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
——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
2016-02-10宋美桦
宋美桦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300)
试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
——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
宋美桦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25030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是一个政治陷阱。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背景下,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是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核心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中国共产党的法治探索密不可分,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间具有高度契合性。文章通过分析当前中国社会上之所以产生“党治还是法治”、“党大还是法大”等争论的影响因素,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从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认真贯彻党的正确领导,保障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动摇,对于推动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在我国,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长期坚持不懈的法治探索,深知法治对于国家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义与价值。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探索治国理政规律过程中的重大飞跃,也表明我国开始迈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征途。全会首次提出的许多与法治相关的新概念、新理论,如“党内法规体系”、党的领导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等,是法治概念、法治理论等方面的重大创新。一方面,这将有利于促进全社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能够为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驾护航。另一方面,由于法治新概念、新理论的出现,在社会实践中总是不可避免地伴随着新旧观念和制度的碰撞以及现实与理想的冲突与磨合,也将考验着中国人的政治智慧。
一、产生“党治还是法治”、“党大还是法大”等争论的影响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社会上也对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些片面看法,认为二者之间彼此排斥,相互对立,从而导致社会上产生“党治还是法治”、“党大还是法大”等争论。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背景下,这种争论显得尤为激烈,严重影响了人们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究其影响因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西方国家的法治侵扰;二是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遗毒的影响;三是社会公众对当前政治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治”现象的消极反映。
(一)西方国家的法治侵扰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治建设极为注重西方的法治理论和法治经验。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是后发法治国家,在过去并没有衍生出本土的现代化法律制度,现代法治意识也不是自发自觉产生的,几乎都是在西方法治理念的传入过程中并在外力的作用下逐步形成的。可是,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也根本不可能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国家形态。每个国家的法治是由诸多的现实社会条件决定的。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法律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法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这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新中国成立后的国情与旧中国的国情大有不同,因此,法治建设也就不能再继续盲目遵从和简单“移植”西方的法治文明,而是应该在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经验的同时更加注重独立自主和自力更生。因为,西方国家的法治建设整体上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而服务的,如果教条式地“按照西方经典的法治理论,法治国家只能建立在以多党制和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中。”[1]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此基础上,我国法治建设的政治立场自然也是非常明确的,就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以及各种思想文化交流的更加频繁,难免会让国内部分人受到西方各种意识形态的影响,这其中就包括来自西方的各种文化、价值观、生活方式、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影响。不可否认,西方国家成功的法治建设经验可以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但也的确有人居心叵测地借由法治建设的问题时常向中国发难,甚至以“党大还是法大”、“党治还是法治”为命题进行炒作,故意搞坏我国的党群关系,使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合法性面临严峻挑战。这背后隐藏着某些西方国家企图利用法治模式的推销而妄图颠覆我国的国家政权的目的。如今,我国尚未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国内依然存在与国外相勾结的少数分裂势力。在这样的背景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时刻警惕来自国外尤其是某些西方国家的法治侵扰。江泽民同志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就曾指出:“在坚持改革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同时,要十分注意警惕和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2]近年来,在我国发生的一系列暴力恐怖事件已明显暴露了西方法治理念至上的虚假性。“特别是在‘7·5’乌鲁木齐打砸抢烧杀恶性暴力实践中,西方国家包庇一个背负刑法、从事分裂其他主权国家的恐怖分子的做法,既违背了国家法,又再一次向中国人民说明了西方法治理念中人性、自由、平等、尊重法律的虚伪性。”[3]如今,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成功地揭露了西方法治理念至上的假面具,这不仅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前提。
(二)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遗毒的影响
在我国,法治与党治根本对立。这里所说的“党治”,是指毛泽东、邓小平曾严厉批评过的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以党治国”论是由孙中山“以俄为师”提出并开始推行的。孙中山指出:“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可按照孙中山先生的解释,“以党治国并不是用本党(国民党)的党员治国,是用本党的主义治国”。[4]然而,孙中山逝世后,蒋介石利用孙中山先生的这一政治遗产,将“以党治国”论发展成为一种极权主义的政治体制,走上了专制独裁之路。[5]这对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乃至在当今的治党、治国等方面都产生了极坏的影响。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曾针对当时出现过的“以党代政”的错误倾向,严肃地指出:“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6]1941年4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更是明确反对了“以党治国”的观念。因为当时“以党治国”的思想统治了我国的某些区域,这些区域的一些同志甚至有些领导同志把党的领导误解为“党权高于一切”,甚至有些同志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成为“党员高于一切”,造成了不小的恶果。比如,有的党员同志随便干涉政府工作;有的地方没有党的通知,政府法令行不通;党员可以为非作歹,党员犯法可以宽恕,等等。这种党政关系混乱的现象导致了 “群众认为政府是不中用的,一切要决定于共产党”,“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众”。由此,邓小平同志认为,“‘以党治国’的国民党遗毒,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与此同时,他坚定地指出,“我们反对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我们尤其反对国民党的遗毒传播到我们党内。”[7]非常遗憾的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身份虽然已经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但它没有在心态上和执政方式上实现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对于法治建设没有明确的目标和蓝图,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法治建设采取了忽视甚至是蔑视的态度,“党治”现象也就没有因为曾受到过严厉的批评而得到根本清除,甚至变得更为严重。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一元化领导”达到了顶峰。“无法无天”的政治运动运用极端的方式摧毁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像“砸烂公、检、法”这样的法律虚无主义,使我国的法治建设走了一些弯路,给国家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一片混乱的局面。在痛思“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之后,为了防止再次出现个人意志左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非常局面,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创性地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理论,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结合法学界一些学者锲而不舍的理论探索,最终推动了党的十五大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可如今社会上时不时出现的以党代政的混乱现象表明,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一党专政遗毒的影响至今还残留在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的身体里,如不及时清理,将会继续损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党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造成党脱离群众的危险,从而阻碍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
(三)社会公众对当前政治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治”现象的消极反映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历史,人治文化传统根深蒂固,在治国理政过程中的影响很难在短时间内被消除。新中国成立后,为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我国开始实行以国家规划和行政干预为主导、权力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这种国家高度集权的治理模式可以说是为了满足当时生存需要所作出的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但无法否认的是,这种治理模式忽视了个体公民的权力,是与法治背道而驰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从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这段时期,我国的法治探索过程中并没有摆脱人治的“魔咒”。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摒弃人治迈向法治的重要时期。在这一重要时期,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不得不承认,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并没有完全剔除“人治”的影响。可以说,当前社会上之所以对“党治还是法治”、“党大还是法大”等问题争论不休,背后实则渗透着社会公众对我国当前的实际政治生活中依然存在的“人治”现象的反感与排斥。
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背景下,“法治”是对“人治”的根本否定。依法治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可是,在我国目前的实际政治生活中,依然会有某些党组织领导人以“党”自居,觉得自己身为党的领导干部,就能够代表“党”,可以无视法律,甚至超越法律、干预法律,以“加强党的领导”之名来行“人治”之实,致使人们对党的领导产生误解、不满等消极情绪,从而心生出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党治还是法治”的疑问。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战略部署的全面贯彻与执行,制约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所以说,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态度鲜明地摒弃人治,确立法治在我国治国理政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对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8]由此看来,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绝不能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分割、对立起来。在我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反映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它们在本质上具有高度契合性。所以说,坚持党的领导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非但不矛盾,我们还要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前提是要对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和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地位。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地论证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并指出这个问题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这一论断主要是把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所处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所作出的科学判断,而并非是把党具体指向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每个党员。如果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每个党员,全党(包括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每个党员)必须要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否则,就无法消除人们心中“党大还是法大”、“党治还是法治”的疑虑,也很难厘清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积累了丰富的法治建设经验,其中最首要的经验就是始终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带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推翻旧的国家政权,建立起一套新的国家机器,国家的发展走向(包括法治建设)在当时就面临着一个“政治正确”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当时就是通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解决的。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个历程来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9]始终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和根本保障,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对此,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10]毋庸讳言,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模式、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都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所选择的法治模式以及所走的法治道路无法脱离我国的历史与现实。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文化、人文习俗、现实的经济状况以及政治体制等各方面的原因都会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形式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与发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代表工人阶级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执政地位,同时也就决定了中国所选择并将长期坚持走下去的法治道路必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建设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如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1]由此看来,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始终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朝着正确的方向推进,并在正确的道路上顺利实现。
(二)社会主义法治为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提供保障
恩格斯指出:“(国家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12]一个国家要确保国家稳定、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离不开法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什么时候重视法治,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就越稳固;什么时候忽视法治,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也就越动摇。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以确保更有效地发挥国家的基本职能和作用。就当今中国而言,稳定依然能够压倒一切。政治和社会的稳定是我国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维持国家政权的稳定,就是要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不动摇。当然,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天然合法和恒久不变的。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是由它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决定的,是它带领中国人民在长期坚持不懈的斗争中“赢得”的,具有历史合法性、人民合法性。可是,人民群众可以选择一个政党,亦可以抛弃一个政党。一旦人民群众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产生怀疑,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就有会有被动摇的危险。那该如何维持和巩固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恒久性呢?这就要依赖于法治。法治作为当前社会上认同度最高、社会稳定性最好、合法性效力最优的治理方式,是对执政党的内部生活和外部活动进行科学管理的必由之路和有效途径。在法治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表明包含执政党在内的任何政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及其内部关系的确认与调整都必须依法进行,这也就内在地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动摇。现如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的提出,也就要通过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法律制度、明确有力的司法体制、促进全面守法,以推动建设法治中国,从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继续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认真贯彻实施党的正确领导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13]在我国,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否定和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国家。历史经验已充分表明,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这个关系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中国共产党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又是事关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因此,只有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才能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在正确的轨道上落实完成,才能加快建成法治中国。
(一)领导立“善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前提。2011年3月,吴邦国同志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1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备化的新起点。但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等不断发展变化,整个社会对立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在我国担任立法任务的人大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逐步实现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从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的有效立法数量不断增加,立法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可现如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并不仅仅要求立法数量的增加,还更应该注重立法质量的不断改善,并且要不断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因此,我国在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强调以立善法为前提和基础。“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5]关于何为善法,可谓是众说纷纭。但在我国,“善法”必须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善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要“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等。由此看来,在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背景下,善法应该是反映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情、具有程序的正当性的法律。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正确指引。历史和实践已充分证明,在我国,完善法律体系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指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强调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并重,并持续推动法律质量的多维度提升,才能立“善法”,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保证严格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两个“三位一体”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我国,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16]由此看来,坚持党的领导,保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推进各级政府治理的规范化、法律化,对于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具有重大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到201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要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由此看来,建设法治政府俨然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建成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可是目前我国的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诸如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在这样的背景下,要保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一方面需要执法者自己率先做到严格守法,忠于法律。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的实施是需要人来执行的。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要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只有执法者严守法律、严格执法,对公众守法起到示范作用,才能在社会层面上普遍形成守法的局面。另一方面就是需要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自古以来,无论权力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因此,在符合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不断强化制约和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来支持和保证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合理设置和配置政府的管理权限,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从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
(三)保障司法独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进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一环。在我国,法律的正义性可以通过司法来体现,法治的实践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着司法的审判结果。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执政党就必须切实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才能以良好的司法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7]为了能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要保障司法审判独立运行。
其实,我们党早已明确主张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早在1978年,在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明确提出 “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现如今,在实际的案件审判过程中,因部分领导干部严重干预并妨碍司法公正而造成冤假错案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情依然时有发生。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对于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最终将有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带头守法,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全社会树立起法治意识,全民信仰法律,才能建成法治社会。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如今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已进入决胜阶段,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这难免触及深层次矛盾和带来重大利益调整,全国上下面临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情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党员领导干部更加有义务带领全社会树立起在法治框架下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意识,发挥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榜样和示范作用。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如果领导干部都不诚信、不守法,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就会破坏法律的权威,人们难以信仰法律,自然也就很难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意识。“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实施宪法法律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18]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领导核心,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过程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理应有率先做到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发挥好带头守法的榜样和示范作用,从而有效地约束国家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整个社会形成浓郁的法治氛围,推动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综上所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系统而复杂的伟大工程,为了顺利完成这项工程,需要高度重视 “党治还是法治”、“党大还是法大”等争论的影响因素,深刻认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的关系,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才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社会主义主义法治国家,从而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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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枫
2016—03—26
宋美桦,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