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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义概念的争执及当代建构

2016-02-12常宴会

天府新论 2016年1期
关键词:价值判断马克思

常宴会



马克思正义概念的争执及当代建构

常宴会

[摘要]马克思的正义观是近年来学术界的热点话题。综观现有研究,对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基本采取两种理解:作为事实判断的正义概念和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概念。双方都认为基于马克思的文本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正义论至关重要,却对什么是正义论和马克思有没有自己的正义论两个问题争执不下。事实判断的正义和价值判断的正义之分野,既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内部科学与价值之间的张力,更体现了现代化进程中学者选择批判身位的纠结。无论是马克思正义观所体现的科学与价值之间的张力,还是社会发展中批判身位选择的困难,都向我们展示了讨论正义概念性质和建构现实正义论的必要性。

[关键词]马克思;正义论;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中国语境

马克思的正义观是近年来学术界的热点话题。综观现有研究,对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基本采取两种理解:作为事实判断的正义概念和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概念。双方都认为基于马克思的文本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正义论至关重要,却对什么是正义论和马克思有没有自己的正义论两个问题争执不下。事实判断的正义和价值判断的正义之分野,既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内部科学与价值之间的张力,更体现了现代化进程中学者选择批判身位的纠结。基于此,本文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尝试提供一种建构符合中国现实的正义论的视角。

一、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争执

辨析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一种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首先要明确两种判断的基本内涵。事实判断指对事物的客观情况进行描述,得出的结论是“是”或“否”;价值判断是对事物进行价值上的评价,是主体对客体之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做出的反应,得出的结论是“好坏”或“善恶”。事实判断的正义概念认为,正义是一种客观事实,无所谓好坏;价值判断的正义概念认为,如果一个事件是不正义的,就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批判。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从艾伦·伍德(Allen W.Wood)1972年发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开始,在过去的近40年中一直处在这两种概念的争执之中,并且每一方都能从文本和现实中找到支撑。

(一)作为事实判断的正义概念

将马克思的正义概念理解为事实判断的正义概念,以艾伦·伍德为代表。艾伦·伍德认为,正义概念的内涵由特定时代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决定,资本主义时代的正义所能实现的最大程度就是等价交换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基础上的“按劳分配”,而马克思所说的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就是在等价交换过程中实现的,因此,马克思的正义概念也只能与这个占主导地位的正义概念相同。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事实判断,他没有基于正义批判资本主义。

伍德认为,正义并非一种至高无上的价值追求,应该从它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的功能来理解它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的地位。“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从根本上讲,‘正义’(Gerechtigkeit)乃是一个法权(juridical)概念或法定(legal/Rechtlich)概念,是一个与法律(law/Recht)和依法享有的权利(rights/Rechte)相联系的概念。对他们来说,权利概念和正义概念是从法权的角度判断法律、社会制度和人类行为的最高理性标准。”〔1〕当伍德把正义确定为一种法权概念时,也就基本确定了正义的意识形态属性:一方面,“正义”的具体内容会随着不同时代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当然不会将自己的历史科学建立在这样一个变动不居的概念之上;另一方面,各个时代对正义内涵的解释权都掌握在生产活动中的强势一方,现代社会以来,强势一方是资产阶级,他们在掌握着物质生产资料的同时也掌握着精神生产资料,更可能把自己的特殊利益说成全人类的普遍利益,因而,无论是解释人类历史运动的规律,还是发起现实的无产阶级革命,正义都不是一种可靠的诉求。也就是说,伍德坚持认定,所谓的公平正义只是调节利益分配的原则,而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历史规律的解释主要以生产方式为着眼点,企图通过正义的实现来根本改变工人的受剥削地位是不可能的。

在伍德看来,正义的内涵不取决于理论上的定义,而是以与当时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相适应并实际发挥作用的正义概念为准。他所使用的“正义”完全限定在资本主义时代的主流含义上:等价交换。于是,“正义”就从一种价值判断(好与坏)转变为一种事实判断(是否遵循了等价交换)。他通过引证马克思对货币转化为资本过程的描述,认为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并不违背等价交换原则,自然也就不违背作为一种事实判断的正义。“货币占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自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决不是不公平。”〔2〕如果把是否正义仅仅看作一种事实判断,并且否定了“正义”对于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地位,那么伍德就没有在为资本主义做辩护,基于正义的批判无意义,辩护同样无意义。在这里,伍德也为其对手规定了批判路径:必须首先证明正义是价值判断。

伍德的观点在国内学界获得了大量认同,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坚持事实判断的正义概念。其理由在于:其一,正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它的具体内容会受到特定生产方式、上层建筑的支配性影响,奴隶时代的人身依附关系,封建时代佃户受地主剥削,都是那个时代的正义。正义这个概念只是听起来很诱人而已,却与实际的好生活无必然联系。其二,正义不是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描述,也不是无产阶级的价值追求,更不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范畴。将正义认作事实判断,看到了正义作为一种伦理诉求的有限性:一方面,剥削在正义的条件下进行;另一方面,交易正义却成了对有伤风化的事实的辩护,这在当前社会舆论中并不少见。“如果我问国民经济学家:当我靠出卖贞操、出卖自己的身体满足别人的淫欲来换取金钱时,我是不是遵从经济规律(法国工厂工人把自己妻女的卖淫称为X劳动时间,这是名副其实的),而当我把自己的朋友出卖给摩洛哥人时,我是不是按国民经济学行事呢(而像征兵买卖等直接贩卖人口,在一切文明国家里都有)?于是,国民经济学家回答我:你的行为并不违反我的规律;但请你看看道德姨妈和宗教姨妈说些什么;我的国民经济学的道德和宗教对你无可非议,但是,我该更相信谁呢,是国民经济学还是道德?”〔3〕

(二)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概念

坚持价值判断的正义概念的阵营相对更大些,主要代表人物有齐雅德·胡萨米(Ziyad Husami)、柯亨(G.A.Cohen)和罗尔斯(John Rawls)等人。

胡萨米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胡萨米的核心论点是,社会的阶级构成是复杂的,如果可以证明上层建筑由生产方式和阶级利益共同决定,就可以用更为先进的无产阶级的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无产阶级的正义原则)来批判资本主义。再把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认作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社会的两条分配正义原则,于是问题就转换成,资本主义社会是否违背了马克思提出的两条原则?如果是,则资本主义社会是不正义的。

社会并非同质的结构,而是有着复杂的阶级构成。胡萨米指出,伍德对道德哲学的理解存在不足,是因为他没有注意到决定道德观念的阶级利益基础。“在既定的生产方式中,一个社会阶级在其发展过程中通常会形成某种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它们由当时的社会存在条件决定,特别是由阶级利益所决定。有产阶级的生活条件与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有天壤之别,由此可以推出这些阶级的意识形式,包括他们的道德观念在内,也是截然不同的。”胡萨米认为,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就是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分配正义原则。“第一阶段的分配正义包括两个原则:(1)平等权利或者待遇平等的形式原则;(2)依据劳动贡献的比例而获取报酬的实质原则。”〔4〕

柯亨认为,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在柯亨看来,当马克思强调资本主义是“抢劫”“盗窃”时,“既然盗窃一般而言是错误地拿了在正常情况下属于别人的东西,那么盗窃就是实施了某种不正义,一种‘建立在盗窃之上’的制度就是建立在不正义之上。”〔5〕罗尔斯则认同柯亨、杰拉斯(Norman Geras)的观点,认为马克思确实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6〕

国内亦有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是一种价值判断或价值追求。理由主要有:正义的内涵是“得其所应得”,是一个价值判断,马克思不可能完全拒绝这种正义;历史唯物主义与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并不矛盾,马克思的正义不是基于所有权上的公平交易,而是基于共同体理想的实现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正义;如果今天的生产方式只能容纳一种价值判断的正义,那么,即便建构一种更接近自由主义的正义论也是符合历史发展阶段的;他们认为,马克思所说的超越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到来,因此,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建构一种具备道德诉求的正义理论。

不难发现,侧重价值判断的正义概念的一方在论点和论据上并不统一,一些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一些人在立场上则相对模糊暧昧。

马克思的正义观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仍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热点问题,但就这场争论而言,有学者认为重要的倒不在于马克思的正义概念的性质,而是人们为什么要参与到这场争论当中,双方的争执不下恰恰反映了在当前中国两种正义概念都有其社会存在基础。〔7〕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相当深刻的,遗憾的是没有继续深入下去。本文意在指出这两种正义概念分野的实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当代中国正义论的建构。

二、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分野的实质

事实判断的正义概念和价值判断的正义概念之间的争执,既有理论上的原因,又有实践上的原因。从理论上说,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张力历来是马克思主义理论领域的重大问题;从实践上说,中国经历改革开放后近四十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社会形态上仍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使得谈论正义问题颇有时代交错的紧张感。阐明正义论问题的理论和现实背景,有助于理解这场争论,并超越争论中无本质分歧的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中科学与价值的张力

事实与价值之间的断裂起源于休谟问题,即从一个事实判断无法推出一个价值判断,由“是”无法推出“应当”。按照这种逻辑,如果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共产主义的来临都是历史的必然,无产阶级为什么还应当积极促成现存世界的革命化?如果正义仅仅是内在于生产方式的事实,为什么要消除不正义?因此,有的学者认定正义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概念,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正义是事实判断,就取消了这个问题。本文认为,两种正义概念之间的争执仍然在休谟问题之内(至于马克思已经超越了休谟问题,为什么今天的学者仍然退回到马克思之前,则很值得琢磨)。休谟问题本质上是理论逻辑问题,从理论上当然无法从“是”推出“应当”。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是一种“历史科学”,是基于人的实践逻辑。

当恩格斯说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发现使社会主义从空想转变为科学时,他所说的科学,并不是实证主义甚至决定论意义上的科学,共产主义社会在这种科学中也不是一个事实判断,当然更不是一个价值判断。恩格斯的这段话会对我们很有启发:“因为马克思首先是一个革命家。他毕生的真正使命,就是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参加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所建立的国家设施的事业,参加现代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正是他第一次使现代无产阶级意识到自身的地位和需要,意识到自身解放的条件。斗争是他的生命要素。”〔8〕斗争、解放的逻辑就是人的实践逻辑,既不是单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认识,也不是基于道德义愤的谴责。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勾勒出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大体轮廓。在马克思所处的19世纪,正义有其特定含义和时代特征。公平交易即是正义,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占有者能够自由、平等地出卖劳动力即是正义,正义由人的价值追求变为市民的权利。这种正义原则伴随资产阶级的兴起而被人们广泛接受。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制度时提出了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但并没有在现实中予以兑现,而是以各种抽象的原则掩盖了现实中的非正义。如果一件事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价值上就可以免遭检审。正义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分野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个词汇的魅惑性导致的:正义(justice)在资本主义时代虽然主要是个经济概念——等价交换,但在人们心目中,它是一个整全概念,正义还包含着善(good)的含义和追求。把正义的默认为好的,是很多人认为马克思有价值判断的正义概念的主要根源。然而,马克思正是看到了正义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局限,才放弃将正义作为无产阶级的革命口号。马克思从历史辩证法的角度评判资本主义,既看到了资本主义产生的社会对抗性矛盾和对人的奴役,也看到了资本主义发展为人类解放准备的物质条件。马克思承认资本主义的历史正当性和道义上的不合理性,虽然没有从正义角度批判资本主义,却不能说马克思没有更高的价值追求。

(二)社会发展的“时代错乱”导致批判身位的纠结

关于马克思正义观的争论有一个颇为奇怪的现象,即争论双方都能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找到大量支撑自己的论据。如果说国外学者的争论主要体现了分析马克思主义研究政治哲学的方法和马克思主义研究中辩证法传统之间的区别,而国内学者的争论,本文认为,主要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错乱”使得我国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批判中国现实问题时出现身位选择上的纠结。“时代错乱”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所使用的一个词,用以指称当时德国的社会制度远远落后于以英、法为代表的欧洲其它国家,而“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al pari〕上的德国历史”,因此,“一旦现代的政治社会现实本身受到批判,即批判一旦提高到真正的人的问题,批判就超出了德国现状,不然的话,批判就会认为自己的对象所处的水平低于这个对象的实际水平”。〔9〕

正义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而在中国,我们既面临着现代性的充分发展,又面临着现代性的发展不足。因此,有的学者看到正义有待实现,有的学者看到正义本身的有限性,就不足为奇。

主张从价值判断角度理解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学者,强调正义的积极价值,认为它是市场经济中应该坚持的美德。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直接挪用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论,因此,应当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开发出正义论,实现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哲学的会通。市场经济偏好能力和勤奋等评价尺度,但在我国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能力尚未成为普遍的标准,很多前现代的、地方性的歧视和壁垒成为阻碍正义实现的因素。比如很多年轻人倾向于留在大城市,除就业机会相对较多以外,还因为大城市的竞争相对公开公平,而小城市则有很多人情和传统因素。因此,强调正义的价值维度,意在实现普遍的公平正义。这些学者强调历史发展阶段对正义基本内容的制约,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就长时段的发展而言,我们仍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0〕

主张从事实判断角度理解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学者,强调分配正义不是马克思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义从来都是和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知识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11〕所谓正义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识形态,“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12〕采纳事实判断的学者主要看到了正义的有限性,即正义不一定和好生活联系在一起,反倒是另外一种不公平或对不公平的遮蔽。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讨论正义,不如讨论所有权和生产方式问题,这才是对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和阶级理论的真正坚持。

三、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正义论建构的中国语境

无论是马克思正义观所体现的科学与价值之间的张力,还是社会发展中批判身位选择的困难,都向我们展示了讨论正义概念性质和建构现实正义论的必要性。正如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所言:“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认识到,如果要实现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理想,就要说服人们并使他们相信,这些理想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且值得追寻。事实上,工人的贫困不仅没有不断加深,相反,大多数工人的生活水准都有所提高。”〔13〕面向现实建构符合中国实际的正义论,既要看到正义的积极意义,又要看到正义在现实中的局限性。

(一)正义概念的性质及正义论建构的理论基础

价值判断的正义是“得其所应得”,注重应当;事实判断的正义概念同样坚持应得原则,只是它强调“应该”的内容是随着生产方式的变动而变动的。无论将正义视作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可以确定的是,作为社会建制和观念存在的正义在马克思的理论中都处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范畴。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其核心是从现实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由这种生产所决定的交往形态——市民社会,从市民社会的结构理解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这一基本原理一经得出便贯穿在马克思研究生涯的始终。本文认为,我们既要将正义论放在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层面来理解,注重生产方式对正义内涵的决定性影响,即强调正义概念的事实判断维度;又要注重意识形态的反作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概念的客观引领作用,即强调正义概念的价值判断维度。因而,正义概念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它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论断,更是解决当前中国正义问题的实践要求。

我们认为,首先,基于正义概念的性质,建构一种现实正义论是必要的。马克思在研究意识形态的本质时指出,统治阶级只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有普遍意义的思想。马克思由此批判了资产阶级政治价值观的虚假性,认为它们只不过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正义当然也在马克思的批判对象之列。这种意识形态理论在马克思的大量作品中被继承下来。这种意识形态批判应当成为我们理解和建构现实正义论的基础,警惕任何一种普遍的政治观念可能包含的特殊利益。恩格斯晚年对意识形态的理解侧重点有较大变化,开始强调意识形态的反作用和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必要性。“我们在反驳我们的论敌时,常常不得不强调被他们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参与相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14〕恩格斯晚年认为,虽然意识形态没有它自己独立发展的历史,但对历史进程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前后对意识形态的理解是一致的,即,意识形态虽然具有虚假性,却是客观发挥作用的,因此,无产阶级也应该有自己的意识形态——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规律和自身使命的认识。它对于引领社会核心价值和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义论作为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子范畴,也需要被合理地建构。

其次,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使得现实正义论的建构成为可能。固然,物质生活的生产制约着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但这种决定作用只是在归根结底意义上展现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存在多个中介环节,离经济基础越远的组成部分,具备的独立性就越强。这种独立性使得一个时代的观念并不一定总与其经济基础合拍。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用高于当今社会发展的观念来引领现实呢?用高于当今社会发展的观念来引领现实的可能性在于,意识形态发展的素材除来源于现实生活外,还有历史继承下来的思想资源。我们可以寻找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建构共产主义道德的尝试,追溯中国文化中关于公平正义的思考,进而建构符合当下中国实际的正义论。

第三,在正义论的具体建构中,应该兼收作为事实判断的正义概念和作为价值判断的正义概念的合理性。一方面,需要确立正义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合法性,提炼出马克思主义正义的基本内涵,而不能直接套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的原则。如果认为马克思用一种后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原则批判资本主义,则无意间建构了一种永恒的道德——得其所应得,这样的正义诉求极容易在现实中滑向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面对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诸多道德问题,历史辩证法相比永恒法则的建构,更能凸显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价值和切合中国实际。另一方面,正义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中,因而要从政治经济学中寻找法的关系。解决正义问题的关键绝不在于提出正义原则,而是要从经济关系入手解决利益矛盾。马克思超越了作为补救性价值的正义的存在条件,却并没有超越全部分配问题。我们面对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世界性的资源稀缺、环境破坏,也需要建构积极完善的分配政策。

(二)基于中国语境的正义论建构

在当代中国建构一种符合实际的正义论,需要在文本与现实之间、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达成一种平衡。既不能无视历史发展阶段对正义实现程度的限定,又不能将正义的实现完全诉诸未来,取消当代人的责任。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统一的基础上理解中国语境的正义论建构,至少需要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建构中国语境的正义论需要丰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正”理念。一方面,需要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个方面谈论正义,而不能将正义仅仅看作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也不能将正义仅仅局限在政治法律领域。正义具体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个人行使支配别人的活动或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就在于他是交换价值的或货币的所有者。他的口袋里装着自己的社会权力和自己同社会的联系。”〔15〕因此,我们所说的公正概念,应该深入到经济社会生活当中,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理解。每个人在经济结构中的位置——老板或雇员、国营企业或民营企业、高科技产业或劳动密集型产业,等等,都会影响到个人的社会公正感。另一方面,将正义作为价值追求、公民价值规范同作为制度设计和运行理念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最高的价值观层次,它首先是规定我国基本制度的价值属性的,它首先要体现在国家的制度及其运行当中,体现在改革发展的大政方针之中,同时当然体现在每一个公民思想和言行之中。”〔16〕

其次,只有充分解释和解决具体问题,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正义概念。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人们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公正问题十分关注,比如企业CEO的工资是普通员工的几十倍、上百倍乃至更多;生活水平的行业差别、地区差别、性别和身份差别等;实体经济和金融产业、虚拟经济的分化,如何认识风险收益的正当性……这些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都是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必须直面的问题。在这方面,已经有学者取得一些成果,但相比现实对理论的紧迫需求,我们还有相当大的提升空间。马克思始终强调,正义不过是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意识形态。我们不能将正义论的建构完全局限于正义原则的设定,更要看到正义的阶级性,即当前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和阶级分化现状。只有这样,才能看清形形色色的正义理念主张的是谁的正义。正义论的建构不仅是政治哲学问题,更是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问题。

最后,中国语境的正义论建构还需要正确处理正义同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正义并不是当代中国所要实现的唯一价值,也很难说是最重要的价值。自由、平等、法治、福利、安全、和谐等等都是人们群众期待实现的理想,而且基于城乡差别、地域差别、性别歧视等各种各样的问题都有它存在的历史根源,也并非通过一揽子计划或通过建构正义论就能解决的。当代中国的发展应该认识到正义的重要意义,即正义的价值判断维度;也应该认识到当前发展阶段所能实现的限度,即正义的事实判断维度。在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理解马克思的正义概念,是我们今后面对正义问题的应有立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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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人民出版社,2002.343.

〔4〕〔美〕齐雅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A〕.李惠斌,李义天.马克思与正义理论〔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5-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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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M〕.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178.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人民出版社,2012.606.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C〕.人民出版社,1995.106.

〔16〕刘建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种区分〔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5,(2).

(责任编辑:王云川)

[作者简介]常宴会,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思想政治教育。 北京 100872

[收稿日期]2015-11-03

〔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资助计划”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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