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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困扰工伤认定的伤与病

2016-02-12丁栋兴

中国医疗保险 2016年3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病理性工伤

武 红 丁栋兴 李 黎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 215400)

浅析困扰工伤认定的伤与病

武 红 丁栋兴 李 黎

(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仓 215400)

工伤申报案例越来越复杂,工伤认定工作面临诸多困惑,案例中的一些伤、病问题常常引发争议。通过对工伤认定三要件:工作原因、伤害事故和伤害结果的阐述,引入工伤因果关系鉴定程序,使认定过程得以明晰。

工伤;工伤认定;事故伤害;因果关系

何为工伤,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含义。但一般来说,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认定则是依据法定程序对事故伤害进行甄别,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伤害的行政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工伤认定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申报案例的复杂性,工伤认定中仍存在诸多困惑,笔者就常被工伤申报案例中的一些伤、病问题所困扰。

1 工伤认定中的伤、病案例

案例1,摔倒造成腰椎间盘突出复发。职工陈某,36岁,为某太阳能光板企业职工,工作期间去倒废料时在楼梯上摔倒,造成腰部挫伤,CT检查显示L4-5、L5-S1椎间盘突出。该职工两年前曾因腰椎间盘突出症行椎间盘激光摘除术+微创消融(减压)术。职工认为此次受伤导致其腰间盘突出复发,故要求单位认定工伤。

案例2,工作中突发病理性骨折。职工戴某,22岁,为某模具公司数控机床操作员,公司因人手紧缺临时抽调其为工件抛光打磨。该职工和同事一起进行工件拉线抛光作业时,刚拉了几下,便听到右手环指有轻微声响,感觉疼痛,脱下手套后发现右手环指肿胀,立即去医院检查,诊断为右手环指内生软骨瘤病、右环指中节指骨病理性骨折。单位认为此事件发生在工作期间,故为其申报工伤。

案例3,无外伤情形下发生肋骨骨折。职工吴某,39岁,为某金属制品公司操作工,自述在车间从事改善网板工作时,先将网板夹在台虎钳上,然后用力拉台虎钳上的把手想把网板夹紧的过程中,由于用力过猛,就听到胸口“呱嗒”一声,当时胸部未受到任何外伤,由于只是疼了一下,以为没事,两天后因胸部疼痛去医院就诊,经拍片诊断为左侧第6、7、11肋骨骨折。职工认为其肋骨骨折发生在工作期间,要求认定为工伤。

上述这些案例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还是因其自身疾病原因造成,即本文所称的“伤”、“病”问题。因法律上未对相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工伤认定实践中极易产生争议。

2 工伤认定的要件

一般工伤的认定须满足四个条件: (1)存在人身伤害;(2)伤害因事故而发生; (3)伤害与工作有关;(4)伤害发生于工作过程之中,即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上述案例中,能否认为职工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进而认定为工伤呢?笔者拟从工作原因、伤害事故和伤害结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进而对以上问题做出解答。

2.1 工作原因。一般工伤认定均要求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则是工伤认定的辅助要素,它们的作用,一方面是进一步强调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笔者将这三要素统称为工作原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的伤害是因工作引起的,职工受伤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工作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如冲床工在操作机床时被压伤等;间接原因则比较复杂,如粉尘环境内的工作人员下班后的洗漱,工作过程中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用人单位设施或者设备不完善、劳动条件或者劳动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

2.2 伤害事故。职工在生产、生活活动中,突然发生的、出乎人们意料的伤害事件。常见的多为生产事故,如操作机器时压伤,化学药液溅出发生灼伤等;还有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以及某些意外,如不慎摔伤、物体倒下砸伤等。

2.3 伤害结果。为伤害事故发生后造成的人身伤害,一般为经医疗机构就诊后得出的诊断证明。不过,在诊断证明中有时还可能列有职工就诊时所患的一些疾病。如何判断哪些是伤害结果,哪些是与伤害事故无关的疾病?这往往需要借助相关的医学专业知识,通过明确伤害事故与伤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决定。在工伤认定时,对伤害结果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可通过提请因果关系鉴定,由医疗专家组给出鉴定建议,这样更能做到客观公正。

工作原因、伤害事故和伤害结果三者间,是一种前因后果的关系。在工作原因前提下,发生伤害事故,进而产生一定的伤害结果,这样便构成一个完整的工伤过程。工作原因为“工”,伤害事故为“触发条件”,伤害结果为“伤”,因此,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才可认定为工伤。

3 伤、病的认定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从工作原因、伤害事故和伤害结果这三个工伤认定要件入手,笔者对上述案例重新进行梳理分析:

案例1争议的焦点是伤害结果的确认问题。本案中,工作原因为“工作期间去倒废料”,伤害事故为“摔倒”,这两个要件是明确的,唯一不能确定的是伤害结果。在诊断结果中,一个是腰部挫伤,一个是经CT诊断的L4-5、L5-S1椎间盘突出。伤害结果到底是前者还是后者,抑或两者都是?据了解,职工两年前曾有过腰椎间盘突出症病史并经手术治疗,但职工认为此次摔倒造成其复发。为了明确其腰椎间盘突出是否因摔倒引起,特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组对此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确认。在查阅所有病史材料后,专家组给出的鉴定结论是“L4、5椎间隙下终板有急性损伤的痕迹,但本次损伤并未加重原腰椎间盘突出的程度”。据此,职工摔倒的确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其“伤”为腰部挫伤及L4、5椎间隙下终板损伤;而其经CT诊断的腰椎间盘突出为原有疾病,实为“病”,摔倒也并未加重其病情。因此,对职工倒废料时摔倒导致腰部挫伤及L4、5椎间隙下终板损伤认定为工伤,而对该职工所主张的腰椎间盘突出不予认定为工伤。

案例2争议的焦点是“病理性骨折”是“病”还是“伤”的问题。本案中,工作原因为“拉线抛光作业”是明确的,但对是否认定“病理性骨折”为工伤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本案发生在正常工作过程中,且无伤害事故发生,其病理性骨折是其自身疾病“内生软骨瘤病”造成,所以不存在伤害事故和伤害结果,也就无所谓工伤。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本案中职工有自身原因,即患有内生软骨瘤病,这是在发生了“病理性骨折”后诊断确认的,事发前职工并不知道自己患有这种疾病。正因为这种自身疾病原因,“拉线抛光作业”对别人来说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过程,但对该职工来说可能就是伤害事故,所以领导临时抽调其去抛光作业时,“拉线”便成了导致其伤害发生的伤害事故。这种伤害事故造成的伤害结果为“右环指中节指骨骨折”,虽为“病理性骨折”,但骨折确实为“拉线”这个操作行为而引发,其“病理性”,只是属于自身存在的个人原因而已。一般来说,只要具备工作原因,即使有一定的个人原因(不管是主观的个人原因如操作中的疏忽大意,还是客观的个人原因如自身疾病),也应认定为工伤,而不应过于强调其个人原因的“病理性”。因此,应对该职工右环指中节指骨骨折认定为工伤;而“内生软骨瘤病”,因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种情形,故不予认定为工伤。

案例3争议的焦点是伤害事故是否存在。本案由于只是当事人的陈述,无现场证人及其它旁证,对事故经过难以调查取证。假如职工陈述的是事实的话,可否这样认为:职工在改善网板的过程中(工作原因),用力拉台虎钳上的把手想把网板夹紧但由于用力过猛(虽然其也承认未受到外伤,但可否将“用力过猛”视为其因个人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伤害事故),造成左侧第6、7、11肋骨骨折(伤害结果)。如果以上是成立的话,理应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逆向分析这个案例,是否能肯定肋骨骨折是由所谓的“用力过猛的伤害事故”引起呢?为此特录制了员工模拟操作过程,并将职工所有病史资料提交医疗专家组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确诊。最终专家组给出的鉴定结论为:此操作过程通常不能造成左胸6、7、11肋骨多发性、跳跃性、二次暴力性骨折,该肋骨骨折与工作无相关性。因此,不能将“用力过猛”视为造成其肋骨骨折的伤害事故,同时该职工也承认未受到其它外伤,本案因缺少伤害事故这一要件,故对该案例不予认定为工伤。

4 结语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是要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的工伤申报案例中,往往有很多案例,其受伤情形只是职工的自述,无相应的旁证、人证,事故经过难以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也往往无以举证而导致举证不力。若全凭一方所言,未免缺失公平,不利于社会公正与公平。上述案例中,医疗专家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对工伤认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黄先.论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J].企业技术开发, 2014(3):98-99.

[2]郭雪.一般工伤认定要素探究[J].中国社会保障,2012(5):38-39.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摘自《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586号)

Discussion on the Challenges of Defining Injury and Diseases in Identifying Industrial Injury

Wu Hong, Ding Dongxing, Li Li
(Human Resource and Social Security Bureau of Taicang, Taicang, 215400)

The claims of industrial injury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It is confusing in evaluating industrial injury, and causes many arguments in de fi ning injury and diseases. By bringing three factors, such as work-causing, accident and injury results into the causal relationship when identifying an industrial injury case, it makes the identifying procedure clearly de fi ned.

industrial injury, industrial injury identi fi cation, accident injury, causal relationship

F840.684 C913.7

A

1674-3830(2016)3-60-3

10.369/j.issn.1674-3830.2016.3.013

2016-2-25

武红,江苏省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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