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版权协议使用现状及问题分析*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课题(15XXHJD01)成果,并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ZD04-2015ZB2)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资助
2016-02-13唐莉芳
□文│唐莉芳
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版权协议使用现状及问题分析*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省信息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课题(15XXHJD01)成果,并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ZD04-2015ZB2)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资助
□文│唐莉芳
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作为新兴的出版方式,其版权关系的确定成为出版工作进程的第一步。现阶段我国学术期刊产业链相关主体间尚存在着一系列的版权关系问题。在此背景下,文章对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版权协议使用现状进行分析,提出版权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与纠纷,研究了与之相关的改进措施。
学术期刊 数字出版 版权协议
学术期刊是传播科学知识和传承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学界鉴定学人研究成果和学术深度最重要的标杆。数字时代,学术期刊不可避免地进行着数字化转型。版权关系也从原来的作者与纸质学术期刊的单一型版权关系,发展到学者、纸质学术期刊、数字学术期刊三者间的交互型版权关系。由此带给学术期刊产业链相关主体间一系列的版权关系问题。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护各自的利益、行使应当的权利成为学术界一直较为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版权协议使用现状分析
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出版涉及相关主体的关系较为错综复杂,版权关系是约束其行为、保障其权益的重要依据。在期刊数字出版的产业链中,有两类版权转让和许可协议。一类是作者与期刊出版单位签署的、由期刊出版单位起草并格式化的版权转让协议。另一类是期刊出版单位与数字运营商之间签署的数字出版授权协议。从版权收益看,第一类版权协议往往不需要付出经济成本或者仅需付出较少经济成本,第二类则能够使得签订版权协议的双方均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目前,在这些版权协议的签署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类问题和风险。
1.作者授权过程不严谨,流程不规范,导致数字版权关系存在漏洞
期刊出版单位将论文版权转让或许可授予数字运营商的前提在于首先获得作者作品的数字出版版权。在实际工作中,期刊出版单位在与作者签订数字出版版权协议时,往往存在签约授权过程不严谨、协议信息不明确、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如,作者授权缺少作者原署名,以电子邮件往来的电子署名为依据进行保存,这类没有作者原书名的版权协议属无效协议;协议内容没有与时俱进,涉及内容不全面,存在盲点,使得作者与期刊出版单位二者的权利和义务均未能有明确的保障;由于编辑部版权管理制度和流程的不完善,导致与作者签订的版权协议未存档或丢失,使得作者与期刊出版单位产生版权纠纷的时候,难以找到协议原件;由于审核不严格,会有代签、代办等无效版权协议出现等。而这些作者授权版权权益不明晰的情况直接导致数字运营商与期刊出版单位所签订的数字出版版权协议存在潜在漏洞及未知风险。如,期刊出版单位与作者签订的版权协议中没有明确论文能够再次转让的情况下,一旦期刊将数字内容授予数字运营商,就属于无权处分,作者有权提起诉讼,期刊出版单位则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2.“独家出版”意识不明,与多家数字运营商签署排他性版权协议
在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板块中,除了中国知网、万方、维普、龙源等老牌数据库公司的激烈角逐,新兴的数字运营商也在尝试着不断加入到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行列中。为获得宝贵而唯一的数字资源,各数字运营商会通过提高分成比例或者高于实际数字资源许多的“一口价”等办法获得学术期刊数字资源的独家出版权利。但是在这种排他性协议的实际推进过程中,数字运营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独家协议中有条款明确写道:“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甲方期刊的上述该等权利是独家使用,甲方保证不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该等权利。”但有些学术期刊为了能够获得更多利益,在与一些知名的数据运营商已经签署独家协议的同时,与别家数据运营商依旧保持合作关系。又如,期刊出版单位自身未经仔细核查,在与某数字运营商签署独家出版协议之前,就已经与其他数据库签署了3~5年的数字出版版权授予协议。在排他性协议签署后,期刊出版单位与之前签署数字版权协议的各方进行多次沟通,而实际情况下大多是协商无果。总而言之,不论有意或是无意,从法律层面看,这些行为均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如果数字运营商追究,期刊出版单位是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3.限制性条款的出现,极易造成学术期刊版权及合理利益的流失
在学术期刊的数字出版版权协议中,有可能出现限制性条款,即限制期刊出版单位自身对已刊发论文进行再次传播和使用。目前,很多学术期刊都尝试着将自有学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或在自建网站进行二次销售,或上传在一些开放获取(Open Access)学术网站上进行开放存取式的传播与交流。但是如果在与数字运营商所签协议中存在关于限制性条款,限制期刊出版单位通过上述方式使用论文的数字化资源,那么期刊出版单位则无权进行数字出版内容的传播。因此,期刊出版单位在与数字运营商签订版权协议时,应明确上述方式的可行性,保留期刊本身数字化自出版的合理权利。此外,限制性条款对期刊出版单位版权深度开发产生掣肘。前文提及,随着数字出版的深入发展,数字出版方式将趋于多元化、多样化,而学术期刊也应与时俱进,那么在版权协议设置方面,就应该将数字出版可能出现的多元模式考虑其中,予以明确。
二、对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版权协议的修改建议
为了避免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与作者、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与数字运营商之间版权协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纠纷,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版权协议及签订人进行约束和界定。
1.努力实现与作者所签版权协议的“零漏洞”
期刊内容的数字版权转让和许可的顺序应该是作者—期刊出版单位—数字运营商。期刊出版单位只有获得了所刊载单篇论文的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才可以将该论文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数字运营商。一篇文章对应一个作者的授权,不能一概而论,捆绑授权。在具体操作方面应注意:
首先,应与单篇文章的著作权人签订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或者非专有的书面《版权许可使用协议》,而且如果能够签署著作权人对论文的全部财产权转让协议,就省去了之后的诸多需要协商、签署的各类协议。其次,如果期刊出版单位要在论文发表后将内容资源全部上传至数据库,并且著作权人只签署了纸质期刊的版权转让和许可协议,那么就需要再次与著作权人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代理权转让协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论文数字出版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最后,期刊出版单位与著作权人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协议后,除非著作权人书面表述放弃或转让论文的财产权,或协定一次性支付全部稿酬,否则,期刊出版单位应另行支付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稿费报酬。
2.有效规避与数字运营商签订协议的潜在风险
当期刊出版单位已与某家数据运营商签订了排他性“独家”协议之后,若再想与其他数字运营商签订协议,就需要特别谨慎。为了能够更加明确协议条款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下文对常用的两种协议内容进行阐释。
如,甲方(期刊出版运营商)独家授权乙方(数字运营商)作为报刊数字版权代理商,将关于数字出版的几乎所有的专有使用权都转让给了数字运营商,由其“专有”使用,而且还将允许对方对期刊数字资源再次开发,与第三方合作。又如,乙方(数字运营商)接受甲方(期刊出版运营商)委托出版数字产品,即在乙方的出版和信息服务平台上,为甲方单独开辟栏目频道,专门出版甲方期刊文献及其预印本并专门出版甲方期刊全文数据库光盘版。甲方许可乙方独家使用甲方期刊的各项数字出版权利,甲方保证不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授权使用该等权利。以上两份协议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和法律漏洞。如果期刊出版单位不仔细审阅和研读,与以上两个不同的数字运营商同时签订期刊数字出版协议,不仅会给期刊出版单位造成法律违约方面的困扰,而且会对签约的两个数字运营商的正常工作造成困扰。
笔者建议,期刊出版单位不应将数字版权完全转让,建议只独家许可某一家数字运营商的网络出版权,明确其权利的具体名称与相关权利义务,但不要给予其数字版权再次开发的权限,否则一旦期刊自身想要进行数字化转型运营,就会阻碍重重。
3.明辨数字运营商版权协议中的各类文本“圈套”
我国期刊出版单位在与数字运营商签订数字版权合同时,往往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关注力和认知度不够。在版权协议中,有两种常见的法律条款对于期刊出版单位的权利维护不当。
一是关于版权协议的续签时限。目前,我国学术期刊的数字版权授权一般是1~5年,期刊出版单位选择3年、5年合作时限的较多。但协议条款往往规定期刊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终止,则协议自动顺延3年(5年)。也就是说,如果期刊出版单位在协议到期时不能及时与数字运营商沟通,那么该协议将无限循环,一直有效。二是关于协议终止后的数字内容版权归属等条款。期刊出版单位与某家数字运营商的数字版权合作时限期满时,原则上意味着数字版权应归属期刊出版单位所有。但有些条款会就协议终止后数字运营商能否继续使用期刊内容数字版权进行界定,而对于数字运营商是否独家使用却不明晰。如“本协议终止后,对于本协议中甲方(期刊出版单位)许可乙方(数字运营商)使用的权利,乙方仍可使用五年。到期后,乙方可继续以非独家方式使用甲方在本协议中授予的权利”。这则协议条款表明协议终止后,数字出版运营商已经数字化的内容可以继续使用5年,但依据条款,如果首次签订的协议是独家出版协议,那么数字出版运营商同样可继续独家使用5年,在这5年内期刊出版单位是无权与其他数字运营商进行数字出版合作的。因此,期刊出版单位在与数字运营商签署协议(特别是独家出版协议)的过程中,应该特别注意自身权利的维护,在协议条款中应该明确无论是过刊还是未出版的期刊,期刊出版单位均可以再与其他数字运营商进行数字出版合作。
三、结语
目前,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出版版权协议使用过程中还存在着授权流程、独家出版以及限制性条款等方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与作者以及数字运营商之间版权协议中可能出现的显性或隐性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在与作者签订版权协议时应该尽量保证零漏洞;在与数字运营商签订版权协议时应该注意规避潜在风险;同时,还应该明辨版权协议中易出现的各种圈套等。总之,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尽可能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数字出版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数字媒体与艺术设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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