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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监管:山西商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2016-02-12丰存斌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大数据

丰存斌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太原 030006)



后续监管:山西商事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

丰存斌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太原030006)

〔摘要〕商事制度改革对于释放市场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山西省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表明,商事制度改革在“宽进”的同时必须“严管”,才能有效解决监管薄弱甚至空白问题。为此,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需要通过制定监管职责清单促进协同监管、运用大数据强化信用监管、推进社会参与形成社会监督共治等措施,完善事后监管体系,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关键词〕商事制度;后续监管;监管职责清单;大数据;信用监管

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降低门槛”,改革成功的关键是在“宽进”的同时必须加强后续“严管”。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在十届省委七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快商事制度改革,积极营造宽松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在“十三五”乃至更长的时期,山西省市场活力的充分释放,离不开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这就对加强后续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政策措施。

一、制订监管职责清单,促进协同监管

商事制度改革之前,管理主要通过事前审批来实现,并形成了审批职能的明确分工。由于审批方式设定的前置性“门槛”较多,相对而言后续监管就比较薄弱,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也不是很明确。因此,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强后续监管,首要问题就是必须从制度上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而规范监管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并在此基础上促进监管部门的工作协同和相互配合。

(一)制订监管职责清单

加强后续监管,一定要实现依法规范监管权力、合理配置部门职权、阳光运行监管权力。从率先进行商事制度改革试点省广东的实践来看,为了做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广东省在2014年12月印发了《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对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应该借鉴这一做法,结合山西省深入推进“六权治本”的要求,以清单方式明确公布市场主体监管职责。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应通过制订职责清单,重点完善以下监管体制机制:一是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主要是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部门需要承担的监管责任,以及承担行业监管的部门的监管责任。二是完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从市场监管的实施流程出发,进一步协调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实现各个监管环节前后要求一致,监管职能相互配合。三是建立监管职责的动态调整机制。一方面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调整,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要求,及时调整监管职责清单;另一方面,要根据市场环境变化等具体情况要求,各监管职能部门会同协商,及时更新监管职责清单。

(二)制订监管实施办法

监管实施办法是依据监管职责清单所作的部门操作规范,是保证监管职责落到实处的重要方式,也是加强后续监管必不可少的工作。例如东莞市作为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2012年就印发了《关于制定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在明确各监管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对制订部门后续监管实施办法提出了包括编写体例在内的具体要求。按照统一要求,包括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在内的22个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情况,从市场监管的实际出发,分别印发了本部门的监管实施方法,对监管流程、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使“谁许可、谁监管”的要求落到了实处,形成了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监管工作格局。我们应借鉴这一做法,依据市场主体监管职责清单,按照统一体例要求,工商行政、税务、文化、卫生等各监管部门应分别制订加强后续监管的实施办法,细化分解各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的法律依据,健全完善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对于有关部门监管事项,一般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相应的市、县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对于涉及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则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督查督办等工作,保证各行政层级市场监管要求的协调统一。

(三)加强监管部门工作协同

要以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强监管部门工作协同,实现从各监管部门程序上的“物理性”改革向监管部门之间“化学性”的优化整合的推进,重点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化平台,加强政务信息的交流、共享和有效整合,推进完善监管协作流程,健全部门互动机制,使监管执法资源能够实现有效整合。特别是作为监管重要主体的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与环保、食药监、公安等部门之间执法情况会商和通报制度,通过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各监管职能部门要根据商事制度改革的实际要求,合理进行部门内部职能调整,加强执法力量的有效配备,突出对于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工作,保证将更多力量投入其中。三是要把基层市场监管能力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深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要进一步发挥基层协管员的作用,充实第一线的监管力量,逐步推进基层后续监管实现网格化管理。

二、运用大数据,强化信用监管

从各地的改革实践来看,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必须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运用大数据强化信用监管的要求。根据这一要求,山西省在强化信用监管过程中,需要建设和完善相关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信息整合与共享,推动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式。

(一)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信用监管的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既要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更新和公开公示,更要注重各个信息平台之间的信息数据的交换和共享。为此,山西省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过程中要积极推进以下工作:一是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搭建信用信息数据平台,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积极推进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企业信息互联互通交换共享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山西省市场信用信息网站”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栏”三大数据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进行同步推送,及时实现数据交换,打破“信息孤岛”,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推进大数据监管。二是要依法推进政府部门相关信息公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栏”这一数据信息平台的建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门户网站依法做好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三是要深入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依托“山西省市场信用信息网站”这一数据信息平台的建设,依法公开共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督促市场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落实好市场主体信用抽查

对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进行制度化抽查,是加强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山西省要在按照经营范围对企业进行分类、在行业中确立信用等级标准的基础上,落实好市场主体信用抽查。具体来讲,一是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等情况实施定向和不定向检查,将重点热点行业、申诉投诉企业和专项整治企业等作为抽查重点。二是建立信息更新甄别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真实性、及时性的监督,当前特别需要注重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更正、举报的调查核实和依法处理制度建设,对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形成制度性要求和约束。三是积极探索适合山西省需要的“两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方式,完善各监管职能部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三)严格实施信用约束惩戒

严格实施信用约束惩戒,是加强信用监管的关键措施。山西省在构建信用信息数据平台、逐步完善大数据监管的基础上,需要建立健全三项信用约束惩戒制度:第一,建立健全异常记录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这一工作。根据市场监管要求,要将存有下列问题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是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或者公示有关信息的市场主体;二是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三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数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形成有效监督。同时要加快推进其他政府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异常经营记录管理制度。第二,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通过建立“黑名单”,实行失信惩戒,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目前主要是要建立四个“黑名单”:工商部门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加快推进其他政府部门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管理制度。第三,建立健全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政府部门建立对失信市场主体的联合惩戒工作制度,释放综合运用市场、行政、法治等手段协同监管的效能,发挥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联动响应的积极效应,形成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强化对于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惩戒。

三、推进社会参与,形成社会监督共治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能够有效营造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局面。在激发社会创业、创新能力的同时,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在加强后续监管过程中,也要推进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后续监管,与政府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形成社会监督共治的良好局面。

(一)加强舆论宣传,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建立公开透明的开放型监管机制,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要加大宣传,形成正确的舆论引导。一方面要大力宣传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激发人们的创业热情。另一方面要加大法治宣传,强调市场主体信用的重要性,使市场主体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能够不断强化法治意识,逐步养成自律意识,主动自觉地按照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同时要注重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意识。一是通过设置一定奖励措施的办法,来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二是推进相关信息公开,形成开放型监管机制,实现公开透明,便于公众参与,为社会公众包括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创造便利条件,实现社会协作共治,完善后续监管体系。

(二)适当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改进公共服务品质。在加强后续监管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提升监管的效能。例如广东省在商事制度改革中,对引入第三方监管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主要采取让渡部分职能来分担监管部门执法任务的办法,将一部分监管职能向社会转移,由第三方来承担。我们应借鉴这一做法,选取具体的监管领域,明确具体的监管事项,通过完善的制度规范,适当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推进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的后续监管格局。

(三)促进行业自律性监管

行业自律性监管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监管的重要形式。在加强后续监管过程中,要强化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和约束等方面的功能,发挥其在构建市场监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例如广东省东莞市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明确提出要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的市场监管作用。我们应借鉴这一做法,加快培育、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健全行业自律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在行业中确立信用等级标准,努力提髙市场监管的社会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许瑞生.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J〕.行政管理改革,2015(6):34-37.

〔2〕章政,张丽丽.商事制度改革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5(5):20-25.

〔3〕张茅.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释放经济发展活力〔J〕.求是,2015(1):34-36.

责任编辑梁华林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203(2016)03-0058-03

〔收稿日期〕201远-04-20

〔作者简介〕丰存斌(1973-),男,山西山阴人,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副教授,政治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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