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理由及反思
2016-02-05王莹
王 莹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理由及反思
王莹
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摘要:高空抛物致害案件频繁发生,则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否具有正当性亟待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抛物致害;补偿责任;救济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立法理由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起草过程中意见纷纭。最终确定了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补偿责任,大致有以下几个主流观点:
(一)对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济
高空抛物致害案件中,被侵权人是弱者,在具体侵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让被侵权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不公平,同时是对侵权行为的纵容;高空抛物具有突发性等特点,受害人通常无法预见到,更难以防范,更应加以保护。
(二)真实发现与预防损害
利于发现真正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对建筑物的使用情况更熟悉,更易寻找“真凶”;可促使被告积极举证;会形成一种激励机制,对于建筑物使用人起着警示的作用。更有学者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论证此法规将有效地减少随意抛物行为的发生。
(三)公共安全维护
高空抛物致害案件频繁出现,对公共安全造成诸多隐患,该法条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这种现象的频发,也避免诱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有助于保障公共安全。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反思
(一)理论上难以成立
1.从对受害人的救济来看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是对损害的救济功能的凸显,但不是任何损害均有救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缺乏理论基础,由可能加害人(除可以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的)承担补偿责任,事实是只有一个或一伙是真正侵权人,集体归责仅出于所谓的“济弱扶贫”,看似是对受害人的保护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其实质是对受害人过于偏袒,简述原因:一是并非所有的受害人都是善意的,也可能出现受害人在考虑到侵权人赔偿能力不足,选择隐瞒真实情况;另一是,有可能出现可能加害人(并非真正加害人)中家境贫困无力负担,而受害人自己完全可以承受的情况。从这两点看来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也会出现违背公平的情形。
2.从损害预防来看
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并不会预防损害,其实质是让无辜的第三人代替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这有违自己责任原则的核心理念。真正侵权人必然存在着“搭便车现象”,减少了其应负的赔偿责任,由无辜第三人帮真正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买单,这公平吗?对真正侵权人有惩戒功能吗?答案一目了然,即使《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文规定,对于一个有故意侵权行为的人不会有任何防范作用的。更甚之,有可能出现先前承担无辜责任之报复心理,也可能会出现“助纣为虐”的效果。
3.从保障公共安全来看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法律应当以科学的权义配置,以尽可能减少资源投入,发挥尽可能大的公共安全作用。①如果将公共安全理论理解为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那么如果在一辆公交上有小偷将受害人的财物偷走,是不是意味着在找不到真正侵权人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让所有有可能侵权的人都给予受害人补偿责任呢?答案当然否定。因此,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不合理的答案呼之欲出,试想大众都不愿在自己身上出现“闭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的惨状。
(二)实务中出现的问题
1.“可能加害人”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确定,加之“可能加害人”对自己并非真正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很难进行。
2.频繁出现公安机关以办案难或者侦查难为理由拒绝为受害人寻找侵权人的现象,大部分此类案件的受害人选择直接起诉,把难题直接交给法院,以此加重了法院的负担。也有可能出现“小事件大处理”的情况,浪费法院审判资源。
3.执行效果较差,有数据表示某市2011年1-6月的调研情况看,92%以上的被告选择上诉,总体执行标的到位率不到2.8%。
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完善
依上述可以看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务中均存在疑问,依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看来,在没有找到更优的处理方法之前,短期只能靠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创制性补充,而从长期发展看来,应从物业管理责任、社会救助基金和保险制度加以完善。
(一)通常的建筑物均由物业管理,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理应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有制止抛掷物、报告并证明抛掷物、坠落物出处的法律义务。因此,由物业公司负责是具有合理性的。
(二)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参照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金设立高空抛物损害救助基金,从而建立专项社会救助基金,以缓解系更多的无辜第三人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
(三)关于高空抛物侵权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必然发展,法律不能救济所有的损害,在立法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保险制度具有很强的辅助作用,例如汽车保险制度。保险既是一种经济互助措施,它的优点也体现在对受害人救济的时效性通常比冗长的司法救济过程更加便捷。
综上,对于高空抛物侵权问题,仅依靠缺乏理论基础并且单一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纠纷是不可行的,无法从根本上获得救济。因此,不仅要完善立法基础,也有必要提高公安等机关的办案效率和侦查技术,更有必要从多方面发展使此类问题有个完美的答案。
[注释]
① 田土城,张喜超.抛坠物致害责任的法律思考[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24.
作者简介:王莹,黑龙江双鸭山人,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在读,民商法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72-01