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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平正义精神的培育

2013-12-19牟成文

党政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建构主体

牟成文

论公平正义精神的培育

牟成文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建构完善的作为制度架构的公平正义,而且还需要建构健全的作为内在精神的公平正义。如何建构健全的作为内在精神的公平正义呢?至少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第一,要学习与公平正义相关的知识,包括有关公平正义的历史知识、哲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第二,要培养公平正义的思维意识——主体意识、批判意识和实践意识。

公平正义;主体意识;价值尺度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建构完善的作为制度架构的公平正义,而且还需要建构健全的作为内在精神的公平正义。只有建构了健全的作为内在精神的公平正义,作为制度架构的公平正义才可以逐步完善起来,并在逐步完善中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的公平正义才能真正落到实处。那么,如何建构作为内在精神的公平正义呢?笔者认为,至少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第一,要学习与公平正义相关的知识;第二,要培养公平正义的思维意识。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公平正义精神”?在笔者看来,公平正义精神就是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主体精神、批判精神和实践精神。

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主体精神是通过主体的认识活动来确认的。在主体确认自身的认识活动中,那些作为公平正义的知识、理念、制度架构、甚至相关的政策方针等,通过内化过程并在内化过程中转化为主体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主体形成公平正义的内在自觉。主体在把自身作为主体同公平正义进行“魔魅的亲缘关联”〔2〕中所获得的认识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内在自觉成为主体的价值尺度和行为规范。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主体性精神首先需要主体把自身领会为公平正义中的主体,把公平正义领会为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可以通过经验把握的生活主体和生产主体的公平正义。

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批判精神是通过主体的批判活动来确认的。这种批判活动是主体以公平正义为价值标准和伦理规范去权衡现实存在的过程及其结果。在主体批判现实存在的过程中,不仅主体之外的现实存在能够成为主体批判的客体,而且包括主体自身在内的现实存在也要成为主体批判的客体,甚至更有必要成为其自身批判的客体。只有这样,公平正义才能作为一种价值尺度成为现实存在主体的共同标准,现实存在主体才能作为具有公平正义精神的主体存在。在批判过程中,公平正义不仅成为一种外在规范,而且要成为一种内在权衡。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批判精神,其价值和意义更需要在内在权衡中得到展现。

建立在公平正义基础上的实践精神是通过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来确认的。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精神或者精神存在仅仅变革一种内在世界只是其存在的关键步骤、过程及其结果。这种状况并不足以表达其整体性存在,也不足以表达其所变革的一种内在世界本身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作为一种精神或者精神存在的公平正义只有在变革了一种内在世界的同时,又根本变革现存的、不合时宜的社会存在才能充分表达其整体性存在,才能充分表达其所变革的一种内在世界本身所带来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而能够支撑起这种理想预期的就只能是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公平正义的实践精神需要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不断磨砺自己、考验自己和提升自己,作为实践精神的公平正义需要在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将自身发扬光大。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实践精神所表明的是公平正义对主体的实践所进行的规范,或者说是主体的社会实践对公平正义的践履以及由此所获得新认识和新境界。

要培育公平正义精神,首先需要主体具备相关的知识储备。那么,应该具备怎样的知识储备呢?在笔者看来,至少应该具备有关公平正义的历史知识、哲学知识和法律知识。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是有其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脉络的。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公平正义在其特有的存在和发展脉络中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发展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以前的各个阶级社会中,无论是作为价值标准的公平正义,还是作为现实存在的公平正义,都是在对立的阶级中存在的。因此,不同的阶级之间虽然都共有作为同一语词的公平正义,但是由于在理解和认识上的不同必然导致它缺乏必要的共度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 “土地所有者、房主、实业家,在他们的财产由于进行‘改良’,……不仅可以得到充分的赔偿,而且按照上帝旨意和人间法律,他们还应得到一大笔利润……而工人及其妻子儿女连同全部家当却被抛到大街上来”〔3〕,因此,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是不存在共同的公平正义的。对公平正义发展脉络的研究、总结、归纳和分类等必然构成其存在历史的知识。学习有关公平正义的历史知识至少会促进学习者获得这样的认识:公平正义具有时代特征;公平正义具有历史特征;公平正义是在历史中生成的,又是在特定的时代中发展的;公平正义既是开放的,又是阶段性的。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尺度是有其特定的哲学根基的。不同的行为主体之所以对同一个语词的“公平正义”产生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是因为他们具有不同的世界观以及在不同的世界观的支配下来领会和认识“公平正义”。每一个行为主体的现实存在都是一个特定的现实社会关系的总和,其独特性视角必然造成了他们在领会特定哲学命题和概念时形成独特性关照。这种状况必然会消解特定社会条件下的作为一种公共性价值标准存在的公平正义本身所具有的时代价值和社会意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我们所建构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的公平正义的哲学根基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新唯物主义世界观。在笔者看来,马克思或者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之基本要义和旨趣至少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历史发展是一个具体的人的活动过程及其结果;第二,对于“新唯物主义”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第三,任何一个时代都有其自身的时代特征和语境,不同的时代特征和语境必然致使对“特定答案”抱有永恒性的期待沦落为妄想,也很可能导致“特定时代的答案”会成为其他时代的教条。因此,对马克思或者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所具有的科学性、严谨性和有机性的充分认识和科学把握必然是要从充分认识和科学把握马克思或者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之基本要义和旨趣开始〔4〕。我们要学习有关公平正义的哲学知识就需要从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哲学知识开始,并通过这种学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然后在此基础上去学习、研究其他世界观视角下的公平正义并对此作出辩证性批判。学习有关公平正义的哲学知识至少会促进我们获得这样的认识:公平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公平正义本身只是一种不定性的哲学观念,只有在确定其特定存在的本体论、认识论和实践论根基之后,它才能成为一种定型的价值取向和规范标准;我们需要把我们的公平正义观念建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之上。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是有其特定的行为边界的。每一个行为主体应该在怎样的边界内活动才合理合法,这既是一个认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论问题。公平正义,不仅是既定的,而且还是生成的。即使是作为一种事实性存在的公平正义,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变化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从非公平正义到公平正义的过程,而且公平正义本身的内涵也必然在这种发展过程中得到丰富和完善。我们经常说,特定社会是一个需要公平正义的社会,但这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某个特定社会就已经是一个完全公平正义的社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之中,我们当然需要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不能把这种公平正义仅仅理解为一种政策供给,一种社会资源供给,而且还应该 (甚至更为重要的)理解为每一个置身于其中的社会成员的智慧贡献和力量贡献。因此,我们需要学习和研究法律知识,并通过这种学习和研究来为我们的言行确立合理和合法边界。我们把公平正义确立为我们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样,我们也需要把公平正义确立为我们言行的内在自觉。学习有关公平正义的法律知识至少会促进我们获得这样的认识:公平正义既是我们内在的规范性,又是我们的外在规定性;公平正义作为一种法治精神不仅为作为社会主体的我们在获取社会资源上提供了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规则,而且还为作为社会主体的我们在为国家、社会和他者做贡献上提供了平等可能性。

要培育公平正义精神,还需要存在主体培养公平正义的思维意识。那么,应该怎样培养公平正义的思维意识呢?在笔者看来,至少应该培养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批判意识和实践意识。

所谓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就是要在公平正义之基础上确立主体意识,就是存在主体要用公平正义作为基本价值标准来框定自己的存在和社会存在,就是把自身的主体性建构同公平正义的建构视为同一个思维过程或者意识过程。培养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至少需要经过三个环节:第一,公平正义的意识主体必须要意识到自身所建构的特定意识内容是符合公平正义的;第二,意识到特定意识内容的主体必须以公平正义的“决定者”或者“处理者”〔5〕来标举自身的存在、来定义自身的存在、来贯穿自身的存在;第三,意识到公平正义的主体需要把特定的意识内容归结到他所确知的社会建设上去。培养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至少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框定和分析主体的自我阶段;第二阶段是框定和分析主体所面对的他在阶段;第三阶段是综合分析主体的自我与主体所面对的他在阶段。通过第一阶段,主体将获得比较清晰的自我认识;通过第二阶段,主体将获得比较清晰的社会认识;通过第三阶段,主体将获得比较清晰的整体性认识。只有到了第三阶段,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才算完整地建构起来。虽然第一阶段或者第二阶段都比原初的意识要进步,但是,它们毕竟不能算作完整的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之建构最基本的要求至少有两点:主体必须要意识到自身是一个具有公平正义观的主体;公平正义的建构必须通过具有公平正义观的主体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才能实现。

所谓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就是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的外化,或者说,就是外化的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就是特定主体把根据公平正义原则所确立的主体意识运用于自我批判和社会批判之中,就是在自我批判和社会批判中充分发挥公平正义原则对思想、认识和精神的规范作用和影响。批判,既意味着彻底性分析,又意味着整全性综合,还意味着创生性建构。因此,批判意识的确立,必然意味着彻底性分析意识、整全性综合意识和创生性建构意识的确立。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的建构必然也包括着三个方面: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进行彻底性分析的意识、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进行整全性综合的意识和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进行创生性建构的意识。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所建构的批判必然要求批判的主体的存在与出场,而这个批判的主体就是已经意识到了批判本身的主体。同样,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所建构的批判必然要求批判的客体的存在与在场,而这个批判的客体既包括批判者作为存在主体所意识到自身存在,也包括批判者作为主体所面对的社会或者他者存在。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的建构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的巩固,又是对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的深化。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只有进入了批判意识阶段,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更加完整而彻底的贯彻和执行。如果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没能进入批判意识阶段,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自身就很难得到巩固和发展。当然,如果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不能进入更高的阶段,其自身的巩固和发展也是难以为继的。

所谓公平正义的实践意识就是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的加强和固化,就是要到实践中去落实批判精神和贯彻公平正义原则的意识,就是把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的建构同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的建构统一到实践这一关键环节之中的意识,就是把实践领会为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和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的最高阶段,就是对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和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的再批判。建构或者确立公平正义的实践意识的基本要求就是:要深刻认识到公平正义的建构本身不仅是一种思想活动,而且是或者更加重要的是一种历史活动、现实活动和社会活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 “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6〕因此,实践必然是主体建构的最重要的环节,也是批判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实践过程之中,主体的建构才能落到实处,批判的确立才能得到证实。而对这种存在状况的意识必然从根本上超越主体意识和批判意识并能够在此基础上将主体意识和批判意识发扬光大。公平正义的实践意识的建构必然从根本上超越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和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并能够在此基础上将公平正义的主体意识和公平正义的批判意识发扬光大。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12.14.

〔2〕〔德〕马丁·海德格尔.康德与形而上学疑难〔M〕.王庆节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250.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人民出版社,2009.761.

〔4〕牟成文.世界思想舞台制高点〔N〕.人民日报,2013-03-19.

〔5〕〔德〕黑格尔著.精神现象学:上卷〔M〕.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36.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人民出版社,2009.500.

【责任编辑:刘彦武】

D089

A

1008-9187- (2013)06-0017-04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研究”(12AZD032)

牟成文,华中师范大学科学社会主义研究所所长,教授,湖北 武汉 4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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