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家人代开药算骗保
2016-02-05本刊编辑部
为家人代开药算骗保
近期,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冒用社保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患有高血压的邹某,让女儿用丈夫老周的社保卡买药,合计报销11376.64元,结果母女俩双双获刑。
罪从何来
从报道可知,母女俩获刑,不是因为借卡“买药”被判诈骗,而是冒用他人社保卡(浙江省已经于2012年全面启用社保卡结算),报销药费11376.64元。这药费从哪儿来?从国家的社保基金来,也就是理论上属于全民所有的钱。
实际上,“骗保入刑”并非新鲜事。以前只要抓到,一贯是要依法处理的。只是,过去没有统一罪名,有的甚至还钱后就不予追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
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医疗机构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开豪车、住豪宅、领低保”的事件也频频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还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后不予处理。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有不同看法,有说诈骗罪的,有说保险诈骗罪的,也有说非法经营罪的。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 年4月通过了新的刑法解释,将骗取社保的犯罪行为统一以诈骗罪论处。
司法解释具体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相同的,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怎么规定量刑的呢?“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原报道中母女骗取的11376.64元,属于何种程度的诈骗数额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曾进行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骗保1万余元,符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条文规定,法院的判决无可指摘。
哪些行为需警惕
之所以有人会这么想,原因很简单,我们日常生活中身边会遇到或曾经听闻拿别人医保卡配药的事例。
广东省江门市社保局网站罗列了三种“常见的社保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种是以药串药、以物串药。医保票据打出的是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药品,实际病人拿到手的是非医保药品,有些医院和药店甚至将滋补类、保健物品和洗发水等日常用品也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第二种是冒名顶替。有些市民在家人患病住院后,想让家人使用自己的医疗保险住院,降低医疗费用负担,部分医生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帮病人实现一人参保、全家看病吃药的愿望。
第三种是挂床住院。62岁的老邓住在长沙市某小区,今年年初,有人到他所住的小区散发的名片,并且看见老人就问有医保没,“有的话就建议到某医院住院,说是拿社保卡往那一放,就能挣快钱。”老邓来到医院,该院一名医生要他先交400元的押金,住院四天三晚后,不仅全部退还给他,还另外奖励200元。有些管理不规范的医院通过给予老年人一些小利小惠,拿老年人的社保卡挂床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因此,广大参保人需保管好社保卡,切勿借于陌生人使用,避免发生违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一旦发生触及到法律,相关医院、药店等机构不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参与其中的参保人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也许有人觉得,一家子看病“省”几百块钱,对国家、对社会又没什么影响。那请看看这些数字:
上海是全国最早成立医保基金监管机构的城市。从2001年9月上海市医保监督检查所成立至2012年底,上海共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06亿元,与公安机关合作查出重大骗保案47起,其中32起案件中的53名骗保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3年。
另据报道,2009年11月出版的世界上第一份关于全球医疗卫生成本的报告,通过对6个国家66个成功的衡量项目对欺诈损失进行了计算,得到的欺诈率为5.6%。也有说法称,中国医保基金的浪费率达到20%- 30%,上海市人保局医保办定点医药监管处有关负责人说,如果从“因病施治、合理治疗”的原则考量,这个数字只能算得上是保守估计。在现行环境下,不少医院采取打“擦边球”的政策。这一现象有待破解。
(观察者网201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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