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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的婚姻制度变革及其对根据地建设的影响

2016-02-12董莹莹邓亦林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中央苏区

□董莹莹 邓亦林

(江西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中央苏区的婚姻制度变革及其对根据地建设的影响

□董莹莹邓亦林

(江西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赣州341000)

[摘要]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婚姻家庭问题。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婚姻观为思想武器,在革命根据地开展了以提倡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制度改革,建立起了崭新的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中央苏区的妇女解放,推进了根据地建设,推动了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和革命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中央苏区;婚姻制度;婚姻变革;妇女解放

婚姻作为男女结成夫妻关系的一种社会形式,涉及个体、家庭、社会以及人类发展的多个方面,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一种社会关系”[1]P225。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它以男子为中心,倡导男尊女卑,建立了政权与族权相结合的宗法等级制度,而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则一直受到这种封建礼教的压迫与束缚。恩格斯对此批判道:“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2]P75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后,一直重视对封建婚姻制度的改革,尤其是中央苏区时期,在苏维埃政权的建设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将婚姻变革以法律的形式稳固下来,不仅建立起一个崭新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而且也为之后我国的婚姻制度变革奠定了基础。

一、中央苏区婚姻变革的缘起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进行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和婚姻观为指导,顺应人民大众与革命形势要求,积极推行婚姻变革,强烈冲击了腐朽没落的封建传统婚姻文化。

(一)中央苏区婚姻变革的思想渊源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观为思想武器,对婚姻制度进行了彻底的批判和变革。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就已经认识到了婚姻家庭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们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等大量著作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论述了婚姻家庭的变化发展,并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相关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刻的分析与批判。特别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明确指出国家将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彻底胜利而消亡,同时深刻揭示了人类婚姻家庭的桎梏和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私有制的存在,实质是阶级压迫,为妇女实现解放和婚姻幸福指明了道路,即“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2]P72列宁在《妇女解放论》中强调妇女要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就必须积极地参加到公共事业、国家管理及各项社会建设当中去等。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的思想为无产阶级的妇女解放和婚姻制度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和理论来源。

十月革命之后,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一大批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如李大钊、陈独秀等,开始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的妇女问题与婚姻家庭问题,并对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批判。陈独秀在《恶俗篇》中猛烈批判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认为中国人“于夫妇一事,不甚讲究,草草了事,往往不合情理”,首先批判封建的结婚规矩使得夫妇二人结婚并不是出自你情我愿而是被迫结婚,其次批判封建的成婚规矩于“礼”不合,并且极其对女性不公,最后阐述封建社会不能退婚的规矩对妇女的压迫。之后革命领袖毛泽东通过把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和婚姻家庭观融入到中国的具体实际当中,从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婚姻家庭观的中国化。早在五四时期,毛泽东就在长沙的《大公报》和《女界钟》中相继发表多篇文章来揭露和抨击封建婚姻制度对青年男女的压迫和毒害。土地革命时期,又通过对农村进行深入的实地考察,尤其是对以赣南、闽西为中心的中央苏区进行专门和集中的考察,撰写出《寻乌调查》、《兴国调查》、《才溪乡调查》等大量详实的调查报告,促进了中央苏区各项相关婚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二)中央苏区婚姻变革的群众基础

中国的封建婚姻制度以儒家传统婚姻文化为基础,形成了以三纲五常、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妻纲为基本原则,提倡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并以宗法为基,崇尚父权至上、夫权至上、家庭本位、男性本位的封建传统婚姻文化,这种文化“体现的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对家庭家族乃至社会价值的张扬,弥散着的是对个人价值的忽略和对个人尊严的践踏”[3]P60。

中央苏区地处偏僻的乡村地区,环境闭塞、交通不便,长期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处于落后状态,这里的妇女,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农村劳动妇女,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的男子,普遍要受三种有系统的权利的支配……至于女子,除受上述三种权利的支配以外,还受男子的支配(夫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4]P31这些农村的劳动妇女在封建社会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不仅没有任何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权利,甚至没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寻乌的女子与男子同为劳动的主力。严格说来,她们在耕种上尽的责任比男子还要多……所以女子的劳苦实在比男子要厉害。她们的工作不成片段,这件未歇,那件又到。她们是男子经济(封建经济以至初期资本主义经济)的附属品。男子虽已脱离了农奴地位,女子却依然是男子的农奴或半农奴。”[5]P177因此这些劳动妇女不仅担负着繁重而全方位的劳动负担,更要承受着诸如童养媳、等郎妹等不幸的婚姻生活,加上强大的宗族势力对个体生命欲求的压制,使得广大的劳动妇女迫切要求改变自己所受的压迫与痛苦。

(三)中央苏区婚姻变革的革命诉求

在中央苏区,鉴于当时特殊的主客观条件,中国共产党认为动员群众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为反对自身在旧的封建等级制度中所处的附属地位而进行斗争,是社会革命总动员的积极因素,是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劳苦大众阶级觉悟的一种手段,“妇女是男子的灵魂,如果妇女不觉悟,则家庭诟焠枕边怨语,必然要降低男子对革命的热情”[6]P111。因此,为了打击封建势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促进土地革命的顺利开展和维护根据地的稳定,我党在根据地广泛开展了彻底的婚姻变革活动。1934年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就敏锐地注意到包括婚姻在内的群众生活问题同革命之间的关系,他号召全党要注意关心群众的各项生活问题,强调“解决群众的穿衣问题,吃饭问题,住房问题,柴米油盐问题,疾病卫生问题,婚姻问题。总之,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我们应当注意的问题。假如我们对这些问题注意了,解决了,满足了群众的需要,我们就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群众就会真正围绕在我们的周围,热烈地拥护我们”[4]P137。

二、中央苏区婚姻变革政策的推行

为将妇女从水深火热的封建婚姻中解救出来,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颁布了《婚姻法》(1930年3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1年11月)等一系列的法令法规,使得中央苏区婚姻变革的政策得以有效推行。

(一)婚姻自由与反对童养媳

据我国女性无产阶级革命家蔡畅介绍,革命前的江西妇女在婚姻问题上饱受痛苦与折磨,“她们像商品一样任人买卖,有百分之八十的农村妇女被卖去当童养媳或婢女”[7]P236。1930年在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婚姻法》是我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中最早的一部婚姻立法文献,它在第一条就规定:“男女结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不受任何人干涉。”1931年1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不允许任何人强迫和包办当事人的婚姻。《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8]P194-P195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条例》和《婚姻法》颁布以后,立刻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各地妇委会纷纷组织妇女了解和学习婚姻法,鼓励她们勇敢冲破封建牢笼。跳出封建婚姻枷锁的妇女们纷纷用山歌来表达自己的喜悦之情,如《自由结婚歌》唱道:“灿烂的彩云罩着,暖和的太阳照着,锦绣的河山抱着,和谐的音乐奏着,多好呀,自由结婚好,新郎新娘从此甜蜜和好”[9]P370,这些山歌不仅唱出了苏区劳动妇女对婚姻自由的殷切希望,也表达了她们坚决拥护新政策的决心。

《条例》中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8]P195,但是由于“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任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负担”[8]P194,从而确立了离婚偏于保护妇女的基本原则。1932年4月30日印发的《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规定:“凡妇女出嫁时,土地由本人自由处理”[8]P464,“夫妇离婚后妇女土地不得归夫家没收”[8]P466,以及《条例》中对离婚后男女财产处理的相关规定使得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经济地位得以提高,促进妇女的进一步解放,使中国传统的男女格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妇女们为追求自由和解放,纷纷要求打破封建婚姻的枷锁。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说:“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初,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数起,多是女子提出来的。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占一个。”[5]P178不断上升的女子离婚率充分展示了女子从封建礼教的压迫和剥削中解放出来后,对包办婚姻的强烈厌恶和对自由生活的美好向往。

(二)一夫一妻与男女平等

一般认为中国传统的婚姻结构是以滕妾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故可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实质上仍是多偶制,这是封建婚姻制度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也是实现妇女解放的桎梏。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10]P36,同时规定“有妻妾者无论妻或妾都可以提出离婚,政府得随时批准之。”[10]P36旨在打破传统的以夫为纲、夫权至上的多妻制并且打破传统要求女子从一而终的守节制,如《闽西婚姻法》中的第三条就明确表示:“寡妇任其自由结婚,有借端阻止者严办。”同时苏区普遍实行的结婚登记制度对不符合一夫一妻制度要求的一律不予登记,在法律上有效地支持一夫一妻制度的贯彻执行。

一夫一妻制内在蕴含着男女平等的要求,具体到婚姻家庭生活就是要求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平等。1927年的《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政纲》规定“男女在经济上、法律上、教育上一律平等”[8]P1,1930年6月的闽西工农兵代表会的选举条例规定:“凡在闽西赤色政权所及地方,年满十六岁以上的劳动男女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8]P33等等,这些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男女平等的原则,打破了封建男女关系中男尊女卑的格局,使广大劳动妇女翻身变主人,真正实现了自我解放。

(三)保障军婚与稳定军心

20世纪30年代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不仅推翻封建剥削制度,改革封建生产关系,变革封建礼教,更建立了工农苏维埃政权,在这个充满了革命激情和战火硝烟的年代中,军队是革命胜利的基础和保障,因此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保障军人的家庭稳定是重中之重。

军婚特别保护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规定最早是出现在1931年1月13日颁布的《兴国县行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决议》中:“有男子未去当红军以前,女子未提出离婚而男子去当红军后,女子就旋即提出离婚,政府则当询问离婚原因,如因生活困难,或家庭里的困难,政府当设法维持安慰女子不要离婚,如该女子与他人发生爱情后要离婚时,也要征求男子的同意,免得害红军士兵了。”[10]P25之后各地都出台了有关保护军婚的各种决议,如1931年7月颁布的《鄂豫皖边区婚姻问题决议案》,它是最早把中国共产党的婚姻政策法律化,是革命政权关于婚姻的最早立法。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吸收了各地区有关军婚的法规条例,正式将保护军婚以法律的形式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但在通信便利的地方,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在通信困难的地方,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者,其妻可向当地政府请求登记离婚。”[10]P177此条款有助于维护军人婚姻的稳定,保障军人的利益,同时可以稳定部队的士气;对于军人妻子来说,可以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申请离婚,这样就兼顾了军人和家属双方的权利,因此受到了红军及家属的拥护和支持。虽然保障军人的婚姻问题一直受到重视,但是由于战争和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军人与其妻子事实上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因此,作为红军妻子在思想上虽然拥护党,拥护红军,但是出于各方面现实原因的挑战,有关军婚的挑战和纠纷一直存在着。

虽然有关军婚的挑战和纠纷一直存在,但是在那个弥漫战火硝烟的年代中也涌现出很多值得我们尊敬和赞赏的军婚典范,如才得相亲又远征——谢觉哉和收发员郭香云的婚恋;两情依依连理枝——陈毅与女学生肖菊英的婚姻;相爱在深山老林——邓子恢与女战士陈兰的婚恋以及战地黄花肖锋与护理员肖正英的婚恋等等,都为军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四)维护家庭稳定与保护儿童权益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是新社会的主人,是一个民族的未来,保障儿童的权益是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都对离婚后小孩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不仅对孩子的归属做出了妥善安排:“离婚前所生的小孩及怀孕的小孩均归女子抚养。如女子不愿抚养,则归男子抚养。但年长的小孩同须尊重小孩的意见。”[10]P178并且在法律上为其提供经济保障:“所有归女子抚养的小孩,由男子担负小孩必需的生活费的三分之二,直至十六岁为止,其支付办法,或支现金,或为小孩耕种分得土地。”[10]P178同时对再婚家庭中小孩的抚养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女子再行结婚,其新夫愿抚养小孩的,小孩的亲父才可不负担前条规定的小孩生活费用之责。领养小孩的新夫,必须向乡苏维埃或市苏维埃登记,经登记后,须负责抚养成年,不得中途停止和虐待。”[10]P178这些规定保障了儿童被赡养的基本生存权,同时在经济上予以支持,以保证其健康成长。与此同时,为防止结婚登记制度对传统婚姻关系中所生子女的冲击,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其影响,还对私生子的处理作出相关规定:“一切私生子女得享受本婚姻法上关于合法小孩的一切权利。禁止虐待抛弃私生子。”[10]P178这样不仅保障了私生子的生存权利,而且使私生子得以享有与合法小孩同样的地位和权利。

三、中央苏区婚姻变革对根据地建设的影响

中央苏区婚姻变革不仅在全社会范围内确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彻底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更新了人们的观念,而且使得中央苏区社会的男女格局发生前所未有的改变。苏区妇女在封建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中一直处于从属和边缘地位,生活十分困苦。毛泽东在《寻乌调查》中就指出:“她们没有政治地位,没有人身自由,她们的痛苦比一切人大。”[5]P177苏区妇女对此在山歌中哭诉道:“可怜我们妇女们,旧礼教缚紧,一切自由都被剥夺净尽。真堪恤!经济教育不平等,瓮姑丈夫压迫紧,你想痛心不痛心!”[9]P390经过此次婚姻变革,妇女逐渐成为社会的中心和“话题”人物。

(一)妇女成为中央苏区政治舞台的新星

中央苏区时期,妇女作为一股新兴的政治力量登上政治舞台,不仅成立了青妇部、女工部、妇女委员会和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各级妇女组织以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组织纲要》中就明确提出,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使劳动妇女能切实的享受苏维埃政府对于妇女权利之保障,实际取得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消灭封建旧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使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得到真实的解放以领导他们积极的参加革命起见”[10]P55。而且涌现出一大批优秀的基层青年女干部,如李坚真、吴富莲等都摆脱了原来的童养媳身份,成长为独立优秀的女性干部。同时,思想得到解放的苏区妇女还积极参与政治建设,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就指出:“现在多数的城乡苏维埃,妇女当选为代表的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部分地方如上杭的上才溪乡,七十五个代表中妇女四十三个,占了百分之六十”[10]P148,由此可见,成长起来的苏区妇女在政治上已经开始崭露头角。

(二)妇女成为中央苏区经济建设的生力军

中央苏区时期,青壮年男子大多都参与红军上前线,因此,苏区妇女便承担起了生产劳动的重任,如“长冈乡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全部青年成年七百三十三人,出外当红军做工作去了达三百二十人,在乡四百一十三人,其中男子只八十七人,女子竟占三百二十六人(一与四之比)”[11]P301,经过婚姻解放的苏区劳动妇女,为保护自己的胜利果实,其生产积极性大为提升,不仅努力进行农业生产,而且成立了耕田队、割禾队、洗衣队等各个生产小队,“大批的妇女积极参加了各个区乡的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为农业生产作出了贡献”[12]P49,保证了苏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妇女成为中央苏区军事斗争的重要力量

在军事上,苏区妇女展现出其较高的思想觉悟,不仅积极送夫送子当红军,不少基层妇女干部还广泛劝说村民参与革命,促进了扩红的顺利开展。著名的兴国县上坪乡妇委主任夏侯招是当时扩红的典型人物,她不仅先后动员了自己的新婚丈夫和弟弟参加红军,而且在她的号召和带动下,全乡在仅仅三天的时间内便动员了一个连的兵力。同时还主动承担战争中的一些运输工作,积极地为红军编织草鞋、缝制衣物、筹备粮食等。还有一些妇女则直接加入少先队、赤卫军,参与前线斗争,如“在七次攻吉四次攻赣时有多数妇女出发斗争前线与敌人作战,尤其有少数妇女加入冲锋铁丝网与敌肉搏”[10]P15,成为一支革命胜利不可缺少的战斗力量。

结论

马克思认为,“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也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2]P586。中央苏区时期构建的新式婚姻制度,“打碎了数千年束缚尤其是束缚女子的封建锁链,建立了适合人性的新规律,这也是人类历史上伟大的胜利之一”[8]P332。中央苏区婚姻制度的推行,是我国婚姻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先后颁布了《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多个法律文件,不仅在立法上使当时的中央苏区的婚姻变革有法可依,并且促进中央苏区法制社会的初步建立和形成,同时也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中国共产党在进行婚姻变革的进程中,不断把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同我国具体国情结合起来,尤其是毛泽东同志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亲自深入农村进行实地调查,他所撰写的《寻乌调查》、《兴国调查》、《长冈乡调查》、《才溪乡调查》等文章中关于苏区妇女的调查,都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妇女观来解决中国妇女的实际问题,同时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进行了必要的理论准备。这场史无前例的婚姻变革,对于马克思主义在人民大众之间的传播起到了十分积极和有效的影响,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妇女的抗战积极性。他们纷纷拥护革命,支持革命,并积极地加入到革命中来,为土地革命的胜利、抗日战争的胜利乃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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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谢济堂.中央苏区革命歌谣选集[Z].厦门:鹭江出版社,1990.

[10]江西省档案馆.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Z].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11]毛泽东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1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长汀县委.长汀文史资料第3辑[R].内部资料,2011.

(责任编辑:贺文赞)

The Marriage Reform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and Its Influence on the Building of Revolutionary Base

DONG Ying-yingDENG Yi-lin

(SchoolofMarxism,Jiangx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Ganzhou,Jiangxi341600,China)

Abstract:The CPC has always been emphasizing the issue of marriage and family.Since the period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the CPC took the Marxist views on women and marriage as ideological weapon,carried out the marriage reform centered on the advocacy of marriage freedom,monogamy,and protection of particular groups’ benefits etc.,established a brand-new democratic marriage system,greatly promoted the women liberation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boosted the building of the revolutionary base,pushed the advancement of society,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on,and the smooth proceeding of revolution.

Key words:Central Soviet Area;marriage system;marriage reform;women liberation

[收稿日期]2016-03-16

[作者简介]董莹莹(1992—),女,河南焦作人,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邓亦林(1975—),男,江西宁都人,江西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党的建设。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中央苏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研究”(项目编号:11KS13)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D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599(2016)03-005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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