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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研究—— 以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为例

2016-02-13姜盼盼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

姜盼盼(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基层检察机关审理刑事案件的问题研究—— 以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为例

姜盼盼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摘 要: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仍呈现出调查取证难、犯罪嫌疑人羁押周期过长等问题,建议提高建立公检法相互合作的意识,加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调查,形成多渠道的监督体系,重视强制措施、羁押场所等,有效防范和打击基层刑事犯罪。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重查逮捕;刑事案件;刑事犯罪

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审查刑事犯罪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一个司法问题,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历来关注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犯罪问题的改进。本文以此为契机,针对目前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面临的社会危险性调查取证不足、羁押率过高等诸多难题,基于某基层检察院2014年办理刑事案件的案例数据,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为视角,对该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相应地理性解读,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一、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共办理审查逮捕刑事犯罪案件903件1 400人,其中批准逮捕781件1 148人;共办理审查起诉犯罪案件947件1 319人,提起公诉866 件1 134人。分析来看,这些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犯罪率有上升趋势

2013年,该基层检察院共审查逮捕刑事犯罪案件784件1 165人,审查起诉刑事犯罪案件857件1 284人,2014年与之同比分析,审查逮捕刑事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15.18%和20.17%,审查起诉刑事犯罪案件同比分别上升9.5%和2.65%。

(二)犯罪年龄以青壮年人居多

20至40岁的青壮年人是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的高发人群,其中,20岁以下(不含20岁)的犯罪嫌疑人共99人,占总数的7.51%,50岁以上(不含50岁)的犯罪嫌疑人共63人,占总数的4.78%,而20岁至40岁之间(含20岁、40岁)的犯罪嫌疑人共942人,占总数的71.42%。

(三)犯罪主体的性别以男性为主

数据显示,在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其中男性共1 221人,占总数的92.57%,而女性仅98人,占总数的7.43%。如在该基层检察院2014年审结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仅有4个为女性。即使有女性犯故意伤害罪,其原因也基本上是因为内部矛盾积压太深,常常因琐事口角为导火索导致悲剧发生。如在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告人苏某某和受害人在同一所饭店做服务员工作,因性格不合双方积压很长时间的怨恨,苏某某因怀疑受害人偷吃自己的瓜子而大动干戈,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四)犯罪主体的籍贯多为外地

笔者统计,在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审查起诉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其中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为本地的为501人,占总数的37.98%,而外来人员为818人,占总数的62.02%。该基层检察院2014年审结的故意伤害案件共109件116人,其中外来人员的犯罪比例就高达90%以上。

(五)犯罪主体的身份主要集中于农民和无业人员

数据显示,在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受理报请审查逮捕的刑事犯罪嫌疑人中,进城务工人员为58人,个体劳动者为35人,而农民为230人,占总数的20. 03%,无业人员为856人,占总数的74. 56%;在审查起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中,进城务工人员为3人,个体劳动者为23人,而农民为557人,占总数的49. 12%,无业人员为522人,占总数的46. 03%

(六)犯罪案件种类以财产犯罪和毒品犯罪居多

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办理的审查起诉刑事犯罪案件共涉及70多个罪名,其中居于前两位的是盗窃案与贩卖、运输毒品案。其中以财产犯罪(主要是盗窃罪)最为严重,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受理盗窃案件为195件201人,分别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7.51%和17.72%。财产犯罪案件通常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如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报捕刑事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经历的就占到85%以上。除财产犯罪之外,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还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为134件137人,分别占犯罪总数的15.47%和12.08%。以上数据表明多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明显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不惜铤而走险,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基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通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运行需要相关部门相互合作、相互配合,但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困境:一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通常会主动提前介入侦查、侦查取证的有效性受阻,往往被捕案件后续调查欠缺[1]。二是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的沟通衔接不到位,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改变罪名或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等原因不予起诉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往往信息获得不及时[2]。基于面临上述实践难题,导致刑事犯罪案件的退查率和重报率比例上升。笔者统计,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共受理各类审查起诉刑事案件947件1 319人,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349件557人,一次退查比例为36.8%,一次重报346件557人;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88件193人,二次退查比例为9.3%,二次重报86件186人。

(二)调查取证困难,导致难以批捕和起诉

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审查逮捕刑事案件903件1 400人,其中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781件1 148人,而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05件225人,分别占总数的11.63%和16.07%。另外,侦查监督阶段撤回案件16件22人,撤回重报11件13人,重报后批准逮捕7件7人,而不批准逮捕案件4件5人。起诉部门不起诉案件3人,占0.23%。这些案件大多是因证据问题导致不捕或不起诉。另外,有些犯罪案件因取证难、缺乏直接证据等客观存在的困难,造成承办部门有效取证障碍,阻碍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周期过长

笔者统计,2014年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审查起诉后审结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最长羁押时间为503天,最短羁押时间为20天,平均羁押时间为123天。犯罪嫌疑人羁押时间过长原因很多,其中最突出的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某些案件没有达成共识,拖延了案件程序的正常进行。例如在该基层检察院受理的纪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公安机关认为纪某某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虽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纪某某积极主动赔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可以取保候审;检察机关认为纪某某酒后驾驶已经触犯《刑法》的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虽然民事赔偿已经到位,但是轻易不要取保,应对纪某某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反之,有失法律的公正;审判机关认为,纪某某交通肇事案应该综合各种因素予以考量,而不是单纯的从一方面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直接定罪,都要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四)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问题突出

1. 侦查机关为完成任务量,侦查质量降低

为了在有效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任务量,侦查机关受办案期限的影响,往往会导致侦查效率降低,侦查质量不高。例如,证据不充分,仅有言词证据缺乏书证物证,遗漏同案犯,对事实认定不清,多次采取取保候审导致犯罪嫌疑人不能及时到案等。

2. 检察机关自侦手段缺乏,退回补充侦查成为常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虽然刑事诉讼法对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具体方式、手段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由于检察机关本身受人力等资源限制,往往采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以代替自查。

3. 侦查机关对证据规则的统一性难以达成共识

侦查机关对统一的证据规则缺乏统一的认识,部分侦查人员对于证据收集、应用和甄别的要求与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要求存在差异,而且侦查机关只将案件侦破作为对侦查人员的考核标准,侦查人员往往只关注案件的破获率,而忽视了证据的采集和固定,从而导致了案件在侦查阶段取证不到位、不严密。

三、关于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犯罪问题的防治对策

(一)提高建立公检法相互合作的意识

面临基层检察院刑事犯罪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公检法三机关应该相互配合、相互合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笔者建议对于基层发生的疑难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采用提前介入机制,参与到案件的探讨中;对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根据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建议公安机关再一次完善相关案件的证据材料,并实行案件跟踪机制,这种机制一直持续到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退查重报案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承办人员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交流活动,发现退查中存在违法问题时及时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建议公安机关把退查案件质量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如由法制科初审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评估起诉的法律事实和社会效果,最终对案件作出移送审查起诉、刑事和解或者撤案等处理决定,保证退查的质量;建议检察机关内部之间建立集体讨论、请示制度,比如某案件需要退查时,承办人需要规范地阐释退查的理由,部门讨论后负责人审核并由主管公诉科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是否退查;法庭审判阶段,建议邀请案件侦查人员旁听庭审;同时邀请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讲解侦查技巧,提高提审率。

(二)完善调查取证

由于侦查程序不规范和不重视收集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性证据的现实问题,导致司法的不严谨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与我国倡导的规范司法行为的总体要求相悖,需要予以纠正;司法操作中的对口供的过度依赖仍是需要亟待解决的难题,侦查的重点有时放在对口供的获取上[3],而由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客观性证据丢失,导致案件证据的嬗变和扩张性。因此,需要完善证据审查规则,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部分,引导侦查取证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模式的转型,强化纠正取证程序违法,尤其是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等问题的力度,从源头上避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公诉环节。

(三)定期分析基层检察机关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趋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大批外来人群涌进大城市寻找工作,基层的刑事犯罪案件必然会有大幅度增加,因此有必要定期对基层检察院各类案件进行梳理分析。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形成书面调研报告,这样不仅可以了解基层检察院某类案件的趋势,强化打击对象和打击重点,并向上一级检察机关上报,以便对某辖区刑事犯罪情况的整个趋势有一个适度的把控。另外,有关部门之间应经常交流信息,掌握某类刑事案件的新动向,为打击该类犯罪做好充分而有力的准备。

(四)加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调查,降低逮捕率

基层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据《关于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证明审查工作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时对社会危险性进行专门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共同强化社会危险性证明和审查、说理工作。对轻微犯罪宽缓处理,慎用逮捕措施。然而,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的强制措施通常受案件事实之外的其他因素被不当放大[4],影响、制约着刑事诉讼活动,使其运转不畅、效率低下,公平正义大打折扣。这突出表现在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特别是羁押问题上[5]。笔者建议,摒弃“够罪即捕”“审查逮捕就是确认侦查活动”等错误理念,坚持侦查监督制约侦查权的理念,落实刑诉法关于保障人权的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强制措施不当使用、限制律师辩护权等方面积极作为。

(五)强化立案监督,形成多渠道的监督体系

基层检察机关应加强立案监督的主动性[6]。针对立案监督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学习借鉴、积极探索,形成解决立案监督困局的系统性办法,通过办理重大、有影响力的立案监督案件,将侦查监督的精力从为公安机关信访案件买单中解脱出来,扭转立案监督被动局面;系统研究公安机关为完成考核任务办理的一批质量不高、案外因素多、可降格作为治安案件处理效果更好的“充数案件”特点,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堵住这些案件进入检察环节的大门,形成对基层公安的有力制约;寻求区委、人大、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积极推动检警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实现“两法”衔接,努力破解监督信息不畅难题,强化立案监督;探索监督公安派出所的可行、管用之策,根据人力现状,通过定期巡查、专项巡查等方法加强监督。

(六)重视强制措施、羁押场所等保障刑事诉讼工作正常进行的积极作用

首先,积极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刑事诉讼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人大、政法委调研指导,争取支持、加大对公安机关履行取保候审监管职能的保障力度,加强看守所、羁押医院的建设,特别是提高看守所等医疗保障水平,协调保险机构为患有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购买保险,降低羁押风险,实现可以取保的有人管、能到案,应该被羁押能投牢、不出事;其次,重视政法委在推动刑事诉讼进程,协调公检法司等机关关系的重要作用,争取在其领导下达成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统一标准、因病不能羁押的适用范围等各家争议较大的问题;再次,转变司法理念,认识到逮捕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准确把握逮捕的法定条件,严格适用,强化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不能简单的“够罪即捕”,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最后,减少审前羁押、提高社区帮教中心等适用范围,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尽可能的在帮教基地进行教育改造,减少羁押场所的交叉感染,承担起司法机关打击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的司法责任。

(七)有效应对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存在的问题

1. 严格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执行,不扩大对法律原意的解释,不曲解退回补充侦查规定的法律含义,并严格执行退一个月为限、两次退查为限的规定,防止人为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被长时间羁押,保证诉讼效率。

2. 有效开展业务交流活动

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业务交流活动的开展,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分析交流会和个别案件的通报活动交流会,集中于多数案件的共性、多发性问题,指出办案注意的事项;将退查案件质量纳入公安机关业务考核标准的一项内容,并制定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

3. 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

对于部分疑难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争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减少起诉环节的补充侦查。同时,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案件退查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商,共同解决案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针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

4. 建议制定退查案件集体讨论、请示制度

承办人对于将要退查的案件,要出具具体的、规范的退查意见,在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中针对退查事项要有合法的、具体的、详细的退查理由,增强退查提纲的可操作性、说服性,有效地建立一个完备的各部门审核体系,例如形成部门内部人员互相讨论、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应部门主管检察长决定退查的退查机制,避免退查的随意性,维护法律的严谨性。

5. 针对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应予以重视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需查明或补充个别证据的,建议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的事项简单,证据比较容易收集的,也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以合理利用诉讼资源,有效提高诉讼效率。

[参考文献]

[1] 田圣斌.我国刑事诉讼“提前介入”工作制度化探析[J].学习与实践,2014(5):99-103.

[2] 郭欣阳,张李丽.“公检法联合办案”机制探讨[J].中国检察官,2009(11):50-52.

[3] 路留超.论如何通过限时补证来引导侦查——以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践为背景[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38-41.

[4] 宋英辉,王贞会.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完善[J].人民检察,2012(13):15-21.

[5] 万毅.逮捕程序若干证据法难题及其破解——法解释学角度的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83-91.

[6] 彭志刚,王贞会,黄河.刑事立案监督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9(12):119-124.

(责任编辑、校对:王学增)

An Investigation on Criminal Cases in Grassroots Procurator by Taking a Grassroots Procurator as an Example

JIANG Pan-pan
(College of Juris Master Education,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Xi'an 710063, China)

Abstract: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in the course of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such as tough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and high-rate custody of criminal suspects.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improving awareness of establishing cooperation among public security organs, perfecting investigation and evidence collection, upgrading case-filing supervision to form a multi-channel supervision system,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coercive measures and detention places in the course of guaranteeing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criminal action to prevent and fight against grassroots criminal offences.

Key Words:grassroots procurator; rearrest; criminal case; criminal offence

作者简介:姜盼盼(1987-),男,河北沧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

收稿日期:2015-08-12

DOI:10.3969/j.issn.1009-9115.2016.01.035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6)01-01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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