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问题法德兼治的理念和路径*
2016-02-06王娟何昱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王娟何昱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环境问题法德兼治的理念和路径*
王娟何昱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
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治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应该法德并举,以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共赢。对环境问题法德兼治的理念和路径进行研究,对于保护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极其深远的理论意义以及现实意义。
环境治理;环境法治;环境德治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是最为基本的两种治理模式,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而在环境问题的治理上也是如此,法律是外在的、强制的治理手段,道德是内在的、自觉的治理手段。要实现环境问题的有效治理,必须把环境法治与环境德治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法德兼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
一、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需要法律手段来治理
法治作为社会宏观管理的强硬约束手段,是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法治是指利用法律治理社会问题,即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国家治理手段。法治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现代法治具有规范性、民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它在环境问题治理中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治的规范性有助于统一环境治理的标准
为了推进环境与资源保护,多年来中央乃至地方出台的有关文件层出不穷,不仅查找起来费时费力,针对某一问题的标准、措施也经常不同,这给环境问题的治理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而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性、稳定性、统一性的特点,将环境问题的治理方法上升为法律,使之产生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从而更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
(二)法治的民主性有助于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法治的民主性主要体现在立法阶段,在立法的调研、听证等环节,立法机关悉心提取全社会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有效的保障立法的质量。而环境问题的治理关系到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更应当征求全社会的意见,促进立法的公平、民主、正义。
治理环境是个长期工程,需要治理办法实施后不可能立见成效,需要长期稳定的政策保证,不能因为经济利益而朝令夕改。而法律与其他社会治理方式不同的显著特征就是稳定性,法律的制定、修改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不能朝令夕改。使政策、文件法律化,有利于环境治理更加稳定,不因领导人的改变或经济利益的改变而改变,使环境治理更见成效。
(四)法治的权威性有助于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效力,凡是法律规范必须无条件遵守,不论这种遵守是自愿的还是不自愿的。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以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保障手段,以依法追究责任为实现形式。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的权威性体现在,一旦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发生,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基于法治的上述特征,在治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应始终坚持法治原则,大力推进环境法治建设。
二、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决定了环境法治的局限性
(一)环境问题的普遍性加大了环境法治的治理成本
环境问题与其他的社会问题的不同之处在于保护对象、调整范围以及涉及的主体等方面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因此用法律手段治理环境问题必须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包括立法成本、执法成本等等。同时法律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环境问题,环境法再完备也不可能将社会中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所有问题都全部涵盖。如果任何环境问题都要用法律来治理,法治效率将会大打折扣。
(二)环境问题的长期性和隐蔽性加大了执法难度
术中导丝断裂分析其主要原因是操作技术不当,置入椎弓根螺钉时出现与导丝成角,螺钉旋入过程将导丝截断,其次是导丝反复使用。
环境问题具有长期性、隐蔽性的特点;同时人们的行为受利益的诱惑,至公共环境利益于不顾,而法律仅是提供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不能达到让人民自觉自发爱护环境的效果。同时,法律一般是通过禁止和事后的惩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此时违法行为已经对环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会使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与立法目的有所差距。
(三)环境问题的治理需要较高的技术手段加大了法律治理的难度
环境问题是经济告诉发展的产物,而治理环境问题也需要较高的技术手段,这就对环境法律的实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施环境法过程中需要技术支撑、智力支持以及精神保障,否则环境法是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现如今无论是就世界范围还是就中国范围而言,环境法尚且属于不发达、不完善的新兴的法律部门。因此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仅仅依靠法律是不太现实的,环境法治的局限性决定要有效解决环境问题必须需要其它社会调整方式来补充。
三、坚持环境法治与环境德治并举,促进我国环境建设
庞德认为道德、宗教和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三大手段,即使法律已成为了现代社会首要且最终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但它仍离不开其它手段的支持,特别是道德规范的支持。法律规范强调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道德规范强调人民自律。法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没有道德,公正就无从谈起;没有法律,扬善抑恶就得不到保障,环境德治和环境法治的关系也是这样。在环境治理过程中,我们应始终坚持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的结合起来,达到生态环境法治与德治在目标上和本质上的统一。
(一)环境问题的道德属性决定了环境德治的必要性
从实质上说,环境问题就是通过人与自然的冲突矛盾而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利益是道德得以呈现的基础。现如今环境问题如此严重就是因为一些人为了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公共利益乃至整个人类的利益;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而环境道德就是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以及由自然环境问题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矛盾的道德规范。环境道德将道德行为的领域从人与人、人与社会扩展到人与自然之间,在治理环境的过程中将公平、正义、善恶、良心等道德观念运用到人与自然、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中去。从人类的主观能动性角度出发,倡导人们主动承担起对生态环境的道德责任及义务,以弥补法律在制定与实施中的不足。
(二)环境法治要以环境德治为理论基础
环境法治离不开环境德治,环境法治的内涵必须以适当的环境德治理论为基础,环境法治的实施要想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必须要有环境德治的指引。环境法律的产生一般是以环境道德为基础,也始终以环境正义、环境公平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
首先,在环境立法中坚持道德的指引作用。
环境道德法律化是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律互动关系的第一层次。主要是指在环境立法过程中,将环境道德理念用法律表现出来,包括将一定的环境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美国著名法学家朗·富勒曾指出:“真正的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完善的法是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的统一。”在实践中,我国在环境立法上也吸收了环境道德的思想,将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等理念融入到有关环境法律的制定中去。例如近年来修定的《水法》、《草原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都体现了环境法治与德治并举。
环境法律的道德化是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律互动关系的第二层次。要实现环境法治,必须“要有一套符合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旨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律”。环境法律的道德化是使环境法律内化为更高的道德要求,这是使环境法律被全社会得以遵守乃至内化为精神信仰的过程。
其次,在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过程中要坚持道德的考量。
目前我国在治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主要是依靠行政机关来开展,因此执法成为了环境法律实施中的重要环节。而环境执法中执法工作者的法律职业道德、个人道德以及环境道德成为制约执法效果的关键因素。某些执法人员为了地方利益、个人利益不惜牺牲全社会的整体环境利益,导致环境执法不力,环境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预防和解决。同样在司法领域里,随着司法在环境问题解决领域逐渐替代执法,这就对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环境道德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加强环境执法及环境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环境道德教育,对于改善环境执法现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大环境司法处断力度,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环境德治要以环境法治为社会前提
只有“合法”的德治,才是有效的德治。法是强制的道德,道德是自觉的法。道德强调个人自觉遵守,但对于不遵守的人没有强制力保障实施,也没有惩戒功能。因此,环境德治要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环境法治作为前提,使不愿服从的人也被要求遵守,并且得到强制执行,纯粹私人的、自发的环境道德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总之,环境法治与环境德治具有统一的价值目标,为了有效治理我国环境问题,必须坚持环境法德兼治,内外兼修,从而实现环境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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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68;D922.1
A
2095-4379-(2016)04-0038-02
王娟(1981-),女,河北沧州人,河北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河北经贸大学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何昱(1979-),男,河北石家庄人,中国矿业大学在读博士,河北经贸大学讲师,研究方向:教育管理学。
*2015年河北省研究生创新资助项目“京津冀区域环境法律制度研究”;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京津冀区域环境法律制度研究”(HB15FX029);
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我国环境问题法德兼治的理念和路径”(20150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