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政党回应利益诉求的“供给侧改革”
2016-02-10孙林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北京100091
孙林(中共中央党校 党建教研部,北京 100091)
论执政党回应利益诉求的“供给侧改革”
孙林
(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北京100091)
[摘要]我们党在一个日渐复杂的现代社会中执政,对多元利益诉求的回应越来越超出单一政策的范畴,而需要从政治、政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多管齐下地与社会各阶层加强互动。互动的效果,取决于执政党可供回应利益诉求的资源供给改革成效,而如何评价改革成效,则需要从国家、政党和社会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关键词]执政党;供给侧;四个意识;利益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在实践中,人民要具体到不同的阶层和群体,向往和诉求往往是多样的。而执政党作为向往和诉求的主要回应者,也存在一个回应资源的供给侧改革问题。作为执政党、领导党、先锋队,我们党的身份是多重的,因此,对各种向往和诉求的回应也是多样的,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国家维度:加强公共产品质与量的供给
作为执政党,国家政权是我们党最重要的执政资源。通过政治领导和组织嵌入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通过政权执行,是党领导和执政的基本模式。由于我们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因此,能够领导并执掌国家政权在超越各种单一利益诉求的轨道上运行,这就保障了社会各阶层和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和回应。对待和回应的方式则主要是通过加强公共产品质与量的供给来实现的。
(一)做大“蛋糕”是供给公共产品的首要方式
“积贫积弱”是中国近代民族、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状态,我们党从建国之初就针对“贫弱”问题确立了“富强”的历史任务,并开展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民经济体系,初步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的经济建设是在“高积累、低消费”模式下进行的,社会“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获得感并不强烈。换言之,由于具体利益诉求不是被政治化或道德化地否定,就是被抽离、综合为根本、整体和长远利益,社会利益诉求实现程度也比较低。
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改革开放以来,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重新得到尊重和释放。党领导国家“以经济建设为重心”,不断做大“蛋糕”满足不同阶层和群体的需要。时至今日,这块“蛋糕”的体量已经做成了世界第二,且在可以预期的时间内,将会跃居世界第一。然而,执政党深知,中国快速发展的漂亮成绩单下面是庞大的人口基数。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2]这“三个没有变”表明:做大“蛋糕”仍将是党领导国家供给公共产品的首要方式。
(二)供给分好“蛋糕”的公平规则
“不患寡而患不均”是利益分配的古老逻辑。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配却“既患寡又患不均”,所以,当下中国面临着既要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的双重难题。为此,党领导国家通过改革供给侧的分“蛋糕”规则来破解这一难题。
首先,供给规则塑造社会收入结构。社会收入结构是社会中不同阶层和群体财富收入的分布状况,在众多社会收入结构中,“橄榄型”无疑是最为理想的一种。党领导国家制定收入分配政策和制度,力图塑造“橄榄型”社会结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3]当前,执政党以“提低、控高、扩中”为主要思路的政策工具将强化塑造“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力度,可以预期,在渐次成型的“橄榄型”社会结构中,贫富分化状况将持续得到改善,不同阶层和群体的财富收入将不断均衡化,利益诉求的回应和满足程度也将不断提高。
其次,供给规则保障分配机会平等。在现代复杂社会中,社会收入分配尤其是初次分配不平均是普遍而绝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公平,相反,这种不平均恰恰是基于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价值的公平分配,只是这种公平分配需要有一个前提,即分配机会平等。如何构建这种前提?在中国,执政党是通过供给规则来实现的,具体而言,就是党领导制定法律、法规,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分配环境,在横向上不断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壁垒,在纵向上不断开放阶层边界,努力让人才、技术、资本、文化等各种资源自由流动、配置。让不同阶层和群体在社会收入分配中都平等地拥有机会。
(三)供给利益诉求冲突解决机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历经并仍正在经历着巨大的变迁,社会结构复杂多样、利益诉求繁芜多元,各种利益诉求不仅在整体上与利益回应之间存在紧张关系,而且彼此之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冲突、对立和摩擦。在这种诸多同质或异质利益诉求多重博弈格局中亟待引入权威的调处制度和机制,显然,执政党是这些制度机制的权威供应者,特别是“四个意识”的提出更加巩固了执政党作为规则设立者的权威。
此外,面对社会转型、结构分化和利益诉求冲突,执政党还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个全面”来建构制度和价值共识,引导化解利益诉求冲突,实现多赢、共赢的非零和博弈。在非零和理念的指引下,党领导国家统筹兼顾,不断拓宽制度机制渠道,引导利益诉求的有序参与和表达,对不同阶层和群体的生存性利益诉求、发展性利益诉求以及冲突性利益诉求,都认真地作出回应。
二、政党维度:完善利益代表和表达功能
在政党政治框架下,政党作为代表一定阶级、阶层和群体利益的政治组织,需要从它的这些社会基础中汲取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资源,以夺取或竞取公共权力,并利用公共权力主要服务于这些阶级、阶层和群体,或重点回应它们的利益表达。在中国政党政治中,执政党的利益代表和表达是一个政治过程的两个紧密相连的阶段,完善利益代表和表达是执政党回应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
(一)通过政治吸纳增强利益代表性
政治吸纳是通过政治渠道将社会中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表达汇聚起来共同参与政治决策的过程。政治吸纳使政治决策呈现出开放性与参与性,让政治决策不再仅仅是少数决策者的行为结果,同时也是大众参与的结果。对执政党而言,这种政治吸纳体现了包容超大型复杂社会的雄心,具体说来,这种包容性可以分为人事和政策两个层面。
首先,在人事吸纳方面,通过增加党员数量、优化党员结构、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作用,一方面增加了党从社会中吸纳党员的广度和深度,另一方面增加了党与社会不同阶层和群体的接触面,使执政党的利益代表和表达更加符合实际。
其次,在政策层面,一是在党内开展诸如“三讲”“保先”、群众路线、“三严三实”“两学一做”等教育活动,改进作风密切党群关系,让党员干部主动“下访”直面群众的利益诉求;二是在党外开展特殊的群众路线(即统一战线)活动,发挥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为主要代表的34个界别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功能,更广泛地听取和吸纳解决利益诉求的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三是与时俱进地利用新型媒介技术,直接倾听社会中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政策要求。此外,执政党还重视在行政诉讼、信访、学说智库研究中搜集和提取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以此补充正式制度化渠道利益诉求表达不充分的问题。
(二)通过利益综合提高利益表达效率
当代中国是一个超大型复杂社会,利益诉求表达的复杂性不在于数量繁多,而在于质量良莠不济、参差不齐,甚至存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利益诉求。执政党要表达如此海量且价值密度低的利益诉求,必须进行利益综合,通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才能形成最后的利益表达版本,这样简洁有效的版本不仅能更规范地表达利益诉求,而且输入政治系统后也能够更有效率地形成相应的政策。
三、社会维度:鼓励多元主体参与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逐渐从“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结构发展演变至社会阶层和群体多元共存的复杂结构,主体多元化是社会的主要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多元社会主体还不断展示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和能力。执政党非常重视并积极回应这种参与性利益诉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为不同阶层和群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目标指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具体地提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公众参与决策”“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为不同阶层和群体参与提供了路径指引。
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是不同阶层和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执政党及时进行理论和理念创新,不断改善社会治理方式,引导、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努力构建一核多元、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期以满足多元主体参与性利益诉求,并开拓回应不同阶层和群体利益诉求的新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多以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为平台广泛开展。20世纪80-90年代以来,中国城乡社会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过程中,还创新发展出很多新的治理方式,如民主恳谈会、民情恳谈会、居民论坛、民主理财会、乡村论坛、民主听证或议政会等,这些以协商民主为基础的治理方式是协调国家、政党、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程序和途径,也是表达不同阶层和群体利益诉求的重要方式。
组织化是多元主体治理发展的成熟阶段,当前,多元主体建立的各种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因广泛联系各个社会阶层、代表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已经成为执政党和政权联系不同阶层和群体的桥梁和纽带。在中国的社会组织中,互利类、公益慈善类、志愿服务类的社会组织比较活跃,在行业自律、设置公共议、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中,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还是社会分配的重要调节力量,在第三次分配中不断释放正能量。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慈善分配提供了重要而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预见,在执政党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政策的激励下,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将能够在参与收入分配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高频次的利益诉求表达与回应是现代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状态。在中国,执政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面对一个日趋复杂多元的社会和不断增加的利益诉求,着力从国家、政党、社会三个维度全方位地深化“供给侧改革”,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政策以及制度规则的持续有效供给,力图使社会中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都能够得到认真的回应和公平的对待。相信随着执政党“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推进,社会中不同阶层和群体必将在不断增加的获得感中,更加坚定地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迈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82.
[2]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5.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DB/OL].[2013-11-15].http://news.xinhuanet. com/2013-11/15/c_118164235.htm.
责任编辑:孙静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69(2016)05-0004-03
[作者简介]孙林(1984-),男,安徽颍上人,中共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讲师、博士,主要从事政党与政党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