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2016-02-06李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李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李军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民商法是我国的基础法律,它是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依据。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关乎着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同时民商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和本质的表现。现代民商法是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并正在不断的完善。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能够进一步发展我国民商法,使其适应社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首先强调了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进而讨论了树立系统调整观念,最后概述了我国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具体表现,发现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能够更好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现代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必要性
民商法能够调解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各种矛盾与冲突,使各个主体能够承担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能够执行自己所应有的权利,保证经济社会有序的发展。传统的民商法不属于公众法律,是一种私人法律。它的调节作用是指,在没有矛盾出现时,任其发展,不去限制其发展,当有矛盾产生时,就会对诉讼事件进行处理并且处理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是针对那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对于社会中各种经济活动行为没有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也就是传统的民商法在调节上具有局限性,不能很完美的处理相关经济活动行为,为了更好地处理各种经济活动行为,需要对现代民商法进行树立系统调整观念,从而对一些事件进行合理的处理。
一、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一)传统民商法存在的问题
民商法调解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间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传统的民商法只有在经济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才会发生作用,处理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基于此,现代民商法需要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一些无法调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出现,更好的调解经济活动中各主体间的关系。
(二)限制现代民商法的原因
传统的民商法是私法,现代民商法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变成了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发展,经济社会中的关系越来越复杂,传统民商法已不能很好地处理各经济主体间的关系,适应社会的发展,迫切需要进行完善。为了更好的处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顺应社会的发展,现代民商法已经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山演变成立公法。民商法成为公法进而树立系统调整理念能够更好的调解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树立系统调整观念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综合体,它既包括民法,又包括商法。民商法能够调解经济社会中的各种关系,但是却有其自身的缺点。按照中国法律的划分方法,传统民商法属于私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调解各经济关系,但是却只能对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调节。
法律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的,顺应社会的发展,能够很好的调解当时社会上的各种关系。传统民商法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下产生的,能够很好地调解传统环境中各种经济关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中经济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民商法已经不能很好地的处理现代社会的经济关系了。基于此,传统民商法慢慢的转变为现代民商法,并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现代民商法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各种社会经济关系,需要再一次的对民商法进行改革,树立系统调整观念。
三、民商法调整观念的表现
现代民商法是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于传统民商法已经有了如下方面的进步:
(一)物权法
现代民商法中的物权法相对于传统民商法中的物权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现代民商法对物权有了明确的保护方法,对相关的条例规定做了明确的指示,能够避免由于概念模糊或其它不确定性引起的矛盾。现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当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所有者有权申请避免损害。主体可以在受到损害之前就扼杀掉相关损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害的发生。
(二)民法
民法建立了相关机制,能够调整相关的经济关系,还对民事行为能力做了统一的介绍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各个主体间为了凸显安全,将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在外。民法相关规定提前预防,对诉讼期间、时效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这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民法中还加入了诚信,任何事情都离不开诚信,社会经济活动也离不开诚信。
(三)侵权责任法
相对于传统民商法,现代民商法中的侵权责任法也得到了改善。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于避免权力受到侵犯,同时消除掉承担责任时的各种危险,保护各权益主体的权益是符合国家法律的,并且能够全面了解侵权责任,避免责任被侵犯。民商法在立法工作中加强了树立系统观念。
四、结语
现代民商法是在传统民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相对传统民商法有了一定的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民商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还不够完善,没有达到社会的要求,人们还没能全面了解和利用民商法。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能够不断的完善我国民商法,最大化民商法系统调整观念的作用,调整好我国社会经济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1]戴舒.现代民商法应树立系统调整的观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11).
[2]陈韬,倪凯.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之我见[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1).
D913
A
2095-4379-(2016)04-0251-01
李军(1986-),男,山西大同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