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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径依赖:新时期乡村史研究的新路径*

2016-02-11

中共党史研究 2016年11期
关键词:联产承包人民公社变迁

辛 逸



路径依赖:新时期乡村史研究的新路径*

辛 逸

著名经济史学家诺斯指出:“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不去追溯制度的渐进性演化过程,我们就无法理解今日的选择。”①〔美〕诺斯著,杭行译:《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38页。理解和研究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经济的制度创制与变迁,不可能也不应该不追溯人民公社制度及其技术与惯习等文化因素,并将改革开放前后的乡村社会视为一个持续演变的过程进行研判。正如马克·布洛赫所言:“这种真正的时间,实质上是一个连续统一体,它又是不断变化的。”②〔法〕马克·布洛克著,张和声译:《历史学家的技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41页。

黄宗智曾在《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近现代中国》第17卷第3期,1991年7月)一文中指出,近40年来,中国近现代经济史研究的“理论体系实际上具有一系列的共同的基本信念。这些信念一般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无须讨论也不受人注意……然而,数十年累积的实证研究实际上已揭示出一系列的与这些信念相悖的现象”③转引自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第413页。。早在新时期“三农”问题研究创立之初,学界就已形成若干先入为主的所谓“基本信念”,如认定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革开放后农业发展的主要动因,而改革开放之前数十年农业停滞、农村落后的主因是人民公社制度固有的结构性弊端。这一至今仍不容置疑的“基本信念”,不仅否定人民公社为新时期农业发展在制度、技术以及农业基本建设等方面所做的储备,也基本阻断和否定了两个“三十年”农村社会经济演变的内在联系。

学界较早对上述成见提出挑战的是黄宗智对松江乡村经济变迁的研究。他早在1990年就指出:“松江县的作物亩产在1978至1979年集体生产时已达到顶点。自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到80年代末,单位面积产量实际上一直停滞不前。它真正促进的不是作物产量,而是作物生产中劳动的节约。”也就是说,“80年代真正意义重大的变化是农业外就业”。质言之,联产承包制更重要的意义是允许社员自由择业。乡土精英脱离土地进城经商务工或到乡镇企业就业,带来农村产业结构的质变和农民人均收入的大幅增加。1983年,该县“华阳桥公社的工业占总产值的三分之二,而10年前仅为三分之一;同时农业产值由二分之一下降到仅为五分之一”。全国农村的产业结构同期也发生相同的结构性变化,“农村工业的比重在1973年至1984年间由不足10%上升到40%以上”。黄宗智由此对联产承包促进农业显著发展的“基本信念”提出质疑:“农业家庭责任制到底有没有,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起了作用是不容易推测的。”④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第319、287、286页。这与主流“三农”问题专家的见解形成对照。

松江的个案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联产承包是改革开放后农业增产主因的成说,还提醒我们,松江县以解放农民为特征的反“过密化”发展模式并非孤案,在其他资源禀赋、人文传统类似的地区很可能发生过类似于松江的故事。这就像小岗村在实行联产承包的第一年,粮食产量是1966年至1970年五年产量总和⑤凌志军:《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与失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02页。的奇迹并非个别,在其他推行联产承包的产粮区也曾出现产量大增一样。这就提醒我们,若以个案为基础研讨联产承包,研究者很容易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个案进行抽样作证。这不仅难以对这一新的农业经营制度作出相对客观的评价,更不要说在新时期“三农”问题的性质及其发展路径上达成共识了。

对新时期各地农村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解读,经济学家大都关注各地农产量的突飞猛进、副业的大发展或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等不同的增长方式,主流史学则将农村这个时期的快速发展归功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施。笔者则更加关注各种发展模式的历史成因及其路径依赖。各地农村既有的自然条件和人文习惯,规定和限制了当地的资源配置方式和劳作习惯,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当地的发展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这种传统的惯性与力量是难以通过人为的制度设计、行政干预和所谓“战天斗地”的精神而加以改变的。具体言之,新时期农村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与人民公社时期的物质储备、文化习惯与精神遗产有着很大的关联性和继承性。因此,从路径依赖的角度研判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农村的社会变迁与经济增长,不仅是一个新的研究视角,更有助于理解当下的乡村社会及其未来的演进方向。

笔者所理解的乡村变迁史中的路径依赖:一是农村基本制度(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和农作技术的源流及其演变方向,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以往制度和技术的规定和限制;二是当下的新制度和技术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旧制度和技术的某些因素,换言之,后者的某些要素一定会顽强地哪怕是歪曲或变形地反映在前者之中;由此可以得出乡村发展史中路径依赖的第三个含义,即仅凭领袖的理想而设计和创制的新制度,尤其是与既有的乡村文化传统和农作技术几乎无关联的制度(如“大跃进”时期的大公社制度),是很难在乡村社会扎根和发展的。这种依靠行政力量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很难撼动乡村社会的文化根基,其兴起的隆盛与衰落的快速往往均超出人们的想象。

本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制度史研究,只是试图借鉴路径依赖的理念与视角,研判新时期乡村社会的变迁,提出若干不同于既有研究的初步意见,期待有关专家的评判。

第一,新时期普遍推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非改革开放后才出现的新鲜事物,而是对集体化时期各种包产到户制的继承与扬弃,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所谓诱致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美〕科斯等著,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384页。。在人民公社刚性制度的束缚下,农业剩余的绝大部分由国家掌握,社员之间的分配又几乎平均,使农村基层和农民几乎没有获得更多收益的机会。这就迫使农村基层自发地创制一种将社员劳动与农产量直接联系的管理制度,以便在狭小的体制空间内实现多劳多得。永嘉县首倡的“包产到户”,湖南、河南和福建等地的“借田(地)渡荒”,安徽的“责任田”等各种各样的包产到户,与新时期的联产承包在本质上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制度变迁过程中,大多数制度安排都可以从以前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美〕科斯等著,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390页。。笔者在相关研究中甚至发现,集体化时期以自留地为核心的家庭副业,“已经包含了后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最主要的制度因素”,为后者“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准备、改革思路和丰富的经验。可以说,家庭联产责任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家庭副业的完善和扩大化”*辛逸:《农村人民公社家庭副业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5期。。包产到户在人民公社体制内酝酿、实验长达30多年,其命运多舛,三起三落*包产到户三起三落的演变过程可参见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珠海出版社,1998年。。在农民的预期收益大于推行包产到户的风险及其交易成本的驱动下,包产到户最终演变为后来的联产承包。改革开放后异军突起的乡镇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公社时期的社队企业进化而来的。有学者甚至肯定:“大多数成功的乡镇企业都是由‘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生产队创办的企业发展而来的。”*高默波:《高家村:共和国农村生活素描》,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87页。所以,新时期农村各种新制度的创制与演变,“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美〕科斯等著,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第390页。。

第二,人民公社时期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为新时期的农业发展打下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形成了农业基础条件和技术的路径依赖。改革开放前中国农业的生产条件已经有了很大改善。1957年至1982年的农村用电量增加282.6倍、农业机械总动力增加136.9倍、化肥用量增加40.6倍、机耕面积增加13.3倍、灌溉面积增加61.9%*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4年》,中国统计出版社,1984年,第169、175页。。据陈锦华回忆,70年代,在李先念的主持下,“经请示周总理同意,增加到引进13套化肥项目。以后,又继续引进,结合国内的国产化设备配套,大化肥项目总数达到33套,年产尿素1593万吨。按照1比4—5的增产效果计算,1593万吨尿素可增产稻谷近6500万吨—8000万吨”*陈锦华:《国事续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2页。。在新时期粮食增产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杂交水稻,早在1964年就在湖南开始研究,“1975年,在数以百计的县同时进行地区性的生产试验;1976年,杂交水稻开始大田生产”*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第138—139页。。另外,现在很多地区的农田水利设施大部分也是集体化时代修建的。人民公社后期农业生产条件和农业技术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规定和限制着新时期“三农”制度与技术变迁的路径与方向。

第三,创制新制度一定得考虑历史上已有的制度因素与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制度创新才有可能扎根、生长。新时期的许多制度创新比如村民自治,其实际运行效果与制度设计的初衷相去甚远。现在农村基层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已基本被纳入正式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逻辑之中,扮演着国家地方正式权力机关下派机构的角色。

主流史学将党史划定为革命、建设和改革三个历史时期。对历史学家来说,三者是一脉相承的,其连续性远大于间隔性,后一阶段承续着前一阶段的方方面面。尤其是1949年绝不应该是中国革命的终结。有学者指出:“了解1949年前的中国是研究当代史的前提”,“对50年代进行历史学的研究,应跨越1949年的间隔。所谓‘间隔’,即是将20世纪的历史截为两段,视彼此毫无关联,而实际上一些历史性的长时段因素仍在继续发挥作用,并没有因1949年而中断”,因此,“研究历史肯定需要关照两个方面:变革是从何处出发的;延续在变革中的流变及其走向”*高华:《叙事视角的多样性与当代史研究:以50年代历史研究为例》,《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最近也有学者从不同视角强调1949年后中国革命在当代中国的延续及其路径依赖*王奇生:《中国革命的连续性与中国当代史的“革命史”意义》,《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张济顺:《国家治理的最初社会空间——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前期的上海居民委员会》,《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10期。。如果说将1949年作为中国革命的终点,很难理解新中国前30年以政治运动治理社会、促进经济建设的话,那么将1978年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终结,也同样无法透彻地解读改革开放时期乡村社会的制度变迁。本文主张,应该打破以1978年为界将新中国乡村史截然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的理念与范式,注重改革开放前人民公社的制度安排、社会建设和技术储备对新时期乡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将两个历史阶段作为一个延续发展的完整演变过程进行研究。这应该是历史学界研究新时期乡村史的一个学术路径。

(本文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教授 北京 100872)

*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民公社制度史稿”(10ADJ0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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