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原则的发展与再思考
2016-02-11朱逊敏
朱逊敏
主权原则的发展与再思考
朱逊敏
主权是一个独立国家存在的基本要素,它代表着一国独立自主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主权作为历史发展的产物,与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因而其内涵和实践也始终带有浓厚的时代特色。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关系相互依存程度大大提高,传统的主权原则受到冲击,有人提出“主权过时论”、“主权分割论”、“主权消亡论”等。要想正确建构未来主权制度,就必须结合主权原则的历史演进,立足于当代背景,对主权理论进行再思考。
主权;全球化;发展
主权国家是当前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主体,主权问题始终是国际制度和国际秩序建构中的关键问题。主权原则自产生以来,随着民族国家的不断发展、国际关系的不断变化,它的内涵和实践在不同历史阶段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本文对传统主权原则的产生与发展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传统主权原则在全球化时代面临的冲击,试图在此基础上对主权理论在全球化背景下进行再思考。
一、传统主权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主权原则产生于16世纪,它是西欧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产物。在民族国家产生之前,构成世界秩序的单位虽然也存在领土上的分隔,但并未表现出现代主权概念里所具有的占有性、排他性。[1]所以并不存在现代所讨论的主权概念。
让·博丹被认为是第一个提出近代主权理论的思想家。在16世纪的西欧,英法等大国虽然已经完成了统一,建立了民族国家,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也使教会的权威被削弱,但这些国家的稳定与发展仍然受到地方割据势力和罗马教会的威胁,国内矛盾和政教冲突使欧洲长期动荡不安。因此让·博丹提出要想建立一个“有序的共和国”,就必须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建立一个压制一切宗教权威和传统权威的权威,而这种最高权威就是主权。[2]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本质特征,它是对臣民和公民的最高权力,除了上帝和自然法,它不受任何法律和权力的约束。他还指出,主权是绝对的、永久的,它不仅至高无上、不可分割和转让,还不受时间和任期的限制。[3]
让·博丹的理论将主权与民族国家相联系,他主要侧重于国家的对内主权,事实上,要想真正实现对内的最高权威,不受外力的干预,就必须同时要求主权国家相互间彼此独立、彼此平等。17世纪欧洲各国之间的关系由于缺乏相对系统全面的规则的引导,深受宗教战争导致的宗教仇恨和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中的对外扩张影响,武力使用频繁。格老秀斯对主权的阐释就更多的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角度出发。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视为无效的。”他认为作为国际社会活动主体的主权国家,维护自身的安全和世界和平是其主要的职能。[4]结合博丹和格老秀斯的论述,可以看出近代主权的概念已基本成形,即国家独立自主的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对内表现为最高统治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和自卫权。1648年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使国家的主权身份在实践上真正得到承认。这使博丹、格老秀斯等所提出的主权原则正式被法理化,还对未来国际关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但不管是博丹、格老秀斯的主权理论还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它们都是旨在巩固君主集权的封建制度,坚持主权在君的原则,也即国家的主权由君主所掌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的经济地位提高,他们开始抵制封建王权,谋求更多的经济活动自由和政治权利,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主权在民”理论逐步替代了“君权神授”的思想,主权的目的更多的被阐释为扩大和保证人民的自由和幸福。
主权原则对于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意义,尤其在“人民主权”原则得到广泛认同与实践后,极大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945年联合国将“各国主权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写入《联合国宪章》,使主权原则在全球范围得到认可和普及。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将“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列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并对主权原则的详细内容做出说明。
二、绝对主权论与相对主权论
1. 绝对主权理论
在主权概念提出后的很长一段时间,绝对主权理论都在思想和实践领域占据主流。根据绝对主权理论,一个国家的主权对内对外都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它不承认任何来自外部的权威或者规则对它所施加的影响和限制。
霍布斯和黑格尔被认为是这一理论的代表。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指出,所有人通过契约的授权形成了主权,这代表人们已经事先批准了主权者的一切行为,因此主权者的权力是无限的和永恒的,其所作所为无论如何粗暴都是正义的,如果允许法律限制主权者,那么就相当于在主权者之上又设立了主权者,这是对主权性质的违背。[5]若按霍布斯的观点理解国际法,那么国际法和自然法一样是缺乏实际法律效力的,若外界承认了一个国家是主权国家,那么就事先认可了这个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合理的,它享有绝对主权,有按照自己利益采取行动的自由。
黑格尔则认为,国家最高的法律是由国家利益所构成的,国家和其主权都是绝对的,国家间虽然缔结了条约,但这仍然服从于各国自己的意志,并没有形成一个凌驾于所有条约国至上的制约力,当不能达成一致时,只能通过战争来解决,国际法的基础是各种不同意志而不是一种超国家意志。[6]
绝对主权理论在实践中容易导致独裁或极权主义倾向,例如在马基雅维利提出国家理由之后,在绝对主权理论与国家利益这两种观念的基础上曾形成了一种信念,即国家拥有行动自由,而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束缚的,包括为了提升国家权势而发起的对外战争。[7]而且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家间联系日益紧密,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球性问题也增多。相对主权理论逐渐在主权理论中兴起。
2. 相对主权理论
相对主权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主权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完全不受干涉的,它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可能来自于国际法、国际规则、某种普遍道德等。
格老秀斯二元论的国际关系思想就被认为是早期的相对主权理论。格老秀斯虽然承认国家拥有最高统治权,但他同时认为“没有法律就不能够维持人的联合”,自然法不仅约束所有个人还约束国家,而国际法又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所以主权都应该受到自然法和国际法的限制。他认为国际法意味着在一定情况下国际社会甚至某个特殊国家可以为了维护人的根本自然法权利而对他国统治者进行干涉和惩罚。[8]格老秀斯还强调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乃至人类利益决定了追求国家利益的应有限度。他一方面认为国家有战争权,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应该通过法律来限制国家发动战争的条件,即正当理由,他强调主权国家只能在为了正义的前提下发动战争。[9]瓦特尔被认为是最早的完整定义了国家主权的学者,他指出国际社会是由主权相互平等的国家组成的,每个国家虽然独立于其他国家的控制,但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它们都必须遵守国际法,行使国家主权不能超出国际法的限制。
与绝对主权理论相比,相对主权理论更能反映和适应国际关系的客观现实状况。但当前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水平都不一致,各国实力分布也不均衡,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现有的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在实质上仍然是由大国所控制和主导的,小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较小,往往属于被动承受方。
三、传统主权原则面临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世界各国在各个领域相互依赖和相互影响的程度不断加深,它们都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到国际互动和交往中来。民族国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机遇和利益,但与此同时,传统的国家主权也面临着挑战。
1. 全球化使以领土为基础的主权边界被不断弱化
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本、商品等实现了在全球范围内的流通,交通和通讯的发展拉近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距离,人员的跨国流动也更加频繁。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各国利益和目标的实现越来越多的依赖于国际社会中其他成员的帮助和合作。全球性问题的增多,也使得国家间必须选择相互合作、集体行动,例如环境问题、人权问题、跨国犯罪,都不是一个单一的国家所能解决的。为了使合作与集体行动能获得效果,国家难以避免地需要对主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和让渡。
2. 非国家行为体的发展
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日益活跃,职能不断扩张。国家在跨国问题、全球问题上,往往需要国际组织的帮助,国际组织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也因此而获得了更多的权限。联合国、欧盟、世贸组织等都或多或少地对其成员国的传统主权领域进行了介入。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也在经济政治议题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跨国组织的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希望可以摆脱领土与主权的桎梏,这与传统国家主权原则相互冲突。
3. 国际关系的制度化发展
国家在国际关系的制度化进程中让渡出部分主权,接受更多的限制,国家主权的制度化空间被缩小。随着国际机制的增多和发展,国家更多地被纳入全球性的、区域性的、多边的体系中,国家进行决策和采取行动时,需要更多的考虑共同利益或集体利益而并非只关注自身利益,有时甚至需要作出一定的妥协。
4. 国内问题扩大化
全球化加深了国内外社会的联系,一方面一些国内的价值观和规范被国际化,从而对其他国家的国内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各国能更容易地对他国的国内事务施加影响。像人权、政治民主等问题,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其实现程度和标准不同,但一国国内社会可能受全球化影响,产生更多的诉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加深了国内矛盾。国外势力也可能以国际标准为由,通过舆论甚至武力对一国国内问题进行激化和干涉。例如一些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和对他国民族分裂势力的支持。这都是对传统主权领域的挑战。
四、主权的再思考
由于全球化给传统主权带来冲击,有一些人认为主权已经在重重限制中被削弱,“主权过时论”、“主权可分论”等观点也被提出和讨论。
主权过时论者从全球化市场的开放性和全球性问题增多的角度出发,主张消除国家主权或提倡对国家主权在国家间进行共享和让渡,比起主权他们更强调国际合作。但他们的出发点大多是为了本国的政治或经济扩张的需要,在实践中,主权过时论更多的被认为是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武器。冷战后,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实力上的优势和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主导地位,打着“主权过时论”、“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对其他国家进行国际干预。这与发展中国家坚持国家主权,反对干涉内政产生矛盾,遭到发展中国家的抵制。
虽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非国家行为体日益增多也日益活跃,在国际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的国际体系中,主权国家仍然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行为主体。同时,它既是一些非国家行为体的组成单元,又为非国家行为体的活动提供国内国际上的保障。全球化虽然使国家间的联系更紧密,但并未真正形成一个理想化的高度统一的国际社会,在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下,主权国家的根本目的和动机仍然是其本国的国家利益,它也仍然是其人民利益和安全最基本和最有力的保障者。主权作为国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并没有消亡或过时,而是随着民族国家的成熟和国际秩序的形成,由早期的规范性功能偏向于利益实现功能,并且会在协助人民实现更多的利益和权利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认同。
主权可分论者则认为主权在不断的让渡中已经被分割。要想正确认识全球化进程中主权的让渡,就需要在认识主权的理论与实践时,将主权本质和主权行使区分开来,它们分别是对国家主权的理论表述和实践表现。主权本质指主权的根本属性,它是抽象的、绝对的,是不可分割和至高无上的,而主权行使则是具体的、相对的、可分割的。“人们经常说到政治主权、领土主权、军事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信息主权,实际上是在不同领域,如政治、领土、经济、军事、文化、信息等领域中,主权国家行使主权时所表现的主权形态。它表明主权在行使时具有了可分性。国家在行使主权维护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军事安全、经济自主、文化特色和信息安全的过程中,使主权具有了政治主权、领土主权、军事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和信息主权的内容。”[10]
因此,在现在的国际交往中,国家对主权的让渡和国际规则对主权的限制,是针对主权行使而言的,并不是对主权的削弱和损害。摩根索曾指出,“国家限制自己的行动自由的法律义务的数量并不影响它的主权……影响主权的不是法律限制的数量,而是它的性质。一个国家可以接受不论多少法律限制而仍不失为独立自主,只要这些限制不影响它作为立法和执法的最高权威的性质”。[11]另外,这种做法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具有主动性和相互性。
五、总结
近代意义上的主权伴随着民族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它是历史的产物,虽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价值和解读,但始终是民族国家的基本要素和基本特征。虽然在全球化的进程中,传统主权受到一定的挑战和冲击,但主权本身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而主权理论作为一个不断发展中的理论,需要在不断的反思与探索中,使之能够客观反映主权制度现状,并对主权制度建设的实践提供借鉴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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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家善.国际法学史新论[M].法律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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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汉斯·摩根索(卢明华,时殷弘,林勇军译).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393.
(责任编辑 马树颜)
朱逊敏,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邮政编码 2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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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359(2016)05-00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