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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研究

2016-02-12齐晓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21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以人为本

齐晓亮(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21)



我国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研究

齐晓亮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21)

[摘要]人性化执法是近期以来公安机关高频率使用并讨论的话题,但究竟什么是人性化执法一直没有形成较为权威的观点。不少公安机关正是由于对于人性化执法存在不同程度的误解,导致许多非人性化执法行为的发生,进而对公民权利和警察自身权利带来一定程度的伤害。因此,公安机关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性化执法,就必须明确其内涵,设定其目标,划定其底线,制定其措施。

[关键词]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以人为本

引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不断推出人性化执法新举措,在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也反映了一些问题,反映出目前关于人性化执法定位准确性的缺失,因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性化执法已经并将长期成为公安机关的关注焦点。

一、当前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存在的误区

现阶段,我国公安机关的人性化执法实践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公安机关的形象有所好转,执法的公信力明显增强,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等问题大幅度减少,但其问题依然突出、不容忽视。

(一)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的尊严

1.人性化执法并非不平等执法。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论何时何地,不论执法对象的财富、民族或学历等如何,都应该保持不偏不倚的“执法中立”态度,不能将执法对象区分为三、六、九等。同样的情况依据相同的标准进行处理,不同的情况则需要区别对待,“罚不当罚”和“当罚不罚”都是对法律尊严与权威的挑衅。

2.人性化执法并非弱化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又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1]从以上两条规定不难看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应该降低法律的执行标准,致使法律的刚性和权威受到损害;人民警察也不应放弃正当防卫的权利,更不能向执法对象作出无原则的让步或者妥协。“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执法方式,可以认为是文明执法,但绝非“人性化执法”,其实质是失职,达到一定程度还有可能构成渎职犯罪。

3.人性化执法并非人情执法。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因为它是法定的规范,其“上限”和“下限”都有法定的标准。换句话说,它的上限在于防止执法过当,下限旨在防止渎职[2]。譬如,当下执法活动中的“初次不罚”之风盛行,但如果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这种初次不罚式的“人性化执法”缺乏法律依据,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外设定的处罚方式,其本质是自由造法的违法之举,是事实上的徇私枉法。也许有关部门提出初次不罚的初衷是好的,但也不能随意突破法律的底线,以“人情执法”代替人性化执法。

(二)以“执法”为借口,侵犯人的尊严与权利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如果只强调人性化执法,就会使法律的尊严与权威受到损害;如果只强调严格执法,则会抹杀法律的柔性,极易导致侵犯人权、损害人的尊严等情况的发生。主要表现在:

1.少数民警人权意识淡薄,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性化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尊重和保护人权,而这里的人权主体不仅仅局限于普通公民,还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罪犯的人权。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侵权形式主要有:侦查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人格权等的漠视;对犯罪嫌疑人的饥饿、冷暖不够关心,致使他们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侮辱、辱骂犯罪嫌疑人等现象普遍存在;少数民警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合法利益。

2.“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突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够。

在办理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过程中,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常常把查清犯罪嫌疑人的实体问题作为执法重心,片面地强调实体正确违反程序无关紧要,造成不少侵害公民权利的案例。譬如,有些民警漠视办案时限,滥用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超期羁押;未按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二、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实现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人性化立法,奠定人性化执法的坚实基础

1.赋予法律人性化色彩。

以人为本是人性化立法与人性化执法的价值所在,前者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确立,后者是对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与具体化。公安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但如果公安立法本身的刚性大于柔性,则立法中的非人性化以及非理性化等制度问题必然会反应到公安执法中。基于此,我们必须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立法领域,并且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公安立法过程的始终,促使法律本身就闪耀着人性与科学的光辉,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障警察人性化执法效果的实现。

2.进行人性化制度设计。

我国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实践虽已取得一定成就,但这依然只是部分区域、单位以及民警努力的成果,难以形成气候。因此,要使人性化执法理念成为执法者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就必须把人性化执法上升到制度层面。建议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制订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使执法的人性化有法可依,从而使每项执法举措都规范在法理之中,每个执法主体与执法对象都约束在制度之中,有利于实现权力有限化、秩序规范化。

(二)增强民警执法水平,讲求执法技巧与艺术,提高人性化执法综合效益

1.灵活运用法律的弹性和限度。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顾及执法对象的心理感受以及具体情况,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最佳的执法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执法对象的尊严和权利。譬如,在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对于因民间纠纷产生的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轻微刑事案件中无前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依法采取其它措施效果更好的,可以不予刑事拘留或者提请逮捕。换而言之,公安机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少抓人、慎处罚或者不抓人、不处罚。

2.注重发挥执法的教育疏导功能。

公安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充分挖掘执法的教育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坚决杜绝就执法谈执法、为处罚而处罚的现象。譬如,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坦白、自首以及立功等情节的,就要及时收集、确定从宽处罚的证据;能取保候审的就尽量不要限制人身自由、能直诉的就直诉;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较小、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要坚持教育、感化以及挽救的策略,尽量不去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从而尽可能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此外,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及其轻微刑事案件中的从犯、初犯和偶犯等,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他们从宽处理。

3.善于说理沟通,讲求方法和技巧。

方法与技巧是有效实现执法目的的重要手段。这里的执法技巧主要包括语言技巧、询问技巧、进退技巧、调解技巧和裁决技巧等。换而言之,不同的话在不同的情况下讲、不同的事在不同的情况下做,结果往往会大相径庭,关键在于执法者能否以人为本的理性选择。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尽可能不使用或者少使用警棍、警绳以及手铐等装备;在找被侵害未成年人谈话、调查取证前,应先征求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对谈话场所的选择意见,不着警服、不用警车等等,都可以成为有效避免未成年人心灵受到创伤的人性化措施。

(三)建立健全人性化执法的监督体系

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容易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就必须对它们的权力进行制约[3]。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完善执法监督制度,从而实现执法人性化的目的。一方面,充分发挥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包括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和法制部门的监督以及上级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可以及时有效地对某些错误决定、命令进行撤销或者变更,以保证执法机关决定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调动外部监督机制的积极作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行政机关的监察监督和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公安机关可以实行警务公开、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等方式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同时也可以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人民群众切实地感受到人性化执法所带来的正面效益。此外,持续强化舆论监督机制。通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有利于人性化执法的外部环境,从而有效地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与监督功能。

结语

从我国的国情和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来看,人性化仍然是公安机关执法发展的方向与根本。人性化执法的实质就是在依法治国的基础之上,无论是执法理念还是执法实践都以人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敬重人格、符合人性、注重人道、保障人权,实现执法活动中“法”、“情”、“理”的有机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当前存在的不平等执法、弱化执法、人情化执法以及超越法定权限等问题,造成了我国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的扭曲和异化。因此,科学界定人性化执法,分析人性化执法存在的种种误区,并寻求人性化执法实现的有效途径,是当前和未来公安工作的重要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张江伟.警察开枪权前置程序问题研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5,(1):96-101.

[2]李群英.实现法治框架下警察人性化执法的再思考——兼论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3,(1): 12-16.

[3]郑汉军,虞俊.公安机关人性化执法问题研究[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4):177-182.

The Research on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 Humanized Law Enforcement in China

QI Xiao-liang
(Shannxi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xi’an 710021,China)

Abstract:Humanized law enforcement is nearly a period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 using high frequency and discuss the topic,but what is humanized law enforcement has not formed relatively authority’s point of view. This is due to a lo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 for humanized law enforcement there are different levels of misunderstanding,lead to many non-humanized law enforcement behavior,and then to the rights of citizens and police themselves right to bring a certain degree of damage. Therefore,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ized to implement humanized law enforcement in the true sense,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its connotation,setting the goal,draw the bottom line,formulate the measures.

Key words:public security organization;humanized law enforcement;people-oriented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566(2016)01-0086-03

[收稿日期]2015-12-08

[作者简介]齐晓亮(1988—),男,陕西宝鸡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警察系教师,硕士,主要从事公安学、行政管理学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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