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bots协议的法律定性及其适用
2016-02-06刘茂林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刘茂林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Robots协议的法律定性及其适用
刘茂林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搜索引擎行业从其诞生之初到现在都一直在互联网行业占据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近几年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发展更让互联网搜索行业成为当前互联网企业争夺的一块大蛋糕,但随着各大互联网巨头的惨烈竞争,在搜索行业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2013年底发生的百度诉360爬虫协议一案,引发了业界对于robots协议的法律思考。
robots协议;搜索引擎;通行惯例;合同;约束
一、robots协议的概念
要明白robots协议是什么,首先要理解搜索引擎背后的的基本工作方式和运作原理,具体而言搜索引擎完成搜索任务是通过三步来完成的:第一步,搜索引擎抓取用户所需内容的目标网站的信息;第二步,搜索引擎开始分析和处理所搜集到的网页;第三步,搜索引擎根据用户所输入的关键词从索引数据库中找到目标网页,同时搜索引擎还会提供一些目标网页的其他信息。
Robots协议又被称为爬虫协议或机器人协议,该协议是在搜索引擎诞生并且发展壮大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互联网企业间相互博弈的结果,是最终在商业利益,用户个人利益和网站自身安全的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妥协。robots协议的主要是起到了一种排除作用,是一个针对搜素引擎中网络机器人即爬虫的协议,当某些网站不愿意被搜素引擎所抓取时,这些网络机器人就会自动排除这些不愿意被抓取的内容,这些内容将不会通过搜索引擎的搜索展现在用户眼前:例如腾讯的QQ空间就不允许搜索引擎抓取其内容,但是大多数网站是允许被抓取的。
二、robots协议的法律定性
robots协议诞生后几乎为所有的搜索引擎所承认并且引用,国内诸如百度,搜狐,搜狗等都采用这一规则,包括这次案件中的360公司,也承认并且采用该规则,但是具体而言,该协议只是一个国际互联网界通行规则,Robots协议并不是真正的法律,所以有些人认为违反了robots并不意味着必然违法,只是违反一种规则罢了。但就robots协议在现实中的情况来看,该协议对于防止网站信息、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的泄露具有天然的防护作用,所以国际搜索巨头谷歌微软必应等都相继采用并严格遵守,国内各大互联网公司也先后采用该协议。由于互联网搜索行业的蓬勃发展,竞争越来越激烈,违反robots协议的案件时有发生,面对法律实施中的困难,学者们都纷纷提出的自己的观点,纷纷为robots协议进行定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权利声明,有学者将robots协议定义为权利声明,认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对权利人的信息进行抓取,将构成侵权。2.Robots协议是一种诺成合同,它是网站的意思表示,合同双方一旦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3.行业规则,自律和道德规范。这个定性是互联网业内人士最为赞同的定性,在他们看来,robots协议作为业内普遍认同的观点,应当被遵守。
三、robots协议的法律适用
在国外,有很多法院承认Robots协议的效力。例如在eBay诉BE案中,美国联邦法院通过禁令支持eBay屏蔽BE爬虫的主张;美国内华达法院审理Field v.Google案中也明确认可Robots协议作为一种通行标准,对于保护网站权利是非常有效的。
在eBay诉BE案中,BE在没有获得正式许可的情况下爬行eBay获取信息,而eBay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未经书面许可,用户协议的目前版本禁止使用任何爬虫工具复制我们的网页内容或所包含的其他信息,包括各种任何机器人、蜘蛛或其他自动或者手动装置。在eBay起诉后,法院最终支持了eBay对于BE的临时禁令。而在Field v.Google案中,Google以缓存的方式向网络使用者提供Field发布在自己网站上的作品,Field认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其复制权,同时也侵犯了其传播权。最终,审理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为法院认为原告作者没有在其网站上设置Robots协议,即视其为同意搜索引擎调用和使用该类信息,因此搜索引擎的抓取和使用的行为没有违法。
四、结语
在当下大数据的背景下,Robots协议的作用更为明显,它能使很多网站的信息避免被搜索引擎访问从而使得数据相对安全,所以它也逐渐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习惯法”。虽然是一种行业协议,但它已普遍被人们内心确信,并且自愿接受其约束。
因此,在笔者看来,在立法难以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实情况脱节的情况下,在法律实践中可以考虑将该协议作为一种习惯法来遵守,它满足了习惯的所有构成要件,在实践中可以强制要求相关搜索引擎遵守。同时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以及国外的裁判案例,亦可将robots协议视为双方的合意或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对于恶意越过robots协议强行抓取网页或窥探隐私应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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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雅斌,王佳琪robots协议法律效力存疑[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
D922.16
A
2095-4379-(2016)04-0250-01
刘茂林(1990-),男,汉族,兰州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