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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共(布)党史》对我国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影响

2016-02-11□许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党史中国共产党

□许 冲

(华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收稿日期]2016-07-07

[作者简介]许冲(1980— ),男,安徽五河人,华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共党史。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前苏联经典教科书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话语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4CDJ00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与中国共产党革命话语建构研究》(项目编号:13YJC770059)”、“广东省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计划(项目编号:YQ201505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论《联共(布)党史》对我国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影响

□许冲

(华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510631)

[摘要]作为一种具体化、实践化的理论体系,《联共(布)党史》对我国农业合作化理论发展影响深远。它一度被视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造的理论模板,并在苏联实体范本(农业集体化)的佐证下,规范着我国农业合作化的目标、步骤、原则、速度等核心命题。辩证地看,它既提供了推动中国跨越千年传统、一举跨入现代的有力通道,却也将教条、封闭和僵化先天地植入了中国社会主义的肌体,以致中国用了30余年时间来去除其消极影响。

[关键词]《联共(布)党史》;农业合作化理论;中国共产党;毛泽东

[中图分类号]D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599(2016)05-0079-07

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无产阶级获得政权以后,如何吸引农民发展生产,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成为变革农村生产关系和在农村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议题。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的基础上,列宁认为“公社、劳动组合的耕作、农民的协作社,这就是摆脱小农经济的坏处的救星”[1]P157,并提出了著名的“合作社计划”。但在《联共(布)党史》(下称《党史》)中,列宁的计划却被表述为:农业合作社就是由小的个体经济过渡到集体农庄的道路,它通过合作社吸收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逐渐把集体制原则应用于农业,以之作为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的手段。[2]P289可见,《党史》对列宁农业合作化理论的解读充满了“斯大林的味道”。在实践中,列宁倡导的通过商业合作社的形式和条件,因地就宜地引导小农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也逐渐被斯大林的通过集体农庄的形式、在短期内完成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实现农业全盘集体化的思想所代替。尽管《党史》同时还大篇幅地援引了列宁的经典论述:“靠小农经济是摆脱不了贫困的。如果我们仍然依靠小经济来生活,即使我们是自由土地上的自由公民,也不免要灭亡的。农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条件是,必须稳固地保证它能进一步过渡,而进一步过渡就必然使利益最小的、最落后的、细小的、孤立的农民经济逐渐联合起来,组织成公共的大规模的农业经济。”[2]P317《党史》运用这些表述为其观点做理论上的合法性论证,但显然此种引证存有片面性,农业合作化最终变成斯大林农业全盘集体化理论的“代名词”。而从实际效果来看,《党史》中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对苏联、匈牙利、南斯拉夫等前社会主义国家,尤其是对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目标问题

苏联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提出,是直接与社会主义大工业相关的。农业必须为工业化提供资金、原料和粮食。而苏联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国情,使其内部积累充满了种种矛盾,粮食与畜牧业危机的出现,更是严重地拖了工业化的后腿。因此,《党史》认为“农业必须过渡到能使用拖拉机和农业机器、能使粮食生产的商品产量提高几倍的大生产。”也就是,“把小农户联合成社会主义的大农庄,联合成为能使用拖拉机和其他现代化机器来迅速提高粮食生产及其商品产量的集体农庄。”[2]P316-317此举既有利于确保粮食供应,还可以实现农业机械化,更为重要的是,它有助于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

在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斯大林强调农业与工业的不对称,将对国民经济造成威胁。也就是在此次大会上,苏联农业集体化核心思想被完整的提出。对此,《党史》特别写道:农业集体化的目标方式在于“把分散的小农户转变为以公共耕种制为基础的联合起来的大农庄,就在于转变到以高度的新技术为基础的集体耕种制”;在具体手段上,是通过“逐步地然而一往直前地不用强迫手段而用示范和说服的方法把小的以至最小的农户联合为以公共的互助的集体的耕种制为基础、利用农业机器和拖拉机,采用集约耕作的科学方法的大农庄。别的出路是没有的”。[2]P318

中国关于农业集体化的阐述,在理论和现实层面均与《党史》的表述极为相似。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强调中国的第一个革命是经过土地革命而打破封建剥削关系,“如果不进行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第二个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进一步发展”[3]P70。因此,“组织起来”的口号被提出,小农经济也被认定“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使农民自己陷入永久的贫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化”[4]P931。在延安时期的各根据地及后来的解放区,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运动,兴办了工业、运输、供销、副业、信用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社,同时还组建了变工队、换工队、扎工队等农业生产互助组。毛泽东期待着把苏联集体化作为中国的长远方向,因其既能解决战时之需,还能有效解决农村生产力落后的状况。

及至七届二中全会,毛泽东上述思想得以再次明确,毛泽东认为建国后对“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5]P1432。为此,务必运用生产、消费、信用等合作社的形式,形成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此时,毛泽东认定一点:如果没有合作社经济,并且不断引导其走向集体化,而企图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就是妄谈,更遑论无产阶级取得领导权了。建国前夕,毛泽东进一步强调:“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农民的经济是分散的,根据苏联的经验,需要很长的时间和细心的工作,才能做到农业社会化。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发展相适应。”[5]P1447由此可见,毛泽东积极倡导农业合作化的内在逻辑,是在解决农民合作问题之后,当国家即将进入工业化的时候,农民也需要从之前的革命主力军转变为工业化所需内部积累的提供者。而其中的理论依据即是“苏联经验”。

再至1953年6月,毛泽东又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社会主义道路是我国农业唯一的道路。党在农村工作的中心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力。此处可见,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目标模式,已不同于《党史》中的论述,既有解放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也有实现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变革的期待。四个月以后,毛泽东在同陈伯达和廖鲁言的两次谈话中,进一步强调了农业合作的生产关系变革意义:“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这件事看作极为重要的事。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资本主义道路,也可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会主义,那就要两头落空。”[6]P299

可见,在农业合作化目标模式的认识上,中共领导人的认知与苏联的经验和理论是相对一致的。且不管《党史》“字面上”的农业集体化缘由,是确保粮食供应,还是提高农业生产水平,而巩固国家政权、获取工业化资金才是其“硬道理”。对此毛泽东是非常明晰的,因为不仅社会主义道路是农业唯一的选择,而且“社会主义工业化是不能离开农业合作化而孤立地进行的”[6]P431,何况它还是“工人阶级和农民在新的基础上结成比过去更加巩固的同盟”的手段。

二、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步骤问题

是渐进式的改造小农经济,还是运用国家政权力量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大农业,斯大林选择了后者。起初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他是赞同前者的。但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内工农业矛盾的凸显,由农业合作社过渡到农业集体化,迅速成为一场社会运动。而其核心的指导思想,如《党史》所述:“并不是基本农民群众简单地和平地加入集体农庄。而是一场农民反对富农的群众性斗争。实行全盘集体化就是把全村所有的土地转交集体农庄,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土地是在富农手里,因此农民就把富农从土地上赶走,剥夺富农的财产。夺取耕畜和机器,并要求苏维埃政权逮捕和驱逐富农。”[6]P335概而言之,全盘集体化就是消灭富农。《党史》认为此举是“革命变革”,起码解决了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三个难题:一是消灭人数最多的剥削阶级;二是推动人数最多的劳动阶级走上公共经济、集体农庄经济和社会主义经济的道路;三是为苏维埃建立社会主义基础。事实上,该方法对于变革生产关系的需求甚于变革生产力。斯大林认为富农是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对之先是限制、排挤,后是剥夺、消灭。这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改造小农必须遵守自愿、示范、渐进的原则,最终导致追求集体化的高速度、“大”而“纯”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形式,以及单一的合作形式和政府强制力的改造道路的形成,同时也对其他国家农业改造产生了重要影响。

若按照毛泽东的说法,中国对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造,是根据列宁的过渡时期学说。[6]P389而实际上,对斯大林农业集体化的借鉴则更为切近。苏联农业集体化步骤起初不是非常明晰,在全盘集体化开始后仍较为笼统,联共中央提出根据列宁提出的共耕社、劳动组合、农业公社形式建立集体农庄。而实践证明,它却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严重侵犯和社会混乱。随后,斯大林才明确:“现在我们应当采取的方针不是建立公社,而是建立作为集体农庄建设的主要形式的农业劳动组合”。[7]P251进而,农业集体化演变为暴风骤雨式的全盘集体化。

有鉴于此,中共对农业合作化步骤的确立是审慎的,但首先是从争论开始的。1951年春夏,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递交了《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起初,刘少奇和华北局不同意报告的观点,但毛泽东得知此事后批评了刘少奇,而赞成山西省委的观点。考察此次争论的核心,“第一,能不能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由个体农业向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第二,能不能在没有实现工业化、国家还不能提供大量农业机械的条件下,根据农民自愿原则,组织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合作化。”[8]P347上述问题,均是对苏联经验的尝试性超越,是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新的出路。毛刘二人虽有争论,也代表了党内的两种不同观点,但二人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发展步骤的指导思想上存在差异。时年9月,全国第一次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会议对此次争论作了了结,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并提出农业互助合作的三种主要形式,即临时性的、季节性的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9]P511-512而随着决议向全国传达,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得到了极大的推动。截止1952年底,全国成立了农业生产合作社4000多个,高级社几十个,老解放区65%以上、新解放区25%左右的农户都组织起来了。[10]P34

及至1953年11月,毛泽东在同农村工作部负责同志谈话时再次强调,由于国内大量存在半社会主义的农业合作社,完全私有制的社外个体农民,以及没有触及所有制的集体劳动互助组,造成了“社内社外都有矛盾”的状况。所以,农业合作的步骤必须是“稳”的,要“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特别是,“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将来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而“不要叫集体农庄”。[6]P303尽管这只是名称或符号上的差异,却反映出毛泽东已经意识到,中国农业合作化必须有步骤和分期分批进行,规避苏联农业全盘集体化一刀切的急躁冲动。12月,中宣部在制发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提纲时,对农业合作化步骤进行了再次解释,认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农民的逐步联合,“由带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逐步实现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1]P715-716

1955年7月,毛泽东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详细地阐述了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小型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三步走”农业合作化步骤,具体表述为:“我们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方面采取了逐步前进的办法。第一步,在农村中,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仅仅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几户为一起或者十几户为一起的农业生产互助组。然后,第二步,在这些互助组的基础上,仍然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组织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小型的带有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然后,第三步,才在这些小型的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的基础上,按照同样的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号召农民进一步地联合起来,组织大型的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6]P434-435而在这三步或三种改造形式中,前两种独具中国特色,高级社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苏联劳动组合的仿效。如果个体农民能够按部就班的沿着由低到高的步骤过渡的话,不仅有利于私有观念和生活方式的转变,而且有利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还能避免其对生产力的破坏,并积累难得的办社经验。遗憾的是,中共虽有对苏联经验的超越和创造,却没有能够坚持,《党史》所反映的“一步到位”的全盘集体化思维,长久地影响党内的大部分同志。

三、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原则问题

对于农业合作化应该坚持的原则,《党史》援引列宁在实施新经济政策时的方针,认为应该坚持“吸引”农民参加社会主义建设,“逐步”把集体制原则应用于农业,先立足于农产品的销售方面,然后才是农产品的生产方面。简言之,就是应该坚持自愿互利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党史》认为,唯有如此才能“正确地组织起来”。[2]P289

众所周知,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是以“农业集体化大会”写进《党史》的。斯大林在会上将农业集体化的原则表述为:“逐步地然而一往直前地不用强迫手段而用示范和说服的方法把小的以至最小的农户联合为以公共的互助的集体的耕种制为基础、利用农业机器和拖拉机、采用集约耕作的科学方法的大农庄。”[2]P318这段话内涵十分丰富,从其核心关键词看,“逐步地”“一往直前地”“不用强迫手段”“示范”“说服”“互利”等,反映了斯大林对农业合作化的审慎态度。实际上,在苏联全盘集体化高潮时期,却发生了严重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过火行为。而纠偏行动又促成了反右倾运动和消灭富农阶级运动,致使上述原则流于空谈,终被超经济的强制手段所代替,其后果甚于对生产力的破坏。

上述苏联农业合作化的问题、经验和教训,中共其实早有认知。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就提出,要“帮助农民在自愿原则下,逐步地组织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合作社之中,生产力就会发展起来”[4]P1078;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强调:对于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基本的态度和原则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5]P1432借以向现代化的农业和手工业方向发展。解放前各根据地和解放区也初步实践了中共关于合作化的政策和理论,为获取革命胜利奠定了物质和阶级基础。所以,建国初期上述原则即被写入《共同纲领》。[9]P9随后,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完成土地改革的老解放区,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进一步展开。1950年,全国农村互助组有272.4万多个,参加农户达到1131.3万户;次年,互助组更是发展到467.5万多个,参加农户增加一倍。农业生产合作社也从1950年的19个增加到131个。[10]P4这与中共实施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的农业生产互助原则不无关系。

及至1951年12月,毛泽东在主持起草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时,特意征求并肯定了作家赵树理的意见*赵树理的意见为“现在农民只有个体生产积极性”。,强调“既要保护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也要保护个体农民单干的积极性。既要防右,又要防‘左’”[8]P349。即使提倡“组织起来”,也要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9]P511决议还批评了农业合作互助中的急躁态度和强迫命令的错误方法,并从多方面规范了示范和帮助的具体方法。1953年2月,毛泽东和党中央在酝酿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时,特别强调“要充分地满怀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6]P275经过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得以明确。同年6月,毛泽东进一步指出:“中国现在大部分是个体经济,要有步骤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去发展,就会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是右倾。搞猛了也不行,那是‘左’倾。要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6]P280为此,过渡时期总路线给出了时间规定,用三个五年计划的时间来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着工业化建设对农业发展需求的激增,粮食供销全面紧张,毛泽东强烈地感觉到必须在更广、更高、更快的层面上加快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这就不可避免的推进着农业合作化的“高速飞旋”,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虽有党的“积极领导,稳步前进”作保障,但是命令主义和急躁冒进在所难免,因为毛泽东更担心“稳步而不前进”“你说积极、稳步,做起来也会是不积极领导,或者不稳步发展”[6]P304-305的问题。

尽管如此,中共在理论认识上还是肯定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农业合作化原则的科学性。1955年7月,毛泽东一如既往的强调:农业合作化必须坚持自愿、互利原则;而在目前一两年内,“对于一切暂时还不想加入合作社的人,即使他们是贫农和中下农也罢,要有一段向他们进行教育的时间,要耐心地等待他们的觉悟,不要违反自愿原则,勉强地把他们拉进来”。[6]P428毛泽东认为只要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就有理由对农业合作化的成果充满期待。因为,这“不是命令主义的或者简单从事的方法,而是向群众讲道理,作分析,完全依靠群众自觉自愿的方法,那末,完成合作化,并且达到增产,决不是很困难的。”[6]P449可惜在后来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中,尤其在人民公社化的“共产主义高潮”中,自愿原则已被置之脑后。

四、关于农业合作化的速度问题

关于农业集体化的速度,《党史》根据联共(布)决议认为应根据不同条件加以分类,分别在1931年至1933年间完成。但就实际速度而言,苏联是从1929年就开始急速地、大规模地、甚至整村、整乡、整个专区为单位集体加入集体农庄。《党史》也承认在全盘集体化过程中,出现“对党的集体农庄建设政策的歪曲”,导致头脑过于发热,“许多党的工作人员还不顾当时当地的条件,不顾农民加入集体农庄的准备程度,人为地加速集体化”的现象。尽管中央发出反对官僚主义的号令,坚持自愿原则的指示,均是无济于事。[2]P338-339

而与此同时,《党史》又援引斯大林《大转变的一年》一文,认为整体、快速地加入集体农庄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新现象”,造就了“农业发展中的根本转变的基础”,铸就了“苏维埃政权……最重要的成就”。[2]P329上下文的矛盾之处,足以说明“速度”在农业集体化中“灵魂”般的意义。因为高速度有着极为深刻的价值使命,即迅速、彻底实现苏联农村“从社会旧质态到新质态的飞跃”[2]P336,实现农村生产力的革命,实现农村的社会主义化。斯大林对农业集体化的速度革命和生产关系革命的认识,深刻地影响了毛泽东。

中共对于农业合作化速度问题,恰如对待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速度或期限的问题一样,其规定是非具体的,是需要依据具体实际进行设定和调整的。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的公布,这三件事标志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全面展开。”[8]P365随着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迅猛发展,从1953年冬季到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由1.4万多个增加到9万多个,超过原计划数一倍以上。为此,1954年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拟定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30至35万,“一五”计划结束时达到130万或150万,到1960年前后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在此过程中,毛泽东的农业合作化思想也随着实践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如果说1953年10月和11月间,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两次谈话初步奠定了其相关思想的话,那么,1954年毛泽东在审阅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报告时,这一思想又有了新的发展。毛泽东在此提出了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两个需要同时进行的任务,即社会革命和技术革命。究其缘由,“有计划地大量增产的要求和小农经济分散私有的性质以及农业技术落后性质之间的矛盾是越来越明显了,困难越来越多了。”[8]P366该认识主要源自对中国农村社会关系和农业合作化实践的判断,但斯大林的理论影响不容忽视。

及至1955年,上述思想又在《关于农业合作化》一文中被进一步发挥,苏联高速农业集体化更成为毛泽东开创农业合作化“高潮”的重要影响因素。在报告的开篇,毛泽东批判背离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同志是“小脚女人”[6]P418,认为“在发展的问题上,目前不是批评冒进的问题。说现在合作社的发展‘超过了实际可能’,‘超过了群众的觉悟水平’,这是不对的。”而“所谓现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状况‘超过了干部的经验水平’的思想,是一种错误的思想。”[6]P429在毛泽东看来,这是因为在“国际经验问题上,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忽视了“苏联建成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经验”,因而丧失了在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的“信心”[6]P431。为进一步论证农业合作化“大风暴”[8]P386来临的可能性,毛泽东直接援引《党史》内容加以佐证:“有些同志,又在苏联共产党的历史上找到了根据,拿来批评我国目前的农业合作化工作中的所谓急躁冒进。《党史》不是告诉了我们,他们的许多地方党组织,曾经在合作化的速度问题上,在一个时期内,犯过急躁冒进的错误吗?我们难道不应当注意这一项国际经验吗?我认为我们应当注意苏联的这一项经验,我们必须反对任何没有准备的不顾农民群众觉悟水平的急躁冒进的思想;但是我们不应当容许我们的一些同志利用苏联的这项经验来为他们的爬行思想作掩护。”如果说“在这个时间内,虽然苏联的一些地方党组织,如像《党史》上所说的,犯过一次所谓‘胜利冲昏头脑’的错误,但是很快就被纠正。苏联终于用很大的努力胜利地完成了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且在农业方面完成了强大的技术改造。苏联所走过的这一条道路,正是我们的榜样。”[6]P434

由上可见,毛泽东对《党史》和苏联农业集体化理论是何其倚重。他期待着用18年的时间实现农业合作化,但是现实实践已如高速飞旋的车轮,难以平稳着陆。虽曾提出过针对性的调整政策,但是毛泽东始终认为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是犯了右倾错误。苏联农业合作的经验和理论,成了一把双刃剑,用来其反右倾,事实上是“左”上加“左”。

总之,作为一种具体化、实践化的理论体系,《党史》所述社会主义建设经验和理论,有其一般意义上的“适用性”,但必须根据各国实际确定其“契合度”。毛泽东和中共既以《党史》为社会主义建设的思想理论渊源加以继承,也在实践运用中检验着其合理性。中共之于《党史》,存有理论上的超越;《党史》之于中共,也有实践上的羁绊。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

[2]联共(布)中央特设委员会编: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3]毛泽东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4]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5]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7]斯大林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8]逄先知,金冲及主编.毛泽东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10]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中国农业年鉴(1980)[Z].北京:农业出版社,1981.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

The Influence of the History of Soviet Communist Party (Bolshevik) on the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Theory of Our Country

XUChong

(SchoolofMarxism,SouthChinaNormalUniversity,Guangzhou,Guangdong510631,China)

Abstract:As a concrete,practice-oriented theoretical system,the History of Soviet Communist Party (Bolshevik) had a profound influence over the theoretical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our country.It was once regarded as the theoretical template for the socialist agricultur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and,with the empirical support from agricultural collectives in Soviet Union,defined the goals,steps,principles and speed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in our country.Dialectically speaking,it provides a powerful channel for China breaking away from the tradition of thousands of years and stepping into the modernity,but also implanted doctrinism,closeness and rigidity into the body of Chinese socialism,costing more than 30 years spent in eliminating its negative effect.

Key words:History of Soviet Communist Party (Bolshevik);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theory;CPC;Mao Zedong

(责任编辑:胡硕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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