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院人才“流失”现状分析
——以广西某县检察院为例
2016-02-05肖廷伍
肖廷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2400)
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院人才“流失”现状分析
——以广西某县检察院为例
肖廷伍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 542400)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为基层招录补充人员力度,使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得到了补充。但是,受各种条件限制,基层却仍然存在着留不住人才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基层院“人才流失”问题更值得关注与思考。如何解决基层院“人才流失”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基层检察院;人才流失;原因;对策
俗话说:“人才聚,事业兴”,当今社会“人才资源就是第一资源”,招贤纳士,广集人才已经成为具有战略眼光的领导者的共识。检察机关也是一样,要实现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本在人才。近年来,国家加大了为基层招录补充人员力度,使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得到了补充。但是,受各种条件限制,基层却仍然存在着留不住人才的尴尬局面。特别是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全面启动新一轮检察改革的大背景下,基层院“人才流失”问题更值得关注与思考。如何解决基层院“人才流失”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本文以广西某县检察院为例,对该院2006年以来近10年人才流失现状、特点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启示。
一、人才流失现状
某县检察院2006-2015年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进院23人,为检察队伍注入了无限的生机和活力。但是,在检察队伍力量不断得到充实的同时,人才流失问题也日益严重。据统计,10年时间该院共计13名(不含离、病、退休人员及提拔到异地任职人员)在编正式干警先后离院。这部分外调人员在本院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7人,工作5年以上的6人;仍在检察系统工作的5人,未在检察机关系统的8人。
二、人才流失的主要特点
(一)流失人才趋向年轻化、高学历化。流失人员的年龄其中 30岁以下6人,30岁以上6人,年龄呈现年轻化趋势。流失人员均为大学本科学历,其中法律专业8人,非法律专业4人。这类具有高学历、年富力强的年轻人才往往是各地区各单位最受欢迎的人,区域、经济待遇和职级待遇更具优势的单位对这些年轻人来讲,当然更有吸引力。他们对生活和事业的规划有着更高的期待,往往把基层检察院当作进入公务员系统的“跳板”,等累积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后,便通过各种遴选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和行政调动离开基层检察院。
(二)流失人才多为检察官和外地干警。流失的13人中有11人是具有检察官资格,绝大部分为自侦、刑检等重要业务部门的骨干或培养对象,其中流失人员中有中层干部5人,业务骨干8人。他们的调离不仅大大增加了检察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还使检察院人才结构性断层问题更加突出。而且,他们的成长需要检察院投入大量的培养成本,人才流失使检察院人财两空,成为免费帮助其他单位培养人才的基地。其次,流失人才多为外地干警。该院13名流失人员中有8人是外地籍贯人,占流失人才的61%。
(三)显性流失与隐性流失并存。显性流失是指人才因某种原因离开基层检察院另谋他就从而影响基层检察工作的发展。隐性流失则是指现有人才因不满足基层检察院当前工作环境和待遇而失去工作积极性,一心想走,只要等到合适的机会就会离开基层检察院。相对于显性流失而言,人才的隐性流失往往容易被人忽视,但其危害更大,因为它会在无形中产生一种人才流出惯性,会导致检察队伍人心不稳,对每年新招录的干警产生强大的心理冲击,加大了检察队伍建设的难度。
三、人才流失原因分析
(一)检察官工作压力大,经济待遇差,精力投入与经济收入不成正比成为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与日益走高的工作压力相比,检察官的经济待遇却一直无法跟上脚步。尤其是县级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的经济待遇较低,无法与市辖区基层检察相比,更不能与省、市检察院相比。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不仅极大挫伤检察官的工作积极性,也让他们产生离开检察院系统的念头。
(二)检察官职级待遇低。“一府两院”中法院、检察院与同级政府平等的宪法地位没有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各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职级始终比同级政府首长低。检察院系统内部依据《检察官法》评定检察官等级,但是与检察官的政治地位毫无联系,现实中仍然套用党政系统的模式管理检察官职级,且检察官的职级待遇远远差于同属政法系统的警察。
(三)司法改革多年未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至今已有4个年头,有些省市也搞了试点,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对检察人员按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三类核定员额进行管理,待遇要高于同级别公务员。但只是进行对人员进行了分类管理,待遇却未能落实。
四、解决人才流失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和提高职级待遇。一是要建立检察人员身份保障制度,实现检察官从公务员向“专门型、职业型、终身化”的职业转变。检察官一经合法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给予免职、辞退、降级或其他处分,以保障检察官身份的稳定性。二是对高风险的检察官职业要建立职业风险保险和优厚抚恤制度,让在执行职务中遭受意外伤亡事件时得到经济补偿。三是提高职级待遇。解决中层干警及部分资深检察官的正副科级待遇,让检察官与警官相比,少一些失落感,多一些认同感。
(二)提供个人事业发展的广阔空间。要创新机制,为人才提供事业发展的舞台,这既是防止人才流失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检察院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坚持德才兼备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人才。对优秀人才优先提拔重用,担任部门领导或院领导职务,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在基层检察院工作与在上级检察院或其他单位工作一样有盼头、有前途,打消一门心思走人的想法。
(三)尽快落实司法改革措施,落实检察人员待遇。检察人员待遇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待遇不落实,提高检察人员地位无从谈起。司法改革即要听到楼梯响,又要见到人下来。只有待遇落实了,检察人员才能体面地工作和生活,才能留住人才,检察职业才更具吸引力,形成聚集优秀人才的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