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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司法化与我国的人权保障

2016-02-05陈兴旺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人权保障宪法法院

陈兴旺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论宪法司法化与我国的人权保障

陈兴旺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要:近年来,我国宪法司法化实践在曲折中发展,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司法解释的违宪事例屡有发生,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问题不断凸显,如何通过宪法司法化保障人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核心在于维护宪法至尊的权威性,宪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基本人权。本文通过对大量真实发生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违宪事例进行深入分析,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宪法司法化体制同时结合我国特殊国情,在充分尊重82宪法体制的基础上构建以人权保障为主导的中国宪法司法化体制。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体制;人权保障;宪法法院;宪法诉讼

一、宪法司法化概述

宪法司法化有两个含义:一是宪法权利未被法律具体化,法院直接适用宪法条文裁判案件,解决纠纷,保障人权。二是法院通过宪法诉讼案件以自己名义或其他机关名义进行违宪审查。①

二、宪法司法化体制的探析

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模式,普通法院系统的各级法院都有违宪审查权,实行附带性审查制,通过审理具体诉讼案件来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只有在初审或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就某项法律法令的合宪性问题提出异议时,法院才能在具体判决中对有关法律法令是否违宪作出裁决,如果没有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不能主动对现行法律法令进行审查。法院对某项法律法令作出违宪裁决后,不是公开宣布撤销该项法律法令,法院判决的效力只及于本案及其诉讼当事人。对宪法诉讼的当事人有严格限制,除权利直接受影响的本人外,其他人不得提出请求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诉讼。国内对于宪法司法化体制的观点可谓百家争鸣,概括起来有四种典型主张。第一种是建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法院模式独立行使宪法司法适用权。第二种是人民法院行使私法领域的宪法适用权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并行模式。第三种是以最高院享有违宪审查权为核心的人民法院系统行使宪法司法使用权模式。第四种是设立从属于全国人大的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与人民法院行使私法领域的宪法适用权并行模式。②以上四种主张都是深度改变82宪法体制,根据法理学原理,宪法司法适用过程必定是一个宪法解释的过程,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违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这些主张必然要颠覆议行合一,人大至上原则,实质上将宪审查权和宪法解释权赋予了其他机关,削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三、构建人权保障为主导的中国宪法司法化体制

制定《宪法法院组织法》设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独立于人民法院系统外,以自己名义行使受理宪法诉讼案件权和违宪责任移送追究权,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名义行使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裁判的批示权的宪法法院。通过《宪法监督法》、《宪法法院组织法》构建中国宪法司法化体制,具体规定宪法法院的人员组成、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式。实现人民法院适用宪法裁判案件请示制度、宪法诉讼制度、违宪责任移送追究制度的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宪法法院法官必须专职,不得兼职,不得担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官人选必须经过严格筛选,不仅要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相当的政治素质。任何公民只要认为法规、规章、红头文件、司法解释违宪(违反82宪法典)都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控诉,只能请求违宪审查、不得请求国家赔偿。

宪法法院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裁决书认定法规规章、红头文件违宪必须依据《宪法监督法》制定《宪法法院违宪告知书》移送法定相应机关,由法定相应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的违宪责任。宪法法院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裁决书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违宪,必须依据《宪法监督法》制定《宪法法院违宪告知书》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追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违宪责任。宪法法院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名义发布裁决书认定“国家级、省级运动式政策”违宪,必须依据《宪法监督法》制定《宪法法院违宪告知书》移送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追究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

[注释]

①赵小龙.试论违宪审查的司法化[D].中国政法大学,2006.

②邓剑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及未来进路分析[J].江汉论坛,2009(8).

[参考文献]

[1]林广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林来梵.宪法审查的原理与技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赵小龙.试论违宪审查的司法化[D].中国政法大学,2006.

[4]安德志.论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D].河南大学,2008.

[5]曾谭.论我国宪法诉讼的模式选择[D].电子科技大学,2012.

[6]沈屹,肖建新.宪法司法化: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之路[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9(2).

[7]邓剑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主要障碍及未来进路分析[J].江汉论坛,2009(8).

[8]吴小平.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之比较研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6(8).

作者简介:陈兴旺(1991-),男,甘肃定西人,甘肃政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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