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模式及其启示*
2016-02-12肖希明完颜邓邓
肖希明 完颜邓邓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2)
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模式及其启示*
肖希明完颜邓邓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武汉430072)
〔摘要〕国外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创造了良好环境,已经形成了多种社会参与模式,包括以理事会为依托的管理决策式参与、呈缴本制度要求下的资源提供式参与、开放性的资助捐赠式参与、基于业务外包的合作式参与、基于网络虚拟社区的用户贡献内容式参与,呈现出参与模式的多样与多层面、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参与活动的开放性等特征。对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具有借鉴作用,我国需要创造社会参与的政策与法律环境、加快法人治理改革、吸引社会捐助、重视网络参与。
〔关键词〕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参与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力量
〔引用本文格式〕肖希明, 完颜邓邓.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模式及其启示[J].图书馆,2016(7):26-30, 48
1 引言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数字化形式,是当今数字化网络化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文化机构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的主体,然而仅凭公共文化机构自身难以应对复杂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现实,如公共文化机构存在的资源、资金、人员、设备、技术等限制需要从社会力量获取支持,服务过程需要社会公众表达需求、反馈问题与提出改进建议。社会参与有助于弥补公共文化机构自身不足,有助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民主化,有助于提高社会认知与推广服务。
近年我国的政策导向,如2015年1月《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文化领域,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这为社会参与提供了政策支撑,使得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刚刚起步。国外的法律规定、政策扶持以及公民社会的培育调动了社会参与的积极性,社会力量以多种途径参与公共文化事业建设较早,也更为普遍。本文采用网络调查的方式,归纳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模式,总结其特点及成因,以期对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提供参考。
2 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参与模式
2.1以理事会为依托的管理决策式参与
理事会制度的建立能够保障公民行使其公共文化权益,使公民具有管理决策权,有效调动公民参与的热情,有助于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力量。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项目大多成立董事会来管理决策项目事务如制订战略规划和各种政策、管理财务、监督评价等。社会组织、个人加入理事会成为理事,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管理决策事务。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既可以是来自公共或私营机构的成员或代表,也可以是公民个人。
2012年9月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DPLA)理事会成立,以支持DPLA创建和维护一个自由、开放、可持续的资源发展目标。理事会成员由来自全美国各地的公共图书馆员、研究图书馆员、技术专家、作者、知识产权学者、媒体研究学者以及商业专家组成,共10名理事。理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治理委员会、伙伴关系和发展委员会等,分别负责处理专项事务,并向董事会提供专项事务的有关建议,每个委员会由4-6名委员组成[1]。理事会负责提供政策和战略规划制订的意见和建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开电话会议,面向公众公开,会议期间所有人都可以向理事会反映问题和提建议。
欧洲数字图书馆(Europeana)成立了基础管理理事会(Foundation Governing Board)作为项目的最高管理机构,理事会由17名来自文化遗产机构、商业和技术部门、教育、金融、法律等领域的自然人组成,通过协作积极参与Europeana文化与科学遗产数字化平台的建设。理事的任期为2年,理事需承诺每年参加三次理事会季度会议[2]。理事会对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事务负责,对每年的财务状况和年度统计报告进行监督。理事会下设管理理事会(Management Board)与成员委员会(Members Council)对理事会负责,代替理事会行使职责,每年通过网络公开选举成员。管理理事会与成员委员会的人数众多,其中成员委员会的人数达30人,成员以个人知识、经验和技能参与Europeana的平台建设与数字服务的管理工作。
从DPLA、Europeana的理事会制度,可以总结出它们的共同特点:理事数量多,通过选举产生,来自全国甚至世界各地,理事的职业背景多元化,形成了固定的制度安排如对会议召开次数、间隔与开放性的规定,根据需要设立专项委员会,帮助理事会处理各项专门事务。理事会制度的建立是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数字文化事务,保障其基本文化权益的体现,也可以弥补公共文化机构专业人员的数量不足,同时吸纳社会人士的经验和建议,有利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发展。
2.2呈缴本制度要求下的资源提供式参与
国家图书馆在一个国家的图书馆体系中具有独特地位,是一个国家出版物的法定存缴机构。出版商呈缴的出版物是国家图书馆资源获取的重要途径。国家图书馆往往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项目的重要参与机构,其馆藏资源是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项目资源的重要来源之一。如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DPLA)、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的NDL search系统、加拿大图书档案馆(LAC)等这些项目的资源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各自国家图书馆的资源。如今以数字形式的图书、期刊等出版物越来越多,出版商向国家图书馆呈交的数字出版物也呈增长态势,数字出版物可以直接添加到项目的在线目录通过网络平台在线获取,国外的许多国家图书馆正与出版商合作,采取合理的措施使数字出版物能够开放使用。
2004年的《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规定国家图书档案馆通过法定存缴制度收集加拿大所有出版商出版的所有的媒体和格式的出版物,是全国出版物的保存机构。出版商有义务将其出版物呈缴给加拿大图书档案馆,出版物一旦呈缴,说明出版商承认将其出版物添加进入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的在线目录,提供公共使用[3]。对于出版社存缴的电子资源,目前LAC提供为出版商提供两种类型的访问级别:开放存取和访问限制,出版商需要选择访问选项之一,LAC鼓励出版商选择开放访问。对于无法开放访问的资源,LAC还采取购买的方式与出版商签订获取协议。
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是根据1948年2月制定施行的《国立国会图书馆法》设立的,是日本国内发行的所有出版物的法定存缴机构。2012年国立国会图书馆制订的《我们的使命与目标2012-2016》,战略目标之一包括提高呈缴率,采取符合出版物种类和流通形态的合理措施,进一步全方位地收集国内出版物,同时不仅局限于印刷出版物上,作为文化资产还要收集保存电子形式的各种资料和信息[4]。近年来国立国会图书馆正在致力于数字服务,如建设数字图书馆项目、联合国内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档案馆、学术研究机构等发起建立新检索服务系统——国立国会图书馆搜索(NDL Search)。对于法定呈缴的资源,在版权保护期内的只限于在馆内阅览,超出版权保护期的资源面向互联网公开,与版权所有者以及出版者合作使呈缴的数字资源更加便于开放使用。到2014年3月为止,国立国会图书馆提供的数字化文献资源包括图书、期刊、报纸、音频、博士论文、科学影像等各类型的资源,馆内公开187万种,互联网公开48万种[5]。
2.3开放性的资助捐赠式参与
国外法律政策的捐赠导向使得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的的资金来源广泛,除各级政府拨款外,其余均来自社会支持,包括基金会、专业学会、协会、企业、个人等提供的捐助。国外社会各界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的支持还表现在文化资源捐赠上 ,公共文化机构的资源存在数量、范围、类型等限制,不足以满足公众需求,因此积极吸纳来自民间的文化资源捐赠以丰富馆藏。
美国的税法规定私人对非营利性事业的捐助是免税的,这为美国的非营利组织获取社会捐助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社会捐助成为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美国记忆在建设初期就收到了大量来自社会的资金资助。1994年美国记忆计划宣布建立的这一年就收到1300万美元的私人机构捐款,此后美国记忆与企业家和慈善领导建立了独特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 1994年至2000年间共收到超过4500万美元的私人赞助[6]。DPLA努力吸引各界的捐助,在网站声明自身是非营利组织,所有的捐赠都是免税的。为了有效处理捐助事务,DPLA还专门建立了捐助与建议基金会(Donor-Advised Fund ,DAF)。捐助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捐赠,也可以通过该基金会捐赠,既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DPLA根据捐助金额为捐助者准备了带DPLA标识的不同类型的纪念品。目前为DPLA提供资金捐助的有基金会、专业协会和个人。DPLA还在创新社会捐助途径,2014年与亚马逊合作,参加其AmazonSmile项目,该项目将客户购买金额的0.5%捐赠给客户选择的非营利组织。公众在亚马逊平台购物,选择DPLA为捐助对象,可以将价格的0.5%捐给DPLA[7]。
除资金捐助外,来自社会的资源捐助是资源收集的一个重要渠道。如今DPLA的资源包括来自1000家机构的超过700万条数据,除42.21%的资源来自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其余均来自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私人馆藏和图书馆,企业和组织档案,社区学院等,其中来自大学图书馆的资源占22.19%、来自社区学院的资源占3.43%、来自协会与基金会的图书档案资源占3.19%、私人收藏占1.44%、企业图书档案占1.12%[8]。LAC除继续通过法定存缴、签订购买协议、保存政府记录以丰富其收藏外,还接受个人、组织和协会的捐赠,在网站上说明了捐赠目的、捐赠资源的类型及捐赠途径,捐赠者提交捐赠资源描述材料后,员工根据LAC的收藏政策与指南对捐赠资源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收捐赠[9]。
2.4基于业务外包的合作式参与
由于公共文化机构在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中存在人力、物力、技术等限制,因而寻求与外部合作,以获得相关支持。企业特别是信息技术公司和数据库商以其技术、人员等优势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弥补公共文化机构在技术、人员方面的不足,双方是一种资源互补、互利双赢的合作关系。国外公共数字文化项目普遍将资源数字化转换、数字资源存储和网站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外包给企业,以减轻负担、节约成本、提高服务效益。
奥地利国家图书馆作为Europeana的合作伙伴之一,为Europeana提供本馆的数字资源。奥地利国家图书馆与谷歌合作将其馆藏16世纪到19世纪下半叶的历史书籍约万卷全部数字化,通过Europeana在线平台向公众免费开放[10],合作过程中谷歌为整个馆藏中约200万页图书的数字化提供资助,奥地利国家图书馆承担图书制备以及图书存储和访问的费用,在奥地利和欧洲的文化领域,这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合作。网站系统建设工作外包是是技术公司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建设的另一项内容。为促进欧洲乃至全世界的数字文化遗产共享,Europeana发展了众多的合作伙伴,其中负责软件设施构建与维护的技术团队不断与内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和服务供应商合作,确保所有软件开发有助于完善技术平台,将一些软件开发工作外包给外部合作伙伴如商业软件开发商,如2014 年Europeana决定采用PaaS(Platform-as-a-Service,平台即服务)的方式以满足需求与提高效率,在全欧洲进行招标,最终选择了德国的Avarteq托管公司作为云服务供应商[11]。SoPSE(the Sense of Place South East)是一个由英国东南部的政府部门、文化机构合作建立的区域性文化遗产数字化项目,项目理事会和技术咨询组进行了一系列管理创新,通过公开招标将网站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业务外包给系统开发商,与两家技术公司合作以追求协同效应,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12]。
2.5基于网络虚拟社区的用户贡献内容式参与
公共数字文化资源以其数字形式适合于网络传播,web2.0环境下社交媒体工具具备巨大的用户量与影响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利用社交媒体工具建立网络虚拟社区,为用户提供互动交流并贡献内容的平台,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用户参与方式。用户在虚拟社区中自行创造并传播内容,如对信息进行组织、评论、发表意见等,这些都有助于资源发现、资源共享、改进服务与提高社会认知。
DPLA使用社交媒体围绕资源建立网络社区,促进资源在用户和合作伙伴之间的共享、交流。目前DPLA使用的社交媒体工具有Twitter、Facebook、Tumblr、Pinterest、Imgur、GitHub、YouTube、Flickr、Storify、RSS 共10种。DPLA制订了社交媒体政策(DPLA Social Media Policy)和终端用户政策(End-user policies),规定服务的某些部分允许用户上传和发布内容,如文本、音频、视频、问题和评论,内容一旦上传就授予了DPLA使用该内容的权利,这项权利具备永久的、不可撤销的、非排他性的、复制、传播、展示等属性,同时用户允许他人在遵守创作共用署名本地化许可协议3.0(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3.0 Unported License, CC BY 3.0 License)的基础上使用该项内容[13]。LAC也使用了多种社交媒体工具,鼓励用户提问、评论,并承诺解答用户问题,制订了社交媒体使用条款(Social Media Terms of Use),规定用户评论、上传内容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与道德规范,LAC对用户上传到其网络社区的内容保留版权[14]。
3 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参与模式的特点与成因
3.1特点
(1)参与模式的多样与多层面。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参与已经形成以为业务外包、管理决策、资源提供、捐赠资助、网络贡献内容为主的参与模式,既有事后的评论、建议式参与,也有事前的外包合作、资源提供、管理决策与捐赠式参与,既可以在现实中参与,也可以通过网络参与。特别是依托于理事会制度的管理决策式参与,提高了社会参与的深度和主动性。参与模式的多样与多层面使得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参与到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为社会参与提供了便利条件。
(2)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国外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参与主体没有限制,各级各类组织、各阶层各职业领域的个人都可以成为参与者。从上文对参与模式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出参与主体有出版商、数据库商、信息技术公司、慈善组织、基金会、专业学会、社区组织、个人等。国外形成了适合不同主体参与的模式,如数据库商、信息技术公司参与的业务外包,出版商参与的呈缴资源,慈善组织、基金会、专业学会、企业、个人参与的捐赠赞助,机构、个人参与的管理决策,个人参与的网络贡献内容等。当然,参与主体与参与模式不是一一对应的,不同的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模式参与。
(3)参与活动的开放性。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参与活动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如加入理事会不限制地域、职业领域等,可以代表机构加入,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加入,通过公开的选举产生理事;业务外包采用公开的招标方式,只要具备条件的企业都可参加招标;使用多种社交媒体构建网络社区,任何人使用任何一种社交媒体都可以发表评论建议与上传内容;理事会及下属委员会召开的会议面向社会公开,会议期间为公众提供参与的机会等。参与活动的高度开放性促进了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也保证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获得外部的技术支持、获得资金资助与资源捐赠以及公众的建言献策。
3.2成因
国外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源于一系列法律和政策的推动。以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为例:
一是国家税法对捐助非营利组织的规定。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向非营利组织捐款可以免除一定的税收,推动了社会特别是盈利组织向非营利组织捐助的积极性;加拿大的税收法律繁多,对于呈缴到LAC的出版物,免除出版商的相应税收,出版商可以联系加拿大税务局,咨询税收扣除的最大金额及其他豁免。这激励了出版商向国家法定存缴机构呈缴出版物。
二是公共文化机构的专门法律对于社会参与的规定。《加拿大图书档案馆法》对于成立加拿大图书档案馆目的的描述中包括“该机构有助于加拿大的社区、团体、大众在获取、保存、传播知识方面进行合作”。美国2010年修订的《图书馆与博物馆服务法》(Museum and Library Services Act of 2010)变化之一是加入了社会参与的条款,重视发展合作关系,增强图书馆博物馆在促进早期学习、发展劳动力和教育改革方面的作用,规定图书馆、博物馆应与众多领域(卫生、教育、文化保护等)的机构和个人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公共文化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为社会参与提供了法律保障与宏观指导,促进公共文化机构进行微观的社会参与制度设计。
三是专业协会的政策与战略规划对社会参与的要求。2012年美国图书馆与博物馆协会(Institution of Library and Museum Services,IMLS)制订了《2012-2016年战略规划》,要实现的目标包括提高公民参与的机会,使公民在当地社区及全社会充分参与到图书馆、博物馆的服务活动中。IMLS探索社会参与的新模式,使用社交媒体让公众参与未来发展战略与方案的制订,最近推出了一个增强网站,向公众公布有关社区机构的代理投资信息、各领域相关数据和政策摘要等,公民可以通过社交媒体投票、提交评论和发表意见,促进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建立问责制。专业协会作为加强行业职能,促进行业改善服务的机构,其政策与规划无疑对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公共文化机构的政策。LAC和DPLA制订的战略规划中都包括用户参与的内容。LAC每年都会制订未来4年内的业务规划如《业务规划2008-2011》、《业务规划2007-2010》等,笔者阅读这些规划,发现LAC特别注重通过外部合作伙伴增强自身能力,包括在文化资源的收藏保护传播、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共享等领域与外部力量的合作。DPLA的《战略规划2015-2017》中涉及许多有关社会参与的内容,如与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合作以增进资源收集总量、与国内和国际上的组织合作确保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创新、与搜索引擎和社会媒体合作以促进资源发现和共享等。此外,LAC 和DPLA还针对具体参与模式制订了政策,如针对用户使用社交媒体工具在网络社区参与而制订的社交媒体政策,对用户评论、上传内容、上传内容的版权归属等作出相关规定。公共文化机构制定的的微观政策细化了对社会参与的规定,有利于指导机构内的社会参与实践。
正是国家、行业、机构三个层面的法律与政策推动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公众参与模式的建立,形成了各种社会力量、多层面、多渠道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良好局面。
4 对我国的启示
4.1创造社会参与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对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的公益性慈善性捐赠支出税收扣除的规定,激励了企业对公益性慈善事业的捐助,但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专门法律、专业协会的政策、公共文化机构的内部政策等对社会参与的规定还有欠缺。一是公共文化机构的专门法律。2015年开始实施的《博物馆条例》中对社会参与、社会捐助等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还没有出台,地方性的图书馆法律法规很少涉及社会参与的具体细致的条款。因此我国需要加紧出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公共图书馆法》,并对社会参与做出规定,推动已制订的地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社会参与纳入法治轨道。二是专业协会的政策。国家与各级地方专业协会应制订社会参与相关政策和战略规划以指导本行业的社会参与活动,以政策文件界定本行业社会参与的任务和目标,集合众多学者与公众共同探讨社会参与的重要问题,推动社会参与事务的发展。三是公共文化机构的政策。我国近年出台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见》等政策为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参与提供了宏观指导,公共文化机构应根据宏观政策制订本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社会参与的微观政策,细化对社会参与的规定,使各项社会参与活动制度化。
4.2加快法人治理改革
2014 年7月文化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等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部署了在全国开展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试点工作[15]。我国的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改革刚刚起步,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需要加快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进程,在公共文化机构的专门法律中具体规定法人治理结构的准则,以法律保障理事会的权利,推动理事会制度从试点到普及,在全国的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机构中建立理事会,在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过程中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项目也需要进行法人治理改革,建立项目理事会,不仅为公众提供提建议、反馈需求、评论等事后参与的机会,而且要使公众能够参与事前的管理决策。
4.3努力吸引社会捐助
我国社会力量对于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捐助的认识不够、积极性不高,公共文化机构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吸引社会捐助。虽然我国的税法对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的公益性慈善性捐赠支出税收扣除作了规定,但纳税人对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的捐助仍然偏少,主要原因是缺乏对捐助免税的了解和认知,因此亟需加强宣传,建立专门负责捐助的部门,与社会各界联络,积极引导与主动寻求社会捐助;公共文化机构网站、公共数字文化服务项目网站应建立捐赠信息页面,介绍税法对于捐赠免税的规定、捐赠途径、捐赠指南等;利用媒体发布捐赠信息,宣传捐赠活动与捐赠成果,扩大捐赠影响。
4.4重视网络参与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主要通过网络来实现,搭建网络平台、构建贯通的虚拟网络体系是共享资源与提供服务的前提,公众依靠网络获取服务,通过网络与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公众互动,网络为社会参与开辟了新渠道,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参与方式。我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应重视网络参与,使用社交媒体工具(微博、微信、维基、BBS等)围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构建网络社区,使公众通过网络社区参与评论、分享、投票、监督、讨论、反馈需求、提出建议或意见,并根据需要制订公众参与的规则,引导与规范参与行为,充分利用网络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及时了解公众的声音。
(来稿时间: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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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理念、新思潮、新视野论坛·
〔分类号〕G250.73
〔作者简介〕肖希明,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完颜邓邓,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馆学2014级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的资源整合研究”(项目编号:13ATQ001)的成果之一。
Social Participation Models and Its Enlightenment in Foreign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
Xiao XimingWanyan Dengdeng
( School of Information Management, Wuhan University )
〔Abstract〕The foreign laws and policies creative good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social participation in digit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has formed a variety of social participation models, including the management and decision-making rely on council, provide resources under the requirements of payment of the system, open donation, outsourcing, users contribute content based on network virtual community. Some features are summed up: diversifcation and multi-layer of participation patterns,participants diversification, openness of participating activities. These could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ocial participation in 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 at home. We need to create the environment of policy and legal for social participation, accelerate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 attract social contributions and attach importance to networked participation.
〔Keywords〕Public digital cultural serviceSocial participationPublic cultural institutionsSocietal fo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