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一惩戒”到“联合惩戒”
——加快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的思考
2016-02-13赵期华
赵期华
从“单一惩戒”到“联合惩戒”
——加快推进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的思考
赵期华
信用惩戒,是一种特殊的惩戒形式,是以主体信用为基础,对不遵守法律法规、不遵守诺言、不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影响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他人利益的信用主体,给予相应的惩戒,使其对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这里所说的信用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失信行为,应当是主观上的恶意,指的是能够遵守的不去遵守、能够履约的不去履约、应当做到的不愿去做。比如,不依法纳税,故意偷税、漏税、逃税;比如,对法院判决的债务,有偿还能力却不偿还,“赖”着不给;比如,对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整改、处罚决定,不按时整改、不主动履行处罚,等等。这些行为,就是失信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惩戒,使其受到限制、约束、震慑,付出比得到更大的代价。
信用惩戒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来实现,从各省市探索的实践来看,主要有6种惩戒手段,即行政性惩戒、金融性惩戒、司法性惩戒、社会性惩戒、行业性惩戒、中介机构性惩戒。行政性惩戒,主要是由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部门、公共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组织实施,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从严控制许可审批;限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发行债券;撤销相关荣誉、吊销资质;禁止参加评先、评优、担任有关代表和职务;加强行政监管和检查控制的频次,等等。金融性惩戒,主要是由金融监管机构、商业银行等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惩戒措施主要有限制贷款、新开账户、办理信用卡、信用消费;提高贷款利率,禁止上市、融资;冻结资金,等等。司法性惩戒,主要是由司法机关依法组织实施,惩戒措施有限制或禁止出口、出境;查封财产;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社会性惩戒,主要由社会中的个人、组织、团队等根据自身的需要而采取相应约束和惩戒,主要措施包括不与其联营、合作;不给予赊账、担保;不聘请担任相应职务,等等。行业性惩戒,主要由行业系统、行业协会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惩戒措施主要有限制行业性准入、取消行业性荣誉、取消担任协会职务和会员资格,等等。中介机构性惩戒,主要由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信用评级公司等依据有关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惩戒措施主要有降低信用评级报告等级、信用分值,发布信用预警信号,加强信用监管与监测,等等。
实施信用惩戒的组织形式,关乎信用惩戒的效果。以上6种惩戒手段,如果由单一的部门或行业、领域组织实施的信用惩戒,可称为“单一惩戒”;由多个部门或多个领域联合起来组织实施的信用惩戒,可称为“联合惩戒”。“单一惩戒”,其惩戒的范围有限、力度有限、影响有限、效果有限;“联合惩戒”,多部门、多行业整体联动,形成惩戒“一张网”、部门“一盘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死角、无缝隙,惩戒的社会影响面广,震慑、威慑和约束力强。要在做好“单一惩戒”的同时,逐步向“联合惩戒”延伸,使失信主体无处可藏。目前,全国各地、各行业、各领域都在积极研究和探索联合惩戒措施。
实施信用惩戒,需要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作为基础和条件,没有信用主体完整、及时、全面的信用记录,没有及时有效的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信用惩戒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用惩戒就是一句空话。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信用主体数据库,将信用主体的信息特别是失信信息全部完整地收集入库,形成一份全面客观、真实有效的信用档案。这方面可以以自然人库、法人库为基础,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用信息为重点,必要时可以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清单,确保信用信息征集和收集的全面性、完整性、及时性。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信用信息发布平台,将信用主体的信息最大限度的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查询和组织实施惩戒。目前,各省市都建立了各自的信用网站,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归集也达到了一定的规模。国家建立了“信用中国”网站,还依据政务外网,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全国性的信用惩戒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信用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时间价值和身份价值,决定着信用惩戒是一项具有很强约束力震慑力惩戒措施。惩戒措施一旦实施,对信用主体的社会声誉、生产生活、未来发展等方面将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也有着“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在组织实施信用惩戒时,一定要非常慎重,必须根据失信主体的性质轻重、负面影响大小、造成的损害程度等失信行为综合、公正来识别、判断,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
作者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