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本质 肩负道义 发挥优势 大有作为
——学习孟建柱同志在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有感
2016-02-12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回归本质 肩负道义 发挥优势 大有作为
——学习孟建柱同志在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有感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3月30日,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召开,这是全国律师界的盛事,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中央政法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了大会开幕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勉励广大律师“勇往直前、发奋有为,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努力服务人民、报效国家,不辜负这个伟大时代”。为此,他希望广大律师要做“五者”:第一,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第二,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第三,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动者;第四,做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第五,做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促进者。笔者有幸参加了此次大会,与广大与会代表一样,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广大律师的关心和对律师事业发展的支持。特别是听了孟建柱同志希望广大律师要做“五者”的讲话后,深受启发,倍受鼓舞。讲话关于“五者”的要求和排列顺序,包含了对律师职业本质和律师事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对于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律师职业属性,促进政法机关和政府部门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制度,推动律师事业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业的立身之本
孟建柱同志所讲的“律师”并非针对某一律师个体,而是针对律师职业群体。律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促进律师职业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需求,有学者认为“经济发展的需要催生了专业化的律师职业”,“民主政治及与之相关的诉讼制度是律师职业生发的必要条件”,“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促进着律师职业的生发和职业属性的成熟”①参见司莉:《律师职业属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37页。。但是律师职业的产生与发展,不仅源自于社会需求,而且与律师职业满足社会需求的特殊方式有关。
从社会分工讲,律师职业属于社会服务业,但与一般社会服务业不同的是,它不是以某种统一的有形产品或统一的体力活动方式满足服务对象,而是以无形的产品、个性化的智力活动方式满足服务对象。由此决定了律师的服务对象对律师的服务从形式到内容,从过程到结果有着比一般服务业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如果律师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将面临不被选择为其服务或者即使已经选择也会解除选择的可能。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律师将面临“失业”的风险。因此,最大限度地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就是律师职业的立身之本。
社会职业说到底是人们赖以生存发展的谋生手段。律师职业无论怎么界定它,最本质的属性是凭借自己拥有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使自身能立足社会并生存发展。没有当事人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和对律师的委托,律师纵有浑身本事也是“英雄无用武之地”,势必陷入生存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事人就是律师的“衣食父母”。而“当事人”在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则是包括我们每个人和每个单位在内的任何个人和任何社会组织,下到芸芸众生,大到国家领导人;小到中小企业经济组织,大到政府及所属部门。它们需要律师的最大诉求就是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律师职业的立身之本,也被称为律师职业的天职。
其实对于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早在2007年10月修改后的《律师法》第2条关于“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定中就有所体现,即律师首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后才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于该三者的关系一直存在着偏差,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倾向是重视、强调律师应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轻视、忽视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孟建柱同志希望律师要做“五者”,并把“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放在首位,在近年来有关讲话、文件中是首次。这一定位回归了律师执业的本质,反映了对律师职业本质属性和律师事业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也表明了“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与其他“四者”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没有当事人对律师的委托,没有律师接受委托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其他“四者”将是空中楼阁,无从建设。有了这样的认识就不难理解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律师工作、律师事业高度重视、关切,先后推出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去年8月经党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史无前例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今年1月9日,孟建柱同志邀请12位律师代表进行座谈,听取他们对政法工作和司法改革的意见和建议;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首次安排了7位律师代表参加会议;3月22日中央深改组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强调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3月30日中央政法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孟建柱同志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这一切使我们对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充满希望,对中国律师的未来充满期待。
二、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不同于其他法治工作者的本质特征
律师应当“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是孟建柱同志希望律师要做“五者”之中的第二位。这样定位、排列并不意味着律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重要,而是揭示出律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与包括检察官、法官在内的其他法治工作者有着明显的不同。检察官、法官是公职人员,是国家专门机关的法治工作者。对他们来说,自身的衣食生存无忧,存在的天职就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律师则不同,虽然也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但是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前提、为条件。
首先,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律师的生存都难以为继,根本谈不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虽然在总体上是一致的,因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本质上与社会公平正义应当是相通的,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两者又可能存在不一致、不相融的情况。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中,势必会了解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情况和有关信息,但是哪怕是了解到当事人违法犯罪的有关情况和信息,也不能无条件地主动向办案机关揭发、检举或者在办案机关向其调查时无条件地提供证言。《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根据该规定,除非“但书”规定的情况,其他情况辩护律师应当有权保密,并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还承担着保密义务。可见律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以法律允许的范围为条件的。这是律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同于检察官、法官等其他法治工作者的本质特征。
当然,换个角度看,律师有条件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还是为了从根本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试想:一旦律师可以无条件地、不顾当事人的利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势必损害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委托关系,破坏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的生存基础,到头来没有人相信律师,没有人委托律师,最终的受害者还是社会公平正义。历史和现实都已充分表明:没有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的存在,社会公平正义是难以得到切实、充分保障的!
质言之,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不同于其他法治工作者的本质特征,也是律师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关系的基本准则。
三、发挥优势,律师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全方位对外开放中大有作为
孟建柱同志讲话中还希望律师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促进者。应该说在这些方面律师职业都有独特的优势,可以大有作为。
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因此,“律师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具有独特作用”。首先,律师的执业活动可以介入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对国情民意了解深入广泛,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能够提出专业性强、质量高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下,中央深改组最近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强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律师担任各级政党机关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出台重大决策、处理重大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当好法律参谋,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次,律师的执业活动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使他们深知我国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由此对于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的改革既有内生动力,又有满腔热情,还有专业眼光,是推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重要力量。最后,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渗透到社会各行各业,介入到老百姓千家万户,他们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也是最现实、最生动的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的过程,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律师职业的兴衰发展固然与政治因素密切相关,经济因素也非常重要。中国律师业从改革开放之初的70多家律师事务所、200多名律师发展到今天的2.4万家律师事务所、29.7万名律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首先是国家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带动了律师业的成长与发展。同时,律师业的成长与发展也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如果说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工作的前沿阵地,那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就是律师工作的主战场。如果说过去30多年广大律师在促进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那么,当今时代“十三五”规划已经描绘了未来五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引进来和走出去”并举,“一带一路”重大战略的深入实施,使我国对外开放向全方位迈进,为律师业的更大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当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这就要求广大律师既要抓住机遇,大展宏图,也要勇于迎接挑战,不断学习、善于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强化执业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伟大时代大有作为。
(责任编辑张文静)
但是,也要警惕另一种倾向: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向极端:无视法律禁区,不顾社会公平正义,一切为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种倾向由来已久。当年《律师法》修改提出以“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方案时,就有人提出质疑。有人认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人员的责任,将其赋予律师是戴高帽子②参见王勇文:《律师立法仍不美——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建议和思考》,“法扬律师网”(www.fayang.com),2007年7月12日。。还有人说,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让律师做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现实生活中是很难实现的③参见《律师、专家谈律师地位与〈律师法〉修改》,《检察日报》,2007年7月3日。。针对这一问题,笔者曾发表《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④顾永忠:《论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一文,就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相互关系谈个人的看法和观点。应该说,这个问题今天仍然没有完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