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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侦查措施运行状况实证研究

2016-02-10刘文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勘验讯问侦查人员

王 峥 刘文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我国刑事侦查措施运行状况实证研究

王 峥 刘文强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5)

2013年1月1日,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施行。此次法律修正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整,就各诉讼环节而言,对侦查工作的影响无疑最为直接明显,尤其是在侦查过程中采取侦查措施的程序要求更加严苛。3年多来,我国刑事侦查措施运行的实际状况如何,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实现了预期目的,有必要从实证角度加以调查研究。研究结果对于今后法律规范与侦查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必将有所助益。

侦查措施 运行状况 实证研究

1 研究背景

2013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生效施行,至今已3年有余。此次法律修正针对刑事诉讼十几年来存在的普遍问题,同时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尤其是侦查工作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调整内容紧密围绕刑事证明活动,以审判为中心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这无疑对侦查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与要求,在一定时期内也必将给刑侦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实际而言,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公安刑侦工作水平确实有了显著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面对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新型犯罪不断涌现等现实情况,刑侦工作的整体发展水平仍显得相对滞后。同时,由于受到地区经济文化发展差异的影响,各地在警力配置、经费保障及业务培训等方面有较大差距,刑侦工作的整体状况并不乐观。如何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素质,提升侦查办案水平,以更好的适应实际要求成为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共同面临的急迫问题。为此,所在科研团队制作了《刑事侦查措施运行状况调查问卷》,针对讯问、勘验检查、鉴定、询问等侦查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随机选择6个省市的刑侦人员发放问卷,范围覆盖东、中、西部地区。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715份,收回有效问卷690份,问卷有效率为96.5%,问卷设置问题全部为单项选择题。

2 调查数据分析

2.1 被调查人员基本情况分析

2.1.1 工作部门

在此次调查中,在刑警队工作的有264人,占总数的38.2%;在派出所工作的有312人,占总数的45.2%;在其他部门工作的有114人,占总数的16.6%。在被调查人员中,侦查员有560名,占总数的81.1%;技术员68名,占总数的9.9%;其他人员62名,占总数的9%。综合两项调查数据的结论表明,此次调查的对象多数在刑警队或派出所工作。

2.1.2 工作职务

从工作职务看,普通侦查员有513人,占总数的74.3%;中队长或派出所副所长128人,占总数的18.6%;大队长或派出所所长30人,占总数的4.3%;副局长或局长19人,占总数的2.8%。这表明,此次调查对象多数为一线侦查员,少部分为指挥员。

2.1.3 参加刑侦工作年限

从参加刑侦工作的年限看,具有1年工作经验的有29人,占总数的4.2%;2年工作经验的有49人,占总数的7.1%;3年工作经验的有107人,占总数的15.5%;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有505人,占总数的73.2%。调查结果显示,多数调查对象参加刑侦工作的年限在3年以上,不仅工作经验丰富,而且经历了新旧刑事诉讼法两个阶段的实施过程。

2.1.4 年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

从年平均侦办刑事案件数量看,2013年以来年均侦办10起案件的有81人,占总数的11.7%;年均侦办20起案件的有119人,占总数的17.3%;年均侦办30起案件的有36人,占总数的5.2%;年均侦办30起以上案件的有454人,占总数的65.8%。从年平均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数量来看,年均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的有182人,占总数的26.4%;年均抓获20犯罪嫌疑人的有156人,占总数的22.6%;年均抓获30名及以上犯罪嫌疑人的有352人,占总数的51%。这表明,多数被调查者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2.2 关于刑事诉讼法执行的整体情况

《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是侦查人员办理刑事案件的依据,侦查人员能否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状况,更事关刑事案件整体办案质量,同时也是刑事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志。

调查结果显示,能够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223人,占总数的32.3%;不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56人,占总数的8.1%;选择一般情况下可以严格执法,但特殊情况下例外的有411人,占总数的59.6%。这表明,在目前的侦查实践中,“依法办案”的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能够严格依法办案的仅有三分之一左右。虽然大部分被调查者表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会“违法”,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可能仅为“个例”,但问题往往正是出现在这些特殊的个例上。与审查起诉、审判工作相比,侦查工作随意性较大,所受外部监督制约相对较小,侦查措施的开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侦查人员的个人主观思维。虽然法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如何发现并确认违法取证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这也表明,仅仅依靠《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尚不能完全实现刑事侦查法治化,需要侦查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与侦查人员职业能力的整体提升。

2.3 关于侦查讯问

多年来,讯问一直是最受关注的侦查行为,通过讯问获取口供来证明犯罪,快捷、直接、高效,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手段”。[1]但讯问工作也最容易直接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甚至引发刑讯逼供,酿就冤假错案。因此,讯问工作的实施情况往往直接影响刑侦工作的整体效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严格规范了侦查讯问的具体程序,而且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诸多权利,这些变化无疑对已经习惯了传统讯问模式的侦查人员造成冲击。

2.3.1 关于侦查讯问工作整体水平

调查结果显示,有78名被调查者认为当前讯问工作方法较多,可以很好的应对日常工作,占总数的11.3%;有143人认为当前讯问工作方法不多,不能应对日常工作,占总数的20.7%;有469人认为当前讯问工作整体水平一般,可以应付日常工作,占总数的68%。这表明,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当前的侦查讯问方法不多,只能应对一般性日常工作。结合本次调查问卷的对象超过73%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65%年均侦办案件30起以上的情况看,当前讯问工作的整体水平堪忧。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讯问程序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更加完善。如果侦查人员不能较好的掌握侦查讯问技能,打击犯罪的能力无疑会受到很大影响。虽然法律强调“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但是在刑事证明标准没有根本性改变,“辩诉交易”制度尚不能被立法者接受,坦白仅仅“从宽”的环境中,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无论对于有效打击犯罪亦或是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均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迅速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值得思考。

2.3.2 关于当前讯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当前讯问工作的主要问题,有22人认为是以违法方式获取口供,占总数的3.1%;有82人认为是对讯问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讯问受到约束过多,占总数的11.9%;有218人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占总数的31.7%;有368人认为是过度重视口供,忽视其他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占总数的53.3%。这表明,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在当前讯问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是过度重视口供,忽视其他侦查措施的运用。说明当前多数侦查人员的理念正在发生转变,强调侦查措施的综合运用,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当然,为何仍然过度重视口供还应当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侦查机制、侦查人员素质以及经费保障等多种角度来考察。

31.7 %的被调查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是主要问题,也印证了当前讯问工作整体水平并不理想的调查结论。同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当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水平逐渐提高。

2.3.3 关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告知

在充分了解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接受讯问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刑事侦查法治化与规范化的重要指标。根据规定,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时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应当向其告知诉讼权利与义务,出示《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调查结果显示,有497人能够在讯问前向犯罪嫌疑人充分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占总数的72%;有40人不能充分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占总数的5.8%;有153人认为视情况确定能否向犯罪嫌疑人充分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占总数的22.2%。这表明,72%的被调查者能在讯问前向犯罪嫌疑人充分告知权利义务,28%的被调查者不能做到。虽然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能够选择肯定性的结论,看似乐观。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其落实无论如何都不应当打折扣。如果全国有四分之一左右的犯罪嫌疑人在不知悉自己诉讼权利的情况下糊里糊涂的“打官司”,诉讼规范化水平可想而知。对于22.2%的被调查者认为能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需视情况而定,这既说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仍然处于客体地位,缺乏与公权力对抗的能力,也说明目前侦查工作仍然处于封闭状态,监督制约机制有待完善。

2.3.4 关于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的确认

作为口供的载体,讯问笔录对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刑事诉讼法》与《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结束后对笔录进行确认的方式方法,既保障犯罪嫌疑人对笔录内容享有充分的知悉权,也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能够成为认定犯罪的有效依据。

调查结果显示,有642人在讯问结束后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认真阅读笔录,占总数的93%;有39人不一定能够落实这项要求,占总数的5.7%;有9人不能落实这项要求,占总数的1.3%。这表明,绝大多数侦查人员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笔录的确认权。值得注意的是,近7%的侦查人员不能做到这一要求,比例看似微小,但在实际工作中的危害却值得关注。

2.3.5 关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的主要原因

作为最为重要的侦查措施,讯问的方法多种多样,法治社会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以合法方式获取口供,对于以暴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口供应当被排除于诉讼程序之外。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也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

调查结果显示,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罪行的主要原因,有40人认为是因为其受到严刑拷打,占总数的5.8%;有11人认为是因为其连日不能睡觉,占总数1.6%;有8人认为是侦查员水平高,占总数1.2%;有138人认为是证据充分赖不过,占总数的20%;有493人认为是多种方式共同作用的结果,占总数的71.4%。这表明,7.4%的被调查者经常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违法讯问,20%的被调查者依靠自身经验与证据材料突破口供,71.4%的被调查者认为需要合法与非法方法综合运用。真正靠侦查人员高超本领“征服”犯罪嫌疑人的仅占到1.2%。这说明违法讯问行为仍然存在。

2.3.6 关于违法讯问的主要原因

对于违法讯问的原因,调查结果显示,有228人认为主要是办案压力过大,占总数的33.1%;181人认为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太狡猾,占总数的26.2%;123人认为主要原因是检察院要求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占总数的17.8%;有138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过高,占总数的20%;还有20人认为,违法讯问是警察的职业习惯,占总数的2.9%。这表明,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办案压力过大是造成违法讯问的主要原因。对于办案压力,简单而言可以分为外部压力与内部压力。外部压力主要来自于检、法机关的诉讼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的诉求。内部压力主要来自于领导要求、职绩考核以及侦查人员自身的上进心。从该问题的5个答案来看,办案压力大、检察机关要求获取口供以及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过高都属于外部压力,这也从一个侧面提示解决违法讯问问题不应仅仅考虑侦查工作自身,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当然,对于由于犯罪嫌疑人狡猾而实施违法讯问而言,应当是侦查人员自身业务能力不高与法律素养不够造成的。

2.4 关于勘验、检查与鉴定

作为重要的侦查措施,“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的起点和基础,是获取案件线索、证据的重要途径和丰富源泉。”[2]高效的勘验、检查与鉴定工作是办案质量的基础,也是杜绝冤假错案的保证。通过勘验、检查与鉴定不仅可以获取物证,而且其本身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印证其他证据材料,最终形成证据体系往往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也是《刑事诉讼法》与《程序规定》修正的重点。以勘验、检查与鉴定为中心的刑事技术工作与刑事侦查工作的有效协作,对于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侦查人员更新诉讼理念,提高办案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

2.4.1 关于勘验、检查工作规范化情况

与讯问不同,勘验、检查工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规范化程度对于保证其结论的准确性至关重要,也是其获取的物证具有证据能力的重要保证。因此,在近年来公安规范化建设方面,勘验、检查工作都是重要内容。

调查结果显示,有331人认为当前的勘验、检查工作较为规范,占总数的47.9%;有297人认为当前的勘验、检查工作不规范,占总数的43.2%;有62人表示不能确定当前的勘验、检查工作是否规范,占总数的8.9%。这表明,认为当前勘验检查工作规范与不够规范的人员各占一半。作为侦办普通刑事案件的基础性工作,勘验、检查如果不能深入细致地进行,讯问等后续侦查工作便是“无源之水”。长期以来备受社会关注的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等问题表面上看是违法讯问造成的,而深层次则是勘验、检查工作不能收集到足够的物证引发的。随着公安部十几年来开展的“命案必破”专项行动,命案侦办机制逐步成熟,全国各级公安机关的命案勘验、检查工作比较规范。但是由于技术部门警力不足、经费匮乏、侦查机制不完善等诸多原因,其他案件的勘验、检查工作情况并不理想。近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当前勘验、检查工作不规范的调查结果应当引起重视,不解决这一问题,就不能切实规范侦查行为并从根本上提高刑事案件侦办质量。

2.4.2 关于侦查员参与现场勘查

作为老生常谈的话题,侦查员应当参与现场勘查已经被强调多年。只有参与现场勘查,侦查员才能准确判断案件侦查方向,有效获取物证材料,并消除供证矛盾等诉讼隐患。

调查结果显示,有338人经常参与现场勘查,占总数的48.9%;有352人不经常参与,占总数的51.1%。考虑到本次问卷调查对象9.9%为技术员,同时有近四分之一为中队长以上职务,技术员的职责就是勘验、检查,而中队长以上职务人员也需要经常参与一些重大案件的勘验、检查工作,说明当前侦查实践中侦查员参与现场勘查的程度并不高。目前,我国仍然沿袭多年来的侦技分离体制。刑警队内部明确划分为刑事技术部门与侦查部门,有些地区刑事技术部门甚至已经独立,这虽然有利于专业化发展,但是也人为割裂了现场勘查的核心工作,虽然侦查理论研究长期呼吁侦查员应当积极参与现场勘查,一些地区也进行了一些机制改革,但实践效果均不理想。

2.4.3 关于侦查员对勘验、检查笔录的熟悉程度

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充分了解勘验、检查笔录不仅可以为后续侦查工作奠定基础,而且笔录本身作为证据材料也需要认真审核。因此,无论是否参与勘查工作,侦查员均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认真审核。

调查结果显示,有315人能够认真阅读、审核勘验、检查笔录,占总数的45.7%;有104人不能认真阅读、审核勘验、检查笔录,占总数的15.1%;有271人认为能否认真阅读、审核勘验、检查笔录需要视情况而定,占总数的39.2%。这表明,很多侦查员不能对勘验、检查笔录进行详细的了解。联系到上一问题,有近一半的侦查人员不经常参与现场勘查工作,如果再不能细致研阅相关笔录,问题在所难免。这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讯问等工作,另一方面也容易形成供证矛盾。

2.4.4 关于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情况

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技术鉴定不仅对于认定案件性质具有决定性意义,而且也是保障物证具有关联性的主要途径,在多数案件中,其规范性与准确性对于案件的顺利侦办具有重要意义,而鉴定工作的规范性是准确性的前提与基础。

调查结果显示,有414人认为当前刑事鉴定工作规范,占总数的60%;有276人认为当前刑事鉴定工作不规范,占总数的40%。这表明,还是有相当多的侦查人员认为当前刑事鉴定工作规范化程度不高,有较大提升空间。鉴定意见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无需多言,在诸如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最终诉讼结果甚至是决定性的。近几年,随着我国鉴定体制的逐渐完善,鉴定规范化程度大幅提高。不过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整体水平仍有提升余地。

2.4.5 关于当前刑事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有466人认为当前鉴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鉴定机制不完善,占总数的67.6%;有205人认为主要问题是鉴定程序不规范,占总数的29.7%;有19人认为主要问题是鉴定结论错误,占总数的2.7%。这表明,鉴定机制与鉴定程序是影响与制约鉴定工作规范化水平的主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除不断提高刑事技术水平外,完善鉴定机制、建立合理的鉴定程序应当是提高我国刑事鉴定工作质量的主要方向。否则,再先进的技术也会被不合理的机制与不完善的程序消磨殆尽。

2.5 关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作为刑事侦查的重要措施,询问无论在获取犯罪线索,确定犯罪嫌疑人,还是在认定全案事实方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询问所获取的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不仅是刑事案件来源的主要线索,也是印证、核实证据材料的主要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很多公民由于多种原因回避作证,不愿提供证词,加之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千差万别,这些都为询问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2.5.1 关于侦查询问工作的整体水平

调查结果显示,有101人认为目前当前公安机关侦查询问方法较多,可以很好地应对日常工作,占总数的14.6%;有153人认为当前侦查询问方法不多,不能很好应对日常工作,占总数的22.2%;有436人认为当前侦查询问工作整体水平一般,可以应对一般性日常工作,占总数的63.2%。这表明,绝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认为当前公安机关并不具有较高的询问工作水平,只是能够应付一般性的案件。作为刑事侦查的基础性工作,掌握熟练的询问方法与技巧是侦查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但是随着信息技术在侦查工作中适用程度不断加深,这项工作的运用程度似乎有所弱化,效果并不理想。同时,现代社会,普通群众往往不愿过多介入与己无关的事务,这些都是影响当前询问水平的重要因素。群众路线是刑侦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而这一方针在刑侦工作中的主要体现就是询问工作。因此,应当重视询问,努力提高其工作水平。

2.5.2 关于侦查询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有398人认为当前询问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能获取真实的证词,占总数的57.7%;有96认为当前询问工作的主要问题是程序违法,占总数的13.9%;有196人认为询问工作的主要问题是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不细致,占总数的28.4%。这表明,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目前询问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不能有效获取关联信息。还有超过四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认为询问笔录制作不能适应诉讼实际需求,即使获取了相关信息,也由于笔录制作不规范而导致相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打了折扣。值得注意的是,有13.9%的被调查者认为询问程序违法现象仍然存在,而现行法律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重要的内容便是针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这在实际工作中风险极大。

2.5.3 关于导致询问结论出现错误的主要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有311人认为导致询问结论出现错误的主要原因是证人对案件的感知、记忆过程出现错误,占总数的45.1%;有159人认为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员询问方法不当,占总数的23.1%;有220人认为主要原因是证人、被害人故意作伪证,占总数的31.8%。在实际工作中,证人故意作伪证的原因比较复杂,需要综合案情深入调查。而证人对案情的感知、记忆若出现错误,相对侦查人员而言也是客观因素,应当通过及时询问,合理运用提问方式来获取真实证言。至于办案人员的错误引导,则只能通过不断提高询问工作水平来解决。也就是说,绝大多数导致询问结论出现错误的因素都可以通过提高侦查人员的询问技能来解决。

2.5.4 关于提高询问水平的关键的因素

调查结果显示,有462人认为提高询问水平的关键因素在于掌握娴熟的谈话技巧,占总数的66.9%;有138人认为提高询问水平的关键因素在于认真的工作态度,占总数的20%;有90人认为提高询问水平的关键因素在于掌握丰富的社会知识,占总数的13.1%。这表明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询问需要娴熟的谈话技巧,只有善于沟通交流才能提高这项工作水平。与讯问相似,询问也是言词的互动过程,对侦查人员谈话的技巧性要求高。尤其是询问工作属于任意性侦查行为,缺乏强制力,加之证人、被害人涉及的范围比犯罪嫌疑人更加广泛,这就更需要侦查人员强化语言的科学运用,无论是认真的工作态度还是掌握丰富的社会知识最终都需要由语言艺术进行表达。当然,认真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社会知识是侦查人员掌握娴熟谈话技巧的基础。

3 结论与启示

从调查结果看,当前讯问、勘验检查、鉴定以及询问等主要侦查措施能够应对日常的侦查工作,但整体水平不高,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同时,侦查措施违法现象突出,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工作仍较为普遍。对于讯问、询问等经验性、技巧性较强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运用尚不够娴熟。对于勘验、检查与鉴定等刑事技术工作,规范性也有待进一步加强。“警察被认为是一个必须对其保持连续警惕性的群体,从而防止其毫无顾忌和暴虐地滥用职权。”[3]警察职权的滥用不仅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侵害,更意味着国家法律权威受到损害。为了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国刑事侦查规范化水平,应当开展以下4方面工作:

3.1 积极转变侦查工作理念

作为主观性很强的侦查工作,侦查人员工作理念先进性与否决定了侦查措施运用的合理性程度。长期以来,我国侦查人员始终贯彻着以口供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各项侦查措施的采取大多围绕口供展开,并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的主要依据。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贯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口供作为证据核心的状态被逐渐淡化。相应地,物证等间接证据在诉讼证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适应法律与诉讼实践的要求,快速转变侦查理念,“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倚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4]侦查措施的采取与运用始终以诉讼为目的,以审判为中心,杜绝违法行为,提高工作质量。

3.2 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在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中,侦查行为所受外部制约较少,而且多数案件侦查的结果往往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这也是很多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也正是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此次法律修正强化了监督制约机制,然而从实际情况看,尚未有根本性改变,违法侦查行为仍然屡禁不绝,这也说明相关规定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要改变这种状况,应当进一步完善侦查办案程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制度建设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既要丰富侦查人员的工作手段,更要强化其工作责任,以此促进侦查工作效能的整体提升,采取综合性措施减少违法讯问等行为的发生。实践表明,成立专业的案件审核部门审核案件,对于及时发现问题,确保案件质量效果明显。为此,各地公安机关应当立足本地实际,条件成熟的组件独立的预审机构,条件不成熟的地区也要有针对性培养一批高素质预审人才,加强对前期证据收集工作的指导,促使侦查人员自觉按照法定程序和诉讼标准收集、固定与移送证据。同时,应当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落实法制部门终端审核责任,对案件的刑事强制性侦查措施等程序性内容进行监督,多措并举,为案件把好诉前与审前“第一关”。

3.3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刑事侦查承载着依法打击犯罪与有效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责,实践证明,要实现这一目的,仅仅依靠完善法律程序远远不够,还需要不断进行侦查机制改革。一方面要提高侦查效率,强化对刑事犯罪的打击与控制;另一方面要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人权。而这种机制转变的核心就是要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实践表明,与法律越来越严格的标准与人民群众越来越高的需求相比,我国刑侦队伍尚有诸多不适应之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应当结合国情,不断对侦查机制进行调整,充分依靠公安信息化建设,科学配置侦查资源,有效组织侦查人员,合理安排侦查任务,严格控制侦查权限,全面落实监督程序,积极推广奖惩机制,从根本上提高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进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3.4 加强警务技能培训

刑事侦查是实践性极强的工作,经验对于侦查措施运用的合理性作用很大。在经验获取过程中,除了依靠侦查人员自身的不断摸索与总结,警务技能培训往往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受经费、领导意识等多种因素影响,警务技能培训工作并不理想,很多地区流于形式,缺乏高质量的培训。因此,应当将定期开展警务技能培训作为制度予以固定。参考国内外经验,主要可以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外请专家讲授,交流先进经验,提供操作规范。二是内部定期研讨,同一侦查部门内部定期进行专题研讨,分析工作利弊得失。三是定期参加庭审活动,使侦查人员设身处地地感受自身的侦查工作如何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接受质证,发挥作用。

[1]毕惜茜.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3.

[2]赵琳琳.程序法视野中的犯罪现场勘查[J].公安研究,2007(3):26-30.

[3]万毅.程序如何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35.

[4]何家弘.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2(4):33-38.

D918

A

2095-7939(2016)01-0020-06

2015-10-11

201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编号:15YJC820061);2015年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重大项目培育计划项目(编号:15XYZD022)。

王峥(1978-),男,辽宁抚顺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刑事犯罪侦查系副教授,主要从事侦查学研究。

郭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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