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三代之礼到万国公法:试析郭嵩焘接受国际法的心路历程

2016-02-13范广欣

天府新论 2016年4期
关键词:郭嵩焘国际法

范广欣



从三代之礼到万国公法:试析郭嵩焘接受国际法的心路历程

范广欣

摘要:本文试图沟通晚清首任驻外公使郭嵩焘的传统学术著作和他出使前后的日记、奏稿及书信,以探讨其对外交涉的依据。郭氏诠释儒家经典时指出,“三代宾客之礼”包含对外交涉的真理。出使前后通过阅读 《万国公法》等国际法译著,并与“万国公法讨论会”交往,他才意识到近代外交应以“万国公法”为依据。然而,郭氏接受“公法”,并不意味着放弃“三代之礼”,恰恰相反,他是将“公法”当成“三代之礼”精神在当代的体现而加以推崇。

关键词:郭嵩焘 经典诠释 近代外交 国际法 万国公法 三代宾客之礼

郭嵩焘 (1818-1891),湖南湘阴人,光绪二年 (1876)起出使西欧,为近代中国首任驻外公使。与其继任者 (多为洋务知识分子和职业外交官)相比,郭氏的经历有其特殊性,一方面他从早年为湘军筹饷开始就与洋人打交道,历任广东巡抚、驻英法公使,亲身参与了从后鸦片战争时代到同光中兴中国外交的近代转型;另一方面,他是翰林出身,同曾国藩、刘蓉、罗泽南等人同为湖南理学的代表人物,由于仕途不顺,他一生中许多时间是在家乡著书立说,教育子弟。他的洋务经验如何影响其著述?他在传统学问方面的深厚积淀如何影响他对近代外交的看法?以往的学者,研究郭嵩焘外交观念,往往重视他早年的洋务经验,而忽略了他浸润其中的传统学养所起的作用;研究近代外交转型,往往着眼全局,却对个别关键人物的心路历程不够重视。①关于近代外交转型,请参见Immanuel C.Y.Hsu,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0)及田涛 《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济南出版社,2001),下文将作具体讨论。研究郭嵩焘的学者,对其外交思想与传统学问的联系往往注意不够。比如黄康显强调郭氏对传统的背离,认为他所受到的传统教育是一种束缚,只有当他与西方世界发生直接接触以后才获得了前进一步的决定性力量。见Owen Hong-hin Wong,A New Profile in Sino-Western Diplomacy:The First Chinese Minister to Great Britain(Hong Kong:Chung Hwa Book cp.,Ltd,1987),pp.100-102,105-106。持类似观点比较著名的还有钟叔河:《论郭嵩焘》,《历史研究》,1984年第1期。汪荣祖强调郭氏“思想的敏锐,以及对西方认识的深切”,强调他与当时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冲突,而不是他与传统的联系。见汪荣祖:《走向世界的挫折——郭嵩焘与道咸同光时代》,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3,弁言页2-3。王兴国对郭氏思想从政治、外交到哲学、文艺方方面面都有介绍,但是没有致力考察郭氏思想不同侧面之间的内在关联,尤其没有探究郭氏外交思想的学术渊源。见王兴国:《郭嵩焘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页281、287-288。目前所见,只有郭廷以指出郭嵩焘的外交见解“主要得之于学问”,韦政通指出郭嵩焘的洋务理念来自传统,可惜两位前辈学者并未具体分析郭嵩焘的传统学术著作,从中发掘郭氏外交理念的思想渊源。见郭廷以:《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1,页2-6;韦政通:《中国十九世纪思想史》(上),台北:东大图书,1991,页449-458。

本文试图在郭嵩焘的传统学术著作中发掘他对近代外交的体会,并将这些内容与他在日记、奏稿和书信中对“万国公法”(今译国际法)的描述和讨论联系起来,考察他对“怀柔远人”的重新诠释和对三代之礼的憧憬如何帮助他理解万国公法,并接受其作为处理中外关系的基本准则。必须指出,郭嵩焘出使西洋,正是万国公法输入和应用的结果。但是,直到出使之后,他对万国公法才有进一步认识,后者一步步占据了他考虑外交问题的中心,成为他心目中三代之礼的当代依据。下文首先讨论郭嵩焘如何在三代之礼与近代外交之间建立起联系。

一、三代之礼与近代外交

光绪元年十一月,郭嵩焘出使英国之前曾经因马嘉理案弹劾云南巡抚岑毓英。①马嘉理 (A.R.Margary)为英国驻华使馆工作人员,1875年迎接英国探险队从缅甸进入云南时,为中国边民杀害。郭嵩焘后来正是因为马嘉理案,被朝廷任命为钦差大臣赴英致歉。其奏折一开始并不切入正题,而是以相当篇幅议论周礼:

窃臣考 《周礼》一书,百官之职,皆有事于宾旅,而大宗伯以宾礼亲邦国,列之军、嘉二礼之上。行人所司之飨食、掌客所供之牲牢,至优至渥。六官所掌诸典礼,无若是之详者。环人、行夫送迎宾客,一以礼之。未尝不叹三代圣王享国长久,其源皆在于此。何也?远方宾客,万里之情毕达,邦国之事宜、生民之疾苦,巨细自得以上闻。春秋列国以礼相接,文辞斐然,其立国或远在唐虞之前。秦汉以来,此礼日废,国祚之久长亦远不及三代。……顷年以来,西洋诸国环集中土,事故繁多,乃稍讲求三代宾客之礼,而其强兵富国之术,尚学兴艺之方,其所以通民情而立国本者,实多可以取法。洋人又乐与中国讲求,助之兴利,以蕲至富强。〔1〕

在郭嵩焘看来,对外交往自古以来就是国家的重要职能,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在这一方面三代提供的最重要的经验是以礼待人,促进交流,了解实际情况,发展儒家理想中类似人与人之间相处那种亲密而友好的关系,而不是采用武力征服或者对抗的政策。春秋列国代表的意义,不再是传统儒家谴责的礼坏乐崩、列国纷争,而是当时中国外交所要追求的理想状态。更为耐人寻味的是,郭氏认为,重新“讲求三代宾客之礼”有助于中国与“西洋诸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近代外交,并学习他们的富强文明。

这篇奏折因为引用 《周礼》讨论当时的外交,被军机章京批评“立言不伦”。直到郭嵩焘去世以后,好友王先谦为他整理遗稿,还觉得郭氏的观点过于激进,不见容于士林,因此对原文作了大量删改,特别是从朝贡制度的角度解释三代宾礼,从而凸显中外之间上下尊卑、华夏蛮夷的分野。②军机章京的批评见郭氏“自记”,经王先谦删改的奏折,题为 《请将滇抚岑毓英交部议处疏》,两者均作为 《奏参岑毓英不谙事理酿成戕杀英官重案折附上谕》之附录收入 《郭嵩焘奏稿》,页349-350。有关王先谦对郭氏奏折的删改,请参见范广欣:《郭嵩焘远人观念的变迁》,《二十一世纪》,第104期 (2007年12月),页40-41。王先谦的修改违背了郭嵩焘的原意。后者在卸任署理广东巡抚之后、光绪元年重获起用之前曾经有八年时间返回湖南居住,主要从事传统经史学术的批评和整理,完成的著作包括 《大学章句质疑》《中庸章句质疑》《礼记质疑》和 《校订朱子家礼》。③出使前,郭嵩焘将这四种著作寄存在李鸿章处。见 《郭嵩焘日记》(第三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页57。前三部著作都涉及对儒家经典中有关中外关系论述的反思。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著作中郭氏提出了自己对“怀柔远人”这一传统的独特解释,一方面从精神上否定了明清以来的朝贡制度,另一方面也尝试沟通三代宾客之礼与近代平等外交。

“怀柔远人”这一说法直接源于 《中庸》哀公问政章,所以下文首先以 《礼记质疑》之中庸篇和 《中庸章句质疑》有关内容为依据讨论郭嵩焘对“怀柔远人”的理解。《中庸》原文讲“柔远人”一共有三处。首先是提出名目:“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曰:修身也,尊贤也,亲亲也,敬大臣也,体群臣也,子庶民也,来百工也,柔远人也,怀诸侯也。”然后是讲功效:“柔远人则四方归之,怀诸侯则天下畏之。”最后是讲具体的作法:“送往迎来,嘉善而矜不能,所以柔远人也。继绝事,举废国,治乱持危,朝聘以时,厚往而薄来,所以怀诸侯也。”

汉唐经学的传统倾向将“柔远人”与“怀诸侯”连起来解释。郑玄的注就明确指出:“‘远人’,蕃国之诸侯也。”唐朝孔颖达作 《五经正义》解释“柔远人则四方归之”,便是承袭郑玄的说法:“‘远’,谓蕃国之诸侯,‘四方’,则蕃国也。”〔2〕这里面隐含两层意思:首先是强调中外之分,(《周礼·秋官大行人》:“九州岛之外,谓之蕃国”),然后是等级尊卑 (天子与诸侯是君臣关系)。这显然是反映了汉、唐以来天朝大国、唯我独尊的心态。郭嵩焘对这个说法持什么态度呢?

在 《礼记质疑》中,郭氏并未对“蕃国之诸侯”的说法作出直接响应,他质疑的是郑玄对“所以怀诸侯也”下面一句“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所以行之者一也”的解释。这里涉及一个分段的问题。郑玄把这句话当成下一段的开始,所以根据下文的意思解释“一,谓当豫也。”郭氏则把这一句看成是上一段的总结,所以结合哀公问政章前面部分讲五达道、三达德的内容,指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治理天下国家的这九条基本的政治原则背后都有普遍的道德伦常的依据。《礼记质疑》原文如下:

此节始说到政上,究其实,皆达道 〔即通常所说的五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之所以行也。修身,本也。天下国家之九经,统乎君也。亲亲,父子兄弟之推也。大臣、群臣、庶民、百工,君之推也。尊贤也、远人也、诸侯也,朋友之推也。〔3〕

这里讲“远人”是“朋友之推”,分明就有“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的意思了。讲“天下国家有九经”统之于五伦,各有归属,并不是郭嵩焘的首创,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其 《读四书大全说》中就提出这样的观点。有证据表明郭氏的确受到王夫之 《读四书大全说》的影响。①郭氏在学问上受王夫之的影响很深,《礼记质疑自序》表明这本书的创作本身就是受到王夫之 《礼记章句》的启发。见 《郭嵩焘诗文集》,页21。光绪二年临行之前他还上奏朝廷要求以王夫之从祀孔庙。见 《请以王夫之从祀文庙疏》,《郭嵩焘奏稿》,页351-352。但是王氏原文虽然讲“尊贤、怀诸侯为尽朋友之伦”,却没有为“远人”归类。就这一点而言,郭氏的确发前人所未发。君臣、父子、兄弟、夫妻多少都有上下之分,唯有朋友一伦在这方面的界限最为模糊,可见郭氏讲“柔远人”强调的不是等级尊卑,而是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与所谓“蕃国之诸侯”的解释有相当差异。

在 《中庸章句质疑》里面,郭嵩焘就清楚地表明他的立场:

章句云:柔远人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涂,极允。船山谓:旅者,他国之使,修好邻国而假道。又如失位之寓公与出亡之羁臣,皆旅也。当时礼际极重,一言一动之得失,所

以待之者即异,故嘉善而矜不言不能者,亦当以其漂泊而矜之也。〔以上大体为王氏原文〕列远人于诸侯之上,其非聘使可知。送往者,过此而他逝者也。迎来者,来就本国者也。郑注谓:“蕃国之诸侯”,失之。〔4〕

从这段话可以看出对“怀柔远人”的解释有不同的传承,郭氏大体上站在朱熹、王夫之一边,反对郑玄和孔颖达的观点。

朱熹有关“柔远人”的解释在 《中庸章句》中因应原文也有三段,以下分别就朱熹原注、王夫之的观点和郭氏的取舍,作详细分析。首先解释名目,“柔远人,所谓无忘宾旅者也”,这个说法出自《孟子·告子下》,按朱熹的解释,“宾,宾客也。旅,行旅也。皆当有以待,不可忽之也”〔5〕;然后解释功效,“柔远人,则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涂,故四方归”,也是出自 《孟子》;②见 《孟子·梁惠王上》:“行旅皆欲出于王之涂”;《公孙丑上》:“天下之旅皆悦而愿出于其路矣”。再解释具体做法,“往,则为之授节以送之;来,则丰其委积以迎之”。③以上朱子对“柔远人”的解释见 《四书集注·中庸章句》,页42-43。很明显,朱熹用“宾旅”或“天下之旅”释“远人”,与郑注、孔疏不同。

郭嵩焘引用王夫之的观点,同前文一样,也是出自 《读四书大全说》。原文除了郭氏所引部分以外,在“旅者,他国之使”前面还有“所谓宾旅者,宾以诸侯大夫之来觐问者言之”,为郭氏所不取。④王夫之原文见 《读四书大全说·中庸》,收入 《船山全书》(六),岳麓书社,1991,页524-525。聘问是指古代国与国之间交好遣使访问。具体地讲,既有诸侯对诸侯遣使 (《礼记·曲礼下》:“诸侯使大夫问于诸侯曰聘”)的意思,也有诸侯对天子遣使 (《礼记·王制》: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的意思。把两部分重新合起来看,即可知王夫之是在朱子“无忘宾旅”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发挥。他在另一处地方便直接用“聘问之使”来释“远人”。〔6〕可见,王夫之的原文除了“他国之使”外,还有把“远人”解释为诸侯派出的使节的意思。

郭氏的取舍表明他一方面赞同把“远人”释为“天下之旅”,并且接受王夫之的意见把“旅”再落实到“他国之使”即外交使节上来,另一方面却一定要强调 《中庸》经文里面“远人”和“诸侯”并举而且次序优先,因此“远人”不是指诸侯的使节,而是真正意义上的国与国之间的外交使节(“列远人于诸侯之上,其非聘使可知”很明显就是对王夫之的响应)。

通过以上分析,郭嵩焘对“怀柔远人”的理解就清楚了:“远人”指的是他国的外交使节,即包括专门派遣到本国来的使者,也包括途经本国去第三国执行使命的人 (“送往者,过此而他逝者也,迎来者,来就本国者也”。)“柔远人”处理的是大致对等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既不同于郑玄所谓天子同蕃国之诸侯的关系,也不同于王夫之所说的诸侯之间的“内交”,因此可以用来指导当时的洋务。经过郭氏解释,“怀柔远人”仍然具有道德伦理的基础,具体意义却发生了变化,不再是郑注孔疏强调的君臣关系,而是“朋友之推”,郭氏高度重视外交礼仪 (“当时礼际极重,一言一动之失得,而所以待之者即异矣”),同时在礼仪之外也强调交往过程中的互相体谅、包容(“然善自宜嘉,而不能者亦当以其漂泊而自矜之”)。

《四书集注》用 《大学》的推及模式 (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由内而外,层层推进)来解释“天下国家有九经”,明确讲“由其国以及天下,故柔远人、怀诸侯次之”,〔7〕这样便把“柔远人”放到了 《大学》治国平天下的脉络里面。由上文可知,郭嵩焘是接着朱熹、王夫之的传统来提出他对“怀柔远人”的解释。因此,检查郭氏在《大学章句质疑》里对治国平天下的问题所阐发的意见,应该有助于我们对他“怀柔远人”的观念作进一步了解。

《大学》原文讲:“所谓平天下在治其国者,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倍,是以君子有絜矩之道也。”郭氏同朱熹的分歧,主要在如何解释“絜矩之道”。在朱熹看来:“絜,度也。矩,所以为方也……君子必当因其所同,推以度物,使彼我之间各得分愿,则上下四旁均齐方正而天下平矣。”〔8〕这里关键在于“因其所同,推以度物”,我以为是推己及人的意思:因为人心是相通的,大家分享共同的伦理价值观念和实际需要(这一点并不因种族地域的差异而不同),所以只要回归自己的本心,再把它向外推出去,就能实现天下太平的理想。

郭嵩焘不能满足于这样一个简单的解释,而要考虑其中具体运作的过程,他结合自己处理洋务的经验指出:“絜矩亦从恕上推出,然恕只是推己及人。至于平天下,各君其国,各子其民,不能尽由己推去,直须度量人情之好恶,准人而推之己。大学……于平天下章说个‘絜矩’字,则是就人之适宜处言之。”他的意思是讲在他所看到的世界局势里面,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君主 (主权)和统治方式,互不隶属,而且各国人民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 (“情之好恶”)也可能不同,因此不可以说一个国家的问题解决了,把成功的经验向外推广,就可以天下太平,而一定要设身处地考虑别国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要再作出判断。最后的结论是平天下不能像治国那样依靠“政教”,因为没有一个道德权威中心来作标准,各国之上没有一种既定秩序,所以只能讲究“相处之法”。这个说法同传统中国王朝讲“怀柔远人”时所坚持的天朝中心观念已经格格不入了。另一方面,他还是相信人心有共通之处,有些基本的价值观念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并且清楚地讲出来:“絜矩者,矩操于身,尽天下之善恶以矩絜之,而自行其裁成辅相之宜。老老、长长、恤孤,身之矩也。一国之人心同,天下之人心亦同。”〔9〕他是在承认各国互不隶属、国情有差异的基础上坚持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相处有共同的道德伦理作依据,并不因为种族、地域的差异而改变。这一点是对朱熹的继承。

简言之,郭嵩焘正是循着另一诠释传统,即从朱熹到王夫之的宋明理学的诠释传统,形成他自己的独特理解:“远人”是指他国的外交使节,“怀柔远人”处理的是大体上对等的国与国的关系,依据的普遍道德原则是“朋友之推”。郭嵩焘对三代宾客之礼的理解和在他作为中国驻英法公使的外交实践不能不受这一理论总结的影响。

郭氏所面临的问题是,三代宾客之礼虽然是中国外交的理想境界,在现实中却久已湮灭,对西洋诸国也没有感召力和约束力,那么,究竟什么是中西双方可以遵循的共同依据?什么是三代之礼精神在当代的体现?①郭嵩焘一向认为礼乐制度应该因革损益,与时俱进,但是制度背后的基本价值,所谓“礼乐之精意”却亘古常新,不能背弃。见《郭嵩焘日记》第一卷。出使前后的经验告诉他,“万国公法”是中西双方均可信赖的国际规范和三代之礼精神在当代的体现。检查郭氏遗留下来的日记、奏稿和文集,他对“万国公法”的认识主要得益于三种不同的经验,包括:一、他对在华传教士丁韪良 (W.A.P.Martin,1827-1916)等人所译公法著作的阅读;二、他与“万国公法讨论会”(Association for the Reform and 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今译“国际法改进及编纂协会”)的交流;三、他在出使途中和出使以后对西方国际法体系实践和效用的观察。限于篇幅,以下主要讨论郭氏如何通过阅读丁韪良的译著发现“万国公法”,如何通过与“万国公法讨论会”的交流对公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郭嵩焘与丁韪良译 《万国公法》

徐中约认为中国要完全进入国际社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是承认国际法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其二是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国外设立使馆。〔10〕在近代史上,前者以丁韪良译 《万国公法》为最初的开端,后者由郭嵩焘使英得以实现。郭嵩焘的出使与丁韪良译 《万国公法》有直接的关系。

1839年,林则徐禁烟时就曾叫人翻译瑞士人滑达尔 (E.Vattel)所著 《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片段,以供与英方交涉之用,后来译文以《万国律例》为名收入 《海国图志》。但是直到总理衙门建立之后,由于中外交涉日繁,清政府才觉得迫切需要一部国际法的完整译本,1863年当时主持总理衙门的文祥请求美国公使蒲安臣 (Anson Burlingame)推荐一部为西方各国承认的国际法权威之作,蒲安臣便向文祥介绍了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及其正在翻译的惠顿著 《国际法原理》(Henry Wh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惠顿的这部著作当时在各国外交界享有盛名,在此之前,为敦促清政府派遣驻外使节,在中国海关任职的英国人赫德(Hart)已经把有关章节译成汉文送呈总理衙门。〔11〕在恭亲王奕欣的支持下,丁韪良的翻译得到中国学者的帮助。改订本以半文言写成,适合中国士大夫阅读,于1864年正式刊行,题名为 《万国公法》。其中三百本被发给办理对外事务的官吏和各省督抚,以供参考。①1865年,《万国公法》传到日本。1873年,日本学者开始把这一通过丁韪良的译著正式输入东亚的法律体系称为“国际法”。以上经过见 《王铁崖文选》,页123-129;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外交制度与中外关系变化的研究》,香港商务印书馆,1990,页53-54。到20世纪初,中国留日学生对国际法的广泛介绍才使流行于日本的一套国际法词汇得以确立,从而取代了丁韪良等人使用的“万国公法”、“公法”之类的旧术语。见田涛:《晚清国际法轮入述论》,《天津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页102。丁韪良由于他的贡献被清政府授命主持同文馆,并兼“万国公法”教习,继续从事西方国际法的翻译,在郭嵩焘出洋前后同文馆还出版了他与中国同事合译的 《星轺指掌》和 《公法便览》。②《星轺指掌》中星轺也就是星使,指皇帝的使者,因为天节八星主使臣持节宣威四方。这里沿用来指近代驻外公使,因此书名的意思就是出使指南。此书译自德国人马尔顿(Martens)《外交指南》(La Guide Diplomatique)。此书是丁韪良在同文馆期间翻译的专门论述公使领事问题的著作,也是同文馆翻译的第一本国际法著作,当时正值中国考虑遣使驻外之际,可见其现实针对性。关于 《星轺指掌》和 《公法便览》两书的翻译和出版,请参见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页65-70。

“万国公法”所受到的重视表明清政府,尤其是主持外交的势力,在经历了一系列惨痛的失败之后,已不得不开始放弃天朝大国、唯我独尊的心态。为了有效地利用国际法维护自己的权益——1858年 《天津条约》规定的十年修约之期即将到来以及日本在台湾挑起冲突,都带来新的刺激——遣使驻外的问题也越来越提上议事日程。与郭嵩焘私交甚笃的李鸿章在决策过程中起了关键作用。③台湾事件告一段落以后,李氏就提议朝廷遣使日本:“自来备边驭夷,将才、使才二者不可偏废,各国互市、遣使,所以联外交可以窥敌情……即泰西各大邦亦当特简大臣……其中国交涉事件有不能议结或所立条约有大不便者,径与该国总理衙门往复辩论,随时设法。”后来他又奏请在秘鲁、南洋等地派驻外交代表,认为不仅可以保护当地华人,也有利于海防。马嘉理事件后,他就明确支持遣使英伦:“若有关外交无伤国体者,似尚可以允行。”分别见王彦威、王亮编纂:《清季外交史料》(一),台北县:文海出版社,1963,影印北平外交史料编纂处1932-1933刊本,卷1,页10;卷2,页17-19;卷17,页22。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了马嘉理事件,朝廷终于认识到派遣外交代表更符合自己的利益,郭嵩焘才顺理成章地奉命出使英伦。④有关郭氏出使以前的情况,如十年修约、日本侵台和马嘉理事件及其对朝廷决策派遣公使驻外的影响,详见Immanuel C.Y.Hsu,China’s Entrance,pp.163-179.必须指出,直到此时此刻,万国公法作为中外交涉的根本依据还没有进入朝廷的视野——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加,总理衙门一方面表示愿意作一些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还不忘强调“中外体制不能无异”,实际上是拒绝采用西方国际交往通行的规范;李鸿章虽然采取更为开明的态度,也只看到订立和遵守条约在交涉过程中的作用。⑤关于总理衙门的态度分别见 《总署复英使中外体制不能无异照会》,《清季外交史料》卷2,页28;《总署奏驻京使臣与部院大臣往来礼节未便置之不议片》,《清季外交史料》卷3,页16-17。

郭嵩焘在同治二年 (1863年)九月至同治五年 (1866年)五月间曾任广东代理巡抚,多次处理外交事件,比较重要的有与荷兰互换条约,从香港引渡太平天国余部侯管胜等。用他自己的话说:“在粤处置洋务无不迎机立解”。但是他所依据的东西要么是不平等的双边条约,要么是“以理求胜”、“稍明洋情”等以往的交涉经验。〔12〕虽然《万国公法》恰好在这段时间翻译刊行,但没有证据表明郭氏在处理上述事件时有所运用。《万国公法》在地方上的影响似乎远不如外人预期的那么大。卸任以后连续八年赋闲在家,直到光绪元年(1875年)他才因文祥推荐奉诏进京,开始与任同文馆总教习的丁韪良有所接触。根据丁韪良回忆,有一次郭嵩焘拜访他,问中国首应办者为何事,丁氏回答在西方大国设置使馆,后来郭嵩焘被任命为钦差大臣出使英国,令他感到非常惊异。〔13〕

光绪二年 (1876年)使英之前,郭嵩焘在日记中记下了与丁韪良的多次谈话,有时是谈论学问,有时是谈公务,如商派出洋官学生。光绪二年二月,丁韪良把尚未出版的 《星轺指掌》译稿拿给郭嵩焘看,此书专门论述公使、领事问题,是同文馆正式翻译的第一本国际法著作,郭氏认为其中第四十九、五十节“尤多见道之言”。这是两人讨论“万国公法”的最早记录。〔14〕光绪四年 (1878年)三月,郭嵩焘在巴黎还收到丁韪良寄来的新译 《公法便览》三部。〔15〕显然不仅是交流学问的意思,而是希望郭氏在对外交涉时有所凭借。

出洋之前,郭嵩焘的文字中并不曾提及 《万国公法》一书。但是可以肯定郭氏至少在出使期间对 《万国公法》一书有仔细的研读。光绪四年七月,郭嵩焘与万国公法会学者讨论公法学科史的时候,就指出对方所著 《公法论》中提到的克娄迪尔斯在丁韪良所译 《万国公法》中称为虎哥。①即近代国际法的奠基者格老秀斯(Hugo Grotius)。《万国公法》原文第一页便指出“公法之学,创于荷兰人名虎哥者。”他与争梯立斯 (AlbericusGentilis)同为公法史上两个最重要的人物,前者长在文献整理,可以称为考据学,后者长在发明义理,可以称为性理之学。〔16〕考虑到郭嵩焘和他最亲密的朋友都是湖南程朱理学的代表人物,郭氏对克娄迪尔斯的推崇可想而知。从日记可以发现,光绪五年 (1879年)六月十七日回到湖南省城长沙不久,郭嵩焘便从伦敦带回的行李中找出 《万国公法》一书,寄给老友朱克敬。〔17〕可见郭氏在出使期间,身边就带着这部书,或许正是由于他的推荐才激发朋友阅读的兴趣。②除去 《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和 《万国公法》,郭嵩焘参考的公法学著作,可能还有 《公法千章》。收到 《公法便览》前一个星期,他在日记便提到“丁韪良译 《公法千章》”。见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页547。《公法千章》为丁韪良与联芳、庆常合译,1899年才由同文馆出版。田涛认为可能译自英国法学家霍尔(William Edward Hall)的 《国际法总论》(A Treatise on International Law,1880)。见田涛:《国际法输入》,页98。从时间上看这一推测显然不合情理,郭氏不可能在1878年见到1880年才出版的英文著作之中译本。

晚年郭嵩焘为丁韪良的 《中西闻见录选编》作序,高度评价他对中西文化交流的贡献,说他在同文馆的工作“汲汲焉勤诲而不倦”,把他与首倡西学的利马窦、著书尤精的伟勒亚力 (Alexander Wylie,1815-1887)相提并论,着重指出他对传播西学的功绩在“讲明而传习之”,“三人者相望数百年,号为博览,而冠西 (即丁韪良)之功尤伟矣”。丁韪良能够得到这样的赞誉,显然与他对万国公法的推介有密切的关系。这篇序言的最后一句尤能表现郭对包括万国公法体系在内的西方学问的看法——“西学之渊源,皆三代之教之所有事,而冠西之为人,为足任道艺相勖之资,为尤难能也。”〔18〕他强调的是西学与儒家的理想不仅不矛盾,而且有内在的契合。

有趣的是,郭嵩焘关于三代之礼和近代外交具有可比性的观点在国际场合得到丁韪良的公开呼应。1881年丁韪良访欧期间,曾在柏林召开的东方学学者大会上宣读了一篇题为 《古代中国国际法遗迹》的报告,第一个把春秋时期的国家间关系规则与近代国际规则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古代有初步国际法存在。他还感叹:“今所传者,惟散见于孔孟之书,诸子百家之说,以及稗官野史之所记,而周礼一书最足以资考证。”〔19〕他和郭氏都肯定从 《周礼》中可以发现古代国际法的遗迹,是出于彼此影响,还是因为不谋而合,我们不得而知,但他们看法的契合至少可以说明,当时受中国文化熏陶的人容易把先秦时期的宾客之礼同公法放在一起考虑。我们可以发现,西方传教士以及许多公法学家眼中的公法,同郭嵩焘这样的儒者眼中的三代之礼,至少有三处共同点:一、都寄予着强烈的道德理想,虽然内容不尽相同(对前者来讲是神意或者人类理性,对后者来讲是三代圣王理想);二、都可作为现实社会中的实践依据,尽管郭氏不得不承认,公法在西方有深厚的学术传统,而且学术与政治形成良好的互动,而三代之礼在中国已近湮没;三、无论作为道德理想,还是实践依据,都具有普世价值,而不是属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

三、郭嵩焘出使以后对万国公法的认识

光绪二年闰五月,郭嵩焘完成 《拟销假论洋务疏》,提出他在出使以前对外交比较系统的看法。此疏由于多触忌讳,因而受人阻挠,最后并未奏呈。郭嵩焘在“自记”中说:“嵩焘时方求免出洋,以事势且棘,谋遂以身任之……论次办理洋务源流本末,以求解于人言。”〔20〕其中内容,我觉得启发比较大的有两条。第一是要有理可循:“理者,所以自处者也。自古中外交兵,先审曲直,势足而理固不能违,势不足而别无可恃,尤恃理决折之……深求古今得失之故,熟察彼此因应之宜,斯之谓理。”第二是要“处之得其法”。中外交往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处理得当,是难得的机会;处理不当,“往往小事酿成大事,易事变成难事,以致贻累无穷”。〔21〕

这里“理”是“法”的依托,“法”是“理”的体现,“理”的内容比较确定,主要是儒家的一整套价值观念,落实到外交上即表现为诚信或忠信笃敬,也包括对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和对外交涉的规律性总结,但是“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标准是什么,郭嵩焘没有给出答案,也许他本人当时仍在探索之中:毕竟三代之礼在中国已接近湮没,对西洋列强也不具有约束力。提到办理洋案,他已经知道“西洋公法,通商各国悉依本国法度”,但是面对当时的现实——“会审公所一依西洋法度以资听断”(即通商口岸领事裁判权的行使),却仍然觉得“中国一切无可据之势,惟当廓然示以大公”。〔22〕出国之后,通过阅读公法著作、与各国官员和学者 (尤其是“万国公法讨论会”成员)交流,他对“万国公法”才有进一步认识,后者一步步占据了他考虑外交问题的中心,并且和他对三代之礼的憧憬结合起来。

光绪二年十一月,使英途中李鸿章推荐的外籍随员马格里 (Macartney)与郭嵩焘谈起“西洋交兵,不杀俘虏”等有关战争的国际法内容,郭氏颇有触动,以为“即此足见西洋列国敦信明义之近古也”。〔23〕“敦信明义”是肯定其合理性,“近古”是讲符合中国上古(三代)的理想。

同年十二月六日,抵达伦敦前两天,郭嵩焘在日记中第一次正式提到“万国公法”的创立,他说:“近年英、法、俄、美、德诸大国角立称雄,创为万国公法,以信义相先,尤重邦交之谊。致情尽礼,质有其文,视春秋列国殆远胜之。”〔24〕首先强调的是它的道德基础,在他看来,万国公法不仅符合儒家的理想,而且条文详细、内容丰富,与他曾经盛赞的“春秋列国以礼相接”比起来代表更高的水平。按照今天的说法,这是一种合法性的认同,用来排除中国朝廷和士大夫接受它的心理障碍。耐人寻味的是,这段话出现在根据总署要求寄回去以供参考的 《使西纪程》上,同一天的私人日记却没有相应的内容。他是有心利用这样一个机会向朝廷介绍他对万国公法的认识。

到达伦敦以后,由于所携国书并无充当公使文据,也没有列上副使刘锡鸿的姓名,引起一些不方便,光绪三年(1877年)二月,郭嵩焘上表朝廷说明情况,指出:“窃查西洋公法,遣派公使驻扎各国,皆以国书为凭。”就在这一奏疏中,郭嵩焘进一步阐明看法:“西洋以邦交为重,盖有春秋列国之风,相与创立万国公法,规条严谨,诸大国互相维持,其规模气象实远出列国纷争之上。日本一允通商而倾诚与之相结,诚有见于保国安民之计,于此有相维系者。”这是目前所见郭氏奏稿中第一次直接出现“万国公法”的字样。事实上有向朝廷大胆进言建议接受万国公法体系作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而不再把它当作传统体制内一个御夷工具的意思。郭氏不仅承认公法的道德基础,而且强调它的实际效用,能够给列国纷争提供一种秩序;虽然源于西洋,但是可以为我所用,日本被接纳就是一个榜样。①郭嵩焘:《国书并无充当公使文据清改正颁发折》,《奏稿》,页365。郭氏一到伦敦,就与日本驻英外交官有交往,对日本学习西洋的成就有深刻印象。见 《伦敦巴黎日记》,页108,129,136。

总署接到奏折后却没有对郭氏有关万国公法的主张作出直接响应,只是就事论事,表示:“知照内阁,一律颁给敕书,以昭慎重。此后奉使有约各国大臣应即照此办理。”至于副使刘锡鸿,则改派出任驻德公使。〔25〕李鸿章在三月二十六日给郭嵩焘的信中就此评论:“钦差大臣从此裁去副使名目,而藉联德之交,实属一举两得。”〔26〕颁授国书一事说明清政府虽然不很主动,但还是接受国际惯例,裁去副使,或许更有意义。传统上,清朝向藩属国派遣钦差大臣,宣示皇恩浩荡,往往是一正一副两个人,而西洋外交制度向无此例。朝廷的反应说明中国虽然不很积极,不很主动,还是逐渐地抛弃朝贡体制的残余,接受近代外交的规则。

光绪三年八月,万国公法讨论会给郭嵩焘寄来材料,这是有记载的双方第一次接触。②以下关于万国公法会与郭嵩焘的接触,参考了张建华:《郭嵩焘与万国公法会》,《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1期,页280-295。郭氏在日记中指出“此会为修改万国公法,以臻妥善”,并对材料内容有如下描述:“大抵言各国习教不同,不能以习教之同异分别轻重,一当准情度理行之。所以见示,亦自表其于中国无猜嫌也。”材料英文原文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如前文所述,“准情度理”四个字正与郭氏处理外交的一贯思路相契合;“不以习教之同异分别轻重”,则是强调公法虽然起源于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却代表普遍的公平和正义,非基督教国家也应该得到公平对待,因此是真正的“万国公法”而非“西洋公法”。这一点当时有关国际法译著均未提到。丁韪良译《万国公法》还有意加强其基督教色彩。直到1880 年 《公法会通》译出,才明确肯定:“公法虽出于泰西奉教诸国,而始行于西方,然不局于西方,亦不混于西教……盖公法不分畛域,无论东教西教,儒教释教,均目为一体,毫无歧视也。”①《公法会通》卷1,第5-7章,转引自田涛:《国际法输入》,页75-76。此书原作者为德国法学家步伦 (J.C.Bluntschli,后译为伯伦知理)。郭嵩焘还提到公法会中人认为英印政府应对马嘉理案承担责任,“其言多公平如此”,考虑到郭氏正是因此事而出使,之前对英国公使威妥玛的咄咄逼人又多有领教,他心中的感受可想而知。〔27〕

光绪四年二月,郭嵩焘从日本公使那里知道八月份将在德国举行第六届万国公法会年会:“各国交际,轻重得失,反复较论,以求协人心之平,而符天理之宜。西洋诸国所以维持于不断,皆由学士大夫酌情审义,相与挟持于此间,所以为不可及也。”日本公使还提议“中国与日本于此尤应考求,必应一往会议。”〔28〕以后更几番热情相邀,商谈有关事宜。通过日本公使的引荐,郭嵩焘与公法会中人有了直接的来往。他逐渐得出结论:万国公法是各国学者反复辩难讨论的产物,具有深厚的学理基础,与儒家的人心天理之说不仅不矛盾,而且颇为契合;同时受到西方各国政府的尊重,一经采用,就有普遍的约束力,战争期间也不例外。〔29〕

七月,郭嵩焘正式接受万国公法会的邀请,派正在法国学习公法的马建忠②李鸿章获悉郭兼任法使后,向他推荐此人。见李鸿章:《正月二十六日覆郭筠仙钦使》,《朋僚函稿》,卷20,页5。为代表参加在德国法兰克福的集会。〔30〕八月,郭嵩焘还在伦敦亲自旁听了公法会对法兰克福大会所议各条款的讨论,感慨:“其议论之公平,规模之整肃,使人为之神远……惜中土列国时无此景象,虽使三代至今存可也。”〔31〕在他看来,这就超越了春秋列国的水平,三代的宾客之礼终于找到了现实的依托!法兰克福大会也的确向中国提出一些忠告:

一、为与亚细亚不同教之国相接,当另立章程,其中小有变更,亦当与亚细亚不同教之国相接,不宜专任欧洲之意为之;一、东方各口领事干与地方公事,为必不宜;一、从前论公法交际宜持平者数家,当使之尽意,条议其便利, 以便推求。〔32〕

这些内容已经触及不平等条约的基础和重要条款 (如领事裁判权),有助于中国争取平等待遇,因此受到郭氏的重视,其中第一条尤其反映了法学家超越强权政治、包容文化和宗教差异、使公法成为各国平等交往的普遍依据的愿望,直到今天也是国际关系中值得追求的理想。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主要的国际法译著如 《万国公法》,乃至 《公法会通》都肯定列强的领事裁判权。〔33〕与公法会的接触肯定为郭嵩焘限制领事裁判权的努力提供了新的动力。

除了参与这些交流活动外,郭嵩焘还对万国公法学科的发展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他在光绪四年七月到九月很短的时间里面就先后研读了屠威斯(Travers Twiss)所著 《公法论》③当为他于1856年在伦敦出版的著作 《两篇介绍国际法学的演讲稿》(Two Introductory Lectures on the Science of International Law)。见田涛:《国际法输入》,页186。二篇和傅兰雅(John Fryer)所译费利摩(R.J Phillimore)著 《万国交涉公法论》(Commentaries Upon International Law),并且罕见地在日记中留下大段心得体会。〔34〕当时马建忠在巴黎政治学院专习公法,郭氏不厌其烦地向他仔细询问有关课程,总结经验教训,并作详尽的记录。〔35〕

直到光绪五年闰三月,郭嵩焘已经卸任回国,万国公法会还给他寄来书籍一包,以供阅读。〔36〕与万国公法会的接触,使郭嵩焘感到在万国公法里面可以找到中国所需要的公平和正义。

当时欧洲正值俄土战争 (1877-1878),俄国咄咄逼人,土耳其无力自保,却得到英法的支持。④1877年,俄国以解放巴尔干斯拉夫人为由,对土耳其作战,一度兵临君士坦丁堡,却由于英国干涉,未能占领首都和黑海海峡。1878年,英、奥反对俄土和约建立由俄国控制的大保加利亚等条款,发起柏林会议,迫使俄国让步。郭嵩焘非常注意局势的发展,他在日记中提到俄、奥、德三国“私相定约”:“五大国各驻兵土境,迫令土人改易制度从西洋,保民制国,诸国皆得与闻。”——这正是清廷最怕落到自己头上的命运。但是遭到英国反对,理由是“土耳其亦自立之国,万国公法无相逼胁之理”〔37〕郭氏未尝不知道英国同俄国争霸的实质,却仍为表面的理由所吸引。我们可以以前述 《拟销假论洋务疏》中对理势关系的阐发来考虑这个问题。在郭氏眼中,万国公法体现了国际关系中的“理”,而英俄争霸则是“势”的一种,像土耳其或者中国,实力不济,只有坚持以万国公法为依据才能得理,化被动为主动,进而利用客观形势争取外国援助,在危急关头保障自己的生存。①丁韪良译 《万国公法》便用土耳其接受公法与各国订约以保障自主的例子,暗示中国接受西方国际法体系,很可能影响郭氏的判断。见 《万国公法》,页469。另见田涛:《国际法输入》,页50-51。

光绪五年 (1879年)归国途中经过列强在东南亚的殖民地,郭嵩焘的想法已不像来时那么乐观,西方的扩张野心令他忧心忡忡,但是出使期间的经历使他得出结论:“欧洲大小各国皆守万国公法,其势足以自立”。〔38〕在他看来,接受“万国公法”是弱小国家主权和独立的保障。

到光绪十年 (1884年),他批评左宗棠对法开战“一劳永逸”的主张,第三次讲到万国公法的创立,“西洋积强已数百年,而慎言战,拟定万国公法,以互相禁制。”〔39〕他觉得当时最紧迫的问题是维持和平,而万国公法则提供了一套不须诉诸武力而通过协商谈判解决争端的规则。随着认识深入,我们可以看到郭氏对“公法”作用的阐发逐渐由高调转为低调,但是他运用“公法”为中国争取和平的基本信念并未动摇。

四、余论:郭嵩焘与近代中国肯定国际法的潮流

田涛 《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一书令人信服地指出,中国的传统文化并没有成为人们接受西方国际法的阻碍,相反,人们从传统的王道政治理想和礼治原则出发很快便承认国际法的规范具有普遍正义性、国际法体系包含了理性的精神,从而自始至终对国际法维持肯定性的评价。他把晚清读书人接受国际法的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19世纪下半期和20世纪初,认为郭嵩焘是前一阶段,尤其是洋务时期思想家中全心全意肯定国际法的代表人物。〔40〕

对田书的结论,尤其是其中关于郭嵩焘的论述,我觉得有两点需要补充:第一,如果说接受“万国公法”逐渐形成一种时尚潮流,那么郭嵩焘便是这股潮流最初、最有影响和最坚定的倡导者。第二,郭嵩焘虽然是中国读书人接受“万国公法”的倡导者之一,他却比大多数后来者对“万国公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因此与这股潮流实际上存在距离。

为什么说郭氏是中国人接受国际法最有影响、最坚定的倡导者?最有影响,因为与王韬、郑观应不同,郭嵩焘不是在殖民地或通商口岸活动的“边缘人”,而是进士和翰林出身,属于传统社会的精英阶层,他起来号召接受西法所产生的示范作用和遇到的阻力,远非搞洋务出身的人可以比拟。②一个突出的例子是,率先盛赞“万国公法”的出使日记 《使西纪程》寄回国后,由同文馆出版,很快便因为保守士大夫的强烈反弹,被勒令毁版,却因为由上海 《万国公报》连载而广为传播。

最坚定,是因为郭嵩焘与晚清官僚体制中的大多数人相比更愿意接受“万国公法”的普遍约束力。郭氏离任以后,万国公法会继续与新任公使曾纪泽保持来往。田涛认为曾氏对国际法表现了同样的兴趣和热情。〔41〕在我看来,并非如此。根据曾纪泽光绪五年五月十四日的日记:

万国公法会友土爱师 〔即前引郭嵩焘日记“屠威斯”〕来,谈极久。言东方诸国未入公法,会中人深愿中国首先倡导云云。余答以中国总理衙门现已将 《公法》一书择要译出,凡遇交涉西洋之事,亦常征诸 《公法》以立言,但事须行之以渐,目下断不能锱铢必合者。公法之始,根于刑律,《公法》之书,成于律师。彼此刑律不齐,则意见不无小异。要之,公法不外“情理”两字,诸事平心科断,自与公法不甚相悖。至于中国之接待边徼小国、朝贡之邦,则列圣深仁厚泽,乃有远过于公法所载者。西洋人询诸安南、琉球、高丽、暹罗、缅甸之人,自能知之。③曾纪泽:《曾纪泽日记》,岳麓书社,1998,页890。本文作者根据文意对标点作了调整。

从字面上看,曾纪泽的主张即处理中西关系大体上以“万国公法”为依据,在东亚则继续维持朝贡体制,“万国公法”并不适用。即使当作中西交往的依据,曾纪泽对公法的态度也不能与郭嵩焘相比,他对公法的基本定位是刑律而不是礼法,更不是大经大法,把公法化约为“情理”,也不免会对章程本身重视不够。这段话曾经被广泛引用来说明曾纪泽对公法的态度。实际上,日记中还有其他的说法存在,三个月前 (三月十四日,是年闰三月),曾纪泽与日本驻英公使谈及朝鲜和琉球问题,指出:

西洋各国,以公法自相维制,保全小国附庸,俾皆有自立之权,此息兵安民最善之法。盖国之大小强弱,与时迁变,本无定局。大国不存吞噬之心,则六合长安,干戈可戢。吾亚细亚洲诸国,大小相介,强弱相错,亦宜以公法相持,俾弱小之邦足以自立,则强大者亦自暗受其利,不可恃兵力以凌人也。〔42〕

这里曾氏似乎认为亚洲诸国相处也应该引入公法。前后两段话结合起来我们便可以看出,其实曾纪泽对公法并没有固定的立场,他害怕西方引用公法挑战中国对藩属的宗主权,便宣称公法在东亚并不适用,但是,面对日本的扩张野心,他又期望引用公法加以限制。总之,公法在他看来只是维护朝贡体制的工具。曾纪泽与洋人打交道经验丰富,又懂英文,尚且如此,可以想见当时朝廷和士大夫主流对公法的接受程度。

郭嵩焘一开始就意识到朝贡体制与近代外交格格不入。出使之前他已经提出办理洋务要改弦更张,当时他的理想状态还没有超出“春秋列国以礼相接”的水平。出使之后,对以西方为主导的国际社会的运行机制的观察和接触,与万国公法会中人的交流,都使他的想法发生很大变化。他不仅自觉地运用万国公法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争取平等待遇,而且在思想上认同万国公法的权威,承认它的普遍约束力,认为与春秋列国交聘相比万国公法更加符合“三代之礼”的精神。与保守派和清流党不惜利用排外情绪使用武力捍卫传统体制不同,郭嵩焘认为无论如何都要维持和平有利的国际环境。与李鸿章等洋务派官僚处理外交只会依据“情理”和条约不同,郭氏发现光靠“情理”不够,还必须有双方共同遵循的法则,这个法则不应是外国强加的不平等条约,而必须是体现普遍道德理想的“万国公法”。①包括李鸿章和总理衙门官员在内的当权者,对国际法的基本内容和背后的学理并无真正的了解,也不曾尝试这么做。“万国公法”只被看作是防止洋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工具,而不被用来积极恢复中国失去的权利;只有对外交涉的意义,而不具备内在的约束力。

郭嵩焘对国际法体系的过高估计显而易见。依据公法交涉要凭借对手自律和国际舆论发生作用,最终依靠的是道义的力量,在十九世纪晚期那个霸权主义、帝国主义横行的时代影响无疑是有限的。②在列强看来,国际法是适用于欧美“文明”国家之间的法律,他们在对华交涉的时候依据的不是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而是不平等条约。直到1948年大名鼎鼎的 《奥本海国际法》还认为:“中国的文明尚未达到使它的政府和人民在各方面都了解并遵行国际法准则必要的程度。”《奥本海国际法》,卷1,1948,页46-47。转引自朱奇武:《中国国际法》,页42。然而我们的分析不能到此为止。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外交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是从以天朝礼仪为纽带的朝贡体制转入以国际法为基本架构的近代西方条约体系。这一过程曲曲折折,反反复复,伴随着许多阵痛,先前中国人几乎完全没有类似的经验,所谓“春秋国际公法”,去时已远,而且其内容及思想支撑与近代国际法大相径庭。③有一种看法认为中国国际法渊源可追溯到春秋列国,如前所述,丁韪良就是一个代表。见洪钧培:《春秋国际公法》,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5。但是,郭嵩焘在接受这一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将“万国公法”看作是三代之礼的现实依托,他不仅为处理当时的中外关系找到了根据,也在西学的资源和中国的传统之间建立起有机联系。

最后解释为什么郭嵩焘与晚清接受公法的潮流实际上存在距离。郭氏对国际法的思考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主流,无论是洋务派还是维新派,都有本质区别。其一,郭嵩焘在“万国公法”中发现的道德理想,既是对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时代强权政治的否定,也是对传统中国朝贡体制的否定。在他看来,从三代延续到春秋的理想的国际交往模式在汉唐以后已经日趋堕落,鸦片战争以来,清朝政府的一系列对外政策不仅是失败的,而且在道义上也站不住脚。所以,接受“万国公法”必须对华夏中心观念以及排外和仇外的传统作深刻的反省。而大多数读书人心目中的王道政治摆脱不了朝贡体制的影子,他们肯定的是过时的制度而不是批判性的理想,骨子里是守旧多于前瞻。

其二,郭嵩焘既重视公法背后特殊的历史渊源,也重视其具体条文。他明白儒家和公法的最后理想都是天下大同,但是出发点并不相同,前者相信等差,而后者却立足于主权平等。大多数读书人往往只看重“大同”而忽略“小异”,甚至用抽象的情理架空具体条文。原因并不复杂:他们在拥抱公法之前,往往只是读过二手的介绍,至多读过传教士的译文,而后者有些地方刻意迎合中国人的需要,有些地方从基督教的观点出发,具有高度的选择性,对人们全面了解公法无疑是有缺陷的。甚至可以说,吸引许多人的不是公法的原意,而是其译文中对中学的比附。郭氏不仅详细地研究过有关译著,而且从万国公法会和留学生那里了解到学术前沿的知识,又有运用公法与西方政府打交道的直接经验,因此对公法的复杂性有更多了解。

其三,关于国际法的实际效力问题,与国内读书人不同,郭氏有较为清醒的认识,而并不被理想主义冲昏头脑。田涛引用郭嵩焘对“万国公法”的评价并不全面,基本上是他早期的文字。〔43〕实际上,面对强权政治和国内应付失当,郭氏对“万国公法”的期待逐渐由高调转向低调,早期他希望能够以“万国公法”为基础,在中西之间建立起长远的和平合作关系,后来则主要希望以“万国公法”作为中外谈判解决矛盾、防止战争的管道。他逐渐明白国际政治里面理想与现实并存,国际法的条文里面,同样也是理想与现实并存,不能因为现实而否定理想,也不能因为理想而无视现实,否则一定会在交涉中吃亏。国际法也好,整个外交也好,都只是维护国家权益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改变不了国家积弱的现实,尽管其成功运用可以在既定的实力之限制下,为国家减少一些损失,乃至为内政改革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晚清一般读书人对“万国公法”寄予了不切实际的期望,彷佛一经接受,便找到为万世开太平的良方,而不需要对传统文化进行苦痛的反省,对内政进行积极的变革。这样,希望越大失望越大,彻底否定国际关系中的理性精神,接受强权即公理,也就其来有自了。

参考文献:

〔1〕郭嵩焘.奏参岑毓英不谙事理酿成戕杀英官重案折附上谕 〔A〕.郭嵩焘奏稿 〔C〕.杨坚辑补.岳麓书社,1982.347 -349.

〔2〕郑玄,孔颖达.礼记正义 〔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442-1445.

〔3〕郭嵩焘.礼记质疑 〔M〕.岳麓书社,1992.628-629.

〔4〕郭嵩焘.中庸章句质疑 (下)〔M〕.长沙:养知书屋光绪十六年刻本.8上.

〔5〕孟子集注 〔A〕.四书集注 〔C〕.岳麓书社,1997.491-492.

〔6〕王夫之.四书笺解·中庸 〔A〕.船山全书 〔C〕.岳麓书社,1991.144.

〔7〕中庸章句 〔A〕.四书集注 〔C〕.岳麓书社,1997.43.

〔8〕大学章句 〔A〕.四书集注 〔C〕.岳麓书社,1997.15.

〔9〕郭嵩焘.大学章句质疑 〔M〕.长沙:思贤讲舍光绪十六年刊本.25上、26上.

〔10〕Immanuel C.Y.Hsu,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0,p.118.

〔11〕王铁崖.中国与国际法:历史与当代 〔A〕.王铁崖文选 〔C〕.邓正来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98;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 〔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192.

〔12〕郭嵩焘.玉池老人自叙 〔M〕.台北县:文海出版社,1969.64-67.

〔13〕郭廷以,等.郭嵩焘先生年谱 〔M〕.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1.478.

〔14〕〔15〕〔16〕〔17〕〔23〕〔24〕〔27〕〔28〕〔29〕〔30〕〔31〕〔32〕〔34〕〔35〕〔36〕〔37〕〔38〕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M〕.岳麓书社,1984.6、16、18,555,676,1009,59,91,302,506,524、553、589,690、697、700,719,724-725,675-676、746-748,704-707,965-996,465,954.

〔18〕郭嵩焘.郭嵩焘诗文集 〔M〕.杨坚点校.岳麓书社,1984.68.

〔19〕洪钧培.春秋国际公法 〔M〕.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75.4-5;王铁崖.王铁崖文选 〔M〕.邓正来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76-278;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 〔M〕.济南出版社,2001.79-81.

〔20〕〔21〕〔22〕郭嵩焘.郭嵩焘奏稿 〔M〕.岳麓书社,1982.362,359,361.

〔25〕总署奏请补发使英郭嵩焘等敕书折附上谕 〔A〕.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卷9〔C〕.台北县:文海出版社,1963.27.

〔26〕李鸿章.三月二十六日覆郭筠仙钦使 〔A〕.朋僚函稿:卷19〔C〕.台北县:文海出版社,1963.5.

〔33〕〔40〕〔41〕〔43〕田涛.国际法输入与晚清中国 〔M〕.济南出版社,2001.47-48、76,356-357,124,169-171.

〔39〕郭嵩焘.再致李傅相 〔A〕.郭嵩焘诗文集 〔C〕.杨坚点校.岳麓书社,1984.219.

〔42〕曾纪泽.曾纪泽日记 〔M〕.岳麓书社,1998.859.

(责任编辑:赵荣华)

[收稿日期]2016-05-06

[作者简介]范广欣,香港浸会大学历史系研究助理教授。

猜你喜欢

郭嵩焘国际法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论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郭嵩焘
定识人间有此人
定识人间有此人
翁同龢与郭崇焘
南京事件的争论与国际法
论保护责任的国际法属性
美国内战的国际法实践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