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及行动策略
——以B市实践为例
2016-02-08席小华
席小华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及行动策略
——以B市实践为例
席小华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0237)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对少年犯罪预防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其在我国实践的深度和广度有待推进。在过去的七年里,B市实现了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的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和制度性建构。笔者以B市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为背景展开研究,研究结论认为:行动者曾遭遇了合法性、资源性和专业性三类困境。面对以上困境,行动者采取了模糊界限的变通、文化资本的运用、专业价值的回归等系列行动策略,推动了B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
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困境行动策略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既有利于推动少年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规范性,又对预防少年犯罪意义深远。近年来,伴随着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快速推进,作为少年司法重要支撑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也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然而,虽然全国各地少年司法领域对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的需求强烈,但各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推进的深度和广度却不尽一致。也就是说,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还仅限于部分省市的初步探索。那么,这样一项对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推动意义的社会实践,缘何未能在全国获得普遍性推动?这成为笔者近年来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之一。
笔者带领自己的团队在B市开展了历时七年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期间经历了诸多的困境和挑战,在行动者的共同努力下,社会工作实现了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嵌入性发展。在本文中,笔者以B市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为背景,研究我国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以及行动者为此所采取的行动策略。
希冀本研究能够对其他地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二)文献回顾
张昱、费梅苹、何明升、范燕宁、郭伟和等是我国较早开展司法社会工作问题研究的一批学者。2005年,张昱、费梅苹在总结上海社区矫正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出版了《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①张昱、费梅苹:《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对上海社区矫正中引入专业社工开展服务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何明升于2014年出版了《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概论》,这是我国第一本针对司法社会工作进行总结性分析的著作。作者在书中梳理和对比了国内外司法社工的实践逻辑、价值取向和工作理念。范燕宁、席小华在北京社区矫正实务经验的基础上,整合首都师范大学社工系教师有关司法社会工作研究的系列成果,出版了《矫正社会工作研究》,该书也是国内较早出现的司法社会工作类研究成果。②范燕宁、席小华:《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郭伟和在考察了北京和上海的社区矫正实践基础上,对社区矫正中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梳理。③郭伟和:《社区矫正工作亟待创新的三个问题》,《社会工作》2010年第6期,第9-11页。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司法社会工作最早进入的是少年司法领域。在我国,专业社工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专业服务,是从本世纪才开始的,因此,针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专门性研究成果数量也相对较少,下文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几项成果进行梳理。
2007年,姚建龙在多年从事少年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的基础上,基于对少年司法和青少年犯罪预防需求的观察,以“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为题,专门讨论了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的相关问题。姚建龙所倡导的观点源于其对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经验和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现实需求的考察,该观点代表了来自法律界的学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肯定和接纳,为社会工作专业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④姚建龙:《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64-66页。
在社会工作界,费梅苹是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一位学者,她扎根于犯罪青少年的生活场域,平等地与其展开对话,探究犯罪青少年的生命历程,尤其是其偏差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费梅苹的研究将理论与实务做到了很好的结合,不仅对青少年的偏差行为本身进行了科学的研究,同时对其所需的社会工作服务也进行了完整的设计,此研究成果为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都提供了有益的探索。⑤费梅苹:《次生社会化:偏差青少年边缘化的社会互动过程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
笔者也是专注于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研究的学者之一。近几年来,笔者在倡导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的同时,也开展了司法社会工作系列研究,这些研究的成果主要有两类:一是关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关系研究,研究目的是倡导少年司法过程对社会工作专业的接纳和认同。2009年发表文章《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详细讨论了少年司法过程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必要性。⑥席小华:《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4期,第46-49页。同年,以社会工作介入工读学校学生教育的经历为基础,撰写文章讨论了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矫正不良行为青少年行为中的应用。⑦席小华:《小组社会工作方法运用于不良行为学生教育过程研究——以某工读学校的夏令营为例》,《青年研究》2009年第5期,第60-70页。2010年,伴随着社工在犯罪未成年人审前开展的调查工作实务,司法界对社工专业犹豫接纳的状态,撰写文章专门讨论了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工作的必要性。⑧席小华:《论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社会工作》2010年第12期,第40-43页。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对建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让人们再次关注于社会调查主体,笔者以《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为题,讨论了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优势和价值。①席小华:《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第105-108页。在随后的几年里,笔者就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和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二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研究。2011年,先后出版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和《4+ 1+N: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少年检察工作》;2012年先后出版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理论与实务》、《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务指南》、《走出迷失的世界:涉罪青少年社会调查与帮教精品案例评析》;2014年先后出版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理论与实务》、《合适成年人工作实务指南》和《守护迷失的青春:社工检察官联动帮教案例精选》。以上研究成果源于实践经验的积累,也源于来自社会的推进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需要。
通过对目前国内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成果数量较少,且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不多。作为法学和社会工作的交叉学科,司法社会工作研究需要法律界和社工界专家的合作与参与。从法学角度,需要从事研究刑事、民事司法问题的专家仔细研究司法活动对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需求。从社会工作角度,需要深入研究社会工作服务如何与司法体系衔接,从而找到二者合作的契机和切入点,为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的推进搭建起理论支持体系。然而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不足,导致了研究的滞后,且已有的研究并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甚至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中一系列基本问题尚未达成清晰的理解和认识。
二、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实践历程
自2009年起,B市开始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与探索,从B市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行动逻辑来看,可分为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制度性建构三个重要发展阶段。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基础是理念的嵌入。少年司法不同于成人司法的最大之处在于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近现代以来,伴随着犯罪学等学科研究的进步与发展,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认识更加客观,“教育刑”逐渐成为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后不应强调对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应采用非监禁化、非刑事化的手段给予矫正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以上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社会工作人道主义、社会福利等基本价值理念不谋而合。正是理念的一致与契合,才使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合作顺理成章。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第二阶段是“服务的嵌入”,同时这也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核心内容。在B市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的行动主体对合作内容的关注点并不相同。在与基层司法机关合作的过程中,他们最关切的则是社会工作服务能做什么,这种服务能取得何种效果。所以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的初级阶段,双方合作的核心是社会服务。也因此,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最早实现的合作是“服务”的嵌入。具体包括社会调查、帮教、合适成年人、刑事犯罪被害未成年人救助服务、违法未成年人社工帮教等相关服务。行动者们希望通过以上服务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和被害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改善他们的生活困境,提升他们的福利水平。
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的第三阶段实现了“制度性建构”。制度性建构的实现,需要具备一系列基本条件,比如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建设、服务资源的配置等。在B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第三阶段,社会工作机构的合作伙伴除了基层司法部门,还加入了市级司法机关和市“综治”部门。市级司法机关和市“综治”部门在关注基层实践的基础上,更注重相关制度与政策的制定。自2012年起,社会工作机构在与市级司法机关和“综治”部门合作的过程中,承担了多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梳理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经验和机制。在市级司法机关和“综治”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社工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服务成为B市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机制安排。同时,市“综治”部门多次开展全市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培训,依托这些培训,一批司法社会工作机构和司法社会工作人才被培养起来。在大量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基础上,2015年,B市少年司法保护“1+6文件”颁布实施,①“B市未成年人司法保护1+6文件”:1是主体文件,即《B市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6是B市少年司法保护的6项基本制度文件,分别是《关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当场制度的实施意见》、《B市未成年人法律援实施办法》(试行)、《B市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实施意见》。在“1+6文件”中,社会工作服务被明确界定为少年司法保护的机制和措施。自此,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的服务实现了初步的制度性建构。
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和制度性建构是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基本行动逻辑。理念嵌入是服务嵌入和制度性建构的基础和前提,而且在整个行动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服务嵌入是嵌入行动的核心内容,是少年司法场域引入专业社会工作的初衷和最终目标。制度性建构是嵌入行动得以稳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理念和服务嵌入取得的必然成果。理念嵌入、服务嵌入、制度性建构虽然具有事物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但这三个方面之间相互渗透、紧密联结,存在相互支撑的内在逻辑关系。
三、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实践困境
依据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和帕森斯的行动研究框架(如图1),针对场域中行动者的行动困境与策略的研究需要关注三个基础性因素:一是行动者的观念基础,具体来讲就是行动者的价值和信念;二是行动者所处的情景,具体而言包括行动者所处的场域特征、自身在场域中的具体位置等;三是行动者所拥有资本情况,具体而言包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制度资本等。这三个因素对于行动者行动策略的选择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图1 帕森斯行动研究的模式框架图
基于以上三个因素,首先需要对六年来的实践情景与困境进行梳理,笔者将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的困境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合法性困境,第二类是资源性困境,第三类是专业性困境。
(一)合法性困境
合法性困境是指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因司法场域及社会各界对社工服务的合法性存在质疑而带来的实践困境。这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初期遇到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这一质疑曾一度令社会工作者的身份和角色处于尴尬境地。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的合法性困境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是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没有任何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尽管在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司法人员已经意识到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专业服务的重要性,但尚未有任何立法对社会专业力量的介入给予明确的规定。2010年,中央六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该《意见》是近年来我国发布的较权威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体系建设的文件。《意见》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配套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了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帮教等相关服务。但是关于服务的主体,则指定了“一般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必要时可委托共青团等相关社会组织……”。也就是说,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专业服务的主体从未出现过“社会工作”这一概念,这样的法律背景就为社会工作的介入带来一定的阻力。
二是司法场域的行动规则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司法场域与其他传统的社会服务领域不同,是一个相对刻板、灵活性较小的场域。也就是说,司法人员的任何行动都需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非常强调纪律性和统一性。因此,但凡面临一项新的尝试和探索时,司法人员会首先和法律对话,去寻找法律的依据和支持。虽然司法界对少年司法的态度相对包容,允许其开展一些具有探索性的工作,但是,司法场域的惯性思维依然会让人们不自觉地去思考探索行动背后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就在所难免了。
(二)资源性困境
资源性困境是指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因经费及相关保障支持不足而带来的实践困境,这是现阶段我国草根NGO发展面临的共同难题。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过程中,可以说一直面临资源性困境。尤其在双方合作的初期,资源性问题曾一度成为合作能否持续的关键因素。以笔者的观察,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开展服务的资源性困境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
首先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对社会工作机构的信任机制尚未建立起来。张樹沁、郭伟和在对三个草根NGO组织质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目前我国草根NGO组织所面临资源性困境的根本原因是:“在后总体性社会中,虽然国家放松了对资源的控制,但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发展依旧抱有不信任的态度。”政府因对草根NGO组织的运作模式并不了解,无法对其项目做出准确的评估,虽然逐年增加解决民生问题的投入,但资金多半流向了官办的非营利组织,政府不愿意将资金投入到草根NGO中。①张樹沁、郭伟和:《去行政主导的草根N GO发展策略——基于三个草根N GO的社会资本实证研究》,《东南学术》2012年第2期。社会工作在嵌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相似的问题,一方面因政府并不了解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过程以及项目资金的测算标准,所以影响了其对社工机构服务经费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相对于官办的非营利机构,草根社工机构组织体系并不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尚未形成,这也影响了政府对NGO组织信任机制的形成。也就说,政府对社工服务的不了解与不信任是社工组织面临资源性困境的重要原因。
其次,从社工服务角度来说,因社工在少年司法场域的服务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尚未确定,相对应地,服务资源的配备标准尚未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工服务的资源供给。在少年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围绕少年司法过程的社工服务需求非常明确,其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也被明确设计,这样政府就清晰地知道应该配备何种人力和物力的资源支持社工服务。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性特征也导致了政府难以给予社工服务统一性的资源支持,这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面临资源性困境的另一重要原因。
(三)专业性困境
专业性困境是因专业服务对象和服务过程的复杂性而带来的实践困境。专业性困境伴随在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整个行动过程之中,事实上,社工针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开展服务具有极大的挑战性。这种挑战主要来自以下两个方面:
社工所面临的服务需求确实非常复杂,从社工的视角观察,虽然我们坚信涉嫌犯罪的孩子也是陷入困境的社会弱势群体,但其犯罪行为背后确实存在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比如偏差的认知和行为习惯,失衡的社会支持系统等。有些孩子在社会上流浪了多年,拥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相对于这些服务对象而言,年轻的社工们则经历简单,缺乏对社会复杂性的了解,有时很难走近服务对象的生命世界。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求社工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熟练掌握社工服务的知识基础和方法技巧。然而,无论是知识的积累,还是服务技能的掌握,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年轻的社工们要想胜任司法社工的工作,需要经历多年潜心的学习和训练。
因此,针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服务对社工的专业性要求确实相对较高。社工经常因无法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而产生深深的无力感。众所周知,犯罪是多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这些消极因素既有来自服务对象自身的,也有来自服务对象家庭以及社会的。其中有些服务需求是社工根本无法协助满足的。另外,社工陪伴服务对象的时间相对有限,因此很难在短时间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其面临的困境。长此以往,社工的无力感、职业倦怠必然发生,这是司法社工需要直面的困境和问题。
四、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开展服务的行动策略
上文分析了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的实践困境及产生原因,经过行动者不懈的努力以及有效行动策略的运用,再加上各种情势的变化,行动者的各种困境得到有效改善。下面笔者就对行动者解决各类实践困境的行动策略进行分析。
(一)行动者面临合法性困境所采取的行动策略
1.模糊界限的变通策略
布迪厄指出:“任何场域都将自身体现为各种可能性——报酬、获益、利润乃至制裁的可能性——的结构,但也始终隐含了某种程度的不确定性。……即使是在那些充满各种普遍规则和法规的领域,玩弄规则、寻求变通也是游戏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①[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李猛、李康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布迪厄指出在场域发展过程中,行动者会通过寻求变通策略带动场域的改变。布迪厄这一结论与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初期遇到的情形非常相似。
2010年前后,随着少年司法理念的转变,全国少年司法机关都在积极寻求社会专业力量介入到少年司法程序中来开展相关社会服务,在他们寻求到的专业资源中,也不乏社会工作者的身影。然而,各地实践遇到的相同问题是:如何回应社会各界关于社工介入合法性的质疑。
当时行动者能找到的最重要的法律支持是中央六部委发布的《意见》。关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服务,《意见》是这样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采取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法,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社会帮教、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事宜,并适时进行回访考察。”关于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意见》是这样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
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帮教服务是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初期所开展的最重要的两项服务。关于这两项服务的主体,对少年司法具有权威性指导意义的六部委《意见》中一方面指出由司法机关负责,但同时也提出可委托“共青团等相关组织负责”,也就是说,六部委的文件对介入主体的规定相对宽泛,虽然没有提及“社会工作”,但也给社会工作机构的介入留下了一点点空间。
限于六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存在质疑的人士就会强调在六部委的文件里没将“社会工作者”作为服务主体,社工介入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也有一批行动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少年司法人员也会以六部委文件为基础进行主张,指出六部委文件中也提到了“社会组织可以介入”。两种观点交锋的依据居然是同一部法律。这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正是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给行动者提供了变通的机会,让行动者勉强可以说明社会工作者的介入是有法律支持的。
行动者利用法律的模糊规定而采取的变通策略在实践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社会工作实践所面临的合法性质疑暂时得到了部分消解,这为社会工作者的介入赢得了时间和空间。变通策略运用背后需要提醒的事项是,作为助人自助的社会工作无论嵌入哪个场域开展服务,都首先需要理解场域的基本特征和行动规则,在法律场域开展服务尤其如此,假如对法律场域的相关规则不甚了解,那么,社会工作极有可能无法“进场”,场域合作就更无从谈起了。
2.“你退我进”的积极行动策略
前面分析过,利用法律的模糊规定,行动者采取变通策略,让社会工作者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获得了合法性解释,也为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赢得了时间和空间。然而,因为法律规定的服务主体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并未根本消除,此时,一个事件的出现给社会工作的服务嵌入提供了有利条件,并间接帮助了社会工作服务在少年司法领域站稳脚跟。
在六部委的文件中,明确指出司法行政机关是承担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然而在实践中他们却不愿意承担这些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社会服务的推诿态度在某种程度上为社工介入提供了机会。在这种情形下,社工态度积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沟通合作开展服务,一方面努力通过服务提升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帮教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另外一方面积极探索与司法机关合作的工作机制。在社会工作者的积极努力下,基层检察院、法院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接纳度越来越高。而且,有些区域的司法局虽然承担了少量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但因其专业基础和专业训练的不足,其所完成的社会调查报告难以让检察院和法院感到满意。因此,基于专业性的考量,基层司法机关更愿意跟社会工作机构合作,社会工作机构与少年司法机构的合作关系也越来越稳固。2015年B市在制定“1+6文件”时,对实践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调研,出于对实践的尊重,文件在界定相关社会服务主体时,“社会工作者”终于成为相关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主体,社会工作服务的合法性问题最终得到有效解决。
总而言之,尽管具有明确法律支持,但司法行政机关因一系列主客观原因让其不愿承担额外的工作,而社会工作因勇于承担相关服务并最终在少年司法场域中寻求到了自身的生存空间。也就是说,在司法行政机关的“退让”中,社会工作勇于“前进”,就是这“一退一让”使社会工作服务有效嵌入到司法场域之中,并赢得了自身的专业成长。在此过程中,行动者的积极行动策略并非仅指某种方法和手段,而是积极实践的精神与气质,正是社会工作的积极行动与作为,让社会工作服务最终赢得了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合法空间。
3.服务效果的推介策略
在欠缺合法性身份的背景下,行动者积极行动,最终让社会工作赢得在少年司法场域服务的机会。然而,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得以立足,并最终赢得合法身份过程中,还运用了另外一个重要策略:即一方面通过努力实践赢得良好的服务效果,另一方面积极将服务效果进行推介,让社会各界所了解和接纳,并转而对社会工作服务给予支持。
在社会工作服务效果推介过程中,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建立了“精品案例沙龙评议制度”。精品案例评议沙龙一方面提升了社工服务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对社工服务的效果进行了推介。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的初期,社工机构每个月都会组织精品案例评议沙龙,邀请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法学界、社会工作学界、新闻界的人士参与讨论,这一制度坚持了两年多的时间,合计邀请了几百名社会各界的人士参与讨论。可以说,很多的社会各界人士就是通过社工的案例开始了解社会工作服务,在了解中慢慢接纳并逐渐支持社会工作服务。社工服务精品案例的推介不仅影响了与社工合作的司法人员,也影响了领导的某些决策。
服务效果宣传与倡导是社会工作发展初级阶段不可忽视的行动策略。这样的一种倡导与个人名利无关,而是推进专业发展必不可少的工作环节。依托这种行动策略的有效运用,少年司法场域最终完全接纳了社会工作服务的介入,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的不稳定状态也得到了有效改善。
(二)行动者面对资源性困境而采取的行动策略
作为一项全新的实践与探索,社会工作在介入少年司法过程中面临资源性困境在所难免,而且这种困境将长期持续。在过去的七年里,为了消除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性困境,行动者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行动策略。
1.文化资本的运用策略
笔者所在的BJ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是B市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合作的主要倡导者与行动者,因此BJ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获取资源的策略具有代表意义。BJ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在为社工服务争取资源的过程中,所采取的策略主要是文化资本的有效运用。
文化资本是布迪厄场域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概念,是指借助不同的行动传递的文化物品,它是以教育资格的形式被制度化的。文化资本的三种存在形式分别是具体的形态、客观的形态和体制的形态。①P.Bourdieu,L.D.Wacquant.An 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Rress,1992,P.98.
BJ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在为社工机构争取资源的过程中,体制化状态的文化资本运用是前提。所谓体制化状态文化资本是指通过学术资格和教育凭证制度加以认定的文化能力。笔者在其他文章中曾分析过大学老师举办社工机构的初衷,在社会工作服务初始化探索阶段,大学教师的参与不仅是服务专业性的重要保障,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大学教师所拥有的文化资本可以帮助社工机构争取到更多的资源。相对而言,政府更加信任大学老师所拥有的学术能力和文化资格,如果大学老师出面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资源的配备问题,也更容易得到解决。笔者拥有大学老师的身份,同时拥有多年在少年司法领域开展研究的学术背景,相关研究成果也被社会各界所了解,所以笔者作为服务的倡导者去与政府部门沟通,提出的资源性问题很容易得到政府的重视。因此,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以来,事务所几乎所有的资源性问题都是笔者出面协调,这与体制化背景下,社会对大学老师文化资本的认同有密切关系。
另外,除了体制化文化资本的运用,文化能力的运用也是文化资本的重要方面。文化能力可以说是“精神和身体持久的性情形式。”布迪厄认为文化能力是社会性生成的,包括语言能力、沟通能力等相关部分,内化于个体之中,具有不可剥夺性。②同上,P.102.笔者所在机构的几位骨干社工多年的教育经验培养了良好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可以与社会各界人士进行良好沟通,从而争取相关资源的支持。这些能力与素质对于联络社工服务资源产生了重要影响。
2.社会资本运用策略
社会资本是某个个人或群体凭借拥有一个比较稳定,又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的相互交往、彼此熟悉的关系网而累积起来的资源的总和。①陈宇光:《论布迪厄社会实践理论的三个核心概念》,《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第45页。在过去的七年里,行动者争取资源的又一策略是社会资本的有效运用。
BJ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的注册曾一度是个难题,社工组织如果无法独立注册,就意味着没有独立的身份,这不仅会影响与合作伙伴合作关系的深入推进,同时也会因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而无法去申请相关服务项目,获取经费支持。与B市综治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相关领导结识后,笔者将机构希望独立注册的诉求给予了反映,并希望他们可以在BJ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注册问题上给予支持。笔者的诉求得到综治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领导的积极回应,他们及时找到B市民政局,利用其在长期工作中形成的良好关系,请求民政局在BJ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注册中的相关问题给予协助。在市综治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领导的推动下,B市民政局社团管理中心积极配合,BJ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完成了注册程序,成为独立法人的社工机构。这对于BJ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而言是个重要事件,因为其拥有了独立法人身份,就可以在B市社会建设办、B市民政局申请各类社工服务项目,而这些社工服务项目可以为机构获取宝贵的经费支持。
以上事例只是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开展服务过程中遇到的两个典型事例之一。七年间,社工服务资源的获得或多或少地都与社会资本的有效运用密切相关。在中国这样一个注重关系、注重人情的社会环境中,“有关系好办事”体现在社会行动的各个方面,社会工作服务在少年司法场域服务的顺利推进,并获取相关的资源的支持,也必然不能忽视社会资本运用这一重要途径。
3.权威者的运用策略
场域中的权威者是影响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社工在与合作伙伴共同推进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中,具有丰富行政经验的官员们深谙要推动某项实践的快速发展,必须要注重与权力场域中的权威者进行沟通,并通过这些权威者的推动以获取更多的支持资源。下文中的事例可以表现出权威者在B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推动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社工与H区检察院的合作在得到检察长的支持之后,为得到稳定的经费支持,检察长需要争取H区的专项经费给予保障。在解决这一问题过程中,检察长秉持的理念就是要与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沟通。于是在检察长的协调下,社工和检察院双方共同向H区区委书记进行了工作汇报,并赢得了区委书记对社工服务实践的理解和认同。在区委书记的支持下,H区财政部门积极跟进,社工介入H区检察院的服务经费得到了解决,这是社工服务在H区检察司法机关持续推进的重要基础。
以上事例可以看出权力场域中权威者的角色和作用,与社工合作的行政机关领导经常用“要学会顶层设计”这一提法来说明必须要与权力场域的权威者进行沟通,倘若得到权力场域中权威者的支持,实践中任何问题的解决都会“事半功倍”,资源性困难的解决尤其如此!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领导正是有效运用了权力场域中权威者的作用,才推动了实践中资源性困境的有效解决。
(三)行动者面对专业性困境而采取的行动策略
因此,无论是从社工主观的经验技能来说,还是从服务对象的客观需求来讲,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都充满了极大的挑战性。这些挑战对社工服务的专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社工机构给予解决,否则必然会影响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的深入推进。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场域合作的过程中,社工机构运用了多种行动策略解决以上问题。
1.专业价值的回归
价值观的训练不仅是社工学生专业学习阶段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同样是社工职业生涯中需要时时跟进的重点,尤其是在相对艰难的涉罪未成年人服务领域,关于价值的讨论与回归尤为重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工作服务最坚强的支撑是社工的专业价值与信仰。
在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中,通过价值的训练与培养而提升社工服务能力的事例非常多,社工所面临的问题正是价值困境。其根本的价值核心是:你到底是否坚信人是可以改变的?当这种价值困境出现的时候,社工机构的督导要做的就是帮助社工价值回归。在帮助社工价值回归的过程中,社工机构需要运用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作为督导的基础,帮助社工改变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认知,并让社工在对科学知识理解的基础上重塑“相信人是可以改变的”这一基本理念,而社工基本理念的回归是解决实践困境的重要途径。在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过程中,督导与社工一起讨论的大部分情形是价值理念的冲突。因此,通过价值训练与回归提升社工服务的动力感,并有效解决实践困境是社工行动者的重要策略。
2.专业督导与培训
越是艰难的服务,对服务专业性的要求越高,专业的督导与培训就更加重要。在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的过程中,社工的专业培训与督导具有两个重要意义:一是提升社工服务的专业化水平。社工服务的专业化是合作伙伴的基本要求,正是看到了社工服务的专业化带来的服务效果,才让司法机关愿意接纳社工的服务,并希望与社工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因此而契合。
在另一个层面上,笔者也看到社工专业培训的价值。目前在少年司法场域服务的社工年龄都偏低,这也是我国社会工作以及司法社会工作职业化刚刚开始发展的结果。这些年轻的社工们在决定以社会工作为自己的职业时,他们一方面看重的是这个职业能否满足自己的精神追求,即价值理念;另一方面,他们更看重的是这份职业能否让自己实现专业成长。相对于物质追求,年轻的社工们更在意的是价值实现与专业成长。
基于以上两个事实的基本观察,关注培训和督导,从而提升社工的专业能力就成为社工机构重要的行动策略,这不仅是解决社工专业性困境的基本途径,也是影响社工机构人力资源是否稳定的重要问题。
3.专业服务的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是社工机构管理需要依靠的基本手段,同时也是社工服务要求的基本风向标。在社工专业性提升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上面讨论过的价值信仰的坚定,社工专业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通过绩效考核这一管理手段来提升社工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也是行动策略之一。绩效考核是一个管理手段,也是鼓励社工开展专业化服务的鼓励手段。相对于专业价值的回归和专业培训手段的运用,绩效考核策略只是一个外在的补充手段,外在手段与内在激励综合运用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
总而言之,保障社工服务的专业性是社工服务过程中重要问题,这是两个场域能否稳定合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社工机构面临的难题,这个难题的解决需要多项措施的综合运用。但总体来讲,内外兼修,社工内在动力的激励与外在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是基本的行动策略。
五、小结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针对我国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困境和行动策略开展研究,对于推进司法社会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B市在过去七年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曾遭遇三大困境,分别是合法性困境、资源性困境和专业性困境。合法性困境是行动者首先遭遇的问题。合法性困境产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并没有任何法律的明确支持;二是在司法场域中,特别强调司法人员的行动都需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即非常强调纪律性和统一性。基于以上两个原因,在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初期,社会工作者常常面临身份及服务合法性的质疑。在克服这一困境的过程中,行动者采取了模糊界限的变通策略、“你退我进”的积极行动策略和服务效果的推介策略。实践证明,这些策略有效帮助行动者缓解了其所面临的合法性困境。
资源性困境是现阶段我国草根NGO发展面临的共同难题。在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合作过程中,也一直面临资源性困境。资源性困境的产生主要源于两个原因:一是政府和司法机关对社会工作机构的信任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二是从社工服务角度来说,因社工在少年司法场域的服务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尚未确定,相对应地,服务资源的配备标准尚未统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工服务的资源供给。面对资源性困境,行动者有效运用了文化资本、制度资本以及场域中权威者的作用和影响,使得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的资源性困境得到了有效解决。
专业性困境伴随在社会工作嵌入少年司法整个行动过程之中。专业性困境的产生首先源于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服务过程的复杂化,导致这类服务对社工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需要社工具备很高的专业素质。在以上专业困境不断出现的过程中,社工专业机构使用了帮助社工实现专业价值回归、专业培训和督导以及专业绩效考核等策略,内外兼修,将内在动力激励与外在管理手段综合运用,有效克服了专业性困境,从而推动社工服务的顺利开展。
社会工作在不同社会服务领域嵌入性发展过程中,行动者采用何种策略克服实践困境是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B市社会工作之所以顺利嵌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并带动了双方的共同发展,是因为行动者有效采取了行动策略,这是社会工作、少年司法以及政府行政等多个部门行动者共同智慧的结晶!(责任编辑:徐澍)
The Practical Dilemma and Action Tactics of China’s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The Case of B City
XI Xiaohua
(School of Social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hanghai 200237,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In the past seven years,B has realized the concept of social work in the field of juvenile justice embedding,service embedding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The author takes the practice of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in B city as the background,and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 actors have suffered three kinds of dilemma:legitimacy,resource and professional.In face of the above predicament,the actors adopted a series of strategies,such as the variation of fuzzy boundaries,the use of cultural capital and the return of professional values,which promote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juvenile justice social work in B city.
judicial social work;practice dilemma;action strategy
席小华(1970-)女,北京人,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C916
A
1008-7672(2016)06-0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