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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点分析

2016-02-12王博远

质量探索 2016年2期
关键词:钱荒理财产品投资者

王博远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点分析

王博远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2013年6月6日,发生了SHIBOR 暴涨银行钱荒事件。本文基于此背景,通过对2013年上海银行间SHIBOR 暴涨银行钱荒事件进行分析,讨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点,并提出了解决对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 风险

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正越来越成为居民投资理财的选择产品。理财产品收益率普遍比银行存款高,银行依靠理财产业也获得了大量表外资金,提升了金融实力。然而,在“理财产品投资热”的同时,金融风险也悄然而来。尤其是近年来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引发的金融事件、违约行为屡屡发生,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使得其背后隐藏的巨大风险浮出水面,受到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1 SHIBOR 暴涨银行钱荒事件回顾

这次事件的大致经历是这样的;2013年6月6日,市场相继传出兴业银行与光大银行出现巨额资金到期兑现违约事件,虽然事后双方均处出面辟谣,然而此后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却一路飙升,至2013年6月20日,同业拆借利率在两周内飙升至13.44%,两度突破历史记录。这一天,银行间交易闭市多大半个小时,短期国债出现流标,业内人士将这一天称为史无前例的一天。事后虽经各方努力,利率回落稳定下来。但是这次事件给投资者带来的余悸久久为平。

2 SHIBOR 暴涨银行钱荒事件分析

此次事件与美国2008年发生的次贷危机事件极其相似。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事件使大部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而在这次事件中,银行则以中间人的身份规避了金融风险,并将风险全部转移给了投资者。投资者由于过度信任银行而购买了银行出售的与房产相关联的次级甚至次次级抵押债券结果被牢牢套住。然而危机爆发后,银行钻了空子以中介的角色逃避了风险。这种方式非常类似导致SHIBOR 暴涨银行钱荒事件原因之一的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而一旦爆发危机,客户将承担大部分风险。

对比2013年我国上海银行间同业资金拆借率暴涨银行钱荒事件与美国2008年金融衍生产品次贷危机事件,不难发现两者存在的共同点—影子银行。即理财产品的销售者不再是能够替投资者承担金融风险的商业银行实体机构,而变成了一个不承担任何金融风险的中间机构,即商业银行与金融中介合作(影子银行)。同时,“影子银行”以中间人身份不断开发设计大量金融衍生产品销售给投资者,在投资者过度信任银行、被银行误导的情况下,不断地大量购买影子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影子银行在利用理财产品吸收到了资金之后,又以高利率将其资金贷款给企业。在这个过程中,由于银行大量表外业务不受监控,很容易因为重复超发理财产品导致银行资金需求和供给期限错位,最后出现钱荒风波。从这次事件的分析中,也反映出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管控与内部治理上的疏漏。

3 由银行钱荒事件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点

(一)资金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短缺风险

实际上,银行对理财产品的热衷开发与利率市场化有密切关系。具体来说,在利率市场化的呼声下,商业银行表内业务利率下降,于是倾向于与其他金融中介开展合作表外业务(即影子银行),以银行的名义出售理财产品(实际是影子银行)误导消费者,由于银行贷款利率远远高于表内业务的利润。银行通常竞相增发各类理财产品赚钱大量利润。这些普通的理财产品通常情况下时间都比较短,最多不会超过 3 年,而银行贷给企业的贷款期限一般都在5年以上,有的期限甚至超过 10 年。银行为了使短期理财产品与长期企业贷款在资金上达到匹配,不得已在3 年理财产品期满之后重复发放更新后的理财产品,即采用重复的流动性匹配达到弥补资金缺口。然而,由于银行在短期内很难筹集到巨额的资金用于弥补资金缺口,因此大多数银行的做法通常是不得已采用向同业其他银行拆借资金的方法实现融资。在这种融资模式下,便产生了同业市场资金拆解率。在金融理财产品发展初期,由于这种金融模式尚没有完全在金融业开展起来,银行间还存有一些可用于拆解的资金。但是一旦这种理财产品成为投资狂热,所有银行都在极力运作这种模式,都在寻求资金拆解,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所有银行都没有可拆解的资金。于是由影子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投资模式导致的期限错配的巨大隐患就暴露出来。

据统计,2013年6月20日,全国商业银行共计有高达1.5 万亿元的投资理财产品到期需要兑付。而恰恰这个时候,由于理财产品市场已经达到狂热,所有银行几乎都没有能力提供能够相互拆解的资金,危机自然就爆发了。

(二)影子银行造成的银行信誉损失风险

在利率市场化的情况下,储户的存款利率必然上升,而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则必然下降。这种情况必然使商业银行的利润下降。于是,商业银行不得不从表外业务寻找利润。而这种理财产品的金融模式正好符合商业银行追求利润的目的。同时,银行为了规避理财产品带来的巨大风险,利用影子银行机制,与金融中介合作,采用理财产品—银行—信托—客户这个流程,以中介人的身份参与商业模式开发,将风险转移到了投资者与中介机构两方,而自己却成功获取了1%~2%的巨额利润与其他高额的中介费用。由此来看,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银行并非是这类理财产品的实际销售者,银行利用自己的信誉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蒙蔽了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而商业理财产品的风险点就在于银行与金融中介的这种银信合作机制。一旦因为银行无法兑现理财产品而出现流动性资金短缺,投资者遭到损失,银行虽然并不承担任何资金损失的风险,但却造成投资者对银行信誉的丧失。

(三) 表外业务造成的监管风险

银信合作机制发行的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在金融监管要求上有所松懈。银行借此规避了能够预防金融风险的准备金制度,从而形成了“监管套利”现象。对此,银行的额做法通常是,在设计理财产品时,将募集日和到期日安排在月末/季末,造成月末/季末存款明显冲高,考核时点过后存款又显著下降。这导致商业银行间“揽存”的恶性竞争,加剧银行市场波动和风险的迅速传导,给银行的负债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

另外,由于对表外业务监管上的放松,银行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等方面经常不按照规定进行操作。虽然银监会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的工作原则,必须按照规定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明确告知存在的风险,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在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应当对操作手续进行合规性审查。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商业银行的做法是,只对最低认购金额、期限、预期收益率等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却忽视或者是故意隐瞒了投资方向、投资比例、风险收益实现形式、提前赎回机制等关键风险项的内容。尤其是对于持续投资的购买行为,缺乏连续的信息告知。甚至有些销售员为了单纯追求高额利润,在向投资者推广理财产品时,不顾法律法规的规定,片面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故意隐瞒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误导消费者投资购买,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给银行信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也给金融体系的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

4 商业银行理财产风险治理的对策

(一)将理财产品纳入表内核算

无论是资金期限错配导致的流动性短缺风险,还是影子银行造成的银行信誉损失风险,以及信息披露与监管风险,对这些风险点的控制实际上就是找准一个关键点—即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纳入表内核算并加以监管,尤其是要建立会计科目制度。在这一点上,银监局应当在法律制度上发挥监管作用。用制度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纳入监管对象,依法严格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商业银行为了追求利润并不会主动将理财产品纳入表内业务进行核算,因为银行只作为中间人的角色参与商业模式,然而投资者长期以来已经形成了对商业银行的盲目信任,无法正确对待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由此造成商业银行可以随意大量抛售理财产品,给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风险。对此,银监局应当在2012年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自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销售内控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度。并加大银行在理财产品中承担的责任,细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核算科目的内容,并根据核算内容建立相应的准备金计提。与此同时,建立银行信誉社会评估制度与机制,加强对银行信誉评估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二)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信息披露机制是规范理财产品的又一个重要措施。国外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商业银行自营类理财产品的披露原则都做了更加详细和具体。实际上,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重点在于对其披露制度的监管。政府在监管时应当有所侧重,要不断地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重点在投资方向、投资比例、风险收益实现形式、提前赎回机制等关键风险项的内容披露上进行监管。同时,要完善在风险披露的要求、内容、格式及编报等方面的一系列规章建设,真正有章可循。另外,还要求进行持续信息披露,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减小投资者购买时的信息不对称性。销售员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时,应当充分尊重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知晓权、知情权,保证消费者在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中进行购买。

(三)完善法制建设与监管机制

加强对理财产品监管的法律法制建设是防范与治理理财产品风险的根本策略。而对理财产品市场的法制建设需要从多个方面,系统而全面地进行设计。主要包括以实践经验为主要手段,通过不断地创新理财产品交易、交割、结算等方面的制度,重点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期转现制度、跨期套利制度、保证金封闭制度、网上交易制度等进行完善。另外,制度的完善要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尤其是要尽快完善《投资者保护法》、《投资咨询法》等法律制度。

5 结语

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监管的实际来看,本文提出的制度建设、规范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和披露程度还未经实践检验;另外,影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因素除了银行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还与宏观金融政策与投资者有密切关系,因此,本文提出的一些措施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下一步,应当多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经验,在巴塞尔协议的框架下,综合考虑银行、中介机构、宏观金融政策与投资者自身因素,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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