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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路径下的浙江法治宣传教育创新

2016-02-12马柏伟浙江省司法厅厅长

中国司法 2016年11期
关键词:普法宣传教育法治

马柏伟(浙江省司法厅厅长)

责任清单路径下的浙江法治宣传教育创新

马柏伟(浙江省司法厅厅长)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要“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浙江省高度重视,省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省委书记夏宝龙强调,要以责任清单抓普法,打造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责任链条,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工作格局;随后,以“省两办”名义出台了《关于建立重点单位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的意见》(浙委办发〔2016〕46号,以下简称《意见》),成为全国首个推行普法责任清单制度的省份。作为一项创新性探索,这项制度如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亟待理论跟进。本文在深入阐述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重要意义的基础上,对浙江省责任清单文本进行实证解析,并就落实责任清单制度提出思路和对策。

一、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第八届夏季达沃斯论坛上表示,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政府要拿出三张施政清单,除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还首次提出了“责任清单”的概念,并强调责任清单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需要各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构建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普法责任体系,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对于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部门,理应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就是强调用法治理念引领法治宣传教育发展、用法治思维谋划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用法治方式破解法治宣传教育难题,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生动实践和有益探索。

(二)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是落实主管单位法治宣传教育主体责任的有力抓手。各主管单位是做好法治宣传教育的“源头活水”,是法治宣传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强壮根基”。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就是要传递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坚定决心,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鲜明导向,唤醒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就是要明确各系统、各行业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指导责任,全面传导压力,把责任体系中的每一颗“螺丝钉”都拧紧;就是要督促责任单位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把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到履职尽责、认真负责、敢于担责。

(三)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是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途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法治宣传教育也存在供给与需求不对称问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普法教育内容设计存在普遍性有余而针对性不足,普法宣传方式存在单向式、灌输式居多而互动性不足,普法资源存在总体供给不足、分布不均等一系列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变化,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一方面可以通过落实部门责任,增加普法资源供给,缓解普法资源供给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发挥责任部门对群众需求更了解、普法形式更多元等优势,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理念、载体阵地和方式方法,推动普法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法治宣传教育服务。

二、浙江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的实证解析

今年是“七五”法治宣传教育的开局之年,如何开好局、起好步,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件大事。着眼破除少数领导干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情”的认识误区、一些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错误倾向,浙江省围绕“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抓什么、怎么抓、怎么评价”,探索建立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重点对象、重点领域法治宣传教育主管单位及其工作责任,形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社会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推动“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

(一)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主管部门责任。《意见》规定,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普法责任制的监督主体责任,在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责任清单具体实施办法,发挥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等职能,加强对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和部门行业“谁主管谁负责”的普法责任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为国家机关开展法治宣传工作搭建平台。省司法厅承担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法治宣传教育主管机关职能,会同省委宣传部共同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的研究制定、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的策划、组织,共同做好重要文件的起草、制定、实施。省委宣传部认真落实新闻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健全新闻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组织宣传全省普法工作的重要任务、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特别是在国家宪法日、重要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等重要时间节点,配合有关单位共同做好专题宣传。

(二)明确了重点对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意见》要求,省委组织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基层党员法治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年度法律知识考试、任职法律考试、年度述法、学法档案、考试结果通报等考试考核制度。省委宣传部要落实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协助做好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活动。省人力社保厅要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开展“宪法进机关”活动,加强公务员学法考核评价,一般公务员年度学法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60学时。省政府法制办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法规规章宣传,做好省政府法律专题学习会学法计划安排等相关工作。省教育厅要抓好学校宪法学习宣传,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开展“宪法进学校”活动,研究制定加强高等院校学生法治教育的具体意见,加强校长和教师的法治教育;协同全社会建设综合性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力争到2020年普遍建立综合性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省民宗委要开展“宪法进宗教场所”宣传活动,加强对宗教场所和宗教院校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省民政厅要组织“宪法进乡村”“宪法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开展民政专业法律的法治宣传教育,抓好村“两委”、社区干部、村(居)民代表等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配合省司法厅等单位加强民主法治村(社区)建设。

(三)明确了企业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意见》明确,省国资委负责在其监管企业中部署开展“宪法法律进企业”活动,建立监管企业领导班子集中学法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年度考试制度,加快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严格实施法律审核制度,深入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省工商局负责部署开展“宪法法律进民企”“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和餐饮等服务行业的法治宣传教育。省金融办负责部署开展“宪法法律进金融企业”活动,指导金融机构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全省互联网企业和相关商业机构积极参与社会普法。

(四)明确了法治文化建设责任。《意见》强调,省文化厅要深入推进浙江特色法治文化建设,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文化宣传教育活动,推进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加强农村文化礼堂、广场、图书馆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省委宣传部要结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核心价值观建设,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依托农村文化礼堂和“最美浙江人”主题活动等载体,推进法治文化进村入户。省教育厅要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推广校园法治晨会、法治班委等做法,在开学第一课、毕业仪式中有机融入法治教育内容,打造一批以法治文化为特色的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省司法厅要指导全省法治文化建设,组织、指导新媒体普法产品研作,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

三、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制度的浙江探索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制度的价值在于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和普法办在“省两办”《意见》出台后,及时跟进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着力用严明的制度、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责任清单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案例指导、社会宣传等作用,把每一件案件办理、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次法律服务都变成一次法治宣传教育过程,让广大群众在案例剖析中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正义,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一是建立典型案例常态编辑机制。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制定相关案例指导标准,动态确定各单位各部门年

度典型案例选编重点、数量等任务。各级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及时总结典型性、多发性、苗头性案件发生规律,重点做好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利益密切、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编辑工作。二是建立典型案例定期发布机制。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律师协会分别负责审判案例、检察案例、法律服务案例的定期发布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协调指导行政执法案例的定期发布工作。各责任单位除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定期发布本系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外,及时向普法办报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形成统一的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库,加强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办案指导,方便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实现法治宣传教育资源共建共享。三是建立办案释法同步开展机制。强化司法办案过程中的以案释法,司法人员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主动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依法及时公开相关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法律告知和公开义务,让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参与人学习和了解有关法律规定、法律后果以及维权救济机制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法律服务过程中的释法明理,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法律程序、法律规定等,解释有关法律问题,解答有关法律咨询。四是建立以案释法多元宣讲机制。有关责任单位结合“法律六进”等工作,通过举办法治讲座、法律大讲堂、法治报告会等形式,为各类普法对象宣讲典型案例,以身边人说身边事、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典型案例宣讲注重配合一定时期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根据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涉法案件,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纪念日、重大传统节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及时组织实施宣讲。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协调,强化新媒体新技术在以案释法工作中的运用,探索建立新媒体庭审直播机制,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学法渠道。

(二)建立健全内容订单制。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借鉴B2B、B2C、C2B、O2O等电商运营模式,探索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内容订单机,实施精准普法,为各类“消费群体”提供差异化、互动式的服务,实现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由“政府端菜”到“群众点菜”的转变。一是建立“点单式”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借鉴企业直面企业的B2B营销模式,打造部门对部门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建设以微信客户端、微博、普法网为核心的网络预约平台,精心定制法治宣传教育菜单,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当“店小二”,对机关、学校、企业等社会固定组织的预约进行登记,将法治宣传教育“包邮到家”。二是建立“团购式”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借鉴企业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服务的B2C商业模式,建立“散客报名,团购开课”机制,将法治宣传教育课程放在网络上接受人民群众的预定,当某一课程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排授课事宜,让“散客”以“团购”方式享受法治宣传教育,既满足群众个体的需求,又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效率。三是建立“定制式”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借鉴消费者提出需求、企业按需组织生产的C2B商业模式,通过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开通定制热线等方式,广泛收集对课程内容、师资安排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实行个体对部门定制的法治宣传教育模式,更好地满足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对象个性化的法律需求。四是建立“互动式”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借鉴线上线下一体化的O2O商业模式,打造线上线下互动法治宣传教育模式,在公共法律服务网、微博微信等线上平台,上传已开展过的普法讲座视频,定期制作图文并茂的法律资料,开通新法律法规推送、法律远程咨询等服务,安排律师等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解答网友法律咨询,增进网上网下互动,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学法。

(三)建立健全工作项目制。实施项目化管理,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任务落实在一件件看得见、摸得着、做得到的实事项目中,使工作更加具体,责任更加明确,操作更加便利,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特色、出经验、树品牌。一是建立法治宣传教育项目申报机制。鼓励和引导各地各部门围绕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和群众法律需求,精心策划法治宣传教育项目,科学确定项目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向普法办申报立项。由普法办邀请相关单位、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组建项目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确定年度重点法治宣传教育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法治宣传教育项目通报机制。在法治宣传教育项目实施阶段,要求各地各部门以项目进展动态信息、法治宣传活动图片等形式,及时将项目进展情况向普法办进行工作反馈。普法办根据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项目申报、阶段性进展以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及时通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典型和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各部门高质量完成法治宣传教育项目。三是建立法治宣传项目评估机制。普法办对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评后,组织召开优秀法治宣传教育项目评审会,由项目负责人现场汇报项目立意、进展、成效。项目评审小组从项目创新、项目保障、项目推进和项目实效四个维度进行现场打分,评选出若干个优秀法治宣传教育项目。加大宣传推介力度,采用项目汇编、媒体连载、群众满意度网络测评等方式,对评选出的优秀法治宣传项目进行成果展示,进一步提高法治宣传项目的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

(四)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一是科学设计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设计注重依据性、可操作性、实效性、衔接性,科学设定共性工作和个性工作指标的基本分,明确加分和扣分事项,形成分值体系。标准设计坚持科学与简便相结合,既全面、准确、科学地反映各地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水平,又在指标数量上做到少而精,使指标体系的宏观构建和微观设计科学明确。同时,秉持指标体系可计量、可操作的原则,力求能够在同一时期内对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法治宣传教育状况进行比较排序,做到可计量与可比较的协调一致。二是规范考核工作程序。考核方式的选取上,采用属地考核与上级考核相结合,主管部门评价与行业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评分相结合,职能部门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普通群众等公众参与相结合,使之呈现职能性、专属性、行业性、代表性、客观性与主观性深度融合的多维结构。考核程序的确定上,遵循制订考核方案、自查总结、组织考核、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开展社会公众抽样考核等步骤,最终确定被考核单位所得分值和考核等次,并书面通知或公告告知。考核频次的设定上,着眼于形成考核评价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互促共进关系,选择年度实施一次或每两年实施一次。三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法治浙江和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分值权重;纳入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要求各主管单位负责人年度述职既报告自身学法用法情况,又报告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并将法治宣传教育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单位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最大限度地发挥考核结果的效用。

(责任编辑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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