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与规范并重:从康德道德学谈青少年道德人格培养
2016-02-13刘英
刘 英
(华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21)
【哲学】
德性与规范并重:从康德道德学谈青少年道德人格培养
刘英
(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摘要]伦理学界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的争论也使得道德教育界对于应该如何进行学生道德人格培养的途径出现了各执一端的局面。从康德道德理论的重新解读中,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将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进行统一的努力方向,而这种理路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新思路,即:道德人格的培养应该可以是外在规范与内在德性并重的过程,规范主义中包含着德性精神,而德性也可以是包含规范的德性。这种机制对于更加全面与综合地培养青少年的道德人格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与效用。
[关键词]德性伦理;规范伦理;道德自律
一、从康德道德学的再解读谈起
康德道德学一向被学界认为是义务论的最重要代表理论,并且长期被归于规范伦理理论体系之列。现代规范伦理学关注的主要是人的行为,即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好的或善的行为?功利论从行为后果的意义上强调行为的道德价值,而义务论则从行为所应遵循的规则或准则的意义上来评价行为的价值。而德性伦理学则被认为主要关注的中心是成为什么样的人,把行为者而不是行为放在其理论的中心地位。后来许多学者将此二者进行泾渭分明的区别,并将历史上每个思想家进行理论流派的归类,这种后人对前人思想进行归类的研究方式不能说完全没有学术意义,但是如果从而用门户之见框定后人的研究思维,对前人的思想进行单一化的所谓“标准”解读,则不能不说可能会犯以后人逻辑推理前人思想的错误,对思想家本人的思想也有失公允与客观。因而,近两年也出现了个别学者对康德的伦理学思想进行德性论视角的解读诠释,[1]可见康德的道德学思想是否与德性伦理大相径庭还是个有待商榷的理论问题。
纵观伦理思想史的发展逻辑,作为整个传统西方伦理思想史的集大成者和现代哲学的开拓者,康德不仅看到了功利主义伦理学思想的直接理论罅隙,同时,他也对西方传统伦理学大师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学说作出理论上的反映。因而,在其思想体系中不仅可以看到对功利主义的犀利反驳,也可以看到其对德性伦理的恰当批判。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其关于善良意志的阐述中,论证没有善良意志的人无论拥有怎样的德性都不可能保障其绝对的道德性,甚至缺乏善良意志的人如果拥有一些好的德性反而可能成为造成更大的恶的帮凶。[2]8这可以说是对德性伦理单纯描述德性的属性特点及其养成,却缺乏对德性为何与德性如何运作等方面进行理论论述的亚氏伦理思想的最核心有力的批判。然则,康德的道德学与亚氏的思想是否就是针锋相对与矛盾的两种伦理学理论呢?亚氏为何会在整个伦理学体系探讨中未及探讨“善”这一道德基本目的的重要前提呢?
实际上,并不是亚氏无视这一问题,更不是说他们两个人的思想有什么直接对立之处。因为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承继了自苏格拉底以来开创的人是至善的理性生命这一目的论的思想,亚氏也是将人性看作天然之善的,他认为无人故意为恶,人只有在无知或外力强迫的情况下才会做出恶的事情。因而,善良意志在具有自然主义先验和谐色彩的古希腊哲学思想家那里,人是至善的动物,善良意志是人先天拥有的属性,自然也就不需要再对人的善良意志作过多的理论研究与论证。
然而,到了现代学者的康德时代,现代文明已经使得人性之恶随处可见,虽然他也期许人类拥有天然的善良意志,因为人是先天拥有理性的动物,而纯粹理性便是拥有善良意志的理性,这种拥有性也是先天必然的。然而,这种先天的必然只是一种形式的必然,却不是历史具体中的必然,因为理性并不必然纯粹,其纯粹性是自由意志的一个选择项,而是否必然选择善则要看理性对自由意志的决定作用。只有完全能够依靠纯粹理性来支配个人意志的人格才有可能成为拥有善良意志的人格。所以,善良意志在康德这里便是保障人的德性之正确发挥的前提条件。因而,他在探讨德性概念之前认为必须再增加一个善良意志的牵引作用才能保证人的道德性。善良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便是对道德法则的遵循,内在主体的显现则是人的德性的彰显。可见,正是通过对规范的遵循,对善的追寻过程中,我们表现出了人的德性;反之,德性的运作有赖于我们始终不断地坚持对道德原则的遵守。
比如,所谓诚实的德性,便是对不可说谎的规范的遵从;而智慧的德性首先表现为我们对善与恶的判断与选择;而节制与勇气则正体现在我们对法则始终如一的坚持中;而坚持“你希望别人怎样对待你,你也要怎样对待他人”的道德法则则彰显的是你正义的德性。可以看出,古希腊的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便一一体现在康德道德学所强调的对善的追求即对道德法则的遵从之中。因而,我们可以看到在康德的伦理学思想中传统的德性伦理与现代的规则伦理得到了并行不悖的统一。事实上,当我们走出理论的思辨,将人还原于生活世界中的完整个体时,我们便可以看到,德性是人的自主表现,是人的属性与人格精神的外化,而人的行为则可以表现出对某种规范的统一遵循。如果没有主体的体认,规则只能是形式主义的虚假的表面,这种所谓的道德规则并不可能真正成为人的道德行为的指导原则,相反他只会造成人阳奉阴违的虚伪人格,这便是康德所深刻批判的伪善之举。而只有转化为人的德性体认,自由意志选择的从善之举,这些规则才能成为活的金规,成为人们终身践行,普遍有效的人生准则。因而,法则与准则在康德这里也是需要统一的两端,准则的正确性需要由法则来规约与衡量,法则的践行则需要内化为人的主体准则,变成人的自由意志选择。正是法则与准则的统一,主体的内在德性与表现于外在性的规范实际上便统一于人的同一行为中了。
从康德这一道德学的研究理路我们可以借之来反观当代青少年的道德人格培养途径之探索尝试。
二、为什么要谈青少年道德人格的培养问题
其一,正如康德所言,道德人格的养成需要成熟的理性,其一旦形成才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青少年是正要转型为成熟理性人格的群体,是既拥有一定的理性能力又没有完全成熟理性的群体,他们拥有丰富的情感、积极向上的精神与强烈的自我反思与批判意识,其道德人格的成型将影响其一生。如果不抓住这个有利时机,一旦错过便会增加很大的困难。著名道德学思想家卢梭也曾指出,对十三岁以上的少年进行道德人格培养是最正当的时候。可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道德人格培养是恰逢其时。
然而另一方面,也正因为青少年思想的未定型状态,面对多元化、相对化与碎片化的现代社会生活,其思想的波动与复杂又使得对其道德人格教育变得尤其艰难。因而,对青少年的道德人格教育既不同于儿童时期主要侧重于情感熏陶、习惯培养与榜样模仿的教育方式,也不同于成人阶段的单纯理性说理即可,而要结合两个年龄群体的特点,综合着手。所以说青少年的道德人格培养是任务最艰巨、内容最丰富的,是需要我们加大力度着手的事情。然而,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群体却因为学习与升学的压力,道德人格的教育空间被过分挤压,现状不能不说是令人担忧的。中西方古圣先贤也处处都在言说“做人”在教育中的核心地位。然而,近些年来我国在“做人”教育方面的缺失几乎已经是社会普遍的呼吁与共识。当下社会中的物欲横流、唯利是图、没有人格操守的碎片化个体越来越多,拥有坚强的求善理念与坚持德性的道德人格显得更为重要。虽然社会中充斥着各种不道德现象,但是从大众对不道德现象的痛心疾首与忧心忡忡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对道德人格的强烈呼吁与诉求。
其二,“人格”(personality)一词源自拉丁文“persona”,它的原意是“面具”。在《罗马法》中,人格是指具有法律权利、义务的主体,即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后来,人格进一步引申为一个人的惯常的行为模式,即人的个性化特征(如personality一词的汉语直译就是“个性”)。一个人的人格意识,实际上是他对自己“是不是一个人”、“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愿意做一个什么样的人”的自我定位与自我选择。对于缺乏道德性的人格我们往往称其为扭曲的人格、变态的人格,甚至中国俗语中的道德批判语言直接称其为“不是人”、“畜生”。可见,一个成熟而健全的人格,便是一个道德性的人格。人类文明自古便将道德性视为人格的基础与核心,道德性是人格是否成立的标准。道德人格的培养关系到人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人的问题。
一个健全的道德人格的培养,是与他在心理、认知、社会等各方面走向成熟的过程相伴随的。因而一旦培养起健全的人格,他就会有行动的一贯准则和做事的标准,能够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作出正确的合理的选择。从这一意义上说,培养健全的人格是基本的德性修养。如果没有相应的人格基础,所谓的德性修养就可能如无源之水,不是收效甚微,就是作表面文章。深刻反思中国当下的道德教育,我们会发现一个重要的不足,即“重规范宣传,轻人格塑造”。目前我们社会中的道德教育更多地注重对道德规范的制定和遵守,很少鼓励和允许人们对道德规范进行辩论、反思,以及在批判基础上的建构。更有甚者,道德有时会成为管理、教育者利用的“工具”,这种环境无疑会促成最可怕的伪善与奴性的不道德人格,从而导致人们道德上“倒错”(康德所说的“倒错”行为是指人将道德作为谋取不正当名利的手段加以利用)行为。[3]67由于人格不健全,德性上不过硬,一些人往往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表现为“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的假道学,这便造成了人的道德人格的扭曲。按照康德的思想,道德的人首先必须是个自由理性的人,只有自由的人通过理性辨析之后的自律原则才是真正对人行之有效的道德规则,这样的人也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道德人。
三、现代社会转型困境中对青少年的道德人格的培养
基于上文所述,当下青少年的道德人格的培养要在避免一些错误的做法前提下,结合青少年独特的人格特点,综合内在德性与外在规范并重的方法来着手进行。而康德道德学思想作为人类历史从传统走向现代社会的一个综合性体系,其将道德的规范主义与德性精神进行统一的学说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思路。
历史的发展与个人生命的发展有着相似之处。古典的德性伦理学说注重对人道德情感的培养,注重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与榜样的效仿作用,这种做法类似于我们对待儿童的道德教育方式。而现代人类开始进入成熟的理性人时代,具有利害关系与社会化的认识能力,因而我们认为现代人的道德行为需要理性对行为规范的辩论与认同,只有通过将这种理性辩论认同的规范内化为个体自我的德性自觉,这样培养出的人才能是真正成熟而坚定的道德人。
1.包含规范意识的德性培养
德性虽然表现为私人性的作用力以及似乎主要是依靠私人个体的自制力与意志力进行运作的,因而相对于现代社会出现的公德之说,有许多人往往将个体德性称为私德。然而,私德之私的意思是指其操守与坚持力量靠道德主体的内在性力量,正如康德所说的自律意志,但是并不是指私德对公共领域便不具有作用力,更不是说私德必然与公德相违背冲突,与公共行为规范相背离。事实上,公共行为规范要能够真正得到行之有效的无碍运行,恰恰需要转化为主体体认的公共精神,即西方公共德性培养的公民精神,而这种德性的公共性维度是明显的。虽然康德否定具体的德性拥有永远的道德正确性,比如勇敢、智慧等,如若不在具有善良意志为前提的人格中,这些德性都有可能成为恶的帮凶。可见,在康德这里,最重要的德性就是以求善为目的的善良意志,即道德人格首先指的就是求善的人格,在求善目的的指引下我们才会去打造那些至善的能力,德性是保障善的能力,一个具有以求善为目的的道德人格,其自我便能够愿意去培养与锻炼自我实现所需要的各种有力德性。因而,人具有至善性,善良意志是人区别于其他物种的独特道德属性,是人之为人的优异属性。
各种社会规范只是道德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其要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还要依赖于每个个体把这些规范内化为自我的道德人格与行为操守,否则这些规范只能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谈。正如有人批判康德为人们所设立的道德法则的形式化,认为其无意义一样。诚然如果康德对道德法则的设立仅仅只流于形式的建构确实意义不大,甚至可以说没有多大的新意。然而,从道德形而上学对法则的设定,到实践理性批判中对法则的运用,康德引入了最重要的道德人格,即自律型的理性人格作为这一法则实施的主体,因而,可以说康德并不是简单的规范伦理的建构者,更重要的是将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进行了统一,将德性主体纳入成为道德规范的执行者。从而,不仅使德性之人可以有的放矢,有法可依,而且也使得规则的实施依于具有自由意志的道德人格主体,真正保障了道德规则的实施。德性是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而承担自己的义务的性情倾向,是“道德上的善良的性情倾向”,“使他的意志符合道德律的持久稳固的准则,就是德性”。[1]人并不是生来就是自然而然地追求道德的,由于人非圣贤,所以,“人必须被教育成善的”。[1]而这种教育方式便是通过理性主体的自我约束的规范能力,这种能力便叫德性,而正是养成这种德性成就了人的道德人格。
德性是人之道德人格的基本构成内容,其意思为人作为人的一种优异性,而人格也是人将自身超越于其他生物物种之上的一种自我确认与定位,因而,不能说德性只适合于传统有稳定社会结构与人的身份的属性,而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也许随着社会结构的现代变迁,具体的考验人之德性的现实实践会发生许多改变,德性的运用方法也许会出现表现的差异,但不能说德性便无所适从,无处安放。诚然,现在追求实利型社会确实在极大地挑战人的德性之实施,然而,恰恰是因为德性之缺失导致了人格的扭曲、堕落,德性的重新追寻与确立才应当成为现代道德人格之保障与重建的重要内涵与核心。因而,德性的培养对于建立现代社会中的道德人格显得尤其重要。
2.遵守规范中表现出德性精神
“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2]21康德道德学的这一基本规范原则体现出的是一种无偏私的公正性,他认为道德法则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威与对所有人都有效力的普遍约束性,也是每个有理性的人都无法否认的。他设计的道德法则要求一切人在执行一种规范,进行一种道德判断时应该一视同仁,将自己与任何其他个体都同样的对待,而不能将自己或者是谁进行特殊化,而这一点需要一个人的理性自我约束能力即自律来保障。这种道德设计要求每个人公平地来对待他人与自己,没有任何的利益考量可以将自己视为比其他人更重要,这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金规,康德将其视为是保障基本道德的底线原则,表达了他平等主义的基本价值观。这种规范精神对于中国人的道德意识培养尤其具有意义。因为受儒家文化影响,中国人在对待人及事的时候,以爱有差等的伦理亲疏逻辑来处理各种问题,因而,中国人较为缺乏平等意识,因而在中国社会中出现了许多偏私行为与不公平现象,造成社会较大的矛盾冲突。所以道德规范主义最重要的作用不是简单地强制要求人们必须遵守什么行为的问题,而是如康德为我们所分析出的,规范主义的道德理论其根本是为人培育出平等与理性的德性精神,西方人进一步将其称为法的精神乃至社会的公民精神。作为走向法治社会进程中的当代中国,培养出拥有法的精神的未来公民无疑是具有极其深远与重要的意义的。
而关于规范意识应该如何教育的问题,我们认为既不能简单用强行灌输的方式,也不能一味地沉于推理与辨析。
我国古代思想家庄子很早就对人的心理运作状态有细密的觉察,他曾提到人的心理变化迅速,难以捉摸;有时不显于外,有时与言行相违。人心不能压抑或鼓动之,否则将使其浮动不安而难以约制。因此,在施行教化时,若未能察觉人自然的心理变化,反而可能引发受教者的违逆之心而有反效果。由于受到儒家“教化”的影响,中国人特别重视说教,说教对青少年来说往往犹如对牛弹琴。真正能够深入人心的规范是由主体认同与内化成德性意识并自觉用习惯的践行加以持守最终变成人格与人性的组成部分。习惯的培养对规范与德性精神的养成都能起到很好的加固作用。因而,无论是孔子还是亚里士多德等许多道德思想家都强调习惯培养对形成道德人格的重要作用。叶圣陶老先生说:“凡是良好的态度和好的方法,都要使它成为习惯。只有熟练得成了习惯,好的态度才能随时随地表现,好的方法才能随时随地应用,好像出于本能,一辈子受用不尽。”[4]这种以受教育者个体的独立、理性、自觉为特征的自主型道德人格培养模式恰恰也与康德自由与自律之德性思想相符合。
另一方面,由于理性意识的觉醒及对国外经验的引入与学习,国内有些学校也引进道德讨论教学法,即以道德悖论问题为教材,目的在藉由学生之间的论辩活动,使学生调整及确立起对道德知识的认知,帮助学生意识并确定其价值观导向。然而,这种方法的局限是在道德论辩过程中,双方的议题往往是悬而未决、难下定论的问题,易使学生产生道德只是一种自由选择的多元价值的印象,如果完全尊重个人选择,容易使学生忽视对于道德价值的理性分析,陷入一种道德相对主义甚至价值虚无主义的境地。可见,单纯强调理性思辨的教育方法对于道德引领人的生命的理念功能也是无意义的。总而言之,伦理道德要真正能行教化之功,将外在规范变成人内在的修身养性之学,唯有如此才能使人的生命逐渐受其感化,达到提升人类灵魂生命质量的重要作用。
四、结语
现代社会转型是个不争的事实,这种转型促进了传统伦理社会秩序的变化,使得现代社会伦理出现许多新的动向,然而这些新动向又还未成型与稳定,这些都为道德教育带来了复杂性的问题。西方当代著名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曾悲观地认为,产生于传统社会的德性伦理学无法适应现代这种没有确定性主体的社会。现代社会生活领域的极度分化,生活节奏的加快,各种社会生活对个体的切割造成了现代人自我的无所适从,多元化与相对化成为人类面临的基本选择困境,从而也使得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及确定更加困难。正如麦金太尔所说的:“这种不具任何必然社会内容和必然社会身份的民主化的自我能够是任何东西,能够扮演任何角色、采纳任何观点,因为他本身什么也不是,什么目的也没有……自我不过是角色之衣借以悬挂的一个‘衣夹’。”[5]42然则,包括功利主义与康德义务论的规范伦理被元伦理学取代也说明了规范伦理的形式化、抽象化与现实操作的无力性。那么可能的新途径是否应该将历史中的各种道德理论思想进行综合性的吸收与应用形成一种新的体系,欧美学界对康德道德学的德性论式的重新解读应该说便是这样的一种努力尝试。
有人说,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在人性道德性上的表现也在验证这句话的真理性。然则,恰恰是在这样的时代,道德人格的坚定自我方显出其对人的行为的确定性与操守的坚持起到了中流砥柱般的重力作用。恰如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所指出的,在黑暗时代中的人们要能够坚持正确的价值选择,需要的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够做出正确判断的坚强意志的道德人格。[6]69正如康德对同情及天性善良的批判思想中指出的,他认为天性的恻隐之心是不会长久的,因为它不是出于理性体认并认同后的自由意志选择的道德,一旦遇到诱惑或者强制力量时便有可能无法坚持了。[2]87可见,越是在极限的境遇,人类经过磨炼后的道德性才越具有无上的荣耀与凸显的人格尊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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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宋继杰,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11.
[6]汉娜·阿伦特.黑暗时代的人们[M].王凌云,译.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冯自变】
Virtue and Norm: New Ways of Cultivating the Adolescent Moral Personality Based on Kant’s ethics
LIU Ying
(SchoolofMarxism,HuaqiaoUniversity,Xiamen361021,China)
Abstract:The debate about the ethics of virtue and norm leads to arguments on moral education among students. Reinterpretation of Kant’s ethics theory will shed light on us about how to cultivate moral character of students, that is, equal importance should be attached to both virtue and norm: virtue in norm and norm in virtue. Such mechanism will be mor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in cultivating the moral personality of students.
Key words:virtue ethics; norm ethics; self-discipline
[收稿日期]2015-11-15
[作者简介]刘英(1975-),女,福建南平人,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十二五规划项目:《康德道德哲学对当代青少年人格教育实践的意义》(FJQB10-091)
[文章编号]1672-2035(2016)03-0005-05[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