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丑不可扬?
2016-02-11秦海
秦海
人们常说“家丑不可外扬”,“外扬”会使自己把人丢在外面。所以再大的丑,宁肯捂着掖着盖着蒙着,也绝不肯扬出去。但是,这里又有两说。一是有关家丑的方方面面都不希望外扬,比方夫妻晚上吵了嘴,打了架,第二天又和好了,他们当然都不希望把吵嘴打架的事情张扬出去,给别人增加饭后茶余的谈资笑料。但还有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家丑的当事人,有的不希望外扬,有的则希望外扬。仍以夫妻晚上吵嘴打架为例。丈夫关起门来把妻子揍了个半死,演绎出一起不折不扣的家庭暴力。这时候,丈夫希望家丑不要外扬,而妻子就觉得应该外扬,必须外扬,希望能得到外人的帮助,谴责并制止丈夫的暴力行径。这种情况下,坚持“家丑不可外扬”多是强势者单方面的道理。
这还只是家庭内部事务的一般状况。而一旦将家由社会的最小单位扩展到“大家”——一个乡,一个县,一个省,一个单位,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企业,一个系统,一个团体,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就几乎只有一种状况了,即“家丑不可扬”,不可外扬,亦不可内扬。
“大家”里的家丑,比方制假售假,发生矿难,弄虚作假,赌博卖淫,严重污染,决策失误,官场腐败,等等,在“家长”的眼里,是切切不可扬的。不但不可扬,谁扬了还要追究谁的责任。但纸包不住火,尤其在网络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终难免“家内”窃窃私语,“家外”议论纷纷,及至被域外媒体公开揭露,舆论纷扬,本地媒体却仍旧“犹抱琵琶半遮面”,或羞羞答答,或保持沉默,甚至把外地进入自己地盘的登有自己家丑的报纸全数买断或下令邮局扣发——虽已把人丢在了外面,但在“家”里,却还要保持“家长”的尊严。
但是,那些“家丑”中的受害者,比方矿难中的死伤者及其家属、弄虚作假的受害者、严重污染的受害者,他们会甘于“家丑不可扬”吗?许许多多类似的事件中,受害者不扬家丑不足以保全自身的利益,无奈之下,就只有两条路可走——上访,或上网,以求“家丑”扬天下,让上级领导关注,让天下人出面来评评理。这两条路,真真地戳中了“家长”的痛点,于是“家长”的反应也分外强烈——公权力出手,无论对人对网,一概封、堵、关,不惜人力物力,生生把个受害者关入一个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黑屋子里,让你再也无法跑路上访、伸手上网。
有个成语叫“瞒上欺下”。“家长”最怕的是上级领导,连“上”都敢瞒,对“下”就更是想欺就欺了。无论“瞒上”还是“欺下”,在在都只给人一种印象:我的地盘人民生活安定,企事业工作正常,外人只是“瞎议论”而已。
于是一些怪异举动就成了司空见惯。某个决策失误了,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决策层心知肚明,却千方百计不给百姓知道,当然更不可给上面知道。某个官员违法乱纪,只要还没有“烂包”,就仍款款地包着,对百姓说他是好干部。出了事故,损失多大,怎么造成的,谁的责任,也常对百姓“顾左右而言他”。一些家丑被记者风闻到了,有关官员竟对记者“无可奉告”,或者干脆下令媒体不准报道。就像半个脸上长了疮,他们不是千方百计治疗,而是把这半个脸罩起来,只给人看那半个光滑的脸,借以维护自己人前的人模狗样。
这些年,由于大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倡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家丑再一点不扬有点顶不住了。于是败退中又有了新招数,那就是把“扬”减少到最低程度,能少扬就尽量少扬,能扬一点点就绝不全扬——这便是“家丑不可全扬”的新套路。例如在揪出来的“老虎”级的腐败分子中,公布其罪行往往大而化之,比如“巨额受贿”,“巨额”到多少?却常常语焉不详。还有“窝案”和“塌方式”腐败,“窝”里有多少?“塌方”都“塌”到哪些官员了?也常常“犹抱琵琶半遮面”,一任群众猜谜或“瞎議论”,进而谣言不胫而走。宁可放任谣言满天飞,也不肯“全扬”家丑真相,还很有堂哉皇哉的理由,那就是为了维护稳定。而这“不可全扬”经如此这般应用于“上下内外”各个方面,不少家丑也就借此藏身在“防空洞”中了。
“家丑不可扬”,是对民众知情权的抵制,是对民主政治的挑战,是造丑者对丑的封锁和对自己责任的隐瞒,因而又可以说是对“上下内外”的一种欺骗。家丑固丑,而包着掖着盖着蒙着的“不扬者”,则更丑。对这更丑的东西,难道不应该首先把它“扬”出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