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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对策研究

2016-02-05翟吉瑞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人民法庭邢台法庭

翟吉瑞

邢台市委党校,河北 邢台 054001



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对策研究

翟吉瑞

邢台市委党校,河北邢台054001

摘要:现阶段,随着现代化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在法律意识上得到不断提高,而且人民法庭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在多种因素制约下,所存在的常见问题与缺陷日渐凸出。所以,无论从实践的角度来分析,还是从理论的角度来探讨,加强和完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都十分重要。

关键词: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一、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人少,案多,经费紧张

大多数基层法庭在人员配备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的现象,一般情况下,人员结构为:法官一名到两名以及书记员一名。以我们调研的某县级法院为例,该院尽管已经设置了7个法庭,然而因人员相对较少,仅仅有5个法庭能够正常运行,在这些正常运行的法庭当中总共存在18名干警,具体包括13名干警存在审判资格,总共占到全院审判人员大约23.2%。然而每个基层法庭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却多达400件左右,案多人少问题严重突出。另外,从经费方面出发,基层法庭的经费大部分都是来源于诉讼费返还,然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因审理案件情况限制,其标的额相对较小,使得大多数的案件都能够采用简单化的审理方式或者是采用调撤方式进行结案,一般情况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案件是存在诉讼费减半或者是不收费用的,再加上日常工作中的水电费用、燃油费用以及修车费用等相对较多,最终造成经费非常紧张,下乡补贴或者是临时人员的工资很难发放到位。

(二)“重调轻判”现象曰趋突出,弱化了司法审判在规范社会秩序方面的引领作用

在绩效考评指挥棒的指引下,重调解、轻判决现象异常突出,引发许多潜在风险,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拖代调、违背当事人意愿调解等情况的发生,使部分案件不能及时办结,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不到及时确认,引起权力受损一方不满。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难以体现。重调解轻判决的现象使司法审判在宣示社会价值取向、规范社会秩序上的引领作用不断弱化。

(三)法院监管少,问题多

从某种程度上讲,基层法庭往往距离法院相对较远,从而使法院对法庭进行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不能到位,进而造成法庭存在相应的迟到早退以及违法违规办案行为。与此同时,当对双方矛盾进行科学处理的过程中,若案件积怨深,则当事人就会出现情绪激动情况,进而发生相互对骂与互殴事件,庭审秩序难以维持。

(四)“审执不分”难以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

在执行一些矛盾尖锐、疑难复杂的案件或采取强制措施时,由于力景单薄,难以达到执行效果。缺乏监督,案件质量难以提升。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由同一审判组织来完成,承办法官又是执行员,难以通过执行程序发现审判中的一些问题并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规定不明,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因复杂疑难案件没有法定标准,易使法庭和专门执行机关产生争执,形成“扯皮案”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加强基层法庭建设的对策

(一)增加基层法庭的人员配备、保障基层法庭的经费开支。上级法院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基层法庭的人员配备。普遍推行法院新进人员到基层法庭锻炼制度,规定招录的新进人员必须到基层法庭接受锻炼,优先保障基层法庭的人员配备。普通推行岗位轮流交换制度,对正式人员定期在基层法庭和机关院内各办案部门之间轮岗换员,在流动中提升法庭的人员配备。另外还应该落实人民陪审员待遇和奖惩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缓解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整合审判资源,建立中心法庭。加强科技投入,完善巡回审判点的建设。

(二)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效果评价指标,提高基层法官案结事了的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指出,应“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实践中要认真贯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通过依法及时审理案件,宣示司法的正确价值取向,对各种社会活动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完善梯次调解机制。通过梯次调解过程,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则,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理性尊重司法判决。加强对调撤案件结案后及时履行情况的考核监控。

(三)加大对基层法庭的监管指导。建立班子成员联系法庭制度,由每名班子成员分包1个基层法庭,定期指导基层法庭开展工作,及时解决法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健全监管机制,定期对基层法庭督查暗访,在审判管理、队伍建设、经费管理等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切实消除容易出现的各类问题。

(四)有条件地推行“审执分离”,切实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指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根据决定精神,应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对于生效裁判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庭应告知可以由人民法庭执行也可以通过人民法庭向专门执行机构申请执行。建立交叉执行制度,配强执行装备。要改善法庭工作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法庭执行案件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朱苏力.中国农村对法治的需求与司法制度回应[Z].三农中国,2015-3-24.

[2]张卫平.法官日记与审判“合法性”[A].张士宝.法学家茶座第32期[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

[3]胡志斌.论农村司法环境下基层法官的素质要求[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10(2).

作者简介:翟吉瑞(1980-),男,汉族,河北邢台人,研究生学历,讲师,现任邢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专职教师,研究方向:法学、法社会学。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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