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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说理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71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2016-02-07李庆

关键词:辩护人文书裁判

李庆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非法证据排除说理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71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

李庆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蚌埠 233030)

非法证据排除说理一定程度上代表裁判文书说理“前沿水平”,加之裁判文书全面公开上网,这部分说理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实证研究发现,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说理在案件审理和文书撰写层面均存在问题,即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位”“程序公正意识欠缺”“居中裁判立场受到质疑”等问题;判决文书撰写过程中存在“程序法条引用普遍缺失”“说理不充分甚至不说理”等问题。程序公正保障制度缺位、文书说理激励制度缺位及文书说理规范缺失是问题根源。应补强与完善程序公正保障及说理激励制度,重点解决法官“不愿说理”问题;结合司法实践设计类型化说理参考框架,提升法官文书撰写能力,重点解决法官“说不好理”问题。

裁判文书说理;非法证据排除;实证分析

“裁判说理水平,反映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状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重要标志。”[1]提高裁判文书说理水平,是推进司法实质公开关键,对于提高裁判质量、强化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最大限度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目标具有重大意义①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中有关加强法律文书说理改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完善裁判文书说理刚性约束和激励机制等系列改革举措。。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说理一定程度上代表当前裁判文书说理“前沿水平”,且是法官文书说理难点。加之裁判文书全面公开上网,此部分说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焦点。在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语境下②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五改革纲要”中明确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改革:加强对争议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等裁判文书说理性;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等使用简化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效率。,该部分说理应属当繁该详与精写范畴,具有代表性,开展相关研究以期为促进司法从形式公开向实质公开纵深推进提供理论参考。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与公开、推进非法证据排除是贯彻落实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重要内容,各地司法机关也为此做出很多努力。目前,此方面理论研究较多,但针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不强[2-7]。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全国各级法院相关裁判文书271份,依此建立数据库开展实证研究,旨在细致、全面观察我国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说理实践现状,并依此分析问题根源,探寻完善路径。

一、扫描:样本情况概览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检索时间2015 年9月10日,输入“非法证据排除”,裁判时间选择“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选择“刑事案件”,文书类型选择“刑事判决书”,收集全国各级法院相关生效判决书287份。经筛选,重复16篇次③(2013)亭刑初字第0445号出现4次;(2014)霸刑初字第232号出现3次;出现2次的文书有:(2014)安环刑初字第22号、(2014)港刑初字第0047号、(2014)克刑初字第48号、(2013)丹刑二抗字第00012号、(2013)浙台刑二终字第245号、(2014)鄂襄城刑初字第00018号、(2014)汇刑初字第32号、(2014)渝四中法刑初字第00002号、(2013)旬阳刑初字第00120号、(2014)绵刑终字第53号、(2014)芜中刑终字第00001号。,剔除后剩余271篇,依此建立研究数据库。

由表1、2可知,271份研究样本涵盖27个省份三级人民法院,基本代表全国法院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说理现状。

表1 判决书地域分布情况

表2 判决书主体分布情况

由表3可知,在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说理过程中程序公正意识缺乏问题较突出:存有举证责任分配错位表述;93.7%判决书中无相关程序法条引用;“一笔带过”或“轻描淡写”式说理甚至不说理类型判决书占研究样本7%;有些表述欠妥,导致司法中立性受质疑。

二、透视:实践现状分析

经细致梳理271份样本,发现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说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案件审理过程存在问题

1.举证责任分配错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第57条第1款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见,被告方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即可,而检察院则负有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

但(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182号判决书中表述:“也没有其他确凿证据证明其被刑讯逼供,故被告人王某提出其被刑讯逼供没有证据,本院不予采纳”;(2014)甬慈刑初字第1029号判决书中亦有类似表述:“辩护人朱某虽提出公安机关存在篡改笔录、诱供、套供,应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亦无法查证,辩护人朱某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类表述反映法官无形中把证明“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的责任无法律依据地转移到被告人身上,违背非法证据排除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2.程序公正意识欠缺。按照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依此,告知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是法院义务。由表3可知,样本中仅4份判决书有依法告知“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表述,其余98.5%判决书均只字未提。仅17份判决书引用相关程序法条,其余均无,这不符合三段论推演逻辑,更是程序公正意识欠缺表现。“如果法院在制度性的正当程序方面得到公众信赖,自己的决定也就获得极大权威”[8],很多判决书却在表述中反映出法官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司法权威亦会受其影响。

3.居中裁判质疑立场。司法权作为一种裁判权,应兼顾双方意见。但研究样本中,多份判决给人以偏听偏信一面之词、有意偏袒一方的嫌疑[5]。如(2014)长高开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中表述“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意见,公诉机关认为仅凭被告人李某的一份笔录提出,无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经审查,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期间多次供述一致,结合当庭出示的其他证据,证据间可相互印证,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意见不予采纳。”样本中,仅10份判决书对控方证明取证合法证据表述存在质疑,其余均直接定性,如(2014)金刑初字第350号判决表述为“侦查人员出庭接受法庭调查,侦查人员均证实在本案侦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二被告人讯问,不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其隐含“侦查人员一定不会说谎”的假设前提,难免让人质疑法官居中裁判立场。

表3 判决书说理情况梳理

(二)文书撰写过程存在问题

1.程序法条引用缺失普遍。刑事诉讼必须依据裁判规范,判决书说理也必须尊重刑事诉讼法律发现的规律而采取事实认定过程,非法证据排除亦然。由表3可知,样本中仅17份判决书引用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程序法条,其余93.7%判决书皆无。法官应熟知相关法条,在撰写判决书时不应该省略。“不应该”是因为基于当事人基本知情权和公开原则,当事人有权了解法院依据何种法律哪项条款作出认定,在判决中应体现认定结果依据法条,这也是回应各方法律意见,对当事人最基本尊重,更是判决书最基本要求,特别是涉及重大诉讼权利和程序运行而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非法证据排除。

2.说理不充分甚至不说理。说理是裁判文书灵魂,而证据分析则是说理精髓所在[9]。法官每一认定,均应通过严密论证得以内心确信,但许多关键论证过程却在撰写判决书过程中省略,即表现为说理不充分甚至不说理。通过分析样本发现,有19份判决书对非法证据排除说理仅一笔带过。如(2014)施刑初字第127号判决表述为“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依法讯问,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情况”;(2013)房刑初字第488号判决表述为“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并不能得出上述证据属非法证据的结论”。如何得出公安机关依法讯问结论?又是如何审查后认为无法得出属非法证据结论?不得而知,致使未得到支持一方难以接受、社会公众无法理解、法律研究者存在合理怀疑。

三、探究:问题根源剖析

(一)制度层面:保障与激励机制缺位

1.“保障疲软”与“追求强烈”之反差。中国传统司法文化对实质公正的强烈追求与程序公正保障机制疲软形成强烈反差,导致司法实践多以追求实体公正为价值目标,忽视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保障机制建设,导致法律文书重判断轻论述,重结果轻过程[10]。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设立逻辑起点不是“是否真实”,而是“程序是否合法”,本质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之证据可采性观念。在刑事诉讼任务上,审判机关重要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案件查明过程依赖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排除证据要求法官从头脑中删除真实证据信息,理论上似乎可行,但在当前程序公正保障机制相对疲软格局下,实际上法官很难做到[11]。

2.激励机制缺失与“言多必失”之冲突。一方面,目前法官考核体系未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作为衡量法官办案质量标准,文书中不说理或说理不足不会使其受到应有批评或惩罚。说理水平高的法官也很少受奖励。此制度难以对法官形成有效激励。另一方面,一线法官承受越来越重涉法涉诉信访等压力,无形中加剧消极办案思想。体现在文书撰写中,尽量运用法律规定文本表述,大而化之,让当事人很难找到破绽[12]。在说理激励机制缺位情况下,文书全面公开上网有时会产生“反向激励”效果,趋利避害之理性让部分法官选择判决书说理不求出彩,但求无过。

(二)技术层面:说理规范缺失

裁判文书应以说理为手段,以令人信服判决为目的,各部分形成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反映摆事实、讲道理、下判决逻辑规律。裁判文书特别是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不说理、说理不充分是司法裁判大忌。文书说理规范要求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导致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各自为政”。文书说理水平差别较大,法条引用与否皆可,判决理由说与不说、说多说少皆可……在互联网上展现的相关文书说理各异,大部分判决书不能全面客观展现司法过程,给公众留下“司法混乱”不良印象。

四、路径:具体完善措施

(一)制度面向——完善保障与激励机制重点解决法官“不愿说理”问题

1.“一视同仁”:强化程序公正保障制度。建立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等保障机制。程序公正利用可视方式实现。具体到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专门衡量证据取证程序合法与否,强化诉讼程序人权保障职能,倒逼侦查机关依法文明办案,使当事人及社会大众感受到裁判或决定过程民主、客观、公平。如引用相关重要程序法条与否,比照是否正确引用相关实体法条建立同等权重的裁判文书考评奖惩制度。完善居中审判制度:可在非法证据排除说理评判中,将表述不清,造成公众误解,“偏听偏信”感明显,只听“一面之词”类文书纳入问题文书行列,给予负面评价及处理,引导法官树立并真正落实居中审判意识。健全程序公开制度。推进司法实质公开,本质即加大文书说理公开力度。具体到刑事判决非法证据排除说理,强化证据排除程序性说明过程,以及完整展现证据规则适用强制性要求,规范引导法官说清、讲透“道理”。

2.“考核”与“倒逼”:完善文书说理激励制度。

“在改进裁判文书写作问题上,应侧重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经验,尤其应侧重完善相应制度激励机制”[7]。提高裁判理由说服力,离不开裁判说理制度保障[13]。将裁判文书说理水平纳入法官考核制度,与法官声誉、待遇、奖惩、遴选、晋升等切身利益关联,从法官自身利益、前途层面,激发文书说理动力。结合责任追究制,建立加强文书说理倒逼机制。裁判文书是法官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传达专业观点的主要载体,即裁判文书要成为法官承担责任主要依据。建立裁判说理倒查机制,将不说理及说理不足作为上诉理由,并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作为追责依据,使之成为指导和约束法官裁判说理的强有力保障[13],反向逼迫法官重视文书说理工作。

(二)技术面向——设计类型化参考框架重点解决法官“说不好理”问题

实证研究重视从实践中发现问题、探寻规律,有时更能寻得经验[14]。本文通过梳理与筛选样本,选择部分说理透彻、结构完整优秀文书,对其整合、完善、优化,设计出一套类型化参考框架如下。目的是结合审判实践对该类案件说理的必要要素提供参考,引导行文表述。

“说理框架参考”类型化设计

1.“辩方申请在程序启动阶段被驳回”类参考框架

A.(告知权利)本院在送达起诉书时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B.(认定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能向法庭提供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及其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或者“虽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经质证、审查,不足以对控方取证合法性产生怀疑”)

C.(引用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之规定。(心证展示)(或者“所提供线索或材料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或其证明力不足以对控方取证合法性产生怀疑”)

D.(结论)本庭依法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法庭经审查后认为控方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类参考框架

A.(告知权利)本院在送达起诉书时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B.(证据展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向法庭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法庭(庭前/当庭)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引用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之规定。

E.(证据展示)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

F.(质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

G.(认证)能够证明所申请排除的证据取得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之情形。

H.(结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不予支持。

3.“法庭决定排除控方证据”类参考框架

(1)侦查机关非法获取言词证据及非法收集实物证据

A.(告知权利)本院在送达起诉书时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B.(证据展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向法庭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法庭(庭前/当庭)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引用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之规定。

E.(证据展示)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

F.(质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

G.(认证)能够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情形……

H.(结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2)控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举证不能

A.(告知权利)本院在送达起诉书时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B.(证据展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向法庭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C.法庭(庭前/当庭)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认定事实)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所申请排除的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E.(引用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之规定。

F.(结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五、结语

最大限度实现裁判文书说理规范,全面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才能真正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从而逐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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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A

1672-3805(2016)06-0065-06

2016-11-16

李庆(1981-),男,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庭庭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及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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