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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摘编

2016-02-12

中国机构编制 2016年10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办事处公务员

论点摘编

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的关键是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

马怀德在《行政管理改革》2016年第5期撰文指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在规范化、法治化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制约了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既是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法律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身份,为执法提供全面保障的前提和基础。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来看,无论是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还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污染整治,均来源于政府下属的各职能部门。在实施权力相对集中前,由原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关职能。此类对城市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毫无疑问属于政府职能,应当由政府下属独立的行政机关承担,其性质不应因行使机构的变化而改变。从行政职权来看,以相对集中处罚权和强制权为中心的综合执法权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属于典型的行政职权,应当由行政机关而非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行使。因此,在综合考量和统筹全局的情况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性质应定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活动。纳入政府机构序列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享受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及保障,享有公务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公务员的义务。财政应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技术装备、执法工具方面的投入,以改变执法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低,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状况;增加信息建设的投入,以保证综合执法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管理软件的开发和应用,真正实现信息化、数字化治理;增加对执法人员培训的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城市管理重在完善街道管理体制

杨宏山、李东泉在《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撰文指出,城市是公共服务需求高度集聚的地理空间,政府城市治理的基本使命在于有效提供公共服务。中国城市街道辖区的人口规模大,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任务重,有必要在市辖区和社区之间,以街道辖区为基本服务单位,设立综合性派出机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承担政府交办事项,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社区居民就近办事。同时,在街道层面建立协调机制,促使有关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公共服务单位协同行动。针对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导致社区组织行政化问题,需要建立行政事务转移与街道办事处的财政经费拨付、人员编制增减相挂钩机制。当政府事项下移时,相应增加财政拨付和人员编制,充实街道办事处这一层次;当事项上移或外移时,相应减少财政经费,精简机构和人员编制。在简政放权改革中,随着政府事权不断下移,有必要适当增加街道办事处的公务员和事业编制,将一些重要岗位聘用的雇员转化为正式编制人员。街道办事处宜继续保持派出机构的性质不变,不必也不应转变为基层政府。基于这种思路,有必要推进以下改革:一是加快街道组织立法改革步伐,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职责和组织制度。二是明确街道办事处的事权范围,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建立责任与编制相挂钩制度,提升街道层面的统筹协调和整合治理能力。三是推进居委会与社区服务站相分离,在社区设立服务站,承担街道办事处交办的行政事项,“居站分离”后,居委会不再承担行政事务,专门负责居民自治事务。四是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

敬告读者

中国机构编制管理研究会2014年、2016年在课题成果的基础上整理出版了三本著作。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探索》(上、下册),黄文平主编、于宁副主编,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年。(116元)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探索》(第二辑),黄文平主编、于宁、陈峰副主编,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83元)

《大部门制改革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黄文平主编,于宁、洪都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48元)

如有需要,可与研究会课题室李曼莉联系购买事宜(010-690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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