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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验尸官制度对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启示

2016-02-05张雪里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罪犯人权

张雪里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英国验尸官制度对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启示

张雪里

广州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

摘要:对于英国的验尸陪审团制度,我国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及在监管场所内非正常性死亡案件时,可以通过学习验尸陪审团制度的工作流程,借鉴其中有利于我国自身审判益处的优点,来不断完善我们在处理死亡案件中存在问题的部分,从而更加全面、有利的保障死刑犯的人权。

关键词:验尸官制度;验尸陪审团;罪犯;人权

一、英国验尸官制度概述

追溯到早期的英国,英国的验尸官是被任命为王室辩词的保管人,他们负责的是王室经济利益案件,特别是涉及经济利益的刑事案件。而后,在英国,验尸官法院的主要责任是调查非正常死亡案件或者其他存在疑点的死亡案件的死者身份、死因、死亡时间等,如果死亡案件看起来是非正常死亡或者是因暴力引起的,那么必须向验尸官法院报告,然后由法院派一验尸官对尸体进行检查,若检查结果属于正常死亡的,那么验尸官会对此进行记录;若检查结果属于非正常死亡的,或者死亡是发生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之下,比如看守所或监狱由警察监管期间的,那么验尸官将会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在近现代英国的司法体系中,由验尸官法院立案调查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在没有陪审团的参与下进行的,而后英国政府为了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法律正义的信任,对于一些特定的案件,规定必须由验尸陪审团参加。验尸陪审团与其说是英国验尸制度中的重要一环,不如说它体现的是一种象征性意义,是将验尸官的裁决合法化的一种有效的方式。由于验尸陪审团的存在,公众对于验尸官法院做出的公正裁决深信不疑,对审判组织做出的最后审判结果表示服从。验尸陪审团不同于审判期间的陪审团,验尸陪审团是对法院验尸官的最终裁决的观察与考量,如果最终裁决是合法合理的,是符合英国验尸制度的有效规定的,那么验尸陪审团就会将验尸官的裁决加以合法化。

二、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现状

西方国家是人权思想的发源地,是现代监狱制度的试验田,对现代罪犯的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具有较长时间的探索和挖掘,其中,死刑作为法律剥夺罪犯生命的一种最高刑罚,在现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依然存在。

关于罪犯特别是死刑犯的具体权利,许多国家都有一些人性化的规定,涉及到衣食住行方方面面。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对于罪犯的态度也有了很大的转变,由憎恶到同情再到关注这一转变的过程,可以看出,传统的有罪推定、有罪必罚、惩罚犯罪等观念逐渐动摇,由于缺乏权利保护、人权保障的传统,罪犯的人权观念还是一个陌生而又不被人所知的概念。那么,如何能够切实保护好罪犯的最基本的人权,以及在监管场所内,如何为犯人提供一个良好的权利保护平台,这是一个至关重要、急需解决的人性化问题。在死刑犯还没被正式的定罪量刑之前,需要经过国家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在以上的审理过程中,死刑犯是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关押在规定的监管场所的,这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人权同普通公众的人权一样,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和尊重。所以,在依据法律审理案件的同时,若可以加入群众意见这一处理因素的话,不管是对于维护法律正义来说,还是切实保护好罪犯的基本权利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三、英国验尸官制度对我国罪犯人权保障的借鉴意义

到目前为止,由于我国监狱的特殊性,所以监狱内发生的死亡案件一般都是由监狱自有的侦查部门处理的,但是,如果罪犯在监狱死亡后的善后工作做的不到位,非常容易引起家属以及社会公众的怀疑,这会给监狱管理部门处理案件带来很大的麻烦。

而验尸官制度主要是针对非正常死亡案件或其他存在疑点的死亡案件展开调查的,英国的罪犯在监管场所内非正常性死亡和我国的情况截然不同,首先英国的验尸官法院将会对罪犯在监管场所内死亡情况进行立案调查,找出死者非正常性死亡的主要原因、死亡时间等,法院主要采用的是纠问式的程序,依次传唤证人说明情况,而后是否要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则是由其他有关司法机关来决定,这样一来,非正常性死亡的案件调查程序更加透明,罪犯所在监管场所也相应的减轻了调查的压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

总之,对于英国的验尸陪审团制度,我国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及在监管场所内非正常性死亡案件时,可以通过学习验尸陪审团制度的工作流程,借鉴其中有利于我国自身审判益处的优点,来不断完善我们在处理死亡案件中存在问题的部分,从而更加全面、有利的保障死刑犯的人权。

四、结语

英国验尸官制度有着古老的历史背景,在非正常性等死亡案件中引入验尸官制度,无疑有助于增强司法的民主性和独立性,减小了主审法官审理案件的压力,让更多的法律人士和社会大众参与审判,在实现制约司法的同时还可以有效的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进一步的将国家提倡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制度更快的推进到罪犯这一特殊群体中去。

[参考文献]

[1]杨帆.关于死刑犯权利保障问题司考与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1.

[2]王守柱,王昊.完善罪犯死亡事故处理机制的三点意见[N].检察日报,2010.

[3]肖智勇.河南省高院首次尝试陪审团参与死刑二审[J].法律与生活,2009.

作者简介:张雪里(1989-),男,汉族,江苏人,广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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