃僧”所形成的“废寺”状态。因此,这一案件抗诉双方实际上转为戴氏和施主徐氏家族,而内容则是广严寺产本身的处置方式。

(二)“十方世界”——戴兆佳对于广严寺产的公产解读

从行文可见,《一件恳恩查究等事》一文本身不仅是戴兆佳向府署呈请改变寺产处置方案的提案,也有明显的抗辩色彩。显然,此案处置本身不仅引起了当事家族徐氏的质疑,在体制内同样存在反对之声。

康熙年间,尽管承袭了历史上官府对于寺庙财产的警惕态度,但政府对于寺院财产本身是趋于保守的,主要以防止其侵夺民田为主。对于各种僧道违规引起的“空寺”事件,清代地方政府的常规处置方式是严肃处置涉案僧人的同时,尊重施主士绅在寺产上的权力,一般以施主士绅出面赎回寺产为主,这如吴欣所言,是对施主与寺庙之间的“历史权力”的尊重。清乾隆时期发生于巴县的僧人通奸败俗案后,当地官员的处置方案如下:

……再招僧焚献,不惟无资,而地处偏僻,难以稽查。现该寺忠兴场居民,均以务农为生,耕者居多,读者稀少,绅等共同议定,欲将此为义馆,所有田租,绅香等情愿捐资赎回,以作延师束情,庶乡民化为俊士,曲木变成美材,广行文教,于地方大有裨益矣。[7]

显然,广严寺案的第一个寺产处置方案和巴县案例中的处理思路是基本相同的。由于义仓义学依然属于地方士绅直接参与的本地“公产”,这一处置在体现浓厚的礼教色彩,“其于风教人心不无小补也”的同时,并不对田产的原有租佃关系等内容加以变更,实质上仅对僧人和寺院施加惩罚。以此为前提,本地士绅宗族与舍出田地之间的财产关系并未因此受到影响,依然以另一种“地方公业”的面貌加以延续。因此,这样一种方案对于寺产在本地群体中原有的“公产”面貌进行了妥协,并不会引起本地群体的过度反应。可以想见,真正刺激了徐氏家族神经的应当是戴兆佳的第二个方案,也即完全没收和折价出卖相关寺产。

实际上,戴氏挑战地方惯例的倾向在该案中体现的十分明显。戴氏在《一件饬查废寺田产等事》中说明当时各类“空寺”事件后,寺产处置的情况:

盖天台废绝田地大率俱归首户,今净惠、澄深等寺废产当年不归首户而归官者,原视同道旁之苦李耳。相沿至今,官收租谷有名无实,不又等于盘食之鸡肋乎?奉饬卑职若不缕悉详明,恐贻后来口实,用是备造各废寺绝户田地山塘钱粮租谷各细数清册具陈。[8]

可见,徐氏家族以施主的财产权利出发处置寺院“废产”才是当时通行的做法,而戴氏对于广严寺在内的废寺财产采取“归官”,是与其针锋相对的。在戴氏看来,这一惯例实质上就是僧人与“地方豪棍”之间相互联结的行为。戴氏在向府署申请“收归公项”时已经说明了这一看法,《一件恳恩究查等事》在叙述完案情和新的处置方案后紧接言到:

……但查广严寺僧平日敢于邪淫无忌者,皆由地方豪棍受其贡献,卵而翼之,僧以棍为长城,棍视僧为利薮,两相凭藉而固结也久矣。今一旦田归公项,寺废僧控,必有从中阴为阻挠者。若辈雄长一方,恐买田人户素仰鼻息畏生是非,观望不前,不无旷日持久亦事之未可料者。

根据《治略》中的相关文牍以及其他材料,这里的“地方豪棍”显然指的就是徐氏家族为主的施主群体。尽管在上述几篇牍文中,戴氏对僧人犯戒现象大加贬斥,但他的矛头本身并不在僧人身上。实际上《治略》一书中记述了戴氏支持僧人讨回被占田产,或其支持其他宗教团体讨回被占产业的数起案件处理,但这些案件首先都以所涉田产的纳课民田属性为出发点,将僧人同样作为官方税课与契约所界定的一般田产权益主体来处理。如《一件白占祠产等事》中,戴氏最终判决僧人智识“与其徒若孙永远管业以存此庵”,而侵占香火院田产一方“所匿文契查追销毁”,而《一件业占粮赔事》中,戴氏判定田产所有方的依据是僧人课税的记录。但当僧人介入的财产纠纷涉及僧俗之间形成的各种宗教习俗权利关系时,戴氏或者指责僧人裹入世事,或者将僧俗之间的共同体如广严寺案中那样指为“僧棍”[9]。因此,徐氏与广严寺之间由施舍建立的关系在他看来正如驳文中所言:“借曰有之,夫以为舍则竟舍之矣,何以飨以祀,或剥或烹者,尚需香积厨中物耶?”显然,戴氏将所谓“施舍”等同于出让,因此,徐氏家族与寺院之间依靠所谓施主身份所建立的权力关系并不成立,甚至本身就是需要通过“公项”化加以厘清的“两相凭藉”行为。

出于这一目的,戴氏对寺院“公产”的“公有”属性进行了一番自己的解读。《一件恳恩查究等事》中,戴氏劝说府署时说到:“是即以十方之公物归完十方之公欠,欠国科可清,上下考成不误。”“十方”一词来自“十方丛林”,即宋代形成的主要寺制十方制,后世与“子孙丛林”相对应,成为佛教禅宗以及全真道的主要寺观制度。在该制度下,寺产属于僧团公有,尽管没有其他材料说明潜逃的慈航、文峰师徒在僧团中是何身份,但按惯例,在此制度下即使主持出空,也应当招纳新的主持,即使个别僧人获罪,也不至于“废寺”。戴氏也提及在所谓“僧逃寺废”之后,存在“另招居住”的选项,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正用”。如上所见,在他的处置方案中,寺产的所谓“正用”是最终将被直接归入官方的“公项”,而绕过所有地方群体与“公产”建立的财产联系。显然,戴氏在这里将“十方”一词等同于其作为县令所有治下百姓的统称,也因此用自身作为地方官员,对于天台一地的代表身份代替了僧团宗教意义上对于“十方”的代表身份。在这一前提下,徐氏家族所谓祠寺一体,实际上是家族与寺庙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而它所威胁的正是戴氏立场上的“十方世界”。

(三)“自古以来”——徐氏家族对于广严寺产的“公产”建构

但广严寺产的争议仅是一个独断的改革派官员与本地历史传承之间的对抗吗?实际上在这一事件中,徐氏家族对于广严寺的权利同样有进一步深究之处。徐氏家族申明本族寺院以及寺产处置权最重要的依据正是《一件徐凯等具》中提到的“唐朝三十八世祖之舍书”。在现存徐氏家谱中依然有以该名称为题的据书保存,其中对本族的施主身份表述如下:

唐光启三年丁未四月初八日,浙东路台州府唐兴县祥鸾乡厉家村居住立疏檀越蜀府长史徐凌偕妻王氏四娘、男行周行全,伏睹长陇院山峻道路崎岖,秉发虔诚愿舍石冢岙庄基一所,移其院宇,就兹建宝殿一所,内法堂五间、廓房、偏房鼎新建立,塑佛安僧,永作植福之地。

据文中还记述了所舍田地山水塘共六千余亩以及四至界限,并每年送纳的米麦税钞数量,并规定:

不许子孙紊乱,有所侵扰;一任僧道管业,开收种植,永作徐氏香火之所。立吾祠堂于东畔,不许僧道废坏,有负檀越之恩。每年春秋祭扫品物具要寺僧备办,候我子孙来祭。倘后背盟报我舍书,鸣公治以灭义道之罪。今恐无凭,立此存照。[10]

由上可见,据文中尽管规定了僧道的“管业”权利,但已经将其表述为徐氏维系“香火之所”的要件,而且僧人还需要为徐氏筹备服务每年的春秋两祭。这和《一件徐凯等事》所载,徐氏“一则曰寺侧祖冢入茔由来僧供二祭,再则曰僧散则古寺空,寺毁则祖祀绝”的申诉理由是相互对应的[11]。从据文可见,这份文件与宗谱传统中对于祠产的记述格式与行文方式是基本相同的,因此,徐氏实际上已经将广严寺看做本族自古以来拥有的祠产。戴氏“十六”认知中信人的主体地位并不受承认。

正如戴氏所质疑的,所谓唐代舍书本身就存在问题。广严寺,包括寺内的肉身罗汉道荣和尚首见于《嘉定赤城志》的记述,但直到元末明初族人徐一夔《千佛山广严寺志》中才出现了该寺为徐氏先祖徐凌舍地迁长陇院重建的说法。该文虽然详细叙述了该寺在重建的过程,却完全未提及其与徐氏宗祠祭祀有何关系,仅说明“吾家距寺仅六七里”,而且说明该寺重建之资来自“海内殷富”、“王公贵人”、“巨翁长者”,僧俗“作当三方用兵之时”,多方捐集才得以完成重建[12]。明代成书的《天台山方外志》,以及成书于康熙年间,略早于广严寺案的《天台山全志》都没有记载广严寺与徐氏有祠寺一体关系的记载。

按民国陈甲林《天台游览志》对于广严寺内时存碑记的转述,康熙八年,徐氏族人在广严寺重修过程中遭遇财政危机时,召集族众立约,“方寺内应用役银,一概派浇八族承理,甚且各售己产以给公。故寺僧始获安席”[13]。这是徐氏独占广严寺置产施主地位的最早记述,恐怕也是徐氏与广严寺之间确立祠寺一体,僧人供祀关系的真正时间。但是,徐氏家族不仅如据书所见,将康熙时存在的寺产完全归功于远祖徐凌,而且族谱文献中,徐一夔仅作数语的舍地迁寺传已经扩大为一则完整解释广严寺产来历的故事:

道荣禅师,吾尝闻诸父老矣。修道德,显法行,一生灵异。……乃父太和先生亦莫之禁,只得从公之好,任其出家于庵山中矣。由是,公遂意进修,道德日积。若冠后,迁住千佛山。适有大檀越长史徐凌庄业一处,坐土石冢岙,公募为道场之基,徐公云:“师欲多少?”而公答曰:“乞一袈裟之地足矣。”徐公诺曰:“任师所取。”公以袈裟撒开,方圆十余里。徐公依其界立书而舍焉。[14]

这则俗称为“袈裟地”的传说,全文实际上是前文所述道荣罗汉的神异传,而其情节本身是一个常见的民间故事母题。这一文本见于天台平桥镇周边多个宗族的族谱记载,其中民国《天台徐氏八族宗谱》与民国《吴氏宗谱》均题为《道荣公传》,署名南宋天台裔名人贾似道的曾祖父贾嗣业,撰于北宋元符二年(1099)。贾嗣业其人在文献中未提及生卒年,但按《赤城志》记载,贾嗣业子贾伟为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榜进士,应卒于宋孝宗年间,难以想象其父贾伟在登科58年前已撰写该文,因此该文应为后世托名之作。值得注意的是,南宋《嘉定赤城志》以来的记述的宋太宗时僧道荣在此文中已经被描述为与徐凌同一时代的唐人,以配合文末徐凌对广严寺“依其界立书而舍”的说法①民国本地学者陈甲林曾对该文中的“道荣”与《赤城志》中道荣的时代矛盾有过讨论,认为《赤城志》以来的记载是将广严寺唐代的创寺僧人道荣与宋代化身肉身罗汉,并由于祈雨灵验而被地方尊奉的神僧熊罗汉相混淆,因方言中“熊”“荣”两字发音相近之故。但这位“熊罗汉”或“雄罗汉”只见于清齐周华《台岳天台山游记》、齐召南所校《台州府志》的记述,此前从南宋《赤城志》开始,包括元末明初徐一夔《千佛山广严寺记》、明代卢浚《历寒明诸寺记》、叶良佩《天台山记》、传灯《天台山方外志》均做道荣或荣罗汉,康熙《天台县志》尽管在记述广严寺时内容与徐氏据文相同,也记录了道荣与徐凌交好受施建寺的故事,但在直接在记述道荣和尚时还是基本沿袭了《赤城志》的记述。陈甲林认为道荣为唐人的另一理由是《嘉定赤城志》之后,除了直接承袭该志内容的文献外,其他文献仅提及广严寺道荣像为“遗像”(徐一夔《千佛山广严寺记》)或“幻躯”(卢浚《历寒明诸寺记》),应为造像而非所谓肉身罗汉,因此实际上与史上记载的肉身罗汉不同,但“遗像”一词含义模糊尚且不论,“幻躯”在佛道术语中则明确指躯体,如《玉清无极总真文昌大洞仙经》“殊不知诵经者,蜕脱幻躯,以即真体,谓之尸解,不诵经者,幻躯与真体一齐俱毙。”《沙弥律仪要略增注》“古人用草为座。宿於树下。今有床榻。亦既胜矣。何更高广。纵恣幻躯。”因此上述文献所述造像应当就是《赤城志》所谓道荣的“肉身”,齐氏的说法应当受清代新的道荣传说影响而成。。在清代之后的各种地方文献和民间传说材料中,这位唐代的道荣和徐氏形成了越来越密切的联系,而徐氏宗祠的建祠时间也在宗谱中记为“宋治平三年”,即长陇院改名为广严院的时间。这一系列的历史建构显然是以徐氏对于寺院财产的施主地位为中心的。正如吴欣所言,“寺庙土地的存在实际就是舍主存在的一个标签,而正是这一标签一直将过去连接到现在”[15],对于康熙年间的徐氏家族而言,广严寺产正是他们通过过去来维系现在的关键手段。

因此,戴氏的寺产处置威胁的不仅是实际的财产利益或徐氏的祠祀维系,更是徐氏整体上的宗族历史建构与认同,而戴徐之间围绕广严寺产展开的对抗,也就不仅仅是对于田产和寺权的争夺。对比徐氏对于广严寺产提出的要求和戴氏将其归于“正用”的努力,两者在对于“公产”的理解上具有着内在的相似性,实际上也因为寺庙“公产”内在的特殊属性,最终走向相似的结局。

[1]戴兆佳.天台治略[M].康熙六十年刊本,《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065,台北:文成出版社,1999年版.

[2]徐一夔.千佛山广严寺记[M].始丰稿校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

[3]陈耆卿.嘉定赤城志[M].清嘉庆十三年刊台州丛书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7188页.

[4]《一件恳恩查究等事》第255页.

[5]《一件徐凯等具》第863页.

[6]天台徐氏八族宗谱,祀产卷,1993年重修本,天台县广严村徐氏宗祠收藏.

[7]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M].四川省档案局编,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8]《一件饬查废寺田产等事》第186.页.

[9]《一件僧棍狡占等事》第367页

[10]广严寺舍书[M].《天台徐氏八族宗谱》祀产卷,1993年重修本.

[11]《一件徐凯等事》第836页.

[12]徐一夔.千佛山广严寺记[M].《始丰稿校注》,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

[13]陈甲林.天台游览志[M].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

[14]道荣公传,天台徐氏八族宗谱[M].纪传卷,1993年重修本.

[15]吴欣.清代寺庙产业纠纷中的国家与社会——以档案与判牍资料为例[J].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七卷.

Temple as Public Property:Particular Field for Social Conflicts in Traditional Local Regions——A Case Study of Temple Property Case in Tiantai Governance

Qu Xiaoyu
(School of Humanities,Taizhou University,Linhai,Zhejiang 317000)

Temple's asset is considered as a kind of public porperty in traditional society,which relate to benefits of different social groups resulting in antagonism and conflict.Guangyan Temple case in Tiantai Governance reflects ambiguity and complexity of temple as public property.It shows that pub⁃lic property has particular function as competitive fields among social groups under local historical soci⁃ety.

temple's publc property;Tiantai Governance;Guangyan Temple case;competition for public property

10.13853/j.cnki.issn.1672-3708.2016.04.002

2016-05-31

屈啸宇(1981- ),男,浙江临海人,文学博士,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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