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点供”乱象亟待整治
2016-02-13余云烙杜言军彭快先
余云烙 杜言军 彭快先
燃气“点供”乱象亟待整治
余云烙 杜言军 彭快先
近年来,受国际原油价格的打压,燃气价格持续走低,部分燃气贸易商忽视安全,利用投资成本少、进价低的优势,随意超越经营范围,大力开发燃气“点供”业务。作为燃气用户的工业企业,为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纷纷放弃管道燃气,转而选择价低的“点供”燃气。但是,“点供”燃气供应工艺简单原始,设计规划、安全防爆、责任意识等问题突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从近期的调研情况看,已经查明使用“点供”燃气的企业,仅台州市三区范围就有50家,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危险性之强,已经接近失控的地步。为确保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燃气“点供”行业的乱象亟需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点供”燃气包括液化天然气(LNG)和液化石油气(LPG),其中LNG采用低温不锈钢瓶组经气化器进行供气、LPG利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组经气化器进行供气。两者均是通过货车运送到用气工厂,然后卸装低温不锈钢瓶或石油气钢瓶,搬到工厂自建的气化站进行气化,点对点的独立给用户供气。据不完全统计,台州市三区范围共有50家工厂使用“点供”燃气,并且这类工厂靠近市区或中心城镇、或处于工厂密集地带,燃料用量较大,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足。从供应方看,这类燃气经营企业大都没有城镇燃气经营资质,有的甚至仅凭危化品经营许可资质(不可存储)就从事这方面业务。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该类企业只能从事天然气作为原料的销售,不能从事工业企业的燃料供应。而且经营商随来随走,对燃料用户的使用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潜在的安全隐患极其严重。
目前,燃气“点供”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特许经营权保护问题。“点供”企业进入燃气市场,侵犯了燃气管道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益,与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的初衷相违背,破坏了招商引资的生态环境。二是燃气专项规划落实问题。“点供”气化站工程不符合燃气专项规划,任由其发展,将造成燃气设施的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降低管道燃气企业所建管网的利用率,甚至导致管道铺设却没有用户的尴尬局面,不利于地区管道燃气的长远发展。三是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点供”企业基本没有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也未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在工程建设上,既无专业设计,也无专业施工、监管单位,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四是气源稳定保障问题。供应商多为民企或个人,社会责任意识不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可能因为价格变动、遭遇极端天气而无法保证持续供应。此外,该类企业在运行服务管理和安全监管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根据燃气“点供”存在的问题及现实情况,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理念,既要确保安全生产,也要保障经济发展,合理引导用户企业合法合规建设燃气设施,确保安全生产,对于严重违法违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
——开展整治,消除隐患。开展燃气设施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执法整治,对已掌握存在自建燃气设施的企业进行逐户摸排,由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予以执法纠正,提出“一企一策”整改意见,彻底监督落实整改措施。
——加强管理,制定标准。燃气是城市的重大危险源,加强规划、统筹管理,十分必要。建议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有燃气需求的用户必须使用管道燃气,原则上不允许“点供”。燃气设施应由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城镇燃气相关规定,实施统一建设和管理,明确供气、用气双方安全职责。
——保障需求,有效管控。燃气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可采取灵活的“点供”等供应方式,进行短期过渡。在天然气管道到达后,“点供”应置换为管道燃气。“点供”企业必须具有燃气相关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必须在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拥有安全管理所必须的资金、人员、技术。
——完善机制,限制垄断。为进一步促进管道天燃气的推广使用,让用户用上清洁、性价比高的天燃气,建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工业企业用气规模,考虑到当前天然气价格下降的情况,在政府批复的指导价基础上,积极与用气方协商,在适度范围内给予优惠。
作者单位: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