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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中信息对称性的法律探究

2016-02-06郭龙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筹资众筹投资人

郭龙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股权众筹中信息对称性的法律探究

郭龙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本文首先对股权众筹中的合法性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信用风险展开分析,并对股权众筹中的多层信息构造进行论述,最后给出了几点股权众筹制度的优化建议,为我国股权众筹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提供资料参考。

股权众筹;信息对称性;法律研究

2014年在国内也出现了有担保人的股权众筹案例,这意味着我国金融体系的逐渐完善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建设中,股权众筹中很难保证信息的对称性,本文针对股权众筹中信息的对称性展开法律研究,对我国相关的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股权众筹中的多风险因素分析

(一)合法性风险

股权众筹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出售股票实现的,因此其事件本身与证券发行商具有紧密的联系。根据股权众筹的操作方式来看,股权众筹属于私募资金的一种,如果在股权众筹时出现差错,将会由触犯我国法律的可能。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对投资人的资质把控严格,并对单一项目的可投资人进行限制,以规避法律风险。但正因如此,股权众筹难以实现向普通人募集资金的目的,与国外的股权众筹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二)知识产权风险

现如今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一般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并以项目成功后的产品作为投资回报。然而由于股权众筹人在资金周筹时需要对产品细节进行展示,这就带来了知识产权被剽窃的风险。由于大多数众筹产品都没有申请过知识产权,没有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这种风险不仅会为众筹人带来很大的经营风险,也无形中增大了投资人所需要面临的风险。只有正视这种风险,并出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才能够有效避免这种风险,让我国的股权众筹走的更长远。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作为一个公众信息分享平台,虽然我国对互联网治理和管控的力度很大,但仍然无法实现对互联网的完全监管。由于股权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而信用则是股权众筹成功与否的保证和前提,因此大多数互联网上的股权众筹事件,都是以周筹平台、投资人、众筹人的信用资本为主体的信用衡量标准。但由于我国市场发展较快,这种信用模式具有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很可能会造成投资人、众筹人、众筹平台三者质检单额信息不对等,导致经营风险转移到某一方,从而使某一方承担了过大的经济风险。

二、股权众筹中的多层次信息构造

股权众筹事件中,其信息构造大致可以分成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主体信息侧重于我们对众筹活动参与者的信用信息的传统认识,而项目信息则是推动众筹活动的动态信息表达。

(一)主体信息

股权众筹时间中的主体信息,需要从筹资人、众筹平台和投资人三个层面分析。筹资人作为项目的直接发起者,是项目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并将项目盈利反馈给投资人。由于众筹事件中筹资人是发起众筹事件的主题,因此其在信息掌握上相比于众筹平台和投资人具有明显的优势。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等给周筹平台和投资人带来过大的经济风险,筹资人有必要将个人信息以及项目的具体信息披露给周筹平台和投资人,这不仅有利于投资人理性的选择周筹项目,还有利于周筹平台的监管和推广,从而提高周筹项目的参与度。众筹平台属于众筹事件的中介结构,其主要的作用是保证筹资人和投资人的经济利益,分担众筹事件中筹资人和投资人所承担的经济风险。众筹平台在管理中药尤其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并加强对筹集资金的安全管理,从而对平台交易风险进行透明有效的防范。投资人作为周筹项目资金的来源,是众筹项目中经济风险较大的一方。由于互联网世界中不能真实的反应筹资人和众筹平台的信用信息,因此投资人要做好投资的随时取证,以避免受到损失时无法索赔,做到对经济风险的有效防控。

(二)项目信息

项目信息时众筹时间中的另外一部分重要信息,项目信息直接影响着筹资人能够筹集到资金,影响到投资人的投资决策和其在项目中能获得多少利润。在项目筹资阶段,筹资人应该详细的介绍项目,并明确筹资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项目经营阶段虽然受到我国众筹领域的忽视,但项目经营阶段的经营质量将会影响到投资人的实际经济回报,但由于众筹项目投资人不参与管理的特点,想要实现对项目经营阶段的有效管理,就必须另想办法。为此,可以采用客户专业委员会的模式,让投资人能够有渠道了解项目经营信息,并在一定程度下参与项目的运营管理,从而提高众筹事件中筹资人和投资人双方的信息对等性,降低投资人在周筹事件中承担过大的经济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的股权众筹好似初生的婴儿,虽然在运营规则和监管中存在一定问题,但却是提高社会资金利用效率,提高人们创业积极性的重要措施。为了确保我国的股权众筹能够走的长远,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加大对股权众筹中信息对称性的建设,以优越的信用机制,避免筹资人、众筹平台和投资人由于信息的不对等,承受过大的经济风险。

[1]杨东,刘翔.互联网金融视阈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J].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2):93-97.

[2]佚名.股权众筹行业真的会迎来井喷式发展?[EB/OL].扬子晚报网,http://www.yangtes.com/t Zlc/2014-12-03/10922.ht-ml,2014-12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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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龙(1969-),男,汉族,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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