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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应该完全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参保地支付标准”政策

2016-02-11张蔚

中国社会保障 2016年11期
关键词:乙类异地江苏省

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应该完全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参保地支付标准”政策

异地就医全国联网之后,应该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参保地支付标准”政策,而不是原则上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参保地支付标准”。同时“就医地支付范围” 除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外,还应包括乙类项目的自付比例,但由此带出的另一个问题是,各省应制定一个统一的乙类项目的自付比例。以江苏省为例,各地市乙类项目的自付比例五花八门,从零自付到50%自付的都有,那么按照最小改造原则,能在省里改造的,就不在市里改造,这意味着省医保必须制定统一的异地就医乙类项目支付比例,跨省结算时,由省医保对数据进行打包传输。当然这个乙类项目支付比例,既要考虑省内各地市之间的平衡,也要考虑省与省之间的平衡,即差距不宜太大。

江苏省医保中心: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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