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失

2016-02-06赵玉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4

法制博览 2016年4期
关键词:重婚罪结婚年龄婚姻制度

赵玉浙江师范大学,浙江  金华 321004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失

赵玉
浙江师范大学,浙江金华321004

随着改革开放,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人们的社会观念也随之在改变,这些改变将会最直接的反映到公民的婚姻家庭生活中。为此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受到了极大的关注。其中增加了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对我国婚姻制度的一种补充和完善,能够有效地规范公民的结婚行为,减少违法婚姻的行为。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无效婚姻制度的问题逐渐暴露,需要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缺失

一、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的相关法条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作出了“封闭式”的规定:

(一)重婚。《婚姻法》中规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行为,这是因为该行为人已经存在了一个婚姻法律关系,再结婚就会又形成另一个婚姻关系,从而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与我国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度相违背,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自始无效。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的相关法条中亦有严格的规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都触犯了重婚罪,要被处以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也是无效的。

(二)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为此出现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亦是无效的。直系血亲是指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和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表兄弟姐妹或者姨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处于不同辈分的叔伯舅姨和侄、甥之间的关系禁止结婚。为此一旦出现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行为,婚姻是无效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中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是无效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播,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提高人口素质。但是关于哪些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如果一方属于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形,婚姻是无效的,法律将不予认可。但是这种情形虽然没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由于缺少结婚的要件而被归为无效的行为,如果出现结婚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婚后达到了的情形又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无效婚姻的范围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情形作了封闭式的规定,但是其中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两种情形虽然也触犯了公共利益,但毕竟这种危害比较小,是可以弥补的,为此可以从宽处理。但是法律并没有进行区分,这是不足之处。当前世界各国的立法是向扩大可撤销婚姻情形,缩小无效婚姻情形的趋势发展的。我国《婚姻法》关于此方面的处理办法还没有相关规定,这给司法实践活动造成了阻碍。

(二)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

国外法律对于无效婚姻的认定机关明确的规定为法院,但是我国《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法院与婚姻登记部门相比更具有优越性,应该由法院认定;有观点认为婚姻登记部门是管理婚姻登记工作的行政部门,宣布婚姻无效应该由婚姻登记机关认定;还有观点认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这就意味着婚姻登记部门和法院都有管理权。

(三)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

《婚姻法》中关于可撤销的婚姻的处理机关和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的审理程序没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如何称谓,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又该如何定义呢?以及如果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婚姻效力确定之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如何处理呢?现行的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婚姻被宣布无效之后的财产处理

《婚姻法》中关于婚姻被宣布无效之后的财产处理办法遵循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的处理方式。但是我国《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所得按照共同共有处理”的规定与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矛盾的。而且《婚姻法》的规定内容原本是为了照顾无过错一方的权益,这种处理方式无疑没法保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反而是在放纵恶意当事人的行为,是当初制定法律的初衷相违背。

(五)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关于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为此我国婚姻法只对合法有效的婚姻的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下,却没有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这样仅仅起到了制裁恶意当事人的作用,却忽视了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权利。只有规定无效婚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扩大善意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才能从肯本上遏制恶意当事人的行为。

[1]梁继红.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失与完善[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2008,17(3):67-68.

[2]郭美荣.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探讨[J].民商法,2010,17(7):56 -57.

[3]郝青.无效婚姻制度研究[J].民商法学,2008,18(6):55-57.

[4]李杰.无效婚姻制度实施问题探析[J].民商法,2008,13(10):58-59.

D923.9

A

2095-4379-(2016)04-0197-01

赵玉(1993-),女,汉族,天津人,浙江师范大学本科在读。

猜你喜欢

重婚罪结婚年龄婚姻制度
传统中国礼法对台湾地区婚姻制度的影响——兼谈我国婚姻家事立法的完善
俄议员提议:16岁可以结婚了
妻子出轨并且怀孕,法院能判她重婚罪吗
古人都会选择在什么时候结婚?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重婚罪及其司法实践——以湖北为例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一 婚姻制度的演进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重婚罪及其司法实践:以湖北为例
妇女社会动员、婚姻自由与中共革命——红色苏区婚姻制度变革的相关考察
如何用英语表达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