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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选择性执法

2016-02-11王俊良

杂文月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洪迈种豆廷尉

王俊良

汉文帝元年(公元前179年),新上任的公车令张释之,抓住太子与梁王违反宫卫令“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乘轺传者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的规定,坚决以律治罪。最后,汉文帝免冠谢罪,自承“教儿子不谨”。“文帝由是奇释之,拜为中大夫”。

张释之任廷尉时,汉文帝出巡至中渭桥,有县人“犯跸惊马”。也就是违反交通管制令,惊吓到汉文帝乘马。张释之依据“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律条判处罚金。汉文帝认为判决过轻,张释之却以“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为由,拒绝执行汉文帝要求重判县人的决定。司马光由是慨叹:“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

对此,南宋洪迈有不同见解,认为张释之执法过程有“选择性执法”之嫌。洪迈的理由是,张释之任廷尉期间,汉文帝让他查处周勃谋反一案,表现出来的态度,既无执法者应有的公平,更没彰显法律赋予的正义。“周勃就国,人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逮捕,吏稍侵辱之,勃以千金与狱吏,吏使以公主为证,太后亦以为无反事,乃得赦出。”洪迈认为,既然“释之正为廷尉,不能救”,先前“申理犯跸、盗环”的案件,其公平正义的可信程度还有吗?

凭洪迈在皇帝身边的工作经验,理解张释之对“周勃谋反案”的态度不难。问题是,汉文帝的意图,恰恰是靠着廷尉张释之的不置一词才得以实现。这与汉宣帝五凤四年(公元前54年),派廷尉于定国立案调查光禄勋杨恽诽谤朝廷案如出一辙。所不同的是,汉宣帝的意图,却是在于定国发声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于定国以杨恽“妄怨望称引,为妖恶言,大逆不道”判杨恽腰斩。在这里,两任掌管国家司法权力的廷尉,都是被司马光写入史书的清官。然而,法律条文遇到了皇帝的意图,立刻成了一文不值的具文;掌管全国司法程序的廷尉,要么噤声如张释之,要么发声如于定国,而噤声发声的遥控器,都控制在能“一个人说了算”的皇帝手里。

后人多把汉宣帝时杨恽案,作为中国文祸史上第一起典型的文字狱。原因是宋代以后诗祸渐多,而杨恽《报孙会宗书》中有“种豆南山”之歌,宋人常举为诗祸的滥觞。持这种观点的,要以宋代罗大经为最。其在《鹤林玉露》中说:“杨子幼以‘种豆南山之句杀其身,此诗祸之始也。”其实,杨恽遭腰斩的原因,跟写诗真是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错就错在,你让皇帝不痛快,皇帝肯定不会让你痛快。想想看,中国的历史上,但凡“一个人说了算”的皇帝,看你不顺眼,想让你死,别说还能从你给别人的信中找个“种豆南山”的罪名,就算你什么都没说,嘴皮子动一下,也可以定你个“腹诽罪”,就算毫无原因地让你脑袋搬家,罪名也可以给你添一个“莫须有”!

评判“种豆南山”的杨恽,班固在《汉书》中说:“恽居殿中,廉洁无私,郎官称公平。然恽伐其行治,又性刻害,好发人阴伏,同位有忤已者,必欲害之,以其能高人。”金圣叹则认为“愤口放言,不必又道,道其萧森历落,真为太史公外甥”。真乃书生之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古文观止》书评倒是颇见真谛:“宣帝处恽,不以戴长乐所告事,而以报会宗一书,异哉帝之失刑也。”而洪迈对杨恽的遭遇,更是義愤填膺。对廷尉于定国,不只是质疑,且质问:“恽之罪何至于是?其徇主之过如此。传所谓决疑平法,务在哀矜者,果何为哉!”

然而,洪迈的质问在历史的长河中,又何足道哉?何况,仅仅指责张释之、于定国们选择性执法也有失公允。关键是,如何制约出现选择性执法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才是问题的瓶颈。否则,只能是一面颂扬“犯跸惊马”的清明,一面诅咒“种豆南山”的黯淡,历史也只能在选择性执法与选择性纠错的泥沼中艰难前行。县人的幸与杨恽的不幸,最终不是靠律条,还得由决定张释之、于定国命运的人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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